医疗美容诊所注册负责人执医证必须注册在医疗美容诊所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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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辽宁 沈阳];&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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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必然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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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用我的医师资格证办诊所有什么风险?如果与对方签订了免责协议,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有一定的风险,协议只在你们之间生效。如果出现事故,受害者可以找你赔偿,你只能向对方追偿。
两岁小孩是手足口病,一个个体小诊所助理医师(师承),执业范围是中医内科,把小孩手足口病当感冒治疗三天,用氨基比林降温,小孩送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个体小诊所医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问题补充:
卫生局的调查和疾控中心的调查记录都有了,还有救是派出所的调查也有了,但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卫生局也同样如此,应该怎么维权???
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能构成。建议电话咨询或者到本所咨询。
诊所转让合同已经签完,但是诊所还没过户我名下,诊所法人和老婆闹离婚,要违约,女方不想卖,我应该怎么办,但是合同有约定,违约需要赔偿。我是否可以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搜集,解决,要求或继续履行,依法维权,详询来电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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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今日解答关于用执业医师注册诊所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用执业医师注册诊所的问题。
我今年刚考过的执业医师,在找工作时有个诊所打算要我,但是他那里目前所有的医生都没有执业医师证。而且他对我承诺,只要我把成绩条拿给他他就能把诊所扩建,而且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了就是因为执业医师证才要我的。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注意什么?要担什么风险呢?
那个诊所告诉我他们准备用我的证注册后才能扩建,这种情况我该答应去他那里工作吗?怎么才能使我承担的责任最小化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要知道现在诊所不发生纠纷则已,一旦发生都是出的大事情,在没有抢救设备设施的情况下,即便你能及时报120。个人建议,不要去,你有执业医师资格,才能从事临床工作。建议要么就不去,要么就在那定点上班,千万不要挂,因为挂在那,而诊所老板聘请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非法)从事诊疗行为,而出了事情,你肯定要承担责任,而且你刚考上执业医师。据我所知,如果医师办诊所,至少要具备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满5年、在一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满8年,你能保证你的临床经验能够足够应付所有特发状况吗,但也脱不了关系个体诊所一定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旦出了事情,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就会受到牵连,实习医生或助理医师应当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指导下从事临床工作,就是说他们要行使处方权,就必须要签你本人的名字,如果你不在,他们代签,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模的大小就限制了诊所至少配备执业医师的数量,并且执业医师必须注册在该诊所
采纳率:60%
可以挂证,不用上班,每月发500元大洋。无风险,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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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继“个人未经许可开办诊所不得追究非法行医罪”之后,国家今天再出重磅“允许在职医生医生开办诊所”--医生自由执业远比想象来得快
前天,我在武汉与大学同学酒叙,他们中有的是大型公立医院的院长,有的是大三甲医院重点科室的科主任,面对他们对医师自由执业的疑惑,我斩钉截铁地告诉他们,医师的自由执业已是大势所趋,已是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选项,正如当年国家在一夜之间放开律师的自由执业,国家亦必然会在一夜之间从法律上允许在职的医师自由开办诊所,而且这一天就在眼前。
昨天,我在杭州为一家正在筹办的诊所联盟作一法律讲座,我亦明确的告诉他们,虽然国家目前只放开了牙医、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但很快将放开所有临床科室的在职医生开办诊所,不久的将来,大街小巷将不止有牙医诊所和中医诊所,而是遍布皮肤科、眼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心脏外科、心脏内科、呼吸科、疼痛科、消化科......举凡一切专科医生,只要愿意,都可能会拥有自己的诊所。很多大医生的执业将是这样:白天在大医院上班,晚上回到自己的诊所;或者周一在大医院上班,周二回到自己的诊所。在这次讲座中,我用幻灯片对国家放开医生开办诊所的步骤作了如下预测:
根据我的这个预测,国家开放医生开办诊所的时间顺序将是:
1、允许在职医师开办诊所;
2、取消私立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
3、软化开办诊所的硬件条件;
4、将增设诊所的医疗负责人制度。
对第四点我并作了解释,这里的医疗负责人不是指诊所的经营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而是指诊所对的医疗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的人。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医疗机构或诊所的负责人制度,但这个负责人指的运营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指医疗负责人。实际上,诊所作为一种医疗机构,有着与其他民事实体完全不同的性质,即提供的是疾病诊疗服务,这一服务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应当专设医疗负责人,如此才能使诊所营运符合医学伦理、使生命健康得到最善保障。但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未专设医疗负责人,如果医生自由执业广泛推进,医疗负责人制度势在必行。当然,我也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保障人权总是弱于其他的国情,这一制度可能会放到最后实施。
话音未落。今天傍晚,国家卫计委重磅推出“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其中最关键的只有一条,即第四条(红字标注):“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那么,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是什么内容呢?删除的第一款第三项又是什么呢?列位请看,我原文照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看明白了么?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是“(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因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性规定的存在,断送了几乎所有医生自由开办诊所的梦想,也正因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存在,目前大街小巷本就不多的诊所也多半不是医生自己开的,而是其他非医务人员借用医生的执业证书开设的。
这是世界最诡异之事,一个从事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竟然不允许医生自己开办,却允许非医务人员借用医生的执业证书开办,这也是中国大地遍布医生挂证、借证、租证的制度性原因。何处寻奇葩?请到九州来。
国家卫计委今晚公布的这个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有实质意义的只有第四条,且是一条减权性条款,但意义却是非凡的,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它终于使老大帝国的医疗体制迈上了符合医疗伦理、医疗规律的正确之路。既然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我将乐观看到迈出第二步,即取消对私立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再迈向第三步,弱化对设置医疗机构的硬件标准,再强化第四步,设立医疗负责人制度。如是,中国医疗有望,缓解尖锐的医患矛盾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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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人诊所属非法行医 - 湛河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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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人诊所属非法行医作者:马锐红&&&&&&【案情】&&&&被告人付某系医院口腔科医生,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2008年起,付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中段开办口腔门诊从事诊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对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再次对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监督员在湛南路中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口腔门诊内进行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的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口腔门诊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评析】&&&&行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和行为,担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设置,还是行医者资格的取得,都受到严格的规范,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生活中非法行医现象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非法行医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对行医者资格和执业的限制&&&&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我国同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即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生行医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证,才有行医资格。且医生行医时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二、对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的限制&&&&对于医疗机构的类别,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均有规定,主要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各类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类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等各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等各类诊所、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办理其他手续。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对执业医师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也做了规定,即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包括执业医师在内,凡个人设置门诊、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的,必须经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且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三、被告人作为医院口腔科医生,如何认定其开办个体门诊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在定罪及量刑时均需考虑的因素,即在定罪时要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因此可以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和“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最基本的条件。本案被告人付某是医院口腔科的医生,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其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若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并遵照人们通常意义的理解,付某并非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此对付某的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认定,需结合《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行医构成的具体规定。&&&&1.对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认定&&&&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解释在此处未对“个人”做特别限定和说明,故可认为执业医师也包含在此“个人”范围之内。本案被告人付某虽为医院口腔科医生,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在其执业的医院外自行开办口腔门诊进行诊疗活动。付某的这一行为正是《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可认定付某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2.对被告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结合本案,被告人付某因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开办口腔门诊擅自进行诊疗活动而被湛河区卫生局先后两次给予行政处罚,但两次处罚过后付某并未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在其后的检查中再次发现付某在其个体门诊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故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节符合《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故可认定付某非法行医已构成“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付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体门诊进行诊疗活动,虽未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或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达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非法行医罪,其执业医生的身份并不能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非法行医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且时有造成就诊人员伤残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因此一直受到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但仍然屡禁不止。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利润丰厚。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监管存在缺漏,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三是群众法律意识和医疗卫生意识薄弱,非法行医生存空间大。四是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优秀医疗资源有限。同时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并未建立,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并不能完全遏制非法行医的滋长。因此对非法行医现象的治理需多管齐下: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卫生行政、工商等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和对医疗市场的检查尤其是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非法行医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不可少,要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患病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勿“病急乱投医”和贪图小便宜而前往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从而使非法行医失去生存空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规范社会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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