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岁的女孩,在金城江能驾照满一年需要做什么么工作?

民生政策问答
发表时间: 15:00:00   来源:金城江区民政局   点击: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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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1.问:城乡低保有名额限制么?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答:城乡低保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问:低保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具体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包括下列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农机;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
3.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问:到哪里申请城乡低保?申请低保时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5.问:申请低保后还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最终确定纳入城乡低保?
答:低保申请受理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和公示。如果公示无异议,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比例入户抽查,并通过核对信息平台与多部门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纳入低保。
6.广西各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一样吗?如何计算低保金?
答: 各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我区各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城乡低保标准不一样,具体标准可咨询各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额,按月或季度发放低保金。
7.问: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应当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8.问: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是怎样的?
答: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定期报告、定期核查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并作出续保或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低保家庭人口减少、收入增加、财产增加不按时报告的,视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9.问:什么人能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可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0.问:到哪里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1.问:什么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具有当地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2.问:医疗救助包括哪些救助内容?
答:(1)资助参保参合:对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需向缴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经自愿申请,认定符合条件后对其超过救助起付线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3.问:如何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答: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到当地开展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即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当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因突发疾病在当地其他医疗机构急诊、急救住院治疗的,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或者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或者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能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14.问: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患有哪些重病才能申请医疗救助?
答: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急性胰腺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重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重症慢性病,以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病种重症。
15.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6.问:家庭和个人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都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 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补贴
17.问:老人入住养老院需要能力评估吗?评估收费吗?
答: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时,养老机构需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能力进行首次评估,之后每年进行一次常规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不收费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分类照料和申请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18.问:社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公建民营&后,老年人还可以像以前一样去那里享受免费服务吗?
答: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在确保其公益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旨在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广大老年人可以像以前一样享受诸如娱乐、日间休息等免费服务。
19.哪些人可以申请开办养老院?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20.问:申请开办养老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设立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1.问:开办养老院,政府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按标准的70%收取,基本维护费按50%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对开办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补贴。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按照证书等级给予每人一次性从业奖励。
22.问:在报纸上看到从业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有补贴,请问我可以拿多少?
答:广西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 元、1000 元、2000元、3000 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
23.问:广西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是多少?
答:从日起,广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24.问:哪些儿童属于困境儿童?
答: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5.问: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6.问: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可以申领重度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
27.问:目前我区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三、流浪救助、婚姻、殡葬、收养
28. 问:当前政府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
答:当前由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有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两类。救助管理站是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一般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设施相对独立。
29. 问: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强制性的吗?
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在受助人员决定离开救助机构时,救助机构不得限制,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机构无偿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本人或家属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0.问:哪些情形救助站不予救助?
答:第一,求助人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包括有亲友投靠但无正当理由却拒绝投靠,随身财物足以应付本人基本生活开支的。
第二,求助人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包括求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本人陈述自相矛盾等。
第三,求助人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
第四,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31. 问:什么是留守儿童?哪些人对留守儿童具有强制报告责任?
答:留守儿童节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名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32.问: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33.问: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 答: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4.问:现在殡葬服务是怎么收费的?
答:殡葬收费分为基本殡葬服务费和选择性殡葬服务费两个方面。基本殡葬服务费,包括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的费用,这个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并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还有一种面向市场提供的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是市场定价,它决定于社会的消费水平和能力。
35.问: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哪些?请问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骨灰存放、海葬、花坛葬、树葬等,目前我区正在研究制定《广西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等鼓励政策,区内居民可免费参加各类生态节地葬法,并予以丧属一定的奖励。
36.问:日以后,事实收养的小孩都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答:符合两个条件是可以办理的:一是有公安证明的弃婴,二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且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程序:1.首先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直接到弃婴捡拾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2.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证明到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3.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四、自然灾害救助、农房保险
37.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38.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39.问:县级民政部门怎样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答: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40.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达到什么要求?
答: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41.问:救灾捐赠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42.问:哪些农房属于我区政策性农房保险范围?
答: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农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
43.问:哪些房屋不属于我区政策性农房保险范围?
答:(1)用芦席、秸杆、茅草、油毛毡、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或屋顶的简易屋棚;(2)不与被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厨房、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3)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4)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5)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6)两年(含)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
44.问:近几年政府给农户买了住房保险,农村居民的住房因灾倒塌了,我应该向哪里报案?保险公司会怎样受理?
答:农村居民的住房因灾倒塌了,应第一时间报告乡(镇)民政干部,由乡(镇)民政干部向县级民政局报告或直接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指定专人处理,有关工作人员会尽快联系报案人,约定时间会同当地民政干部或村干部赴现场查勘定损,并收集户主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存折、联系电话、房屋权属证明等信息资料),然后保险公司按相关工作流程开展理赔工作,直到保险赔款打进你的帐户。
45、问:农户覃某的住房整体被洪水冲毁了,房屋无残壁,这种情况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答:农户覃某的住房虽然整体被洪水冲毁了,房屋也已无残壁难
以辩识,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办法给予理赔。在保险公司开展查勘定损工作中,房屋原有状况可通过民政部门协调国土部门、当地派出所协助现场勘察并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通过向出险农房周围农户了解情况,并由村民签字确认保证该农户没有第二处住房。由此得出此处农房确实因自然灾害造成全部损失结论,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赔偿手续。
46、问:农户陈福X、陈福X两兄弟(已分户多年)住同一处房屋,共有四间泥瓦结构房,因暴风雨造成四间房屋全部倒塌,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答:自治区签订的农房保险合同规定,多户农户居住在同一处房屋的,以保险合同生效前的户口登记情况作为房屋损失理赔的依据;多户投保户共同居住的房屋出现全部损坏,且户数小于或等于房屋内除客厅、厨房、厕所等公用部分的自然间数时,以户为单位按保险金额赔付。本案所指住房居住了两户农户,房屋间数是四间,户数小于房屋内除客厅、厨房、厕所等公用部分的自然间数,依据保险协议规定,应该按照户数为单位进行赔偿,故本案农户陈福X、陈福X两兄弟分别按照全损户进行赔偿。
五、民间组织管理
47.问:申请登记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4)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48.问: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其他合法收入。
49. 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答: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执行。
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50. 问: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51. 问: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52. 问: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
53. 问: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基金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基金会成立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原始基金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核准后方可生效)。
六、优待抚恤
54.问:什么行政部门主管军人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55.问:政府是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抚恤优待服务工作?
答: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创办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的福利机构。2016年7月,民政厅已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38号),要求各市、县(市、区)多渠道争取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优抚对象。
56.问: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哪一级民政部门给其遗属核发有关证明书?
&& &答: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其遗属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放抚恤金。
57.问:优抚对象有关《证明书》应由什么人持证?
答:《证明书》的持证人由死亡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负责发证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给其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发放《证明书》;协商不成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并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无前款规定对象但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中的年长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发放。
58.问: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9.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60.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如何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凭证,并于当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61.问:什么条件才符合增发定期抚恤金?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20%的定期抚恤金: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
  (二)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残疾的;
  (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62.问: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如何规定?
答: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63.问:立功义务兵增发优待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
  (三)一等功,增发40%;
  (四)二等功,增发30%;
  (五)三等功,增发20%。
64.问:优抚对象在申请政策住房时有什么优待?
答:城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申请且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保障安排。
65.问:优抚对象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有什么优待?
  答:农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农村居民需要改建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6.问: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有什么优待?
答: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医基本费用在按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者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67.问: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就读驻地九年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或者幼儿园的,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由驻军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安排其子女就读。
68.问:现役军人参观浏览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自治区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免收门票。
&& &69.问:优抚对象关系的转移有何规定?
&&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因在自治区内迁移户籍需要申请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由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发放,从次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发放。迁移自治区外的,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役士兵安置
70.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71. 问: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72. 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73. 问: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74. 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我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城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计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除按以上标准发放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的第一年算起,按照每服役一年1000元的标准计发。
八、社会工作、志愿服务
75.问:什么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76.问:什么叫志愿服务记录?
答: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
77.问:星级志愿者如何认定?
答:星级志愿者是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建立的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一项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九、基层政权建设
78.问: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79.问:村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80.问: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81.问: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村(社区)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长期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村(社区)集体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和医疗卫生等民生保障;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服务;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82.问: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协商的一般程序是:(1)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2)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3)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83.问:社区协商的主体有哪些?
答: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妇代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贫困村党组第一书记、&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原则上要求利益相关方均有代表参与。
十、老龄工作
84.问: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1)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2)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且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
85.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哪里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需要交付办证费用吗?
答:凡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无需交纳办证费用。
86.问:《老年人优待证》为什么分两种颜色?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这主要是因为60至69周岁年龄段与70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老年人所享受的优待内容不同,为区分老年人的年龄段,方便识别,提高优待效率,特将优待证设置成两种不同颜色。
87.问:即将年满60周岁、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和换发《老年人优待证》?
答:即将年满60周岁、70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60日(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申请办理和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以确保申办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时及时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应的优先优惠待遇。
88.问:老年人年满多少周岁可以享受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5号)精神,我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高龄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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