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问题,我从公安消防部队集体转业转业对于如何缴税一片空白,去年做了一笔业务从来成本有十三万利润,财务给我说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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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咨询百问(1)
【摘要】 综合类(包括税务登记) 一、我司临时到外地销售自产商品,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
综合类(包括税务登记)
一、我司临时到外地销售自产商品,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我公司是从事餐饮业的私营企业,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下列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的有关规定,自日起,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以,你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三、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得接受处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60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我公司系台资企业,为便于核算,打算采用台湾公司的财务软件,可否?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你司的财务软件只要符合以上要求,即可使用。此外,在使用前应将相关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我司系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资企业(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A.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需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
B.企业章程,需盖公章;
C.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F.股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G.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H.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I.有设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加盖公章)。
六、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提供如下资料:
A.外资委批文;
B.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C.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F.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G.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七、我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如下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C、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所有人必须与经营者一致,如不一致的须提供关系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D、经营场所租赁发票,或自有房产的,提供自有房产完税凭证;(所属地税分局开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E、经营者照片。
八、我公司已终止经营,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之后,凭《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我是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户,我认为税务机关给我核定的销售额偏高,请问能否要求调整?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如何提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书面申请(包括邮寄、传真),也可以口头(如上门或电话)等形式申请。
十一、酒店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能够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如果不能,应如何索取发票?
答:不能。应由农民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然后交给酒店据以入帐。
十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对于入选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何鼓励措施?
答: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
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纳税申报(包括网上申报、抄税认证)
十四、什么是网上纳税申报?
答:网上纳税申报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陆到厦门国税局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商业银行网点接收。
十五、纳税人如何申请网上纳税申报(办理程序)?
答:纳税人实行网上纳税申报首先必须纳入厦门市国税局电子缴税系统,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采用网上自行注册申请和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二种方式:一是纳税人登录厦门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xm-n-tax..gov.cn),在办税大厅进行注册申请(记好注册办税大厅的密码),注册完成后纳税人填写《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一式二份),《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可以在网上填写后打印,或从网上下载后填写或直接在申报大厅领取,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随同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并送主管国税机关网上申报受理柜台,主管国税机关对《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发行。二是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申请并签署《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再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发行。
十六、网上纳税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答:网上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按法定纳税期限通过互联网依法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及扣缴税款,依法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资料。网上申报的数据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书面资料一致。若不一致,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十七、2006年5月份,厦门国税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将实行&先申报后抄税&,请问具体流程是怎样?
答:自2006年5月份申报期开始,厦门国税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申报流程如下:
a、&登陆厦门国税网,进入企业网上办税大厅,采集&四小票&相关信息。
b、&履行网上纳税申报义务,根据网上操作提示,确认网上申报成功的信息。
c、&完成申报后,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抄税手续。
&& (友情提示:为避免纳税人因在申报高峰期排长队及申报窗口&一窗式&比对不成功,导致为修改数据或提供相关材料而来回奔波,建议纳税人采用方便高效的网上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抄税手续。)
十八、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后,纸质的申报资料如何报送?
答:纳税人实行网上纳税申报以后,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应一次性将上年相关税种每月纳税申报及年度会计报表等书面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从日起,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表电子数据的,除特
殊情况外,可不必报送纸质资料。(详见国税网站通知通告,发文时间:)
十九、哪些情形的纳税人必须到国税机关柜台申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柜台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一)虽实行网上申报,但超过纳税申报期未申报的;
(二)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
(三)纳税人需要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的;
(四)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的;
(五)纳税人有自查补税、审核评税、稽查查补、清缴欠税等非正常申报情况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注册以后,密码忘记或者遗失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办理用户注册后,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自行设置的业务密码。凡使用业务密码办理网上纳税申报业务的均视为纳税人办理的业务,纳税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发生业务密码遗失,应及时持单位有效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或重新设置业务密码。
二十一、实行网上认证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一)安装扫描仪。手工输入发票信息的企业可以不必使用扫描仪。
(二)设置IE安全级别。IE的安全级别设置为&自定义级别&,并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目录下(除 &下载未签名的ActiveX&外)每个选项都设置为&启用&。
(三)取得密钥文件。在与国税局签署协议时,国税局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磁盘介质提供密钥文件和产品注册号。
(四)系统注册与插件下载。首次使用要进行系统注册和初始化,在IE地址栏里输入国税局提供的网站地址后,相关插件会自动下载到本地(C:\WSRZ_X),然后自动打开系统注册界面。此时,可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分支机构&。接着会要求选择扫描仪,可指定某一已安装的扫描仪做为认证系统的扫描仪,对手工录入发票信息的企业,可跳过这一步。
(五)导入密钥文件。重新启动IE,在IE地址栏里输入国税局提供的网站地址,打开网站,系统先下载用户登录界面,之后进入&系统设置\密钥管理&栏目,然后根据要求将密钥文件导入到指定目录(C:\WSRZ_X)。
二十二、实行网上认证以后,已认证的发票需要盖章确认吗?认证结果通知书如何打印?
答:纳税人网上认证通过的发票不需要报送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就可以申报抵扣,认证结果通知书由纳税人自行打印。
二十三、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的日期以国税机关计算机网络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的申报日期;纳税人办理网上认证的日期以国税机关系统实际处理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在电子数据报送6小时后查询认证结果。
二十四、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符合准许利用计算机专用开票的条件。
(三)企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标准。
二十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办理程序是:
(一)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二)企业接到通知以后,应在7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手续。
(三)企业办理认定手续后10天内到服务单位接受系统操作培训,并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四)企业30天内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税控IC卡&、&金税卡&到所在税收征收单位进行初始化发行。
(五)服务单位对已进行初始化发行的企业安装开票子系统并进行调试。
二十六、防伪税控企业发生税务登记变更,须办理哪些防伪税控变更?
答:当企业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法人及身份证号、行业代码、购票人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携带&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税务发行部门,由税务部门直接在&税务发行子系统&内直接修改。
二十七、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月领购事项发生变动时,该如何办理?
答: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限次、版式、购票人身份证及密码需修改时,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同意后,企业携带主开票机&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税务发行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修改。
二十八、防伪税控企业迁移,造成税务登记号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答:企业税务登记号变动后,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同意后,企业携带&金税卡&、所有&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税务发行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修改。
二十九、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何时办理发票认证?
答:自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十、已办理认证的发票何时申报抵扣?
答:当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应在当月申报抵扣,即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应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抵扣遵循先认证后抵扣的原则。
三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办理发票认证?
&&&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因不得抵扣进项,故不需要办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
三十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如何填报?
答:(一)、发票种类代码从下拉式菜单中选择
(二)、不同种类的发票应录入不同的行(键盘按Ctrl+Insert键另取一行);
(三)、同种类的发票但发票号码不连号(发票本数不连号)应另取一行录入;
(四)、如果每本发票有多份作废(或遗失)的发票且没有连号,则要分段录入,即将〔期初库存〕从作废的发票号码处截断,有n份作废发票就分成n+1段。第一段的起号为本次期初库存的第一份号码、止号为头一份作废发票的号码,依此类推每段的〔期初库存〕起号为作废号码的下一号。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取一行,选择该发票的代码,在〔期初库存〕栏的〔份数〕内填入本次期初库存的第一份至头一份作废发票合计的份数,在〔发票起始号码〕填入本次期初库存的第一份号码,在〔发票终止号码〕填入作废发票号码;
2、在〔本期开具〕栏内填入开具正确的份数及起号和止号;
3、在〔本期作废或遗失〕栏的〔份数〕内填入1份,录入作废发票号码,起号和止号相同,〔期末库存〕栏为0;
4、其他不连号的作废发票要再取一行按以上方法操作,依此类推;
5、如果有未填用的发票,则最后一行的〔期末库存〕栏显示有未填用的发票的份数及起号和止号,请核对〔期末库存〕的数据是否正确,如果数据不正确,则分段取号有误,请核对。
三十三、我是一般纳税人,3月1日到税务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柜台销售人员告诉没有抄税不能购买为什么?
答:从2004年2月份起防伪税控系统实行网络版,在抄报税期间(每月1日&10日),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到税务机关抄税后才能购买。
三十四、国税局的普通发票使用的是无碳压感纸现要开红字发票如何填写?
答:垫上红色复写纸用红笔填写。
三十五、企业在操作作废发票时,由于当月未确认操作是否成功,认为该发票已作废,在次月抄税时才发现,发票未作废成功,如何处理?
答:[处理方法一]:先按IC卡或软盘数据申报,次月在开具一份与应作废发票内容一致的负数发票,并将情况说明打印在备注栏,把应作废发票的二、三联附在负数发票的后面,只拿出负数发票的记帐联记帐。
[处理方法二]: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按剔除应作废发票金额后的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但应附上情况说明及已作废的纸质发票。
三十六、何种企业能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亿元以上(不含免税和&0&税率销售额),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伪税控企业。
三十七、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出现错误,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已将抵扣联认证的,如何处理?
答:销货方须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不得作废原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三十八、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拿到税务机关认证时,出现&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如何处理?
答:销货方只有收到购货方退回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原件,方可重新开具发票给购货方,否则不能开具。
三十九、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购货方或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次同一购货单位不含税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应提供购货方出具的购货(劳务)证明或双方购销(劳务)合同的原件,证明或合同必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五)、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企业的按4%征收率缴纳税款,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6%征收率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4%或6%抵扣税款。
四十一、一般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上有何要求?
(一)、专人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
(二)、专柜(库)存放。必须购置防盗保险柜等存储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报警设施。
(三)、建立专帐。必须建立《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如实反映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库存等情况。设有二级核算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建立二级台帐,健全内部领购制度。
(四)、专表报告。必须逐月向国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做好&五防&。必须采取措施,防火、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
(六)、建章立制。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岗位责任制以及领购、验收、安全保管等项规章制度。
四十二、我公司不慎遗失《发票领购薄》如何补办?
答:向所属国税办税大厅领取《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整并盖公章。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一天,将该版报头和遗失声明剪下并粘贴于《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的遗失声明公告栏上(一式二份),将该表提交办税大厅负责人审批后到发票销售柜台补办。
四十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销售一批货物,货款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十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哪些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八)、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九)、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不开具专用发票。
四十五、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销售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货(劳务)不含税金额&2000元的,应提供购货(劳务)证明或双方的购销(劳务)合同原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国税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增值税(含出口退税)
四十六、我公司向其他单位租用厂房,与房东(一般纳税人)合用水电表,水电费由房东统一缴纳,再向我公司收取,请问我公司如何抵扣水电费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厦国税函(2004)6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耗用水电业务,应向供电、供水部门缴交支付水电费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故你公司应直接向供电供水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
四十七、我公司开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凭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
四十八、我公司系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请问收购销售废旧物资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号文规定,自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十九、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向回收站购买其收购回来的废弃塑料.在税收上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十、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零售小家电和修理修配业务,请问小家电和修理修配业务的销售
额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厦国税流(号文规定,对符合&商业企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行为是商业行为还是工业行为,一律适用4%& 的增值税征收率 。故你公司的销售额中 ,若零售小家电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50%以上(符合&商业企业&条件),即无论是零售小家电的销售额,还是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均按4%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全部销售额应依6%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五十一、我公司系思明软件园的企业,现将我公司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转让给某公司行政管理之用
(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对方独有),但该软件尚未办理注册登记,请问我公司此业务该交营业税还是增
答:根据财税字(号文及厦国税流(号文规定,对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余的计算机软件销售均征收增值税(厦国税流(号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计算机软件虽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该软件并未向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故应当缴纳增值税。
五十二、请问销售计算机软件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号文和厦国税流(号文规定,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含嵌入式软件),按17%的法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自己生产的,经评审机构认定为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五十三、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并进行技术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如何交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后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另外根据财税[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十四、我公司申请注销,但是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请问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能退还给企业?
答:公司申请注销时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能办理退税,只能列入成本进行核算。
五十五、我公司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可否抵扣?可抵扣进项与不可抵扣进项(福利用)合在一起开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进项税额是能抵扣进项的。但是可抵扣进项与不可抵扣进项(福利用)合在一起开具的发票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五十六、技术标准等出版物能否享受科技图书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于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五十七、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否一定要在当月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十八、公司将一批货物按低于进价销售给客户,造成的进销差价的进项税金是否一定要做进项转出,并进入成本?
&答:不用转出。但是非正常损失造成的进销倒挂除外。
五十九、请问纳入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 是否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企业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版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六十、我公司委托外协加工部分小礼品随同货物(货物原值不变)一同销售,无偿赠送给客户,礼品
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六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如何区分(17%、13%)?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适用用13%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燃气、沼气、居民用煤碳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除以上外,销售其他货物适用税率均为17%。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其适用税率也为17%。
六十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从销售方取得的是普通销售发票,是否能将该发票金额换算为不
含税金额及税额(4%),再以此税额做为进项用于进项抵扣?
答: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办法。购货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六十三、我公司购进一批商品,货款尚未支付,请问现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3)17号文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再执行国税发(号文中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商业企业必须付款,工业企业必须验收入库),故你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按规定认证通过,即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十四、个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能否代开发票,如何纳税?
答:个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可以代开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02)29号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末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六十五、委托其他公司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能否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答: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应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收购万(4)]凭票申报抵扣,因而不能委托其他公司收购开票。
六十六、纳税人销售货物(如空调、对讲机、橱柜等)并负责安装,怎样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上述业务应当就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及安装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十七、外送快餐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外送快餐的公司如果末提供就餐场所,仅提供外送快餐业务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六十八、因购货方延期付款,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六十九、经销商定期从厂家得到的现金返还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号文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七十、公司为管理人员定作的制服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因而该项目不能抵扣进项。
七十一、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矿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灰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十二、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据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和转运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
七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销售应税货物而支
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函发[号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七十四、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
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特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号通知: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七十五、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物流公司开具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
七十六、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在出口后,能否办理退税?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双方必须签定委托加工合同。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
七十七、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能否办理退税?
&&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七十八、进料加工企业怎样计算虚拟进项?
答:目前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中,有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这就导致企业需负担出口货物FOB价乘以征退税率差的税金。对于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进料加工企业而言,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税负很高。所以&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中,准许这些进料加工企业将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货物,在计算时给予抵扣。虚拟进项计算公式=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七十九、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号通知: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八十、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主要分为下列八类:
第一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 &第二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
&&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八十一、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文⑴对日前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⑵对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主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八十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范围?
& 答:根据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八十三、公司系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现有委托出口货物的业务,请问应适用何种退税办法?
答: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均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出口环节)免税;&抵&税:是指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月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八十四、请问货物出口时,&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以报关单为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八十五、怎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答:(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先填报《生产企业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至税政科审核,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每月15日前,企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至管理科审核。
(三)、每月15日前,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出口和收齐单证的有关单证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退税。
八十六、我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儿童玩具的加工,请问采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有何不同?
答:1、&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和零部件等,由我国企业按照对方要求的质量规格、款式进行加工装配,制成成品后运交对方,我国企业仅收取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对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
&2、&进料加工&是指我国企业自行选择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的一种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免、抵、退&税的办法。
八十七、我司系新成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为何无法办理退税?
答: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的有关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企业所得税(内资、外资)
八十八、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非金融机构)借款,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八十九、厦门目前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厦门从2003年起,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暂按1500元/人月执行。临时工为阶段性用工人员,应按实际在岗月份计算。
九十、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列支?
答: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全体雇员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的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九十一、企业员工的电话费可否列支?
答:根据厦国税发[号文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指列入社保的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九十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那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03]26号文规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战友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书。
(四)、自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九十三、在年度中间设立的新办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税函[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九十四、请问商贸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九十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如何申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号文规定:
(一)、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企业,可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
(二)、受理时间:每年第三季度起至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给各主管直属局、区局的管理科。
(三)、附送资料:
&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十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应提供那个部门的批准证书?
答:根据国税函[号:应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九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如何处理?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会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九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业务适用税收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等遇。
2、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收的优惠。
九十九、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性质发生变化(外资变为内资)能否继续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不能并补缴已享受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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