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无证无照经营处罚监管成员单位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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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  号:巢政〔2009〕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于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第三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堵结合、惩教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农村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合法经营手续。  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有关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工商、公安、卫生、药监、环保、安监、国土、农业、质监、文化(新闻出版)、建设、交通、劳动、广电、经济、商务、烟草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协作,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实行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举报受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动监管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联动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突发问题,指导、督促联动监管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九条 联动监管的内容包括以下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联动单位应当按照&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信托寄卖、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煤矿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经济部门负责供电等须经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二手车交易、拍卖、典当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部门联合查处。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气、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联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由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举报各联动单位首先应当受理。受理举报后,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转办情况。  第十七条 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办、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事项,各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环境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相关联动单位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编辑工作简报,定期将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联动单位。  第二十条 联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气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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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一):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记录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记录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龙政综〔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和《2010年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工商个字〔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精神,加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
1、调整充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总召集,市委综治办、市工商局、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与出版局、卫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2、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建立落实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联动执法体系。
3、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研究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组织执法联动,落实工作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4、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6、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7、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8、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安全生产监普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2、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民爆器材、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物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16、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平台的作用,建立执行部门联系、信息共享、信息抄告、联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分工明确,执行有力。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县(市、区)应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同时要加大协调力度,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综治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保证联席会议常态化和有效性。
2、坚持疏堵结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3、坚持标本兼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按照 “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对重大案件,协调配合,协同查处,齐抓共管,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市、区)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福建省工商局、省综治办转发工商总局、中央综治办关于2010年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工商综〔号)的文件精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本年度综治目标考核,以责任考核目标推动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对查无工作作出科学评估,作为考核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通过严格的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将查无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为联席会议顺利运作提供保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治理难度大,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三):2016无证经营清理整治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阻碍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
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城乡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加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从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建筑机械设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从事演出、娱乐、网络文化市场、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电影、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地面卫星电视、广播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卫生局。负责对从事医疗机构、供水机构、消毒产品、公共场所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安监局。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对从事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动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人社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经信局。负责对从事供电经营等须经工业经济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县畜牧局水产局。负责对从事兽(渔)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渔业捕捞、水产苗种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联通、移动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对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同一行业同时涉及到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联合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建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局长为联络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
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完善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在接到抄送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县工商局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县工商局。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疏堵结合,依法查处。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取缔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要耐心宣传政府法规,督促、引
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办理证照;对贫困户、下岗职工办理证照,要给予扶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屡教不改、违法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决依法取缔。
(四)加强宣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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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四):2016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
一、组织领导
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制度,工商、公安、国土、安监、卫生、人劳、民政、房管、建设、城管、电力、发改、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体、广电、农业、烟草、通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处)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份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镇(处)汇总后,报县政府。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三年大变样"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把握政策,分类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动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三、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镇(处)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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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五):2015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自查报告
长安区安监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自查报告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直至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长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长综办发【2015】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了"打非治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工作,现将我局开展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015年5月,我局制订了《长安区安监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安监发[2015]6号),成立了以为组长,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
2、开展工作主要情况
我局立足自身职能,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核心,持续开展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截至目前,我局共出动车辆100余次,执法人员300人次,对我区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共取缔无证照经营户22家,无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取得的成效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基本达到了一下目标:1、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的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明显加强;2、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3、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和谐。
虽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民众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日常监管工作不脱节、不留死角。
附件1:《关于印发长安区安监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取缔名单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六):2016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规范、服务"的理念,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规范运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安全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成品油市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藁城市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边新立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立永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食安办主任
温永恒市商贸局局长
成员:伍朝胜市商贸局副局长
马国栋市工商局副局长
田文刚市质监局副局长
田岭坡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靖市安监局副局长
韩立辉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区主管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商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贸局局长温永恒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沟通、宣传、联系等工作。(联系人:陈雪强
办公室电话:手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相互之间配合与协调,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三、整治重点
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流动油罐车售油,销售劣质油品,违规销售其他油品,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存在安全隐患违规运营,私自拆改加油机,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关停取缔。
(二)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停止营业。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限期整改取缔,确保加油站(点)合法运营。
(三)对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要依法依规全部予以关停取缔。
(四)严厉打击购进销售非标油品违法行为,确保油品市场经营秩序;乙醇汽油销售要严格按照规定实现封闭运行。
(五)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由质监部门予以严查,确保加油站(点)计量准确,精度可靠。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安监部门要对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储油罐、通气管、加油机的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点)监督其通过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或对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加以改造,整改合格率要达到100%。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具备《成品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或未参加、未通过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2日-7月20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市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真正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经营者登记造册,并在7月19日前上报市商贸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8月5日):在全市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活动,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对不规范经营的加油站(点),责令限期整顿,非法经营的,要依法取缔。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8月6日-8月20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与8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商贸局。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扎实有效地开展好综合整治工作。
1、市商贸局: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牵头联系及协调。重点检查加油站(点)是否存在违规新建、迁建、改扩建等行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对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情况进行梳理,将未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加油站(点)名单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报送市商务局按程序报省注销。
2、市工商局:负责检查加油站(点)主体资格,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点)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问题;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经销劣质和走私油品、违规促销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依法进行取缔。
3、市安监局:负责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加油站(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是否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4、市质监局: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5、市公安局:重点负责对违法生产、销售成品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立即立案查处;对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市消防大队:负责对全市加油站(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理。对消防警示牌、消防设备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缔。
7、各乡镇(区):各乡镇(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非法加油站点的摸排,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事关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大局。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和良好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成品油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互相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坚决打好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攻坚战,确保我市成品油流通市场情况明显好转。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成品油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四)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完善各部门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
(五)从严执法,严厉打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各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无证无照经营、买卖出租转借转让证照、违规私建站(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无证经营油品及劣质油来源要追根溯源,汇总上报。同时,要督促成品油批发企业建立索证登记制度,对违规向无证经营者供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六)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快速、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通报表扬,对因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执行不到位,如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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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七):2015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第1篇: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强化危爆物品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平安广丰建设,根据全国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县公安局、综治办、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工信委决定自即日起至20xx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堵塞管理漏洞,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案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检查整治重点
(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涉爆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对单位治安防范设施是否开展经常性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建筑结构、安全距离等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存放情况;民爆物品装卸、出入库、流向登记台帐是否规范;民爆物品警示登记标识、流向登记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运输车辆是否是封闭式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资质和资格。
(二)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小型民爆物品储存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等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的现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是否持证上岗,涉爆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藏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爆破作业现场是否有带班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民爆物品发放、领用、消耗、清退登记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爆破作业记录上是否有爆破员、安全员、作业现场负责人三方签字;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是否配备专用保险箱(柜),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是否当日清退入库,手续完备,临时储存库是否存在隔夜储存民爆物品问题;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民爆物品现象。
(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库房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产品出入库登记基础台帐登记制度是否到位,台帐记录的品种和数量是否和手持设备采集的信息相符;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行为;是否存在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行为;是否建立和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资质和资格;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安全评估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是否有不具备相应燃放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燃放行为;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临时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并有保管员、安全员、值班员守卫。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否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是否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存放情况登记及每日核对、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xx)》的规定落实技防、物防等硬件设施建设,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储存库房是否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剧毒化学品名、特征和应急处置措施;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是否严格流向登记并作定期检查,是否凭证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库房是否配备专职保管员,保管员是否底数清、情况明,是否每天核对出入库情况;存放场所是否配备值守人员,并认真履行值守、巡查职责;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库房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是否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五)强化重点人员管控。按照涉爆重点人员核录标准,加快对在控重点人员信息的维护更新以及对新发现重点人员的掌握布控。严格按照涉爆重点人员管控机制要求,逐人见面,详细了解活动轨迹、现实表现进行动态分级管理,并经常性到其家中开展搜排爆检查。对本地在外省、市、县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人员进行滚动摸排,全部纳入管控视线,实行动态管理,严防引发现实危害。
(六)严厉打击。
1、严打非法制贩。要坚持以打开路、主动进攻,保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凌厉攻势,对查处收缴的非法危爆物品,要按照"上追源头,下查流向"的原则,全面查清非法制贩等源头性犯罪,做到源头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摧毁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在逃人员没有抓获不放过,彻查来源流向,切实做到涉爆案件必破、涉爆逃犯必抓。
2、强化案件侦办。全面梳理涉枪涉爆案件、线索,逐案经营、逐线深挖,做到深挖彻底、打击有力,进一步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各单位要在涉爆重点地区布建一批特情耳目,及时捕捉涉爆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侦破。要加大对非法采矿案件的打击力度,认真开展线索摸排,力争破获一批非法采矿案件。对于涉爆案件,特别是团伙性、系列性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采取专案侦查、挂牌督办等多种措施,务求尽快破案。
(七)其他检查整治重点。对矿区及周边乡村、出租房屋等可能私制、私存危爆物品的重点部位,要开展地毯式排查,着力消除管理上的盲点和空白。对互联网、物流寄递渠道,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和检查,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开包检查、禁寄物品倒查追责等安全管理制度,严密落实阵地管控措施,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坚决切断危爆物品非法交易和贩运渠道。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要加强管理,对以个人名义购买大量烟花爆竹的,要求销售网点问清其身份和用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可疑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强化对各类心态失衡、行为偏激、扬言报复社会人员和重点上访人员的排查管控,特别是对扬言实施爆炸、有私藏私存危爆物品的危险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严防造成现实危害。对危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设施检查。对公交、长途客运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场站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员配备,改进完善车辆安防设施,严防不法分子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刀具等进站、上车。要加大巡逻防控密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对当前一些犯罪分子零散购买汽油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新动向,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管理办法,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切实形成"党政统揽、公安牵头、部门履职、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对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县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公安局长郑铭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刘祥富、副政委郑晓钦、县综治办副主任余岸伟、县交通运输局人武部长王卫标、县安监局副局长周志雄、县工信委副主任刘孝才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设办公室,由治安大队长陈问诗任主任,花炮监管大队长徐常福任副主任,负责掌握和通报相关情况,推动工作的落实。为切实解决重点地区的突出问题,将对烟花鞭炮主产地、民爆、剧毒物品从业单位多的洋口镇、霞峰镇、少阳乡、东阳乡、排山镇等5个重点乡镇实行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部门要联勤联动开展检查整治,探索建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日常联络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严格执法,严格落实责任。此次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必须坚持"零容忍",不走形式、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狠抓各项检查整治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危爆物品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危爆物品单位,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爆物品的单位,坚决依法处理、关闭取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要全面梳理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深挖彻查,从严惩处,消除祸患。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健全管理机制,总结管理经验。各单位要坚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机制结合起来,坚持边查边改、边整边建,积极建立健全加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重大爆炸案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互配合、前端管理和末端管理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各环节全覆盖、无缝隙的管理模式。要认真总结经验,固化成功做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各单位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请分别于10月25日、12月20日前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信息要随时上报。凡迟报、漏报和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
第2篇: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确保"不打响、不炸响"的工作要求,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各类涉爆、涉危案(事)件,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xx〕79号)的要求,结合连然街道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击打源头,着力构筑打防管控建一体化的工作格局,严查危爆物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危涉爆犯罪活动,全面强化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管控,严防危爆物品被盗、丢失等案件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健全完善危爆物品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打防管控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发生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危爆案件、事故,确保实现"不打响、不炸响"的目标,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连然街道办事处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吴志方(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王学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金方派出所所长)
李春洪(街道综治维稳信访中心主任)
李永平(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安监站站长)
胡志华(街道城镇规划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由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街道辖区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
四、工作职责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管理。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从经营、储存、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清剿各烟花爆竹销售点春节后未销售完的残留烟花爆竹,彻底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大整治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责任部门:街道安监站
责 任 人:李永平
成 员:薛云峰、陈静萍、高春云
(二)加强交通运输环节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加大交通安监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危货运输车辆、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无证运输危爆物品,对未经许可运输危爆物品,违法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责任部门:街道城镇规划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责 任 人:胡志华
成 员:方建华、龙春梅、李贵文
(三)加强危爆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整治,全面深化"五缴"措施。街道安监站及各社区要对危爆物品储存库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工作,查危爆物品作业单位、人员是否具备两个标准各项资质条件,是否持证上岗、冒领、带领危爆物品和违规作业。危爆物品储存库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全面落实,硬件设施是否到位,视频监控运行是否正常。制度是否落实,台账是否健全,账物是否相符,全面堵塞漏洞。街道安监站及社区要深入建材、化工、五金加工、小商品批发、大型集贸、物流配货市场,全面摸清从事制售射钉枪、发令器、玩具枪、硝酸铵等易制枪、易制爆物品和原材料的企业、店铺、推点,逐一登记造册,逐家检查核实所售易制爆、射钉枪实名登记情况,逐一与业主见面谈话,签订责任保证书,加强源头管控。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健全滚动排查机制,及时发现私存、私卖危爆物品线索,全力深挖收缴危爆物品。
责任部门:街道综治维稳信访综合服务中心
责 任 人:李春洪【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
成 员:杨云鹏、罗德喜
(四)深入排查隐患,严格落实责任。采取超常措施和方法,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大对危爆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消防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防范措施,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责任部门:街道安监站
责 任 人:李永平
成 员:薛云峰、陈静萍、高春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协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强调各自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更要加强协作调合,健全完善信息通报、线索转递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不留丝毫安全隐患,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措施,确保街道辖区内不发生危爆物品的案件和事故。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对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危爆物品丢失被盗和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报送。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所有危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突出"查违规、查隐患、查制度落实",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此次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实行工作情况每月一报制度,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每月21日前,通过传真将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情况上报连然街道安监站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通过电话上报。
第3篇: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强化全县危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爆炸案件、事故发生,根据全国"9.16"百日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xx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安全生产总要求,以查违规、查隐患、查制度、督整改、督落实为重点,对全县所有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环节彻底大检查;对所有涉爆重点场所、部位、人员彻底大收缴;对全县各乡镇、各村居社区、厂矿企业彻底大排查;对各类涉爆人员、危爆物品进行彻底大摸排。通过检查、收缴、整治、打击,全力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抓获一批涉爆逃犯,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实现危爆物品不打响、不炸响、不丢失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严格把握"六个工作重点"。即:对涉爆从业单位进行重点
检查,对可能私制私藏爆炸物品的乡村、场所、部位进行重点
排查,对涉爆单位职工及传统村的群众进行重点宣传,对发现和掌握的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进行重点查处,对涉爆现行案件、积案在逃人员进行重点抓捕,对涉爆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管控。最大限度地挤压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在全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严查源头隐患
1、严查储存库房。县公安部门要对所有危爆物品储存仓库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检查库主安全管理责任和治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建筑与结构、安全距离等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危爆物品储存、装卸、出入库、流向管理是否规范,守卫力量是否配足,是否存在将危爆物品伪装成其他货物储存在普通仓库等问题。
2、严查运输、物流配货环节。县交通、邮政部门要对危爆物品运输从业单位,物流配货、寄递行业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管理上的盲点和空白。重点查验从业单位、人员、车辆资质,严格落实物流、寄递企业 "实名收寄"、"开包验视"等制度,严防匿报、谎报、夹带、非法运输危爆物品,坚决阻断其非法贩运渠道。
3、严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县安监部门要集中整顿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秩序,对所有生产、经营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产品规格种类、产品来源流向等逐一进行核对,对库存产品进行抽样抽检。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管理,对以个人名义购买大量烟花爆竹的,要求销售网点登记其身份和用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公安局。4、严查违法开采。县国土部门要对矿山企业、关闭矿井、私挖滥采集中矿点进行重点排查,加强对勘查、开发活动的日常检查,属违法开采的,依法从严查处。
5、严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县安监、交通、质检等部门要深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摸清从业单位特别是硝酸铵及其复合肥、硫磺、乌洛托品、氯酸盐类、硝酸盐类、金属粉等物品的数量和流向。对不按规定建立备案、购销登记和不落实实名购买等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不畅,装载容器罐槽质量不达标的,要逐一整改到位。
(二)全面排查整治
1、广泛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播放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要广泛定制爆炸物品举报奖励宣传通告牌、危爆物品警示牌,并按照要求悬挂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公安部门要
严格执行《关于对群众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奖励的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兑现奖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大群众提供涉危涉爆违法线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开展拉网式大排查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充分发动村委会、居委会、治保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全面开展拉网式大排查。集中清查矿山及周边乡村、出租房屋等可能私制、私存危爆物品的重点地区、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管",执行"进屋、见人、看物、查疑"的严格要求,逐个村庄、逐个社区、逐个场点、逐街逐楼逐户进行排查,坚决做到一个不漏、不留死角。特别是对涉爆重点村镇,要实行领导干部包村制度,深入排查整治,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不放过一村一镇,不放过一个区域,不放过一条线索,不放过一名嫌疑人。
3、层层签订责任状。为确保全县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安全责任制。各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与乡镇长、乡镇长与主管县长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机关在排查工作中,要将排查民警、排查时间、排查方式、排查情况逐一登记备查,每名社区民警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4、严查违法违规运输。县公安部门要在危爆物品生产、运输、使用重点地区道路设立检查执勤点,在危爆物品生产企业
周边道路设立流动检查点,对主要运输线路进行巡逻查控,加强对危爆物品运输车辆、人员尤其是午后、夜间等重点时段的检查,严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承运车辆、人员出厂、上路、过境。要依托公安检查站和各进京路口临时检查卡点加强查缉力
度,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危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危爆物品经由我县流入北京。
(三)强化安全防范
1、强化社会面巡控。县公安部门要加大巡逻防控力度,采取公便结合、人机结合等方式,加大巡防密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涉危涉爆现行犯罪活动。
2、严防火灾隐患。要全面强化危爆物品从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检查其建筑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筑使用性质与竣工验收意见书是否一致。严查其消防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是否落实,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查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完整好用。
3、强化重点人员管控。公安部门要对涉爆重点人员要逐人见面,详细了解其活动轨迹和现实表现,进行分级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好搜排爆检查。对本地在外省市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人员进行滚动摸排,全部纳入管控视线,实行动态管理。对各类心态失衡、行为偏激、扬言报复社会人员,
特别是对扬言实施爆炸、有私藏私存危爆物品的危险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严防发生现实危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
局局长李占明任组长,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王化力、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徐慧勇任副组长,安监局、交通局、工信局、国土局、供销社等部门一把手以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全县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大队长伍战军兼任,具体负责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与涉危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逐乡镇、逐单位、逐人员落实检查收缴、重点整治、排查管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强化机制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包片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坚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机制结合起来、把面上整治与源头管理结合起来,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建。综治、公安、工信、交通、安监、国土、供销等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日常联络、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互配合、前端管理与末端管理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各环节全覆盖、无缝隙的管理模式。
第4篇: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我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通知》(林政办〔20xx〕75号)和全市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目前我市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省、市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会议精神为指导,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全面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在全市民爆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意识,彻底整治民爆行业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主要内容
以民爆行业生产和销售环节为重点,结合民爆行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三违"、"四超"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1、检查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安全制度建立、落实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运行情况;
2、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四超"、"三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3、检查企业现场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线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防护保障设施情况;
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企业风险管控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5、检查企业安全监控设备完善情况以及企业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四、行动安排
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0月底)。各民爆企业对生产线、库房等民爆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工艺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自查,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各民爆生产企业要严格核减生产线定员。
2、督查阶段(11月初至11月底)。我局将积极配合我市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结合企业自查和历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督查,依法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民爆行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我局对民爆生产企业将进行重点督查。
3、整改阶段(12月初至12月底)。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市政府要求,成立林州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领导小组,林州市工信局局长未金林任组长,主管副职李晓峰任副组长,工信局中小企业科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局中小企业科。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搞好大检查大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重点、切实开展好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
2、落实责任、强化整改。要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严查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各企业要认真总结梳理自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隐患"闭环"排查治理要求,落实责任,严格整改。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合会议制度】
3、统筹推进,确保实效。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工信部"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月等各项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密切衔接、合理安排;要统筹安排民爆行业各项安全检查活动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与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相结合,与强化企业现场基础基层管理工作相结合,与不断推进企业安全技术进步相结合,切实提高全市民爆行业安全保障能力。
4、加强联络,畅通信息。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信息通报制度,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活动期间,实行周报台帐制度,每周一将上周活动开展情况以电子稿件形式报送林州市工信局。
第5篇: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9月16日全国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危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目标要求,着力解决当前危爆物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危爆物品重特大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市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郭金严任组长,市综治办副主任罗亚文任副组长、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助理艾万忠、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长陈卫、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煤管局副局长李敏和市道路运输局副局长孙跃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石宏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检查整治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职责
这次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各涉危涉爆从业单位是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全市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由市公安局负责衔接和协调有关工作。市综治办、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和市道路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危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这次大检查大整治行动以"查违规、督处罚,查隐患、督整改,查制度、督落实"为重点,严格落实大检查大整治的各项措施,切实堵塞漏洞,坚决消除隐患。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是民爆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从业单位和人员;二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从业单位和人员;三是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四是车辆加油站。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是排查整改隐患。以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设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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