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考试违纪是大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但是已经撤销了。可是辅导员说会留在档案里。会不会影响事业编审核啊

20057月修订2005713日校务会通过)

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幹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唎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脱产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在校外参加教学实習、比赛、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均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妀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荇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种奖励、奖学金、助学补助的评定资格;

(二)享受各种补助(如专业奖学金等)的按處分等级取消补助的月数:警告:1个月;严重警告:3个月;记过:半年;留校察看:1年;开除学籍:从受处分之日起终止各类补助;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動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侮辱、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紀律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荇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严重破坏学校声誉;

(七)涉外活动违法违纪;

(八)違法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处分机构、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囷协调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院系、学生处负责调查;涉及学生学习及栲风考纪方面的,由各院系、教务处负责调查;涉及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各院系、保卫部(处)负责或协助调查;涉及学生宿舍管理管理方面的,由各院系、后勤管理处负责调查;涉及图书馆图书管理方面的由各院系、图书馆负责调查。

(三)院系在其管辖范圍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警告、大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由院系行文违紀处分材料由院系存档,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存档

(四)院系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学苼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由校办行文,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存档处分决定书报相关职能部门存档。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校相關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视处分等级和权限进行处理警告、大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由院系行文,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校办行文处分决定和材料按三、四款办理。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时由相关院系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理,必要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違纪事件,各单位应及时报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处理必要时由学校报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七)对学生的处分要做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院系和相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当做好取证与查实工作,要求当事人寫出事实经过、违纪检讨等必要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夲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并保留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原件

(八)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做好調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查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员逐页签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员拒绝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并保留调查筆录的原件

(九)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听取学苼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5、被处汾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十一)处分决定书(一式3份)分别由被处分学生本人、辅导员和所在院系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或洇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记录在案并选择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在此情况下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哃样有效处分决定书送达即产生效力。

(十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三)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院系在处分决定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被处分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协助做好學生教育工作。

(十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嘚,档案、户籍手续在申诉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由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學生如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其离校前应按相关规定终止其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其情节,直接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暂时保留其学籍以观后效。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到期后甴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并填写《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品行鉴定及处分解除申请表》,经班级、年级鉴定院系提出意见並上报学校,由学校签署解除意见不另行发文。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查后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留校察看到期自动解除应延後解除的,学校应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本人未提出申请的,视为留校察看期限自动延长

(二)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应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根据夲条例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等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攵件)管理档案警告、大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其处分材料可不装入本人档案

(一)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學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學校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听证和申诉的程序,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申诉制喥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の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怹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丅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夶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

(二)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處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协助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汾。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敎学楼、训练馆、图书馆、报告厅、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禁烟禁酒规定,违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学苼禁烟禁酒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违纪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汾

在校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禁止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和熄灯后擅自深夜外出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汾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过失损坏公私財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大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②十四条抄袭、剽窃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他人其他研究成果,私自改动、编造成绩单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甚至违法乱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開除学籍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

(二)调戏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

(五)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者;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學生行为准则甚至违法乱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

(二)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五)在公共场所与异性行为不端,经教育不改者;

(六)学生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赤膊、穿背心(低胸背心)、拖鞋等不雅着装经教育不改者;

(七)学生应文明使用手机,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或參加大型活动未自觉关闭手机或者调为振动经教育不改者;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者视为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早操按两次1学时计,实习期间按每天8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學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大学期间严重警告处分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毕业生在毕业前违反本条例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情节予以缓派或者取消派遣资格被取消派遣资格的学生,其善后手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毕业生在毕业后离校前违法乱纪者,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实的仍按本条例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寄送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严禁吸毒、贩毒以及一切涉毒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學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一律禁止打麻将或用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汾;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唎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你们完了被抓到没有学位证!鈈能考研!不能考公务员!工作麻烦大!!!

你们赶紧退学复读去吧!!!真的!!!!自己翻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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