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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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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保定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对保定市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保定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94年,日召开了第一次保定律师代表大会。
保定市律师协会协会宗旨
保定市律师协会的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保定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保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保定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随着保定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定律师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市有律师事务所88家,816名执业律师其中兼职律师32名、专职律师774名、公职律师10名。
保定市律师协会机构
一保定市律师代表大会为保定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三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四保定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保定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保定市律师协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保定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
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完善律师行业管理、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协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保定市律师协会(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河北省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会员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北省律师协会、本协会及其制定的律师行业规则对会员实施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AODI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LA。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各县(市、区)所在地设立联络站。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全体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科学健康地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在中国共产党保定市律师协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保定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及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 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
(七) 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八) 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授权,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 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宣传律师工作,依法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 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 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 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 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并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 法律法规及上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保定市律师协会总支部(下简称协会党总支)。
第七条本协会加强党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协会科学健康地发展。
第八条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在协会党总支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本协会的各重大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在事前征求协会党总支的意见后,依据本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协会党总支可以派员参加相关会议。
第十条本协会各项重大事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后,须报协会党总支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团体会员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实习律师经本人申请,可以批准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 享受本协会举办的各项福利活动;
(六) 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 提出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 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 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 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 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 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 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 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代收代缴个人会费;
(九) 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保定市行政区域外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须到本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九条在本协会任期届满当年,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可设立保定市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方案的制订和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及其他事项。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设主席1名,成员若干名。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应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列为议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从个人会员中自荐、推荐或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主席团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三年。
本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接受全体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监督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协会秘书处通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一) 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 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 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 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顾问若干。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其职权为: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2、聘任和解聘协会秘书长;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四) 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 代表本协会进行工作和对外交流联络;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协助会长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可以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副会长、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协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协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协会党总支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应在两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应主动辞职,否则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并由秘书处通报各会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保定市司法局和协会党总支备案。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协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协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将实施结果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负责与相关司法部门、政府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内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青年律师的培训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上级律师协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一) 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 违反全国、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本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听证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四十三条对会员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协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具体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报保定市司法局批准后执行,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会费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具体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订。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工作费用支出;
(二)本协会党总支各项工作经费支出;
(三)本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舆论宣传;
(五)开展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保定市律师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时;
(三)本协会党总支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修改时。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须报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民政局、中共保定市律师协会总支部备案。
保定市律师协会人员介绍
现任律师协会领导人及组织机构人员
一、领导人名单:
会 长:史昌
副会长:赵俊岭、刘海军、陈 锋、孟庆瑜、李增云、高平
秘书长:白宏斌
二、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19人)
(按姓氏笔划排列)
马宏、王凤芹、王显军、田华、史昌、付闽权、刘海军、许哲、李树勇、李增云、张秀丽、张海瑞、陈锋、孟庆瑜、赵俊岭、胡立强、徐松乐、高平、曾红
三、理事会人员名单(43人)
(按姓氏笔划排列)
于文忠、马宏、王凤芹、王显军、王培军、王联合、王智慧、方建军、田华、史昌、付闽权、冯军、朱超、刘英杰、刘国会 刘明珠、刘海军、许哲、许双全、孙平、孙军、孙晓雷、李义金、李树勇 李高峰、李增云、张文柱、张秀丽、张学梅、张海瑞、陈锋 陈丽萍、林萍、周志鹏、孟庆瑜、赵俊岭、胡立强、徐松乐、高平、商戬 董明、曾红、翟向工
四、保定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律师维权及执业监察惩戒委员会:
主 任: 白宏斌(律师管理处长、律协秘书长)
胡立强(平川所律师、省律协理事、市律协常务理事)
张海瑞(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常务理事)
许双全(颂和安达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律协理事)
曾 红(金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翟向工(亚华律师事务律师主任 律协理事)
孙 平(佳篷律师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律协理事)
张学梅(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李高峰(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王智慧(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王联合(一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周志鹏(久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刘明珠(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刘国会(惠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王培军(精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董 明(展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方建军(诚信求实律师所主任、律协理事)
林 萍(广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陈树勇(归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孙艾水(凯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笑娟(王笑娟律师事务所主任)
齐金勃(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建中(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范占辉(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振田(精耘律师事务所主任)
白 茹(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律师行业规则及科学管理委员会:
曾 红(金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李高峰(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秀丽(达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朱 超(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李义金(达公律师所律师、律协理事)
齐金勃(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李文生(方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
郝建志(安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
周志鹏(久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刘明珠(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刘国会(惠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王培军(精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方建军(诚信求实律师所主任、律协理事)
林 萍(广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王四平(平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孟令茹(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维娅(溥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铁良(宏保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 芳(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3、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
马 宏(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商 戬(兴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张文柱(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孙晓雷(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方建军(诚信求实律师所主任、律协理事)
李素珍(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郝建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
赵 敬(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林 萍(广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刘凯庆(金冠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振田(精耘律师事务所主任)
蒲盼旗(泰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秦红梅(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律师业务指导、培训委员会:
徐松乐(溥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许双全(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律协理事)
冯昆英(溥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司法警官大学教授)
冯 军(金房律师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律协理事)
孙 平(佳篷律师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律协理事)
刘英杰(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陈丽萍(陈丽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孙国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志鹏(久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王培军(精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于文忠(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孙 军(孙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臧思忠(虹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郎宏波(辅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苏静平(树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虎(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5、新闻宣传联络委员会
张秀丽(达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李 平(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颖(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欣丽(方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保定市党校教授)
王联合(一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刘明珠(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协理事)
田 桩(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敬(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宏凯(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陈丽萍(陈丽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白福生(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张铁良(宏保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李小亚(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6、会员事务与福利、文体、救助委员会
主 任:付闽权(明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副主任:林 萍(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石俊成(汉级律师事务所主任)
程 刚(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红涛(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晓雷(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孙 军(孙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董 明(展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高承英(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凯庆(金冠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永生(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
左林平(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尚 军(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佩林(佳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永强(博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范学志(辅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志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7、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
王笑娟(王笑娟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律协常务理事)
田 华(虹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协常务理事)
王凤芹(盛誉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协常务理事)
曾 红(金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协常务理事)
许 哲(日方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协常务理事)
陈丽萍(陈丽萍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协理事)
孙 平(佳篷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省人大代表、律协理事)
林 萍(徐水广容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协理事)
高 虹(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红颜(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晓辉(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欣丽(方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市党校法学教授)
刘 霞(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秀丽(达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许 平(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素珍(辅仁律师事务所原始合伙人)
于素敏(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占辉(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金勃(达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司法警官大学博士)
刘 敏(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亚玲(定州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霞(安国药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聂 丽(安新雁翎律师事务所主任)
曲汇娟(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素伟(杜素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雪(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学梅(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保定市第四届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
张海瑞 (辅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协常务理事)
陈丽萍(陈丽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朱 超(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刘明珠(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郝建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大法学教授)
刘铁英(佳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陈 森(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文生(方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大法学教授)
范志学(辅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郎宏波(辅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昊晔(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京(盛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赵锡东(元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许 平(安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程 刚(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红涛(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艳丽(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周志鹏(久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李 虎(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刑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专业委员会
翟向工(亚华律师事务律师主任 律协理事)
胡立强(平川所律师、省律协理事、市律协常务理事)
商 戬(兴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冯 军(颂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研究生)
王金双(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欣丽(方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保定市党校教授)
耿 震(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徐 平(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何胜利(凯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晓辉(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思忠(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滨(心缘律师事务所主任)
白长青(红安律师所律师)
李晓炜(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政府法律顾问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许 哲(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常务理事)
许双全(颂和安达所兼职律师、河大教授、律协理事)
孙国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学梅(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刘荣贵(凯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张振民(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旭辉(心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张宏伟(冀清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文中(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协理事)
李文生(方圆所律师、法学河大教授、)
田丰年(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霞(药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苑 康(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 霞(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企业改革法律专业委员会;
王凤芹(盛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刘宏凯(辅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金城(省律协理事、宋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维杰(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丙武(佳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石俊成(汉级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 刚(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雪(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庆春(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宝义(一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建军(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王蕴菲(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盼旗(泰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五、涉外及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
毕武卿(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大法学教授)
田 华(虹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孙 平(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大法学教授)
尹玉平(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麻春燕(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静茹(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二庆(金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孙晓雷(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俊成(汉级律师事务所主任)
臧思忠(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国会(惠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建军(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金勃(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何胜利(凯歌律师事务所主任)
六、医疗纠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郭英民(辅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金城(省律协理事、宋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卉青(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秦红梅(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金洁(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保征(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以生(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 茹(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乔 伟(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霞(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晓晖(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田 华(虹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王显军(颂和安达律师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李树勇(博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常务理事)
陈丽萍(陈丽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韩建亚(全友律师事务所合作人)
高 红(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崔幼君(兴冀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联合(一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理事)
梁振田(精耘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贺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文建(庆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克伟(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昊晔(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安(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历届保定市律师代表大会领导名单
保定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律师协会领导人及组织机构人员
一、领导人名单:
名誉会长:靳伯仁、高友之
会长:徐志强
副会长:田凤祥、耿世全
秘书长:孙艾水
副秘书长:白宏斌
二、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9人)
(按姓氏笔划排列)
牛敬珍 田凤祥 石化龙 邓永忠 孙艾水 徐志强 耿世全
曹二喜 路克民
三、理事会人员名单(21人)
(按姓氏笔划排列)
牛敬珍 王中敏 田凤祥 石化龙 邓永忠 白宏斌 吉国增 刘七套刘宏凯 孙艾水 毕武卿 张严明 张宏伟 徐志强 耿世全 郭福友 陶 波 梁建民 曹二喜 曹思春 路克民
四、理事会各业务委员会人员名单(19人)
1、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和执业监察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艾水
委 员:白宏斌 陶 波 梁建民
2、刑事和行政诉讼业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邓永忠
委员:曹思春 石化龙 刘七套
3、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郭福友
委员:牛敬珍 吉国增 张严明
4、法律顾问和非诉讼委员会
主任委员:路克民
委员:曹二喜 王中敏 张宏伟
5、涉外法律事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毕武卿
委员:刘宏凯
保定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第二届律师协会领导人及组织机构人员
一、领导人名单:
名誉会长:赵文鹤、李森、郑树峰
顾 问:袁福深、李晓光、王诗兴、冯增岐、王成群、于玉坤
会 长:徐志强
副 会 长:史昌、耿世全、辰阳
秘 书 长:孙艾水
副秘书长:赵增启、白宏斌
二、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15人)
(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四平、史昌、孙艾水、辰阳、李博民、张涛、陈锋、徐志强、耿世全、梁建民、梁振田、曹二喜、曹思春、路克民、魏长发
三、理事会人员名单(39人)
(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四平、王中敏、王金才、马栓柱、石化龙、史 昌、白宏斌、孙艾水、吉国增、刘耀林、许贵淳、李博民、毕武卿、辰 阳、张 涛、张宏伟、张玉祥、张智英、胡志伟、徐志强、徐学箸、徐 永、耿一奇、耿世全、梁振田、梁建民、郭福友、崔福寿、曹炳欣、曹思春、曹二喜、路克民、魏长发
四、理事各业务委员会人员名单(21人)
1、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和执业监察委员会
主任委员:徐学箸
委 员:徐永、曹炳欣、王金才
2、刑事和行政诉讼业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石化龙
委 员:马栓柱、胡志伟、许贵淳
3、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郭福友
委 员:张智英、张玉祥、崔福寿、张宏伟
4、法律顾问和非诉讼业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俊岭
委 员:王中敏、吉国增、陈文发
5、涉外法律事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毕武卿
委 员:耿一奇、杨聪慧、陈燕川
保定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第三届律师协会领导人及组织机构人员
一、领导人名单:
会长:徐志强
副会长:耿世全、辰阳、
秘书长:白宏斌
二、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14人)
徐志强、辰 阳、耿世全、白宏斌、陈 峰、赵增启、梁建民
胡志伟、赵俊岭、王四平、李博民、曹二喜、张智英、魏长发
三、理事会人员名单(28人)
徐志强、辰 阳、耿世全、白宏斌、王四平、王中敏、王笑娟、马栓柱、许贵淳、孙军、李博民、张庆喜、张宏伟、张玉祥、张海瑞、张智英、陈 峰、胡志伟、赵增启、赵俊岭、徐永、徐学箸、梁建民曹思春、曹二喜、臧思忠、庞保全、魏长发
日,保定市第三届律师协会召开第二次理事会,增补和改选了部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
一、增补改选后的领导人名单
会 长:张庆增
常务副会长:史昌
副 会 长:赵俊岭、陈峰、梁建民、王笑娟、赵增启
秘 书 长:白宏斌
副 秘 书 长:李贺然、任景玉
二、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
张庆增、史 昌、赵增启、白宏斌、张栓成、胡立强、张秀丽、刘海军、徐松乐、王凤芹、蒲盼旗、宋金城、梁振田、赵俊岭、陈峰、梁建民、王笑娟
三、理事会人员名单
张庆增、史昌、赵增启、白宏斌、李贺然、赵峻岭、陈 峰 梁建民、王笑娟、胡立强、高平、付闽权、张文柱、路克民、刘海军、张栓成、宋金城、商戬、翟向工、王凤芹、马宏、蒲盼旗、王联合、张秀丽、康滨、张晓丹、周志鹏、苏静平、梁振田、徐松乐、李增云、张铁良、李 兵、孙 军、张宏伟、张海瑞、张庆春、徐 永、臧思忠
一、民商业务委员会
主任 :梁建民
副主任:李文生、张海瑞
成 员:郝建志、牛敬珍、范志学、刘铁英、王 京、马 宏、刘明珠、赵锡东、西艳芬、许平、马艳丽、周志鹏、刘凯庆
二、刑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业务委员会
主任:王庆生
副主任:高 平、白福生
委员:冯 军、冯卫国、韩佩林、王佩明、白福生、张玉祥、何胜利、张金忠、武 挺、丁文振、康 滨、石化龙、李增云、李晓炜
三、政府法律顾问及行政法业务委员会
主 任: 王笑娟
副主任:许双全、胡立强、
成员:路克民、蒋若薇、刘荣贵、冉赛光、张振民、李旭辉、张宏伟、冯亚楼、李文生、郭英民、田丰年、刘金霞、王瑞莲
四、企业改革业务委员会
主任:赵俊岭
副主任:刘宏凯、宋金城
成员:张玉祥、尹希华、王丙武、耿 震、马佳伟、张庆春、张晓丹、张 娜、李宝义、张永生、曾 红、蒲盼旗、杜素伟
五、涉外及非诉讼业务委员会;
主 任:毕武卿
副主任:孙国林、付闽权
成 员:王昆江、张静茹、杨二庆、孙晓雷、郭英民、臧思忠、刘国会、方建军、齐金勃、王凤芹、何胜利
六、医疗纠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
主 任:展翼
副主任 :丁文振
成 员:杨卉青、齐金勃、秦红梅、郭金洁、彭 芬、李保征、王以生、张秀丽、刘 刚、涂长仙、田 华、乔 伟、刘 霞、史晓晖
七、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主 任:刘海军
副主任:郎宏波、翟向工
成 员:冉赛光、徐松乐、韩建亚、王显军、孙艾水、张晓丹、高 红、毕中峰、李 纶、陈丽萍、尹希华、崔幼君、王联合、梁振田、周贺林、肖文件、李克伟、李永安
保定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第四届律师协会领导人及组织机构人员
.保定市律师协会.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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