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什么情况应采用贷款人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规定方式

知识点:个人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①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②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③申请借款的金额、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④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⑤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⑥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3.贷款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

2.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第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第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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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到银行成功申请贷款,到了用款环节,不了解政策,劳心费力。有的借款人,把打给别人的贷款转回来,造成贷款违约,被银行终止贷款,甚至处罚。这里跟大家说说看。

所有个人贷款分为两用支付方式。自主支付(就是贷款打到借款人卡里,只要不去炒股,用于非法用途,都可以)。受托支付(就是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把贷款打给交易对方)。对于这两者,官方规定如下: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简单来说:个人消费贷款30万以下,个人经营贷款50万以下。

上面是规定,就是说如果贷款额度是消费贷款30万以上,经营贷款50万以上,需要受托支付。这个没得商量。全国所有银行都一样。

受托支付也很简单,就是有一份合同,借款人去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注意这里合同要合理。交易内容合理,一个教育公司去买宝石,这个就不合理。交易金额合理,买一个饭盒化几万,这就不合理。收付款合理,50万交易,要求对方全额预付,这个不合理。……银行审核合同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立刻支付给交易对方。(一般过一下借款人账户,主要是完善法理要求,证明资金是贷给借款人的,也是受借款人委托打出去的)

最后多说一点…借款受托支付,是国家为了限定贷款用于交易本身,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行为。贷款打给交易对手后,千万不要回自己账户,配偶账户,借款公司账户………一旦发放贷款,人行系统自动生成一个计算机跟踪任务,一直跟踪,无论转多少次,如果转账回到上述账户,会自动报警。会有银行人员来找你麻烦,认为你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贷款。(不知道外地情况,我们行管理这个特别严格)。

本人20年银行信贷员,20年股市老韭菜,有兴趣加关注,大家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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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抵押贷款行为并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建议》(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8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建议中反映的信贷管理中不合规、不合理的问题,我分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门队伍赴银行、企业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经调查,您所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使得用信企业的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而且也违反了信贷管理的相关规范,侵害了合规审慎的信贷文化。对照相关银行业监管法规要求,我分局已经或即将采取四个方面的针对性监管措施。

一、依法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

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仅仅是国际通行的信贷管理重要内容,也是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19条明确要求,借款企业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均就包括受托支付等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导致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的不是贷款用途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而是对有关要求的曲解和规避。

二、合理设置受托支付起点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应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在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限内,与借款人适度、合理地确定贷款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如果受托支付的起点标准被合理设置,则能平衡借款人经营管理的便利和银行信贷用途管理的需要。我分局将对辖内银行业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点进行全面了解并及时予以窗口指导,对于违反要求设置受托支付起点的依法予以纠正。

三、认真查处“贷款三查”违规行为

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暴露出部分银行信贷管理中“贷款三查”不严不实的问题,特别是以表面合规的受托支付代替规范严肃的贷后检查。对此,我分局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为契机,依法加大监督检查问责力度。重点是:贷前调查不严不实,没有客观研判、准确揭示借款用途;贷时审查不严不实,放任借款人利用虚假贸易合同实施受托支付后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自主支付;贷后检查不严不实,未严格按照授信规范收集佐证信贷资金真实用途的相关票证单据。相信此举能够有效遏制银行主导、各方串通的“跳贷”“跳款”违规行为,防止诱发信贷资金损失。

四、探索开展司法行政高效联动

一是按照《行政机关依法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在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下,对于银行业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依规向司法机关移送立案。二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高效地协助办案机关进行司法查询、冻结,并探索依托金融专网建立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机制,提高查询、冻结响应效率。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理解支持!

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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