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的酒店购入浴袍怎样做账及领用如何做账

【特别提醒】福建国税《收购发票使用规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执行-思迈特论坛【特别提醒】福建国税《收购发票使用规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执行作者:思迈特论坛 / 公众号:tpszsmart发表时间 : 【特别提醒】福建国税《收购发票使用规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执行来源:福建国家税务局 整理:TPSZSMARTTPSZSMART按:在福建国税月份12366的多次答疑(详见TPSZSMART前期推送的内容)中,多次引用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理解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该继续有效执行,因此TPSZSMART特将其全文整理推送分享亲们。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日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行为,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第三条 收购单位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收购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核算等事项。第四条 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基本联次为五联:记账联、发票联、自由联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自由联的第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自由联的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用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纳税人可按业务需要分别打印作为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等凭证使用。第五条 对首次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领用之日起半年内安排专人上门辅导收购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发票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等,以防范税收风险。第六条 领用收购发票一般以1个月的使用量为限,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非季节性收购原因连续3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用数量,或者属于本地的固定收购对象已经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应当予以核减。第七条 对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实地查验,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发票使用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税收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收购发票每次供应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三)“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第十条 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收购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解读一、主要背景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制定本公告。二、主要内容解读(一)第一条 -第三条解读我省将收购发票开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且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是收购发票开具方式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包括初级农产品收购单位在内的所有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的信息采集、比对、监控、分析,防范收购发票虚开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上述“个人”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因此,凡所收购商品包括自产初级农产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的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收购单位可使用收购发票,并适用本规定。(二)第四条解读收购发票的样式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只是在左上角标有“收购”字样,只有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在系统标识为“收购企业”才能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与其他发票开具不同,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即:由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其他发票则由收款单位开具。(三)第五条-第七条解读符合条件的收购发票是抵扣凭证,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严加强管理,所以实行首次申领上门辅导、限量限额限期管理并每半年开展一次实地查验,一方面,要确保发票供应,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加强日常监控,对需要调整发票供应量的,作为依职权管理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四)第八条解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考虑到福建地域狭小,本着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收购发票的使用区域可放宽到福建省内,这样,收购地(销售地)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收购业务可以使用收购单位向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的收购发票,但收购地在省外的除外。(五)第九条 解读1.第一款“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是开具发票的前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2.第二款是对收购对象的界定,即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是否属于规定的收购对象由收购单位自行确认并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所有栏次填写是为了保证完整采集销售方信息,以便后续管理。3.第三款“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指的是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第四款是对收购货物范围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内地产地销的货物。发票票面的货物名称与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对应的商品一致,不得擅自改动,否则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5.第五款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指由收购方自行支付的,应附其实际发生并取得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发票;若属于送货上门的,则收购金额填写实际收购价格,应附销售方提供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驾驶员签字标注起运地、时间、载重量、联系电话等)。6.第六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方”是 发票的重要要素,“开具时间”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具体到每个公历时期(年月日)填写。因此,将对多个销售方的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或对同一销售方不同日期发生的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均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禁止事项,但对同一销售方同一日期发生的多笔销售业务可以汇总开具。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收购单位应设立固定收购对象名册,对未设立名册或资料不全的,收购单位又难以提供收购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或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查实的,可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对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收购单位不得据以抵扣进项税额或成本扣除。凡不符合本条(一)至(六)款要求开具收购发票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处理。(六)第十一条解读根据会计核算及时性的原则,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应按规定在本会计期间内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绝大多数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计算期为一个月,相应的会计期间也是一个月,同时收购发票属于纳税人作为收购单位自行开具的原始凭证。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会计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三、《公告》实施时间《公告》自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 发布日期: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效遏制偷骗税案件的发生,防范执法风险,省局制定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管理比较薄弱,税收管理风险不断加大,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不断发生且有蔓延的趋势,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税收风险。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局要紧紧抓住全省“防虚打骗”专项评估行动的有利契机,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办法》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业实施办法和具体的配套管理制度,并于日前,完成对所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测算、账证辅导、票种核定、干部培训等各项工作;要明晰岗责体系,明确农产品购进、加工、销售各环节监控的岗位职责,防止职责不清晰、岗位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要强化各部门、各岗位间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省局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货物和劳务税处为牵头单位,并负责测算部分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实施税种管理,配合对外宣传和软件开发等;纳税服务处负责对外宣传辅导,收集纳税人意见等;征管和科技处负责系统业务需求,实施风险管理,调整涉税业务规程,指导制定行业征管办法和收购发票核定等;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牵头建立征退税衔接机制;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实现和技术指导等。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设区市局要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此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购销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征管基础第四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加工业务基本情况备案登记(附表1)。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重新填报,具体项目和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经营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第五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53号)第五条进行实地查验。从资格认定生效的当月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购销情况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3-6个月的纳税辅导。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各项生产要素,结合物耗、能耗、工耗以及设备生产能力等指标,综合测算产能,据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附件1)。优先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第七条 属于纳税人固定收购对象的,应依照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并可根据下列资料核实其生产能力,供应有关发票:(一)土地等不动产权属或租赁证明;(二)购进原材料、设备的合同或发票;(三)工资支付标准;(四)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产数据和价格标准;(五)其他证明材料。纳税人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上述资料。第三章 账证管理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未按下列要求设立账册的,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一)对购进的各类农产品,应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分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立“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日记账”;(二)生产加工产品领用的外购农产品,应按投入、耗比、产出、产品销售等设立“生产企业耗用农产品日记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三)设立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仓库账簿,库存实物按月盘存,发生盘盈(亏)情况的,应及时登记调整库存账簿;(四)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应按《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建立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制度;(五)设立企业职工工资表和企业职工名册;(六)收付结算资金,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记账,准确反映资金流动情况。第九条 纳税人应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健全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管理制度;对购进、销售(耗用)农产品的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日记账,按月填制《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附表2)。对每月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进行登记,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附表3)。纳税人除取得(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外,还应留存备查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1.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2.大宗收购农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于自产的,应附销售方提供的自产证明;3.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收购农产品属于送货上门的,应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驾驶员签字标注起运地、时间、载重量、联系电话等);5.可以证明收购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单证。(二)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按月填制《货物销售月汇总表》(附表4)。纳税人开具各种销售发票,应留存备查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计量记录、检验单、出库单、运费单据、收款凭证等。以上各种单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开票人、收款人、验收人、交货人、检验人、出纳、付款、审核等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单证上签名。第十条 纳税人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结算账户和收购现金。(一)收购农产品资金只能选择1个支付账户;(二)发生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农产品收购款项,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填写的销售方一致: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2.从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3.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金额在5仟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三)销售货物的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第四章 抵扣申报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三) 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四) 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开具) 发票的;(二)取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四) 购进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六)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七)发票所附原始单证不全,无法确定业务真实性的,(八)按照其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一) 《农产品收购月汇总表》;(二) 《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三) 《货物销售月汇总表》;(四)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附报税务师税务所出具的年度鉴证报告。(已经废止)(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日常监控第十五条 省局建立包括农产品行业在内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和农产品收购价格预警发布机制,规范有关涉税业务规程,完善税务应用系统。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出口货物劳务征退税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落实信息共享与交互使用机制,以及征退税函调、预警评估、风险控制和稽查工作联动机制。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加强与当地财政、统计、电力、粮食、渔业、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取得第三方信息。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5年前全面实行《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除外。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加强日常监控,属于异地的涉税事项按有关规定发函协查:(一)大宗收购农产品;(二)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反映库存情况的账、证、票;(四)业务往来存在疑点的交易方;(五)委托加工业务;(六)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当监控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风控中心应重点监控分析纳税人下列项目,及时推送纳税评估任务:(一)销售收入与生产能力不相匹配的;(二)舍近求远、异地报关自营出口的;(三)同一产品内外销价格悬殊的;(四)初级农产品冒用工业品税率的;(五)收购数量和购进金额增幅较大的;(六)免抵退税额异常或涉及出口货物疑点线索的;(七)收购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明显偏高(低)的;(八)纳税申报和税负异常的;(九)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比例异常的;(十)产成品与农产品耗用比或燃料、动力耗用比异常的;(十一)资金结算异常的;(十二)需要监控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根据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特点,参考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有效利用第三方信息,综合运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能耗法、参照法等多种方法,分析纳税人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和收购业务,是否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一)通过收购价格与市场同期或同行业价格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虚构收购价格问题。(二)通过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比较,判断有无虚开收购发票问题。(三)通过对过路(桥)费、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的分析,判断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运用相关运费标准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将运费并入收购金额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四)根据期末在产品、产成品数量和预约定耗,测算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并以测算的耗用量加期末农产品库存数量再减期初库存数量,判断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期农产品耗用总量=∑(评估期在产品各环节期末数量×在产品各环节耗用率)+(评估期产成品期末总数量×产成品耗用率)评估期农产品收购数量=评估期农产品耗用总量+评估期农产品期末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库存数量(五)生产能力评估1.根据当期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测算当期产成品的产量。并以测算的当期产量加产成品期初库存数量再减期末库存数量,判断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多报或少报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某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某产品销售单价)评估期某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某产品数量十评估期生产某产品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某产品数量)评估期生产某产品数量=∑(评估期投入该产品耗用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率)评估期投入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购进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2.评估期产品生产量=机械单台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生产时间-机械停机时间);评估期生产量差异=评估期产品生产量-完工产品账面数量。根据上述评估期产品生产量与完工产品数量进行比较,核实自产产量,判断纳税人有无账外经营及虚开发票等问题。各地可根据动态数据和特定对象,灵活选择其他生产能力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分别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移送制度:(一)未发现问题的,不需要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二)存在一般性违规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包括进项税额转出、不予列支成本、暂停供应发票、加收滞纳金、罚款等;(三)涉嫌偷骗税的,不需要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将《纳税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四)对于走逃户或者非正常户,经过纳税评估确能证明涉嫌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发票一般性违规和涉嫌偷骗税范围参考附件2。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实施办法,具有全省推广价值的作为税务系统绩效考评加分项目。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部门分工,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附件:1.附表及参考附表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已经废止)3.发票一般性违规和涉嫌偷骗税范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涉税鉴证条款目录的公告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号)要求,我局对截止日制定的涉税鉴证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需要废止若干条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第四款“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于次年第二季度内附报税务师税务所出具的年度鉴证报告”。二、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号)第六条中的“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可于每年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三、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3〕5号)第八条中的“福建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可于每年第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特此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相关文章猜你喜欢孟津舒翔旅行社南充旅游醉美俏夕阳九门胡同中国国际旅行社长乐金峰营业部#统计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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