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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打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骗补行为
来源:财政部
原标题:财政部重拳出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骗补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2月1日召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布置视频会议,此举标志着财政部组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正式开始,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打击各类骗补和寻租行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指出,这次检查财政部将组织全国35个专员办检查北京、上海、江苏等25个省市,覆盖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全部90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延伸部分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此次检查不仅针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省、市、县三级提供的新能源补助资金也一并检查,发现问题一并处理、一并追究责任。检查工作日正式启动,至3月下旬结束。  此次检查以检查“骗补”为重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车型。检查组要紧紧围绕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各个环节,逐一排查有无造假骗补的问题。从生产企业零部件采购和生产环节入手,检查获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是否一致,自制或外购的电池、电动机等核心零部件数量与申报的销售数量是否匹配。从销售环节入手,检查销售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售后回购、虚假交易以及售价虚高等情况。从用户单位入手,检查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注册登记车辆与生产企业销售车辆型号、数量是否一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投入实际运营,是否存在闲置或提前报废等情况,生产企业与重点采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虚假交易,用户企业是否开展可持续的商业运作。从相关部门入手,检查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资料审核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问题,是否违规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收取或摊派费用,国家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扶持的各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同时,检查期间还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落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对于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要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各种骗补和寻租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决不手软。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介绍了新能源汽车发展状况以及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等检查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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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日,A公司将锻压设备一台按80万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该设备的原价为110万,已提折旧40万,售后融资租回,该设备尚可使用5年。(不考虑其他税费)
&A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 000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 000
&&&&&&&&&&&&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
(融资租赁)100 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售后租回损益
&&&&&&&&&&&
(融资租赁)100 000/5=20 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财税[号(营改增)
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财税〔号附件2(事项规定)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A出售给B融资公司,B再租给A,B收取A的整个款项可以扣除当中应收的设备本金
即征即退是对B融资公司说的;A卖给B是1200万元,租赁费是1500万元,B收的1500万元当中首先可以扣除1200的设备款,A卖给B,再从B租回,B是融资租赁企业,交税是B,即征即退也是B,A不征税
在计税方面,106号规定可以扣除设备价款,121号规定是可以不扣除设备价款。
37号文件发布时,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很大的限制,售后回租市场无法生存。因为37号文件没有规定可以扣除价款。既然这样,许多售后回租业务本为是不征增值税的,但为了发展就选择了征税,A把设备卖给B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06号发布时认识到37号错误,就恢复了可以扣除设备本金。但又规定收取的设备本金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121号来了,打个补丁,原来售后回租不征增值税的行为,企业选择了征税的,那么你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不用扣本金了。因为B从A处取得作为融资租赁的设备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
(3)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是对购买方也是出租方而言的。
例: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31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费用,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0,最终,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为24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00000)&1.17]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00000)&1.17&0.17]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号文件差额缴纳增值税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须缴纳增值税,而上面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回租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方即出租方要扣除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接上例,假设A融资租赁公司就此一项业务,每个次年的1月末,计算增值税税负=20341.88&(341.88)=3.39%,超过3%,在该公司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后,即可收到退回超过3%部分的增值税款,即(341.88)&(3.39%-3%)=2338.67(元)。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今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2&12年5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 100 000元,增值税为187
000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200 000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
000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其他应付款&&&&&&&&&&&&&&&&&&&&&&&&&&&&&&&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为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至9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1 200 000-1 100 000)&5=20 000(元)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3)9月30日,甲企业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 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204 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关于售后回购,会计准则: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在公平交易原则下成交),按销售处理,回购按购进处理。
所得税: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租,承租方--增值税、所得税都不要缴纳;售后回购,承租方--增值税要交,所得税不要缴纳;售后回租的出租方和售后回购的出租方都要缴增值税,出租方交增值税时,销售额是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样适用的还有: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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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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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将所售房地产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房地产的,与融资性售后回购房地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税务处理应基本一致,这里将其合并论述。案例甲房地产企业日将一栋已完工的商务楼销售给乙银行(经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售价为5000万元。该栋商务楼的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约定日房地产企业将该栋商务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会计处理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3年,应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出售房产时:借:银行存款    5000贷:其他应付款  5000借:发出商品   4500贷:开发产品  年和2011年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200贷:其他应付款  年12月31日重新回购房产时:借:其他应付款  5400财务费用   200贷:银行存款  5600借:开发产品   4500贷:发出商品  4500。税务处理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交易实质是促销活动的售后回购还是融资性售后回购。促销活动的售后回购应缴纳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购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上例中,房地产企业与银行的交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所述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情形,房地产企业出售环节不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企业回购环节,银行要缴纳营业税。应交营业税=(-契税)×5%。需要注意的是,上例中的交易事项,在形式上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即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属转移。这就需要开具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否则,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在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能否取得营业税发票,需要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更多一手学习资料 欢迎领取,加群询问335 03 84 02)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上例中,房地产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4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无差异,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上例中,在房地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环节,银行要缴纳契税。应纳契税=5000×契税税率;在房地产企业回购环节,对房地产企业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关于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交易双方都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笔者认为,只要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企业在销售时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就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环节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回购环节银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规定,上例交易中,房地产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交易双方分别应纳印花税=5000×5;如果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交易双方分别应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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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售后回购和售后回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解答: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不能将取到的款项确认为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事实上这也是购货方购买货物的前提)。在货物购回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且,出售商品时往往会出现售价高出商品实际价值的情况,若将其确认为收入将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因此,虽然该项交易形式上形成了一笔销售收入,但从交易的实质上看,售后回购只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的或外购的资产或正在使用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租回后形成两种形式: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从形式上看,首先是为企业带来了收入,并且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但实质上由于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交易中的两个阶段。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性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有可能难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事实上,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方式,这种租赁对买主来讲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因而,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计入各期损益,会计处理正是看到了这两项业务的实质,在会计核算上并未确认收入,这也正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考点精讲】&
  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1)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存货发生部分减值):&
  ①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例如,企业持有一批冰箱,原来是1000元/台,现行市场中冰箱的价格为800元/台,预期将长期贬值,短期内无法回升,则属于有迹象表明冰箱发生减值;&
  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存货完全没有价值):&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每日一练】&
  下列各项,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有( )。(多选题)&
  A.商品售后租回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B.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C.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D.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答案:AB&
  解析: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项融资业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融资租赁虽然形式上看属于一项租赁业务,但实质上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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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09-27 21:45
对了,中华会计网校好像即将推出适合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手机学习报APP”你们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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