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赔偿标准待遇有哪些?赔偿标准是多少?

&&&&&&&&&&&&&&&&&&&&职业病患者应享受哪些待遇,患职业病死亡后如何赔偿
职业病患者应享受哪些待遇,患职业病死亡后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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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职业病患者应享受哪些待遇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4、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二、患职业病死亡后如何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而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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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职业病应提供哪些材料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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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一次性赔偿标准
经过鉴定的,确定是职业病范畴,出台了相应的鉴定报告以及结论等等,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依法拿到相应的补偿,用经济来弥补身体上受到的侵害。那么,职业病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多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职业病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多少一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四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七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八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九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业病一次性赔偿遇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打算解决纠纷时想要的话,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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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知识
现实生活中,职工除了工伤与相关单位有关系之外,其职业病也与相关单位有关系,对此,不少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得了职业病怎么办?还有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有哪几种?下面就由华律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很多人在不同的行业中都有着不同的职业病,而职业病是指该职业行业内劳动者通常会患有的一种疾病。在长期的工作下,有些人会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这时就会去医院进行观察、诊断。在这期间,劳动者并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病假,那么职业病鉴定期间工资怎算?对此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因为职业性质的不同,劳动者长时间劳作会患有职业病,那么要证明劳动者是在工作期间患上了职业病,就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职业病才能通过,超过时间后职业病鉴定申请就会被驳回。关于职业病鉴定申请期限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生产车间工作的职工,长年累月在噪音环节下的话,可能患上职业病,职工身体感觉不舒服的,应当及时申请职业病鉴定。按照规定,各地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开展鉴定工作。根据不同的等级,赔偿费用不同。那么,职业病鉴定九级能拿多少钱?针对这一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有社保清单,能证明劳动关系
等1位律师回复
您好,是属于工伤
等2位律师回复
你好,这种情形最好协商解决,毕竟你们合同也有约定。
等1位律师回复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经济补偿。
等2位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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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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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专题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四川 泸州];&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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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诊断出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国家有了明确规定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就离职后患职业病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前,张士谦代理的陈金福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件,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退休后陈金福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竟然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却予以维持,着实让人深感公平、正义之难求,司法公信力被质疑。
  此次执行《意见》的出台也再次明确了律师对《》正确的理解,也给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记响亮的耳光。撰写此文,不为炫耀自己的专业,只求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能够真正从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出发,真正执法为民、司法为民,而不是一味的袒护违法,曲解法律。败诉的案件,能够让他们警醒,推动法治进程,也就值了。
  《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简要解读如下,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当时没有发现患职业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诊断出职业病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当初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所以,患职业病审查的劳动关系应当是解除职业病危害时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理解符合职业病具有潜伏期的特点。
  附条文: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 本文由张士谦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 附件:
&&&&&&&&&&&&&&&人社部发〔2013〕34号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ft22.com/weiquanbidu/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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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案:职业病患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天一案:职业病患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案例简介】:
职工张某系马鞍山市一家外资企业退休职工,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 1996年进入该单位从事修炉工,长期接触粉尘,单位没有发放符合标准的防尘面罩,其接触有害作业工龄16年。张某因身体不适,于2004年左右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检查出患有矽肺病,于2010年1月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尘肺(矽肺)贰期,2010年3月,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2010年6月,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张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肆万余元,并按月支付了伤残津贴每月约壹仟柒佰余元。2011年5月,张某退休,工伤保险基金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退休金,之后张某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人身伤残等级五级,于是,张某另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找到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绝赔偿。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职业病病人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要求公司按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提出:1、张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工伤案件只能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3、张某提出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则提出:1、张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和每个月1700元的伤残津贴,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获得18万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对职业病病人明显不公;2、我国法律对职业病病人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公司对张某职业病的发生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故,公司依法应当向张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3、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张某构成残疾依法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
职业病患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对于工伤案件尤其是职业病职工在获得工伤待遇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广泛的争议。
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使用,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除了数目庞大的尘肺病例,各种职业中毒病例也频频出现,而且其新增势头要超过尘肺病。职业病的高发,一方面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更给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灾难性的打击。
其所以如此,与职业病本身的特殊病情直接相关。一般工伤对身体的伤害是显见的、一次性的、可以治愈的,对此种伤害的补偿也相对容易确定。但职业病往往不易发现,具有较长潜伏期,一经罹患,则持续加重不可逆转且终身不愈。
在此,暂先不谈职业病复杂且极易受到地方人为因素影响的诊断和鉴定问题,即使职业病患者被诊断上职业病,仅按现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亦难以充分弥补其损失,毕竟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广覆盖、低补偿原则。而事实上,职业病的发生,一定是用人单位疏于防护所致,倘使防治得力,措施到位,一般是不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因此,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既然如此,职业病患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符合《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的。至于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只是在程序告知工伤职工先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并不禁止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况且在该解释实施后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肯定。
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支付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仅仅支付前者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额?现金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两种做法都有。
(注:本案例由管铁流律师的《关于建立职业病专项救助基金的建议》改编而成,在此,感佩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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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秦国学为基础,以经济学的方法描述法律风险,以管理方法解决法律问题,以法律方法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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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案:职业病患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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