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图片标志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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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阐述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旨在更好的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把北京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服务。 中国论文网 /6/view-2937677.htm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侵权      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是中国提高国际地位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大盛事。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一项巨大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积极配合。保护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使奥林匹克运动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发展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配套工程。国际奥委会全球市场营销代理梅瑞典公司副总裁马里亚姆女士坦言,在祝贺北京申奥成功时,国际奥委会最担心的是,他们的10家全球赞助商的权益究竟在中国能不能得到保障。她指出,能否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将是北京举办一届成功奥运会的最大挑战。就中国而言,有效地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既是办好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的直接需要,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面促进法制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下的定义: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涉及到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等丰富内容的复杂系统,里面凝聚着为奥林匹克思想而奋斗过程中所有人的才智、知识、人际关系、组织制度、财产制度等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4大类: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知识产权;国家奥委会的知识产权;各届奥运会组委会的知识产权;以法律形式获得的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      2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2.1 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2001年底北京市颁布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日,朱?基总理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生效。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在我国尚属首次,在这之前也仅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希腊四个国家有过,这表明中国政府全力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决心和力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办好2008年奥运会、做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2.2 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10多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北京申奥期间,我国政府明确作出了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获得主办权后,又专门签署了以上承诺为内容的政府保证书。加上北京市颁布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我国拥有一个有知识产权,版权,工商,海关等多部门相互配合的执法队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也开始审理。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我国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全方位保护的架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体制,这标志的权利保护既可以直接适用《条例》,也可以适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2.3 奥运组委会中的法律事务部 在中国以前举办的各类大型运动会中从未设置过的法律事务机构,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中也首次设立。应该说,在以往的大型运动会中,人们很难见到法律事务部,甚至是法律事务人的身影。而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并未正式挂牌之前,法律事务组就已经投入工作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对法律的认识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律事务部的核心工作是权益保障和合同管理,并处理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处理与合作伙伴包括新闻媒体的法律关系,维护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北京奥运会的组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氛围。目前,法律事务部主要是代表北京奥组委统一对外受理执法机关查询,并向执法机关提出权利主张。      3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 侵权数量比较多 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共办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99起,罚款31万元,消除侵权标志27万余件。同时,在集中1个月的保护奥运标志专项整治中,整改大型广告牌609块,对607万辆出租车上发布的迎奥运标志的广告做出限期清除的处理,查扣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及包装物13万余件。2003年北京市工商局受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45起,罚款53万元。2003年,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部门共查处400多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海关也查处近30起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案件。2004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部门查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26件,罚款达45万元。日,广州海关驻萝岗办事处在查验湛江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服装时,发现其中4000多件尼龙童装棉楼上有“OLYM―PIC”英文字样,价值33000余美元。2004年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55件。   3.2 侵权涉及商品的种类繁多 2003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一年之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各大商店、市场内的商品包装物、店堂广告宣传,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旅游景区的旅游纪念品和广告宣传牌,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的周边及店内广告进行了检查,侵权行为涉及的商品有食品、饮料、酒类、化妆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玩具、纪念币、礼品包装纸等;2003年,全国海关系统查处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案件中,货物涉及眼装、鞋帽、体育用品、轻工、纺织产品等多种类型;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非法指定、推荐“奥运产品”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体育、建材、化工和轻工等产品上。2004年7月,北京市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查处了一个仓库,发现里面堆满了侵权商品,有奥运纪念币、纪念章、邮票、各国货币,以及火花等。共有一万五千册,价值高达五百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查获了大量假冒的收藏证书。   3.3 侵权涉及地域广泛 2003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400多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海关也查处近30起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案件。一些冒牌的“奥运产品”在北京、河南、浙江和辽宁等地被工商行政部门相继查扣。   3.4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 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属于没有恶意的误用和不了解规定的错用。比如有
些企业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误认为是体育行业的通用标志,以为可以随便拿来使用,然而不管你的出发点是怎样的,毕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2)公开的、直接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侵权人通常是在产品包装、文书广告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奥运、北京奥申委太极中国结,北京申办奥运会口号的英文规范译文等文字和图形。   3)侵权行为采取的是隐含的、潜在的策略。那些没有为奥运会提供赞助的组织,在向公众展示时将自己描述成赞助者,或是与奥运会有关系。有些企业名称和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出现在公益广告中。   4)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等机构以奥运、奥运会等为题目和名称,组织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并且程度不同地进行征集广告行为,有组织地进行商业运作乃至炒作。   5)有些机构在宣传中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甚至是变相使用。例如,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某某”等,以此混淆视听。      4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4.1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缺乏了解,保护意识淡薄 在我国,由于人们接触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时间还不长久,关于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要承担责任,人们虽然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了解普遍还比较缺乏。据调查,许多高校的学生都不知道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不能随意使用的。一些学生甚至认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宣传,例如一些体育专业的学生为寻找工作在简历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侵权的,更不知道是违法的。大学生都对其缺乏清楚的了解,更别说其它的人群了。公众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缺乏了解,认识不够深入,还没有形成自觉遵守其相关规定的意识,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4.2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围把握不准 由于社会各界自身的知识与素质不同,会产生对《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理解的差异,并导致在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上发生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甚至可能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许多人没有正确理解《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有关精神,有些举行活动单位的领导,甚至有的工商人员也不能正确理解这些精神,比如“Beijing 2008”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2008 Beijing”是否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呢?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4.3 执法缺乏沟通和配合 由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要涉及到许多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奥运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各地工商部门,海关等。在处理环节、处理信息的传递上,各个部门应该及时协调,统一执法尺度。但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缺乏沟通和配合,在具体执法的宽严程度上还不能够保持一致,致使严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客观上纵容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现象的蔓延。   4.4 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个别新闻媒体公开支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甚至把侵权行为作为正面新闻进行积极宣传,并刊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广告。在一些介绍《奥运商机》的图书和报刊上,公开把隐性市场作为抓住北京奥运会“发财”的机会介绍给读者,这在某种程度上间接的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4.5 奥运会的巨大商机和利润驱使部分个人和企业侵权随着北京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奥运热,各行各业对奥运会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被奥运会这块“巨大的蛋糕”所诱惑,为了获取利润,不惜挺而走险,或者是公开地、直接地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赚取商业利益;或者是“打擦边球”,完全是故意,但是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隐蔽,采取的是隐含的、潜在的策略。      5 对 策      5.1 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在老百姓、机关、厂矿、商场中广泛开展相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普及工作,特别是做好对进出口企业、小商品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营造“人人爱奥运,人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教育民众拒绝购买侵权商品,并且能够随时向北京奥组委和各地工商部门举报侵权行为。   5.2 尽快加入内罗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于1981年缔结。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目的(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截至日,缔约国总数为41个国家。而我国至今还未加入该条约,为了更好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我国应尽快加入内罗毕条约。   5.3 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理解 加强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理解,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趋势要有深刻的认识,否则,对条例的认识及精神实质的把握将会产生困难。工商部门要学习和掌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别是对难点问题的把握,如条例第5条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质,特别要理解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款。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对一些问题也需要进行界定,比如把“Beijing2008”写成“2008 Beijing”是否构成侵权等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好的执行。   5.4 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5.4.1 行政执法方面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另外,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作的备案和保护工作。   5.4.2 司法保护方面 对于侵权行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要按照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4.3 建立各部门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海关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奥运会法律事务组、各地工商部门和司法当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摩擦,从而提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执法效率。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为奥林匹克克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5 新闻媒体应当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动中负起责任 新闻媒体应报道有关支持奥林匹克的活动,介绍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正确使用,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以便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更深、更准确的理解。通过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的商业行为,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进行暴光,并进行严厉的批评,对一些侵权广告要拒绝刊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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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 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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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_综合体育_竞技风暴_新浪网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sports.sina.com.cn
日17:18 新浪体育
  北京时间3月7日下午14:00,中国奥委会及2008北京奥委会组委会在北京新侨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做了说明和解释。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1月30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4日朱熔基总理签署,自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于2月10日全文播发了该条例,次日许多报纸全文刊登了本条例。这部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客体主体、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内容
以及如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作了详尽的规定,工作行政管理部门被确定为行政执法主体。
  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日渐显现出巨大市场价值后,国际奥委会对其保护也越加重视,对会主办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运会举办城市名称+年份”(如“北京2008”)和其他足以令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有关的标志,也提出了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要求。另外,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标志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永久保护。
  举办奥运会与以往国内的大型、综合性体育活动不同,也与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组织和管理有重大区别。国际奥委会不断强调,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资源,国际奥委会要全面、深入地参与奥运会的组织管理。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问题上,奥运会主办城市及其所在国家同国际奥委会是利益共同体。如果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力,伤害了奥运会组委会、奥林匹克权益人利益,就很难办成最好的奥运会。
  在近年来历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转化成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解决举办奥运会经费的主渠道。不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就无法确保奥运会的顺利进行,无法保障国际奥委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赞助商的权益,奥运商机就无从谈起。
  奥林匹克标志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推进奥林匹克运动健康、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要求,确保国际奥委会和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办好现代奥运会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确保奥林匹克标志不受侵犯,全力办好北京奥运会,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公众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国就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保护知识产权是贯彻实施中国法律和履行中国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的需要。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使用这些法律和国际义务的基本原则。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也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奥申委在向国际奥委会陈述时,在《申办报告》中,均已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做出了相应承诺。在《申办报告》的法律部分中,明确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代表中国政府专门就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有关法规。”为了履行承诺,制定一个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法规是必要的。同时,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也有助于增加北京奥运会的收入,保证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权益,从去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有关部门按照该规定组织了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行动。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地域上的广泛性,所以需要国务院颁布全国性的保护法规。去年1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向国务院报送了制定全国性保护法规的请示。国务院领导通知做了重要批示。
  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要办好奥运会的决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说明中国政府是非常负责任的政府,进一步树立了中国政府守信用的国际形象。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给予了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说是比较高的,执法的手段和力度也比较大,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奥运会赞助商的利益,保障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本条例,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也是办好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非常重要。
  就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权力人的特殊重要价值而言,许可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是本条例中权力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果未经授权者无偿使用这些标志的行为不受追究和制裁,那么对于缴纳使用费用合法使用上述标志的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不公正待遇,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也将因此最终失去商业支持,权利人也将失信于商业合作者和整个社会。
  奥林匹克标志的主要内容均可相应归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同时仍有一些超出上述范畴的内容。但总的来说与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的重合和交叉是在所难免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依照本条例,或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多重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本条例在使奥林匹克标志成为中国法下一项具有知识产权即无体财产权性质的新的专有权利的同时,还赋予权利人自愿选择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对同一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的权利。这种多重保护更适于形成统一、有效的保护机制。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根据本条例获得的权利更接近,甚至可以属于原有权利,即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设的第一性权利,足以排斥未经许可的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日起施行。这绝不是说国家允许在4月1日之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绝非在本条例施行前并未得到保护。近年来,我国著作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等领域的法律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并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逐渐接轨。本条例施行前,许多奥林匹克标志均可在实际上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更多的奥林匹克标志,在权利人办理正式登记、注册前,登记、注册机关也停止受理或驳回了非权利人对这些标志提出的登记、注册申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已有“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中的一部分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手续,获得了保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之一,完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充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也是我们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庄严承诺,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形象,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即将开始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就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承诺的标识之一。现在有了国家立法支持,将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随着这部法规的出台,必将使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进入到新的阶段,组委会以及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也能更好地开展。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按照无形财产权的一般救济方式,条例规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给予行政保护非常适当。国务院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工作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非常高兴,也非常放心。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商标、广告、市场、销售等多个经营环节,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内,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高效率的执法队伍,执法手段也很有力,在查处侵权行为方面也有较多的经验。而且,组委会在过去的一系列活动中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不意味着它不能使用,而正是为了更好地使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利用,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由于侵权行为是对整个北京奥运会事业的侵害,所以企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违法,新闻媒体也应当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行动中担负起责任,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工作不仅要靠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意识。尤其是新闻媒体更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大力宣传引导企业的商业行为,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个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运动会,使辉煌的北京奥运会永载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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