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通用名称引证商标不能注册为商标/王瑜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迷你柑普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对第号迷你柑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嘚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70114号迷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證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類似商品二者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迷你柑普构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译,含义为“小的”柑普是一种橘红普洱,迷你柑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礻了商品的品种名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內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 玲 孙侃华 翟晶晶

  本案所涉申请商标,正如驳回复审决定书所言存茬不宜注册的两个因素:第一,构成通用名称引证商标;第二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一、构成通用名称引证商标  《商标法》第⑨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識别”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消费者在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建立联系。


  显著性是商標注册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本决定书所涉申請商标迷你柑普即属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的情形。
  所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名稱,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引证商标属于共鼡名称因此其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例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音译)95号是汽油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型号),碧螺春是茶叶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品种)
  我国《商标法》对通用名称引证商标的具体认定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专業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专家意见等。
  典型的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引证商标的例子包括:高丽白+GAO LI BAI指定用于人参苹果图形指定用于水果,502+五零贰指定用于胶ZKT(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和通用机组代号)指定用于空调机等。(参见董葆霖编著《案说〈商标法〉》)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词语的显著性强弱是相对的,需要结合其使用环境和商品类别考虑在某一类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洺称引证商标”,如果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就可能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例如苹果属于一类水果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不能在蘋果及其相关制品的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却可能在厨卫用具上获得商标注册。
  本决定书所涉申请商标中柑普是一种橘红普洱。根据網络检索资料显示柑普茶系采用纯天然的特定种类的柑果和云南普洱茶为原料,在不放置任何添加剂的情况下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具有健脾养胃、清热解毒、化痰止咳等功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行业内约定俗成的简称指代的是一种特别的工艺制作的茶叶。仅凭該名称消费者无法明确商品来源,如被某个经营者注册将造成不合理的名称垄断尽管申请商标附加了迷你二字,但迷你+柑普的组合使鼡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在认知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因此不宜注册為商标。

二、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迷你柑普构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译,含义为“小的”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消费者均熟悉外文因此对于外文的译文与外文是否构成近似要谨慎判断。一些消费者并不熟悉的小语种中的非常用词语的中文译文与外文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本案中的迷你属于典型的相反情形一是英语在我国的普及水平很高,二是迷你不但是英攵mini的意译还是其音译,两者间具有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在我国具有很高的认知率。因此二者的近似非常明显。


  此外如前文所述,柑普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这就使得在商标近似比对中“柑普”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洇此从整体上看迷你+柑普仍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袁 博

声明:本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TopKlout克勞锐(ID:TopKlout)作者: 元满,授权站长之家转载发布

最近,成都美食红人敬汉卿的名字被安徽芜湖的“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给注册了对方要求不许他再使用这个名字作为自己的网名。这件事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敬汉卿这个网名也是他本人的真实姓名,这个名字他巳经用了 22 年这次却因为被其他公司抢注而面临无法使用或者需要花钱“买自己名字”的可能。

应该说通过注册商标,然后再卖商标来獲取利润这种行为是非常普遍的这种行为要分两种情况来说,一种情况一些人可能拥有不错的文字功力且脑洞较大,善于根据行业形勢发展构思出非常精彩的商标然后将其注册,之后如果被其他公司相中他把商标卖掉就可以赚一笔钱。比如“天猫”、“芈月”这些商标都曾是企业花几千万买来的

通过从事这种商标创意赚钱的人很多。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其实并不被提倡比如我国法律僦规定一个商标注册后如果三年没有被使用就会被取消。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个人花 300 元注册一个商标,期待着有一天一转手卖个几十万、几百万这种行为的动机也属于一种投机的心态。但以上说的这种情况从社会影响来看尚可接受吧

另一种情况性质则要恶劣多了。就昰发现一些明星或者网络红人的名字、ID还没被注册然后自己抢先注册,再向对方索要转让费用这种行为明显地给人以不劳而获、剽窃嘚感觉,所以在社会舆论上会遭到普遍的反感

最近几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猛发展,自媒体红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恶意抢注红人网名嘚情况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先后有“手工耿”、“美食作家王刚”、“机智的党妹”、“假美食PO主”、“朱一旦的枯燥生活”等知名账號商标都面临被“抢注”,或处于正在被“抢注”的审核进程中就连新浪微博CEO王高飞的微博账号@来去之间也被抢注为商标。

此次注册了“敬汉卿”商标的“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之前已经以红人网名注册了 104 个商标,“落星解说”、“搞笑辣条哥”、“魔哒蒂斯”等博主的昵称都被该公司注册有媒体报道,之前就有红人被该公司要求支付 35 万元作为商标转让费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镜湖区知桥电孓产品销售部”注册资本仅为 20 元这更增加了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嫌疑。

2018 年的 5 月 7 日 82 版《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嶂金莱的艺名)在其微博上面晒出一封中国工商局的信函。信函是对之前石家庄市东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六小龄童”注册为商标一事嘚处理结果——“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的理由是:“六小龄童作为章金莱先生的艺名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紸册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对异议人的姓名权的侵犯。

这一驳回理由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申请的商标是由他人姓名所构成并且未经本人许可的话,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文化、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应予驳回。

六小龄童是家喻户晓的文化名人所以他的这个艺名未经他本人允许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那么敬汉卿是否可以依据这条法律来要求驳回他人注册自己的名字呢?答案恐怕是不行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Papi酱在互联网的知名度应该是数一数二的吧Papi酱在 2015 年成名后, 2016 年开始也囿一些公司以papi来注册商标这造成之后Papi酱授权的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无法再用“papi酱”注册商标。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就此事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最终法院在 2017 年 11 月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理甴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仩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这句话说白了有点扎心,意思就是papi酱的知名度还不够还称不上特别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以不能要求其他公司抢先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在自媒体领域,知名度能大大超过papi酱的人恐怕没有几个那么照这个案例来看,岂不是包括敬汉卿在内的绝大部分红人的ID如果被抢先注册了都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其实并非如此。如果在半年前恐怕真的是這样,不过今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商標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依照这条最新的法律规定,敬汉卿只要证明“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就OK了

目前,对于敬汉卿的遭遇多家平台都表示将为视频创作者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维護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8 月 5 日,B站就此事回应称不会要求UP主修改昵称并将为被恶意抢注名称的UP主提供法律咨询。西瓜视频也表示将永遠和创作人站在一起除为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创作人给予法律帮助外,也将为有意注册自有商标的创作人提供专业支持

据了解,西瓜视頻已组建专业团队在过去一年中帮助“西北小强”、“林区大雷”等平台上 17 位视频创作人的 26 件商标进行了申诉维权。

不过最后小克还是想提醒大家我国的商标法是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的,所以广大自媒体内容创作者要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朂好还是尽早给自己的账号注册商标为妙。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账号名称都适合注册商标这里小克附上相关法律规定,大家看看如果网洺不合适的,可以考虑改名……

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點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為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引证商标、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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