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上大学学费很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吗?

宿迁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在登陆网站之前,请准备好您的身份证号码及储金卡号码,在网站查询界面中输入上述两个信息即可查询到您的公积金情况。

如果查询不到内容,可能是系统中没有您的相关信息,请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储金卡领取手续或身份证登记手续。

宿迁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查询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8:30—18: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本市公积金短信查询已开通。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1、职工通过发送口令办理公积金业务,主要包括手机号码的绑定与取消绑定,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家庭账户的添加与删除,开通和关闭短信账单;

2、业务系统短信功能,主要包括短信提醒客户来中心办理业务,网上服务厅单位版手机验证码的验证,还款提醒和逾期催收。

目前我市的公积金微信查询已开通:

1、登陆微信,最上面有个加号。

2、点击加号,然后手机界面会出现一个“扫一扫”。

3、点击“扫一扫”,在手机上面就会出现一个扫描取景框。将扫描窗口对着对方的二维码。

4、扫描成功后,会在手机上面出现该账号信息,然后点击“关注”即可快速添加好友。

(一)在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将申请人现行申请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一)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住且租赁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重大疾病提取:缴存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一年内连续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凭住院结算单(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个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速算表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所购楼盘已在中心备案登记且个人已签订正式网签购房合同;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首套房须具有支付购买总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借款人到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信贷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职工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和《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等相关表格。

(二)开具相关证明。借款人持《职工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并加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持《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到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以上《证明》有效期为开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审批。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购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职工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到承办银行签订《宝鸡市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夫妇双方还款承诺书》。

(五)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商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六)放款。开发商办理完抵押/预告登记,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返还中心后,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放款。

1、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在陕西省内正常缴存公积金;

2、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所购房屋楼盘已经中心考查验收合格并已在宝鸡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备案登记;

3、属于商品房贷款的申请人已签订正式网签购房合同;属于单位集资建房的申请人已签订《单位集资建房购房合同》;

4、申请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部队转业干部在地方缴存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工作调动的凭调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可与当前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5、申请人公积金须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缴至月份不得迟滞申贷月份两个月以上(例如:9月份申请贷款,则公积金缴存最晚须已缴至7月份);

6、临退休申请人的实际剩余工作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

7、申请人银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

8、属于单位集资建房的建房单位与中心已签署《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

1、《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在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1份;

2、《宝鸡市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1份(在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由单位工资管理人员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印鉴须清晰);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4、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或户籍卡复印件各1份(个人所在页;如个人信息有变更登记的,还须复印变更登记页);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未婚的不需提供任何证明,结婚证复印件须包括照片页);

6、购房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复印件1份;

7、属于商品房贷款的提供正式网签购房合同原件1份;属于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

8、本市县区缴存职工须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2份、同时增加提供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省内异地贷款职工须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2份(该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同时附申请人夫妇双方个人征信记录及近3个月以上收入明细或工资卡流水清单,增加提供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以上证件所有原件;

11、因特殊情况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

1、申请人夫妻双方至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进入资格初审―→

2、贷款资料系统录入――→

3、贷款资料复审――→

4、贷款资料审批――→

5、贷款资料转入银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合同返回中心审查盖章――→

7、开发商领取借款合同盖章并在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8、开发商将房屋抵押权证明交至中心――→

9、中心通知银行放款,个人正常还款。

1、贷款资料初审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团购房批量贷款和省内异地贷款除外);2、房屋抵押权证返回中心至中心通知银行放款为5个工作日;3、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后至中心通知银行放款期间,该期间为开发商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因此不在我中心办理时限之内。)

办理地点:贷款受理由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在宝鸡市市民中心1号楼1楼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地点由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另行通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7:30

收费标准:办理贷款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提取条件和对象: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大修自住。

证明材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产买卖协议,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村户口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申请时限:可在购建和大修60个月内。

提取额度:每套可提取上一年度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最高额度不超出以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的实际支出。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自住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或社区开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自住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物业管理费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套每年2000元。

(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证明材料:市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收据。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年内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

提取条件和对象: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额度:提取上一年度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购买新建的。

证明材料:正式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材料: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三、装修房龄满十五年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房龄满十五年自住的。

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5年的,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宝市房金发[2015]20号文件有关装修自住提取公积金的规定自行废止。

一、事项名称: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4]号)及《宝鸡市公积金提取办法》(宝市房金发[2015]6号)

三、条件: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四、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1.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上述销户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但是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之前不允许销户。

1.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代为办理的,单位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须在《宝鸡市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表格可去下载中心下载)

3.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已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退休批文或组织部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个人申请。

(2)出境定居需提供:

护照,定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所在国中国领事馆的定居公证书。

(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需提供: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人的书面申请(须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银行账号),提取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受遗赠权属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5)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申请,农业户口簿或非本市户口簿。

(6)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职工提取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填写《宝鸡市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二条)。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6:30(16:30~17:30中心需要进行日结账业务)

八、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在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办结。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事项名称: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4]号)及《宝鸡市公积金提取办法》(宝市房金发[2015]6号)

三、申请条件: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3.租赁公租房、商品;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四、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1.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职工大修自住,可在购建和大修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的总价款、建修自住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人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的每年每套提取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商品的每年每套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4.重大疾病提取人应当自医院住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一)《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单位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须在《宝鸡市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表格可去下载中心下载)

(四)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章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产买卖协议,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2.职工偿还自住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1)职工在本中心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只需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需提供:

购房合同、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还款计划表、最近一期的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还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以上资料每五年提供一次。

3.租赁公租房、商品;

1) 租赁公租房的需提供:

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2) 租住商品的需提供:

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宝鸡市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宝鸡市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宝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1.职工提取公积金,由职工工作单位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缴存职工为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2.职工提取公积金,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4.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二条)。

七、提取业务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6:30(16:30~17:30中心需要进行日结账业务)

八、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在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办结。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且租住公共租赁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时限:提取人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年每套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且租住商品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宝鸡市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宝鸡市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年每套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提取条件和对象:缴存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一年内连续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提取本人上年度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医院住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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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点通网校回答你的问题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国家有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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