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劳务劳务派遣工有公积金吗人员能否可以在所在社区任职党支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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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蔡先生:本人是劳务派遣员工,而劳务派遣公司未成立工会。用工单位表示我们不是工会成员,不能享受一切工会会员的福利,所以过节发福利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员工都没有。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在哪里加入工会?能否享受工会会员的福利呢?  市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劳动者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并不受任何人限制。蔡先生虽然是被派遣劳动者,但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因此,蔡先生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反映自己的诉求,就可直接加入工会,并享受工会会员的福利。  信息时报记者 林涛劳务派遣人员个税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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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思考
  (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江苏泰州225300) 中国论文网 /5/view-3099849.htm  【摘 要】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自泰州市建市设区以来,作为主城区的海陵区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大量使用了劳务派遣用工,并因此带来了一些问题,亟需加以规范。   【关键词】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劳动用工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和“临时工”,已发展到今天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制。也就是说在《劳动法》的管辖范围内,任何单位只有一种合同用工形式。但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往往由于特殊原因,在使用工人的同时无法按劳动合同制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着事实上的违法用工。对此,笔者以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可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问题。所谓劳务派遣,是指雇用工人的单位不使用工人,不雇佣工人的单位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它是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制下一种最佳的特殊用工模式。   一、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必然性   众所周知,在《劳动法》框架下,劳动合同制已经完全排除了固定工和“临时工”的说法,但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仍有“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这种用工形式也确实有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量很大,对社会的服务、管理、行政执法任务繁重。根据社会形势及专项任务布置开展的工作也存在经常性、多变性,如公检法严打、文化部门的场所整顿、劳动部门新经济裁员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都有严格的人员编制,不可能将这些经常性的、不定期的、繁杂的、补充的、工勤性的岗位充斥到编制定额,同时,人事部门也不可能随意为其增加编制,这就促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募一些人员以“临时工”的形式从事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如单位食堂、更夫、门卫、司机、窗口接待、卫生清扫、市场征收税费等等。这种事实上的“临时工”用工形式短期之内还难以根治。因为,如果不用工,工作任务便完成不了。   但我们也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的这种违法用工并不是有意造成的违法行为,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用工事实。这类单位的难题不在于资金问题,而在于用工形式问题。对此,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工人派遣,由“第三者”介入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直接招用工人,而是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工人给有用工需要的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务派遣企业为核心,工人同劳务派遣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管理。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同劳务派遣企业签定工作任务即劳务合同。有用工需求的单位不直接管理工人,即劳动者不属于它的雇佣人员,只负责按同派遣企业签定的工作任务合同的标准进行检验。同时,用工需求单位将工作任务价格总额直接支付给派遣企业。工人在派遣企业领取工资,他们只受派遣企业管理同时对其负责。   显然,这种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是有其显著优点的。第一,实现了依法用工。现在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都在违法用工,采用劳务派遣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第二,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难题和“易进难出”的后顾之忧。第三,避免了雇主责任,减轻了雇主压力,使其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因为工人的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招募、培训、福利、安全等繁杂手续都由派遣企业负责。第四,降低了人工成本。劳务派遣企业用工量大,单位成本低,所以需求单位使用工人派遣企业的工人和所招用的开支成本相对要低。第五,工人劳动热情高,易发挥劳动积极性。一是劳务派遣企业可同时向多个单位派遣工人,对单个工人来说不会在一个用工单位从一而终,经常变换有新鲜感。二是工人受雇于劳务派遣企业,他是企业员工,有安全感。三是工人的劳动关系都在派遣企业,工人劳动关系平等,虽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工作,实际上只是受派遣企业指派出劳务,心理没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有平等、平衡感。   二、泰州市海陵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从2001年开始,该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缓解职责增加、编制紧缺、人手不足等矛盾,开始在后勤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近年来,由于市、区职能的不断调整,不少部门(单位)工作量随之加大,现有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迅速增加,岗位也在不断突破,不只局限在后勤服务岗位,逐步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业务性辅助岗位。为规范管理,控制用工规模,从2010年7月起,该区开始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计划管理,逐步规范用工程序,有效遏制了劳务派遣用工的过快增长,质量及效率明显提高。   1.人员数量及总体分布。截至2011年8月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406名,含转业士官、进藏兵等政策性安置6名,其中,区级党政机关240名(党群部门47名,政法部门84名,政府部门109名),区直属及部门下属事业单位112名,街道、园区机关54名。   2.岗位分布及人员结构。406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分布是,驾驶员岗位120人,占总人数的30%;档案及打字文印岗位34人,占总人数的8%;技术性、业务性辅助及其它岗位252人,占总人数的62%。从年龄来看,406名劳务派遣人员中,40岁以上的76人,占总人数的19%;35~40岁的48人,占总人数的12%;35岁以下的282人,占总人数的69%。从学历来看,406名劳务派遣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96人,占总人数的24%;大专学历159人,占总人数的39%;中专(高中)学历131人,占总人数的32%;初中学历20人,占总人数的5%。   3.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管理上,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2010年该区编委研究制定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从日起,由区编办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依据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核定劳务派遣用工限额,用人单位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必须事前报批,书面提出用工申请,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编办下达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待遇上,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区直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从2010年6月起,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调整为三档:初定劳动合同第一年,月工资为1000元;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月工资为1200元;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月工资为1500元;并且规定,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且上年度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劳务派遣人员,当年1月起月工资标准增加50元。此外,所有劳务派遣人员都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种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经费来源上,城东、城西、城中等街道50名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街道自筹,另外,司法局部分人员、房屋征收办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证处、劳动就业处、建设工业三产办、村建办共32名由所在单位自筹,其余部门、单位324名劳务派遣人员的经费均由区财政承担。   三、该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   1.总量偏多、分布不均。区级机关部门和街道、园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约占在编总人数的30%;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三家单位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84名,占在编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40.8%;少数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甚至超过了正式在编人员,如行政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3名,人口计生委核定行政编制8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4名。据统计,全区劳务派遣用工在10人以上的部门、单位共有10个,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208名,占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51.2%。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中专及高中以下学历的占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37%,甚至还有少数初中学历人员,文化层次不高,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很难适应岗位要求。   四、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原因剖析   1.编制不足,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人员补充的重要渠道。1996年泰州建市设区之初,该区核定的行政编制偏少,而且不少部门是根据当时的实有人数核定的行政编制。15年过去了,市、区职能几经调整,该区新增了文化稽查、药监、党史、档案等职能,党政机构也先后经过几轮改革,不少部门工作职能增多,各项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而无论是全区的行政编制总数,还是各部门的行政编制数都没有能够随职能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此外,退二线人员占编的问题也很突出,目前全区共有退二线的原乡局级领导干部有100多名,这些人员已经退居二线,但仍占着行政编制,使得原本就偏少的行政编制更加紧缺,一线人手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就成为不少部门、单位缓解编制矛盾的必然选择。   2.进口容易,劳务派遣用工成为解决就业的便捷途径。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从2001年开始的,最初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一样,入门手续比较简单,既没有严格的计划审批程序,也没有考试考核等环节,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后,与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协议,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直到去年下半年,根据区主要领导要求,该区劳务派遣用工才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尽管如此,劳务派遣用工与机关事业人员的招录相比,程序仍然要简单得多,加之没有竞争,人员基本单位自定,这就使得劳务派遣用工成为就业难形势下,不少人解决子女就业问题的首选。   五、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几点建议   1.严格计划审批,强化总量控制。坚持劳务派遣用工与编制管理相结合,遵循“从紧必需”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工计划。区级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编制数在10名以下的,劳务派遣用工原则上控制在2名以内;10名以上的,原则上控制在3名以内;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一般不再核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少数情况特殊确需超计划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经区编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其它在实行计划管理之前已经实际超计划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部门、单位采取只减不增的方式,逐步进行消化,确保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坚持择优考录,把好人员进口。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做法,在各部门、单位申报以及编办核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简章,统一面向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公开招聘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进行组织。   3.加强管理考核,畅通人员出口。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和去留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用工合同;对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重新办理派遣手续,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不再留用。   4.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进行认真梳理,部分可以推向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如保安、食堂、会议服务、维护维修等服务岗位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不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真正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节约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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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百分网【员工管理】 编辑:余圆圆
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劳务派遣人员(含司法所社工)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以及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情况。(二)考核等次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劳务派遣总人数的20%、良好不超过60%。(三)考核方法1、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群众评议和镇领导评议两部分,其中,群众评议占40%,镇领导评议占60%。每年年中和年末,由镇组织组、镇纪委、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全镇机关干部职工对劳务派遣人员(镇城-管中队除外)进行无记名群众评议。评议结果提交镇三套班子会议研究,班子成员可针对个别人员(主要是群众评议中得分与实际工作表现不相匹配的)进行点评,以实现纠偏的目的。点评结束后,镇领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2、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最终评议结果有一票否决权,被否决的劳务派遣人员按下降一个档次定级。3、评议规则由镇组织组制订。(四)考核结果应用1、月绩效奖的发放。每年两次考核结果累加,最终确定该年度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单。从第二年1月起,考核优秀人员的月绩效奖增发100元,考核良好人员增发50元,其余人员不予增发月绩效奖。2、年终绩效奖的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按事业在编人员标准发放;年度考核良好的人员,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按事业在编人员标准的60%发放;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按区财政规定标准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3、连续两年考核获评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优先考虑推荐为镇股级(副股级)后备人选。(五)诫勉制度1、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学习3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月绩效奖;2、待岗学习期满后,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通过后,允许重新上岗,否则办理辞退手续;3、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从未获评良好以上等级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予以辞退。(六)城-管中队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城-管中队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城-管中队党支部组织实施,镇组织组配合。本试行办法从2015年7月开始试行,以前制订的有关方案同时作废。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1.后勤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女性不超过45岁,男性不超过50岁,特殊工种可适当放宽。 & & & & & & & & & &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三、聘用程序: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三)、派遣人员的辞聘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一、后勤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二、各工种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及工资标准见附表。三、经营实体员工的工资由本部门另行确定。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按《后勤处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季节工的使用规定1、后勤处根据服务型部门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达季节工使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工。2、经营型部门由于业务扩大可弹性使用季节工。3、需使用季节工的部门先提交报告(含使用人数、工种、时间等,但一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工,否则,一律不核发工资。4、季节工的工资标准双方商量确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培训新进后勤处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一律进行岗位前培训。培训由后勤处下属各部门负责实施。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考评与晋升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后勤处工作,每季度绩效考评一次。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作为职务晋升、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与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晋升一档,级差为50元,绩效考评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二、员工在某岗位任职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上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综合办公室部考察属实,经处务会讨论审批,可以提拔使用。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附件一、回避制度。部门负责人或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人负责的部门或班组工作,经营实体除外。二、原有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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