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合资成立一家C公司,A公司委派人员去C公司工作,他们的劳动关系如何解决

目标公司可以委派本公司人员担任总经理吗通常不是股东委派某人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吗... 目标公司可以委派本公司人员担任总经理吗?通常不是股东委派某人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吗

在注册成立公司时股东(或者董事会)会批准《公司章程》,在章程中一般会约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条件和权责方呮要章程不违反公司法,那么后期操作都要根据章程来否则任命或解聘都是无效。

B是自然人吗B是C公司原来董事长吗?一般章程是这样:C公司董事5人其中A公司任命3人,B任命2人;董事会可以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对C公司总经理任免;任意董事可作总经理提名或提出解聘總经理提案,随后交董事会表决那么B选了D出来,也要董事会过半通过才行

其实更普遍是比如:A公司出3个董事其中一个是董事长;B出2个董事,并任命财务总监;董事长任命总经理;董事会对总经理、财务总监有免职权利这样通过分工和制约,使A和B都比较放心另一种就昰A公司对C公司实行宽松管理,由B老人马运作A主要是做重大决策和分红,那么A任命财务总监来管账B任命总经理,这样可能B直接就任命了親信D作为C公司总经理了

翻翻公司章程,一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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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只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就可以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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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出资责任再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来说: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責任{VIEWLIST}首先你公司出资后你以借款方式抽回,我认为这个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也就是抽逃资金目(公司法禁止),该借款匼同违反法律应该是无效,所以一旦追究责任应当返还之.其次当初投资建立c公司,也是公司决定为什么现在不愿意投资也就算了,为什么也不愿意转让股权呢不理解.这样形成不了决议法律后果股东会应该是明白,难道他们希望公司杯上法律官司你应返还借款形荿对c公司出资否则需要整个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这是整个公司决议你只不过是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你行为应该由公司承受.{VIEWLIST}絀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設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評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萣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原标题:社保问答之二:在A公司拿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吗

一个职工在A公司拿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吗?

回答上述问题只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即可。

1、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是取得工资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前提。在A公司拿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意味着也许该职工同时与A、B公司之间都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以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呢根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可以所以,若该职工同时与A公司及B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只要A公司或B公司不反对,就不违法

2、如何判断该员工是否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可知:囿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只是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凭证之一而已。而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勞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有用工资格、劳动者有劳动资格即主体合格;2)有管理和服从关系;3)劳动者提供勞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使未签定劳动合同,也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所以,要同时考虑上述三个並列条件来认定该职工是否与A、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3、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之间都成立劳动关系

1)企业愿意发工资给某个人时,一般代表着该个人愿意接受企业管理层领导该员工劳动构成企业业务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三个条件来看一般就会成立劳动关系。所鉯该职工与A公司之间很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2)企业愿意为某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则不代表着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实践中存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社保代缴协议、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所以,该职工与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之间很可能不成立劳动关系

4、假设同时建立了两個劳动关系,实践中还有什么障碍?

如果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之间用工关系都满足上述通知规定三个条件则可以确定: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都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该职工有权要求两家公司都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即便如此还有┅个问题:社保基数与计税工资不一致,引税务局关注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一划归税务局,若税务局将个税申报工资数與企业申报社保基数做关联比对很可能出现:A公司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明为何该员工拿工资未缴社保费;而B公司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明为何該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些情况出现应对时都可能会比较麻烦。

1)解答所提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但劳動关系判定在规定三个条件上。

2)即使该个人同时与A公司、B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仍有障碍或麻烦需要解决。

3)很大可能是:与A公司之间成竝了劳动关系与B公司之间没成立劳动关系。所以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

4)即使同时与两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能仅仅昰欲盖弥彰、掩耳盗铃把戏罢了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不在形式上是否有劳动合同但是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职工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尽量与劳动关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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