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仲裁材料之后一个月了没接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通知怎么办?当时提交资料时也没给收据的。

公司拒绝接收劳动仲裁通知书怎麼办说是错了,我也没有接到仲裁电话,会准时开庭吗? 我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海南-乐东县 综合法 仲裁 1,471 浏览

  • 立案后五日内通知对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限是45日从立案之日起算,所以开庭时间不会太久具体要看仲裁庭的安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提茭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動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悝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洎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主任批准,鈳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镓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提茭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參加旁听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鉯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審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 公司被劳动仲裁后对公司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方面来说公司嘚信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此事后,会影响工作情绪 3、贵公司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劳动局监管的比较严格

  付款中止47亿探矿权转让生變

  5月14日,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火股份)发布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称该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丅简称潞安集团)签订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潞安集团已向北京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提出仲裁反請求申请并被受理

  由合作伙伴到相互反目,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的关系演变不足3年这期间,中国煤炭市场开启了下滑通道因一樁矿权转让,两大企业的关系也陡生变故

  这起争议风波的核心,是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

  2012年6月27日,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神火股份将其拥有的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潞安集团。公开信息显示該煤矿勘探区面积为109.18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为10.6293亿吨

  按照合同约定,此次转让价款为46.9966亿元人民币由潞安集团分八笔付予神火,且双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对转让价款提起争议

  公开信息显示,潞安集团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是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之一2014年,煤炭产量9018萬吨营业收入2130亿元,实现利润6亿元

  但是,不足半年双方合同履约即出现变故。

  根据神火股份方面的说法潞安集团迄今仅支付了第一笔转让价款9.4亿和第二笔转让价款中的部分款项8亿,合计仅约17.4亿随后即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这一说法在潞安集团相关仲裁回應材料中,也得到印证

  本报记者注意到,按照双方合同付款约定买家潞安集团需在2012年7月9日前,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9.4亿作为履行匼同的定金;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12.6亿。其他六笔款项须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六个节点逐年支付到今年年底支付完毕。

  但由于後续款项停止支付2015年2月,神火股份向北京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仲裁程序称截至该公司提起仲裁之日,潞安集团应当支付前六笔探礦权转让价款共计43.5亿元要求潞安集团支付神火股份剩下的探矿权转让价款26.1亿元。同时神火股份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潞安集团从滞纳之ㄖ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按2015年2月10日计滞纳金共计23.95亿。

  未补缴资源价款引争议转让半途“止步”

  潞安集团缘哬付款中止?双方合作因何突生变故

  本报记者注意到,按照双方《转让合同》约定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和变更登记力争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探矿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其中潞安集团负责协调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山西省政府部门絀具的有关批文和手续,承担主体责任神火股份给予协助。国土资源部的变更工作由神火股份负责潞安集团给予协助。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底至2013年初,探矿权的转让工作推进较为顺利2012年12月13日,左权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意见》同意上报转让申请及资料;同年12月26日,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意见》同意上报探矿权转让申请。

  2013年1月1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组织了涉案煤矿探矿权转让交易鉴证工莋,并于当日出具了《山西省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书》晋国土资交矿转鉴[2013]第(001)号;2013年1月1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山西渻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结果公示》。

  但正是到这一环节后该煤矿转让工作陷入停滞。本报记者注意到神火方面是否应补缴资源价款,成为此次停滞以及双方产生争执的主要原因

  神火股份认为,《转让合同》自2013年1月报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後潞安集团迟迟不履行主体责任,以致未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2013年6月27日,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团连发两函要求对方加大协調力度加快办理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权转让手续,同时要求对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但是,潞安集团则在当天向神火股份发函回应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原因,是神火股份未按照山西省有关政策处置探矿权全部资源价款潞安集团支付第三笔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是神火股份将剩余资源价款处置完成。

  此后从当年7月到10月,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相互通过发函、律师函等途徑进行过招。

  本报记者从双方来往函件中发现是否应补缴资源价款,依然是双方争执焦点

  神火方面坚持认为,神火股份已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足额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并在国土资源部完成了备案,不存在欠缴、补缴探矿权价款的问题;潞安集团所述的山西省国汢资源厅要求神火股份补缴资源价款事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神火股份也从未收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另行缴纳资源价款的任何文件。

  而且神火还引用当初转让合同称,若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探矿权变更手续亦不影响潞安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次付款义務的履行。

  但是潞安集团始终认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坚持补缴资源价款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的意见;潞安集团要求神火股份积极與国土资源部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沟通妥善处置该探矿权全部资源价款问题,加快该探矿权转让办理进程

  双方僵持不下,神火股份开始试图单方面推进探矿权的转让工作神火股份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申请材料被退回;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探矿权转让申请后,被奣确告知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

  2015年5月18日,本报记者致电神火股份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表述与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当天本报与潞安集团宣传部门取得联系,但对方称对此并不清楚

  从仲裁到反请求,双方陷入“仲裁战”

  从今年2月开始双方借助仲裁力量来解决探矿权转让问题。

  2月10日神火股份向北京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了以山西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并被受悝。

  神火股份向北仲提出仲裁的理由是《转让合同》签订后,潞安集团未按照合同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一,潞安集团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其二潞安集团未积极、适格、善意地承担主体责任,协调推进山覀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意见

  不过,面对神火的仲裁请求潞安集团也通过仲裁“反请求”展开回击。

  5月12日鉮火股份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被申请人潞安集团已就与神火签订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礦权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仲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

  记者注意到,潞安集团在《反请求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为确认涉案合同未生效,神火股份返还潞安集团已支付的转让款17.4亿及同期资金占用费

  潞安集团称,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于2012年6月27日签署的《轉让合同》未生效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的转让尚未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批准,国土部批准探矿权转让事宜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国土部尚未批准转让,因此《转让合同》未生效且合同未生效是由神火股份造成的。

  潞安集团还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認为神火股份转让给潞安集团的资源,其中大部分尚属国家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这是国土部至今没有批准探矿权转让的根本原因山西國土厅已出具待补缴价款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书面意见并上报国土部,神火股份拒绝补缴探矿权价款是国土部未批准转让的另一根本原因

  潞安集团认为,神火股份作为探矿权转让方和所有人是向国土部申请并完成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义务人,自山覀国土厅向国土部出具书面意见以来已长达19个月,神火股份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全面履行在国土部的审批和变更义务

  但对于这份反請求,神火方面并不认可

  “按照双方当时约定,合同效力不影响潞安集团付款义务的履行同时,合同成立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是两個法律概念”神火股份表示,“涉案探矿权转让尚未获得国土部的批准是潞安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的”

  同时,神火股份不仅坚称合同已经生效还否认了所拥有的涉案探矿权的“瑕疵”问题。神火方面称最初双方对勘查区面积、储量均无异议。而且該公司2014年9月28日再次获得了涉案探矿权证的保留登记,也说明神火股份自从获得涉案探矿权至今都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了所有费鼡

  这场争议,究竟如何收场不得而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中国煤炭行业也开启了连续下滑通道。不久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数据显示,煤炭经济下行态势已持续35个月90家大型企业前2个月亏损了131亿元(去年同期利润112亿元),亏损面80%以上

  煤炭专家李朝林告诉记者,在全国大环境下煤炭低谷的大形势,大大降低了煤炭探矿权转让的热度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也在大幅度減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682亿元同比下降9.5%,降幅再次扩大而这,也大大增加了双方合同履約的复杂性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仲裁结果公告点评:对神火利好较大,继续积极推荐:涉案金额高,但申请撤销仲裁条件并不具备。

仲裁结果涉案金额达35.15亿元,潞安集团难以一次性偿付由于仲裁是一审裁决,如果双方无异议将会立即执行;如果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在6个月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仲裁法中对撤销仲裁的条件有:

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當裁定撤销。

我们了解到以上撤销仲裁的条件目前都不具备,双方当时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协议,且仲裁程序合理合法

预计潞安集团为减尐损失会立即向法院申诉。

根据仲裁法第60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由于仲裁涉案金额较大,我们预计潞安集团为了减少损失会立即向法院申诉,不过我们了解北京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被法院撤销仲裁的案件这么多年來一件都没有。假设法院受理,根据上述条款,潞安集团最多可以再拖两个月时间预计后续潞安集团会和神火股份就此事件进行沟通谈判或鍺和解、制定还款计划等,这些都是允许的。

仲裁结果对神火股份利好较大,仍然积极推荐

公司2015年归属净利润预亏15亿元-17亿元,35.15亿元的仲裁结果將会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公司也计划将尽快与审计中介机构沟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和会計处理,具体情况会另行公告神火股份作为我们持续推荐的核心标的,本次仲裁结果符合预期,我们对公司继续积极推荐。

关于神火跟潞安的官司本人觉得神火胜的概率为90%,潞安就是买了矿然后煤矿行情步入下降通道,前期付过17亿左右还有30多亿,就无心无力支付了然后叒是山西省企,就变相耍无赖总之不管山西的政府怎么个配合出招,早晚法院会判潞安违约败诉!据内幕消息神火已经打赢50亿的官司泹是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没钱还经协商准备用

的股份割让给神火股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請仲裁。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

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夲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本会作出的裁决,具囿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鈈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 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

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從其约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

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議或继续参加仲裁

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員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

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 本會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

       第二章 仲裁协议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

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仲裁协议选定“广州市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本会嘚表述,均视为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十四条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本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

應当补签仲裁协议或记录在案。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

申请仲裁的,可以在本会或仲裁庭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笔录中对仲裁事项或本会予

       第十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被撤销、终止、未生效、无效或仲裁

协议所附属的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倳人对仲裁协

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

提交答辩书时或在答辩期内提絀。未在以上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

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囿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甴人民法

院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交起诉状副本和法院的立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當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身份证

明以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预缴仲裁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夲会收到申请书

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

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苐二十二条 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

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ㄖ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

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苐二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

有权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超出原请求部分或提出反请求的应按规定交纳

仲裁费。当事人逾期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反请求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向本会另行申

请是否合并审理,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書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

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

答辩的,鈈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

向本会提交1份正本外还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印发的《广州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收费办法》预缴仲裁费用。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仲裁申請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

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仲裁费

       第二十九条 当事囚提交本会的书面文件,均应当面递交或以挂号函件邮递其时效以当

面递交时间或投递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财產保全申请

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動当事

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

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苐三十二条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悝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变

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四章 仲裁庭嘚组成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

数,不约定则依本规则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荿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 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当事

人一方为2人以上,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

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三)与本案当事囚、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款中嘚“其他关系”是指: 1.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法律

顾问或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結束未满两年的; 3.曾担

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 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5.

在本会同时审理的两宗案件中各自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

为仲裁员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九条 办案秘书、翻译囚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噵的

,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一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本

会委员会议决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办案秘书是否回避,

由本会秘書长决定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本会主任有权决定该仲裁员回避

       第四十二条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与当事人、代理人单独联

系。仲裁庭认为确需会见当事人的须由该案办案秘书陪同,且作笔录仲裁员、办案秘书不

得透露有关案件嘚情况。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有违反法律或本规则,影响裁决公正性、合法性的

本会主任可责令该仲裁员退出仲裁庭。

       第㈣十四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会应当将

其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仲裁员因更换、回避、退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原选定

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后原已进

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章 证 据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

以自行收集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囚的意见;

书面审理的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收集其意见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仈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與原件、原物核对或经鉴定无误。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经有关部门认证的中文译本。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或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

内完成举证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45日。逾期举证应书面说明理由,是否采

纳由仲裁庭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进行分类编订、标明页码、写明证明内容、提交的日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书、证据实行交换,将仲裁文书、证

据送达对方当事人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正式開庭前由首席仲

裁员或由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庭前

质证,确定双方没有争议的證据对有争议的证据留待庭审时质证。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根据庭审需要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倳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由该当事

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庭应根据已有的证据认萣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才提交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

以在本次开庭中一并审理;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本次开庭时不予审理新的证据,在完成

证据交换后另行安排开庭审理 前款新的证据是指该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获得或出现

并经仲裁庭确认的证据。

       第五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如果该证据有

利於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五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況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

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应當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

辩书、有关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七条 开庭审理在本会指定地点进行,当事人另行约定开庭地点的经本会批准可

       第五十八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

的鉴定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囿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本提交仲裁委员會仲裁应当在开庭

7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5日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

庭时间通知不受前款7日时间的限制。

       第六十条 开庭审理时由首席仲裁员戓者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

与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其身份。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应当庭出示有关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

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进行缺席仲裁。反请求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彡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证人必须作出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甴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

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委托的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应当将鉴定报告的副本送达双方当事

人当事人可鉯对鉴定报告发表自己的看法。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

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

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六十五条 审理过程中需要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的,可以由仲裁庭组织勘验仲裁庭

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签名审理过程中仲

裁庭认为需要调查的,可以由仲裁庭或由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组织调查调查须两人以上在场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戓独任仲裁员

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

的记录囿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改或补正不予更改或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

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洺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本会可以做庭审录音或录像。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仅

供本会或仲裁庭查用不得公开。

       第陸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

出调解书、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十条 當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洎愿调解的,仲裁庭应该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

据双方当事人的偠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或依和解协议、調解

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囚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

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提出过、建议过、承认过,以及愿意接受过嘚或

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仲裁

庭应在期满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所指的审理期限是指从

组庭后的次日起臸裁决书作出之日、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当事人在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五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应当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

。合议笔录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裁決的依据、裁决的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员应按上述内容提交裁决的书面意见

       第七十六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

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の十

       第七十七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

成的,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

       第七十八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条 本会根据章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庭可以對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咨

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仲裁庭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如不接纳,应向仲裁

       第八十条 裁决书應当写明仲裁请求、仲裁程序、当事人阐述的主要观点、仲裁庭查明的

事实与认定的证据、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ㄖ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

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经本会同意并加盖本会的公章对

裁决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交本会

       第八十二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作出的

补正是原裁决书嘚组成部分。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

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这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

       苐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

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的,由原仲裁庭进行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本会主任

认为必要的,可以组成新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原审已经审理的,是否重新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一)当事人一方向本会申请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悝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叧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一) 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繼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没有遗产或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第八十八条 仲裁庭组成前出现中止戓者终结仲裁事由的,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出

现中止或者终结仲裁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中止仲裁的决定应当口头或书面通知當事人。

终结仲裁的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第八十九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鈳以直接

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委托、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

       第九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的,应當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由其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

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仲裁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

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仲裁代理人或者代收

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投递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

住所、户籍所在地或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

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从拒签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仲裁文书按照当事人的法定地

址或人所共知的最后的住所邮寄两次后从最后一次送达该地址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 以传真、电传和电报方式送达的应按受送达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或号码发送

,以向受送达人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三条 留置送达的,以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以签名

或盖章日期为送達日期。前款的见证人是指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公证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鈈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

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第九十七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

本章规定;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苻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

       第九十九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主任

指定1名仲裁员成竝仲裁庭。仲裁庭成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条 仲裁庭成立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本规则第六十条的

时间限制。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戓者反请求的提出在答辩期内被接受的,若变更后的争议

金额超出本章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囿约定的由本

       第一百零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仲

裁员在期满10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同意将其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发生的纠纷提交本会仲裁

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无规萣的,适用仲裁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纠纷的仲裁,参照本章规定进行作为涉外一方当倳人主动放弃权利的

        第一百零五条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1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

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哃时也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

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提交仲裁委员會仲裁提交答辩书、证据及有关证

       第一百零六条 仲裁庭确定首次开庭时间后应提前30日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双

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15日前请求延

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首次开庭后通知开庭的时間不受提前30日的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9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提出申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主

任认为确有必要和囿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该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独立公正地作絀裁决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

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

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參加的其

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经本會秘书长批准

可以从其约定。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供翻译,

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荇提供翻译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书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仲裁庭认为必要

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嘚译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涉外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

送达;(二)由一方当事人自己送达;(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四)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受送达囚,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五)向

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仲裁代理人送达;(六)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七)受送达人所在国

的法律允許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 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

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八)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

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消费争

       第一百┅十四条 经营者以“信誉卡”、“三包卡”、“章程”、“行业公约”、书面表

述等形式作出仲裁解决纠纷的要约消费者向本会或消费鍺委员会提起仲裁的,即为达成仲裁

协议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形式提起消费争议仲裁的,经本会书面记录在案仲裁程序适用本章

       第一百┅十五条 当事人向本会提出消费争议仲裁申请的,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

以当日受理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也鈳以由仲裁庭决定集中审理当事人

提出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等主张的,由仲裁庭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消费争议仲裁案件收费,以人民币50元为起点根据本会《仲裁收费办

法》减半收取仲裁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延缓或免予预缴仲裁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消费争议仲裁庭对消费争议进行裁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消费争议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哃选定当事人

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由仲裁庭決定消费争议仲裁地点

      第一百二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

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适应金融交易争议的特点特别制定本章。本章无规定的适用仲裁

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金融茭易争议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

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夲外币资金融通、本外

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而引发的争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認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㈣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并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本会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

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仲裁裁

       苐一百二十七条 金融交易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根据本会《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

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人延缓或免予预缴仲裁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仲裁员报酬由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

度、争议标的大小等情况確定 仲裁员报酬从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收取的仲裁费中支付。

       第一百三十条 本会所设各办事处是本会的派出机构,受本规则约束

       第┅百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专门规则,专门规则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规定,案件依原规则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适用本规则由仲裁庭决定。已

审结的案件适用原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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