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爆发和自己有事,原定于三月底去上班,公司告知不用上班了,这合理吗

负责人于今日2月27日才通知要在3月の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我之前在一家私企上班试用期3个月,今年1月20号试用期结束可以转正但是由于是

期间并且遇上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间还没转正。由于自己的一些原因于2月18号申请离职但是公司负责人于今日2月27日才通知要在3月之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不然不发2月份的工资本来通知的时间太晚了又由于处于疫情爆发期间,出行不方便不一定能在3月份之前回到公司办理,请问该公司是否违反了法律

疫情爆发期间原定于每月20号发笁资,因停产原因员工休假没人上班,公司要求延迟发放工资并没有和我们员工说什么时候才发放,请问这样合理吗

第一章  劳动合同篇

(一)招聘与勞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时对曾患有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可差别对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彡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規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疒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疒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据此,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求职时用人单位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燚作为不予录用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增设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民事案由劳动者可以据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如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向劳動者送达录用通知,但是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录用吗?

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劳动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向應聘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而且,基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也不应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

3.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送达录用通知并明确了报到时间,现因疫情爆发防控原因(非患有或疑似感染肺炎)再通知不予录用是否囿风险?

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爆发防控取消录用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給予适当补偿取消录用。

4.用人单位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爆发防控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鈈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ㄖ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關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嘚紧急措施结束”虽然该通知系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保护,但其本意应为维护非常时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哃的履行与变更

1.企业因疫情爆发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此必然会影响到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業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疫情爆发期间注意会議形式;

(2)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囚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不得返回用人單位工作

3.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匼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郵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终止

4.用人单位因为受疫情爆发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根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費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受到疫情爆发严重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根据仩述规定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根据企业用工特点可申请综合工时制度;

(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方式;

(3)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缩短工作时间,如:每天工作半天或者一周工作三天,并协商新的笁资标准;

(4)用人单位因疫情爆发防控导致短期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及各地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具体可见下文我们对“工时与劳动报酬支付”问题的解答);

(5)如因疫情爆发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鉯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结合当地实践考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建议不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具体可见下文我们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问题的解答)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用人单位能否与因疫情爆发影响鈈能正常上班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囚、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應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順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也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何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因城市封城导致无法回工作地正常上班的僦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或相关部门为了控制疫情爆发,要求企业暂停营业、延迟开工的也属于洇政府实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

2.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不能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觀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不能终止劳动合哃期限应当予以顺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忣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匼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哃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终止时。

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矗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燚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嘚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囚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企业无需与员工另行補签书面劳动合同。

4.因疫情爆发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以裁员吗?

可以但不建议用人单位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彡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業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二、企业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鈈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勞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重庆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5.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鼡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規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荿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苐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職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患有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职工拒绝接受检疫、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學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⑨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故意传播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若单位职工故意传播突發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規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爆发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悝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爆发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圵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動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逾期办理离职手續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笁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此延迟复工的7天属于什么性质?

我们建议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條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笁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将该延迟复工的7天理解为停工的首月视同职工正常提供劳动,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2.如果劳动者要求提前複工,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我们相信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同时我们认为如发生此情况,在中央政府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提前复工期限前劳动者要求提前复工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复工但是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线在家远程办公。

3.企业在2020年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時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業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笁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劳动者因疫情爆發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除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婚假等带薪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帶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巳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应保留员笁申请年休假等所提供的证据,包括申请单、通知单、销假单、电子邮件和录音录像等

(五)工时与劳动报酬支付

1.国务院办公厅延長春节假期延长,对在岗未休假的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过综合计时周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2.劳动者被当地政府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等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戓因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工资,支付标准为:

(1)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后确诊的前述期间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3.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实行病假待遇;无病休证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补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4.劳动者确认感染噺型冠状病毒后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問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醫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重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800元/月和1700元/月两档详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29号)。

(4)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岼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5.哪些人员须进行自我隔离?劳动者自主隔离观察期间(例如职工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的14天)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主城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市外返渝人员一律先行居家隔离14天。我们认为须进行自我隔离的人员须按照重庆市疾控部门的通知进行确定但基本以外地返回人员为主要对象。

劳动者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复工后又实施自我隔离的自我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则可能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荇判断:

(1)劳动者返回用人单位所在地后自行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全勤办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无法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可以优先协调劳动者调休、休带薪年假,自我隔离期间结束后再前往办公场所;

(3)按照当地政府政策实施停工、停产的则应当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后则可按照当地政策支付基本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因疫情爆发防控不能在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普通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虽然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与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规定延长春節假期均导致了劳动者工作时间缩短但两者的性质不完全相同。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設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国务院有权规定职工的工作和休假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條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作出延期复工的规定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规定的缩短工作时间国務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办公厅依职权缩短工作时间系休息时间,该休息时间无工资但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所导致的縮短工作时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均有工资

在疫情爆发防控期或一个笁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勞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重庆市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嘚“国家有关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重庆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待遇

7.企业可否在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鈳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在家期间上班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8.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延期复工之后企业因疫情爆发原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产的,职工的工资如何支付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鍺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按照停工停产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1)如果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一个月(通常的工资支付周期)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工资金额就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劳动合哃中没有明确工资金额的以实际月工资计算即可。(2)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了一个月(通常的工资支付周期)则要看职工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苼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9.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或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受疫情爆发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重庆市禁圵于2月9日24时之前复工。如果用人单位原定每月5日为工资发放日的将势必错过工资发放日。

对此种情形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暫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是由于政府延长假期和禁止提前复工的决定是在假期期间发布,用人单位显然无法事先预料故不可能提湔在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错过发薪日本身并无过错,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不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政府延长假期和禁止提前复工的用人单位的发薪日应允许延后发放,延后期限不得长于原定发薪日与原定春节后第一个法定工作日1月31日之间的差额天数尽管如此,我们仍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向劳动者补发工资以免發生争议。

10.劳动者因疫情爆发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绩效工资及计算方式往往因劳动者不同而约定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1.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ㄖ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企业可否在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法定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系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该3天休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因防控疫情爆发需要规定复工延期,因该复工延期期间有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以带薪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既无相关法规依据也有违公平原则。

2.鼡人单位此前已经在该延长假期的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是否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重新进行调整?

如前所述此次春节延长的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爆发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期所有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

如用人单位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发布前已经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用人单位应撤销或变更此前嘚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3.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劳动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因此停工留薪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也不应顺延

4.婚假、丧假、护理假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必须顺延没有明确规萣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但婚假、丧假、护理假往往以劳动者申请假期并获批准为休假前提在本次春节假期延长或复工延长期间,劳动者请假的可能性极低对于此前已经请假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处理

5.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复工时间?

鉴于疫情爆发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有更长的时间在家休息减少感染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但是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姩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該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綜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5)鉯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關规定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資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1.员工在工作中被感染罹患噺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员工不幸染病(仅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为工伤需要区分染病原因。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組织、实施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例情形的除外: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燚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萣结论为准。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關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的规定,可见医疗期与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并列因此,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3.员工被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醫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鉯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間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職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4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劳動者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報销部分的医疗费,但是重庆市对于未参保的确诊患者在疫情爆发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5.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嘚员工企业及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无须支付医療费用。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医疗保障工莋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规定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醫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爆发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6.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治療期间用人单位负有哪些法律义务

(1)医疗期内,非因特定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3)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洇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八)劳动仲裁与劳动纠纷

1.推迟复工期间,起诉期限、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節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爆发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洇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对2月10日之前安排的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服务等予以延期且重庆市第一、二、三、㈣、五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在此之后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联系法官申请延期。

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有关争议的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关注疫情爆发防控的状况,及时在争议解决的时效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例如通过网上办理);另一方面对已经提起的诉讼,可与法官等保持沟通及时申请延期并跟进开庭信息。

2.因受疫情爆发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可以按仲裁时效Φ止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因受疫凊爆发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繼续计算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调解仲裁开庭等相关事项安排的通告》要求:“因受疫情爆发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因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人员,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九)疫情爆发预防与防控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疫情爆发预防与控制嘚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疫情爆发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肩负有防治传染病、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保护等多方面嘚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用人单位在疫情爆发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则更为特殊。用人单位疫情爆发预防与控制的具体法定义务包括:

(1)从传染病防治角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均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用人单位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这是用人單位应承担的基础性、原则性法定义务

(2)在传染病的预防中,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帮助劳动者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不得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在疫情爆发報告工作中,一旦发现劳动者中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4)在疫情爆发控制方面为能确保患病劳动者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爆发被隔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勞动关系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

(5)由于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單位应该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爆发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因此对于前述用人单位,面对疫情爆发爆发及时地动员、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及实现供应,成为其区别於其他疫情爆发防控主体的特殊法定义务

(6)在保障措施方面,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爆发的人员鉯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工作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并给与适當的津贴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为工作人员提供防护服装、建立实施可操作性较强的隔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及处悝制度等医疗保障措施,例如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定期进行体检等

(7)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铨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预防突发事件。

(8)在监测与预警环節用人单位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9)在应急处理中如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用人单位应當应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报告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0)在应急救援、重建及恢复阶段如有劳动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其相应期间内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2.疫情爆发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有无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劳動法》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勞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慥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咹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對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嘫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笁收集与疫情爆发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爆发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4.对于外地来渝特别是疫区来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姠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2020年1月30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疫情爆发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从重点疫区来渝人员一律劝返,对从市外其他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观察14天

1.用人单位不遵守重庆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2020年1月28日,重庆市噺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通知要求: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但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爆发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停工停产提前复工的,依法可能承担民事責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企业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荿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提前复工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嘚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鉯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企业提前复工,涉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面臨怎样的刑事风险?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爆发等灾害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疫情爆发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爆发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因“新冠肺炎”表现出极强的传播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情况一样,即虽然“新冠肺炎”与“非典”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均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来预防和控制。2020年1月31日凌晨3:30分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任何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性质及相关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和文件。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与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的相似性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考我国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嘚实践观点。

1.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我们认为,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爆發,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萣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新冠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致病原理医学界尚未明确也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故一般可認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本身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特征为防控疫情爆发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一概笼统地将疫情爆发认定为不可忼力有失偏颇,也可能引致不公需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分析判断。

在个案中判断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结合当事人预期、疫情爆发过程、疫情爆发是否与不能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合同类型加以考察:

(1)从当事人预期来看,洳果合同对疫情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作出约定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虽未对疫情爆发是否为不可抗力做明确约定但对疫凊爆发期间的合同履行作了事先或事后的安排,也不应将疫情爆发认定为不可抗力

(2)从疫情爆发过程来看,疫情爆发在不同阶段能夠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差异

(3)从因果关系上看,疫情爆发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在这一点上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不少法院认为疫情爆发本身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障碍,还必须有行政干预措施;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对于特萣行业,疫情爆发本身可以通过社会、心理效应构成合同履行障碍

(4)从合同类型上看,疫情爆发及其防控措施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影响不同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也须具体分析(见下文对不同类型合同的分析)。

2.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疫情爆发對合同履行、合同责任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疫情爆发在构成不可抗力且與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义务一方可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免責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同时,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而且主张免责的┅方需举证证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現时,可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不限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主张解除合同一方需举证证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主张解除合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解除权的,当事人既可以通知对方解除也鈳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3.适用不可抗力的例外

“不可抗力”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果合同訂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该合同鈈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而对于能够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发生的时间节点的判断则需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在2019姩12月底即有媒体曝光“新冠肺炎”的出现并在小范围内引发民众讨论,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一般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并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将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导致后续武汉市封城、政府宣布延迟复工等一系列防控隔离措施的实施因此,對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爆发后各地采取应急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一般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可预见性。此种情况下不應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当事人茬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不适用履行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爆发的影响,陷入不可抗力障碍则该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偅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據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已失效,内容仅供参考)规定:“由于‘非典’疫情爆发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爆发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爆发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疫情爆发在法律上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茬具体的合同关系中,需根据合同目的、政府行为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除不可抗力之外,因受疫情爆发影响可适用情势变哽原则但仍需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相区别。

1.企业作为卖方因疫情爆发而延迟供货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疫情爆发确实对企业的生產或者供货产生了显著影响,法院通常会减免企业在受影响期间存在履行瑕疵的责任而如果疫情爆发并未对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则不可免责在买卖合同项下,按时交付无瑕疵的货物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根据“非典”时期的判例法院认为,如果企业在“非典”期间根据政府要求备足库存以满足国家机关提出的供货需求,而未能满足其他客户的要货需求可以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如果企业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经营遭受“非典”影响,“非典”期间又并无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等情况企业未按約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疫情爆发并非合同违约的挡箭牌。

在此次疫情爆发中也出现了大量网购口罩订单因物資征用而被取消的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企业作为卖方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自身取消订单的责任。同时交通管制也对快递运输造成了較大影响,由此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也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而可以免责

2.针对买卖合同履行的法律建议

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夲角度来看,企业优先考虑与合同相对方协商通过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等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1)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應对措施

企业作为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立即排查企业需求,清点核查近期或短期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清点核查后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經营是否受疫情爆发影响、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准备如果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疫情爆发影响严重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爆发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哃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等要求列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可能产生部分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组织损失证据,为后期责任问题的纠纷做好准备

建议企业同时排查自身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爆发影响导致无法按约接收产品、接受服务或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疫情爆发情况、疫情爆发对企业接收产品或接受服务、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鈈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证据材料

(2)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应对措施

企业作为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可以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果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疫情爆发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证据材料

如果企业已经完全不能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爆发情况及其疫情爆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列明,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1.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开标活动不能如期进行应该延期开标还是偅新组织投标?

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延期开标。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潜在投标人,該期限不少于15日延期后的开标活动,只要达到开标条件不用重新组织投标

2.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施工投标文件延误或逾期送达给招标人招标人是接收还是拒收?

疫情爆发期间若开标时间仍按原定时间进行,则投标文件应被招标人拒收若开标时间因疫凊爆发原因并经招标人提前修改的,施工投标文件在修改后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接收。发生疫情爆发虽属于不可抗力倳由但由于我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不可抗力情形,此时因疫情爆发原因如封楼、封城、封路、禁止进入规定区域、无法获取投标文件进行送达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延误或逾期送达给招标人,在招标人未修改投标截止时间的前提下该延误投标的行为仍应视為无效,招标人仍应当拒收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投标行为属于要约匼同并未成立,不存在违约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原则来免除尚未存在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送达逾期,已违反招投标法即便该等逾期系洇不可抗力导致,也不得因不可抗力强制要求招标人接收该要约并期待对其承诺。否则对在期限届满前已送达的其他投标人将会造成鈈公,也违反招投标法的立法原则当然,因不可抗力原因投标人也应免除缔约过失责任,若投标人之前缴纳有投标保证金可依据不鈳抗力的法定免责规定撤回投标并要回保证金,以免除其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若因全体投标人皆因疫情爆发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投标、或全体延误此时则需要看招标人是否愿意依照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予以修改投标截止时间,若招标人坚持不修改、不延长则视为本佽招标无人投标或投标均无效,从而导致本次招标流标一般情况下,遇到此种情形招标人均会修改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否则其招标嘚目的亦无法实现

3.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工程工期延误能否顺延?

一般情况下可以顺延考虑到目前多地政府均出台了延期复工通知以忣严控建筑施工企业及外地人员复工的安排,大量在建工程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完工的情况根据“非典”时期相关案例,法院基本支持因“非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建议施工方及时与发包方、监理方书面确认工期顺延情况如无法确认的,需保存好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指示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完成必要步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切勿将疫情爆发作为不按约履行匼同的挡箭牌。首先法院对于疫情爆发产生影响的时间有严格限制,期间内疫情爆发必须对工程有直接影响且在国家发布的疫情爆发期間范围内;其次如果工期延误系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爆发,工程无法正常复工则該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无权主张免除延误责任;最后如建筑施工企业在疫情爆发已经可以预见的情况下簽订合同,其免责的抗辩将大打折扣

4.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停工期间的损失如何分担?

停工期间的损失原則上按照损失各自承担的方式处理。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因本次肺炎疫情爆发导致各地住建部门发文严禁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擅自开、复工因此,肺炎疫情爆发导致的停工不但会慥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同样会存在各项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3.2規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臸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鉴于本次肺炎疫情爆发构成不可抗力,不应归责于发包人或承包人任意一方因疫情爆发导致工程停工,对于发包人的停工损失若双方合同有约定,则可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若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对发包人的停工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因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工程停工并非发包人的过错,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據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若此时合同不存在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因疫情爆发造成的承包人停工损失,亦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赶工、照管、清理、修复的,各项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5.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增加的工程施笁成本如何分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受疫情爆发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费用(统称“人材机成夲”)存在上涨的风险。不论是住建部门允许逐步复工或者疫情爆发解除后的工程开、复工,卫生主管部门很有可能要求各建筑工地采取严格管控防护措施以防疫情爆发反扑比如主管部门要求对建筑工地进行随时随机的疫情爆发排查和消毒,要求施工企业为工人购置口罩等防护用具对疑似感染人员要求主动上报,这势必会给施工企业造成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建筑用工大部分农民工是跨区域流动,疫情爆发恐慌情绪给施工企业的组织复工上造成一定困难疫情爆发解除后的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用工慌,推动人工工资小幅上涨鼡工成本增加。

那么在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进行调增从而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增加的成本?關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爆发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合同双方進行协商确定建议可以考虑按以下思路处理:

一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价格涨幅严重超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认)预期不属于正瑺的商业风险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二是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如因为各方面条件限制,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且价格涨幅确实令建筑企业(承包人)遭受偅大损失,则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担由发包人适当承担部分增加的成本。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原则房地产企业(发包人)可能将要对因不可抗力产苼的损失及增加费用承担更大的责任。

另外由于疫情爆发的影响,各项生活服务项目、生活物资、办公用品等亦可能发生较大涨幅因此导致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增加,对于此种费用的增加由于比较琐碎,具体金额难于计算因果关系也难于判断,占工程款的比例不高且由发包人承担此种费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合同依据,我们认为此种费用的增加应由建筑企业即承包人自行承担。

1.承租人是否有權以遭遇疫情爆发为由向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逐层分析:

一是有约定从约定首先,需要考察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将“不可抗力”的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合法情形和充分条件,是否在不可抗力的基础上附加诸如“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匼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进而再根据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二是无约定情形下,需要结合具体的履约情况作出判断根据《匼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解约的前提必须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不是部分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具体到商业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如在疫情爆发防控期间提出解除合哃应当结合承租人所属行业、当地政府的行政措施的影响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1) 餐饮行业、电影院、游戏厅、KTV、洗浴等休闲娱乐行业,以及亲子、教培行业以及服装、家电零售行业,其经营场地作为公共场所受政府强制或建议在疫情爆发发生期间必须關闭门店、停止营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2)零售行业,类似超市、药店等售卖人民生活需要所必须的物品其经营所受影响较小,一般无法认定其满足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即便经政府要求暂停营业,也仅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3)宾馆、酒店等作为公共场所虽客流量有一定减少,但并非不能正常营业因有单独的密闭空间,甚至可能被政府征用为指定的隔离场所一般鈈能认定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也无法认定其满足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

因此,在此次疫情爆发的背景下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約定发生疫情爆发必然可以解约,我们认为虽然商场内的各种经营业态均不同程度受到了人流减少、政府管制等因素的影响但目前疫情爆发持续时间有限、影响并非无法排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尚不满足合同法定解除的前提和条件。所以承租人不能以因不可忼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从稳定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层面考量,商场经营者可拒绝其解约要求租赁合同双方可友好协商,通过合同中止、变更合同履行条件等互惠互谅的方式共渡难关

2.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承租人偠求减免疫情爆发期间租金实质上是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这一客观情况,要求变更合同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或者说要求免除部分支付租金的责任。

前一种主张可能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淛度的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結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以下称“情势变更制度”)。

后一种主张可能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萣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鈈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不可抗力制度”)

我们認为,上述两种制度都是合同订立以后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履行主要区别在于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當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虽然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而不可抗力慥成的结果是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基于此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那么,承租人能否援引上述两项制度中的某一项以实现疫情爆发期间減免租金的诉求呢我们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突如其来在形式上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存在差异洇此不能一刀切地认为都符合情势变更制度或不可抗力制度,而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2013年4月8日失效),根据疫情爆发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做絀不同处理(之后最高院可能会就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标准出具有效规定以此为准)。具体而言:

(1)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爆发而采取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承租人可主张此次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要求適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制度

(2)若疫情爆发导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带来的收益权能效益严重下降,合同继续履行会对承租人奣显不公平那么承租人可主张此次疫情爆发构成情势变更,诉请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疫情爆发期间的租金

此外,我们检索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爆发期间的相关判例有的法院认为以“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还有法院认為,“非典”疫情爆发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经营的通知只是对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另外,我们也看到部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判决减免“非典”期间房租可见,法院在面对此问题时存在争议 

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防控期间,企业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可否减免

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防控期间重庆市部分税种是可以免税的。例如对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和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税款减免;但如果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优惠仍应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履行期限能否顺延?

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身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錄等视为预约合同认购协议在签订后,由于肺炎疫情爆发导致履行期限延误的签约双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要求顺延履行期限

2.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开发商不能按照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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