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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6】

125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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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

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

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

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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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

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

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

上述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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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涉及“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的更新,

前述更新截止至2022年7月1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

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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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优

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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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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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26、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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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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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4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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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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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基金管理人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

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

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

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

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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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能创能

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代行)。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共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委员会副书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

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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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工会办事机构主任、职工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

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

析师(MD)、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

营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

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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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张锋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张锋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

周云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东方

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任东方红

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任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

2019年11月任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睿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清华大学生物学博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主办人。

刚登峰先生,2016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

员胡伟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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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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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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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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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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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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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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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

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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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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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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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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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19)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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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2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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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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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3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3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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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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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

许可【2016】1258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期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4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fund)。以下为本基

金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4日的信息披露文件:

序号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1 2021年2月9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 2021年2月9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3 2021年2月22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4 2021年3月2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平台开通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21年3月13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6 2021年3月31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7 2021年4月22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8 2021年5月31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9 2021年6月22日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变更汇款账户的公告

10 2021年7月13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21年7月1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 2021年7月21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13 2021年8月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4 2021年8月19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15 2021年8月21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6 2021年8月31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17 2021年9月10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18 2021年9月25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9 2021年9月27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 2021年10月13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港股通暂停交易而暂停开放的公告

21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降低申购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22 2021年10月27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3 2021年11月3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2021年11月19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5 2021年11月29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2021年12月2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27 2021年12月10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直销平台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8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网上直销平台暂停服务的公告

29 2021年12月28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1年底及2022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30 2021年12月29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31 2022年1月1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公告

32 2022年1月11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 2022年1月24日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二)《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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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系统、重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实施进度,推进进

卫监督发〔2010〕 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原《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呼吁要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体系。   在彭静看来,目前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体系存在现行标准适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比如大量标准制定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前,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等情况突出,缺乏协调性,去年农夫山泉"标准门

  8月28日,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市场工商所通报了市场开业以来查处的各类商品案件,主要包括冒用商标、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加工处理等。  9起典型案例直指农副产品安全  案例一:  2014年3月6日,分别在16棚a56号、17棚a61号查获销售假冒“莲花”牌味精案两

  9月26日,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传播法治理念 倡行共治共享——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在京举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会议并讲话。  滕佳材指出,根据媒体民意调查显示,新法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新法实施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

  新食品安全法将给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消费者该如何利用新法维权?经营者、维权机构、监管者该如何对号入座各思其行?各方专家又如何看待这部新法?  焦点  1如何理解标签“瑕疵  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回答了媒体提出的食品安全等目前社会一系列热议话题。   ●关于"三定"方案的进展情况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陈锐:国家卫计委"三定"方案,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李刘超、穆远华、穆好3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实施统筹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多龙治水、分段管理”变为相对统一集中。   此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初级农产品监管、进出口食品监管仍分属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质检总局。   机构改

  郭女士由于服用了从赵先生处购买的假冒蜂胶胶囊,眼睛产生不适。郭女士和一块服用过假胶囊的丈夫吴先生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郭女士和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判处商家十倍赔偿的首案。  据介绍,由于郭女士

   简陋的棚子、污水横流、满地猪血、随意摆放的工具……这是私宰生猪场的真实一角。而含有“瘦肉精”、有毒有害的私宰肉是市民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   日前,深圳福田警方联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食品稽查处开展“利剑行动”,在深圳、东莞两地连续捣毁生猪私宰窝点5个,查处长期销售私宰猪肉档口5个,缴获私宰生猪1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月26日开始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为了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这部法律草案在今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之后,进入最高立法机关二审。   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草案初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聚氰胺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在今年年初的上海“两会”上,市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麻生明递交提案建议:为防止非法添加物被当做正当添加剂进入食品,应建立或完善严格的新食品添加剂审批制度。   对此,市质监局近日明确回复:上海将在先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在全国率先实施食品生产

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我们,刚刚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70华诞!现在,我们即将迎来一年一度食品安全盛事—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以下简称CIFSQ)。在对CIFSQ组委会的采访中,组委会负责人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今年CIFSQ的口号:“政策护航、科技支撑,让食品更安全”,并介

  2011年9月8日,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在承德山庄宾馆隆重召开。本届论坛按照内容和议题分为四个专场进行演讲:行业管理专场、行业发展专场、食品安全专场和环境与法规专场。每场都安排4~6位行业专家,在同一个大的议题下,从不

   今年1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改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更首次将无实体门店这种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食品的新兴业态纳入到许可范围中来。   这意味着,今年开始,开网店卖预包装类食品必须要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行,食品销售在网络经营方面将被纳入监管并逐

  多部门协力落实《食品安全法》   “2009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作为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夏季峰会的重要议题,食品药品相关监管部门都派出了副部长级的官员参加。身为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组委会主席的成思危向参加论坛的各级监管部门发出呼吁,“希望你们能将《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作为一个

  即将过去的一年,政策为创新添能蓄势。国务院出台多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小微企业再次收到减税降负“红包”;科技创新被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为产业优化提供支撑作用,这包括新能源汽车“断奶”后的路径选择、绿色技术体系的构建、节水行动、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5G+工业互联网”的发展、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等;食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脚臭盐”,该盐存在异味,当加热或有手搓后,会散发出浓烈的臭脚味,多地职能部门已要求该品牌食盐下架。那么食盐是哪些职能部门在参与监管?又是怎样监管的呢?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

李先生买来的光明牛奶包装盒发霉   牛奶包装盒肿胀发霉是否属品质问题?厂家“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十”?近日,网友李先生向东方网反映,他购买的光明牛奶包装盒发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却引发了争议。  原文投诉:光明优+高品质牛奶包装盒发霉  牛奶包装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用非食品

  不运动不节食,又能快速减肥成功,这是很多想减肥者梦寐以求的事。有人看到了商机充分利用互联网,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起减肥药。  然而,朋友圈里的减肥药真的都靠谱吗?本期商戒将为你讲述一例朋友圈卖减肥药,把自己卖进冰冷铁窗的故事。  故事中,卖减肥药的朱丽(化名)乃一公司员工,因在微信朋友圈里卖的减肥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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