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死人兆头工人坠亡,怎么解风水问题

广西平乐发生一起车辆入水事故 7人死亡

2月2日下午,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宝沙渡口发生一起车辆入水意外事故。经初步了解,事故起因为一辆小汽车在渡口等候渡船时,因驾驶员本人操作不当,欲倒车时不慎驶入江中。驾驶员成功脱险,其余7人虽经奋力救援打捞上岸,但已无生命迹象。

安徽马鞍山马钢炼铁总厂发生事故 3死1伤1失踪

2月6日10时许,马鞍山市马钢炼铁总厂一料仓发生一起致3人死亡,1人受伤, 1人失踪事故。

安徽合肥一小区房屋内发生燃气爆燃 3人受伤

2月14日4时33分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佳苑小区一房屋内发生燃气爆燃,造 成3人受伤,均已及时送医救治,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福建漳州一货车连续冲撞行人车辆 3死9伤

2月14日13时28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路,一辆白色厢货突然加速并调整方向,撞向了前面的电动车,电动车和骑手瞬间就被撞飞出去,随后,这辆厢货继续行驶并撞向路边行人,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

云南昭通一货车翻坠深沟 1死1伤

2月14日22时许,一辆四桥货车途经彝(良)牛(街)二级公路角奎镇河湾村雷打石路段时车辆失控,随后翻滚坠落到公路下方的深沟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山西中煤平朔一煤矿发生事故 1人死亡

2月16日14时10分,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一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初步了解,1名电工在井工一矿19112工作面辅运巷300米处做完电气绝缘后,从2号移变与无轨胶轮车辆之间取摇表时,胶轮车突然发生溜车,将该电工挤住,导致腰腹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广西河池一客车追尾后翻下5米深路坡 1死6伤

2月16日晚,G75兰海高速河池南丹县芒场镇要亮隧道附近路段,一辆客车追 尾了其他车后冲出路基翻下5米深坡,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安徽合肥一居民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人受伤

2月17日7时34分,合肥市怀远路与梅冲湖路一男子在家干活时,不慎从高处 坠落下来,腿部被钢管穿透。经过消防员紧张处置,将男子顺利解救,移交给现场120前往医院进一步进行处置。经了解,受伤者是因家中拆房子维修时,施工绞架突然发生坍塌,从二楼跌落。

广西玉林市一店面失火发生爆燃 3人受伤

2月17日11时55分,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松石路一店面发生火灾。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灭火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扑救,于12时50分将明火扑灭,火灾造成3人轻微受伤。

广西南宁某自建房内发生煤气爆炸事故 2人受伤

2月18日8时50分左右,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路一自建房11楼发生煤气爆炸事 故,导致一对70多岁的夫妇受伤。

江苏扬州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事故 两名工人坠亡

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事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由于升降机的吊笼发生侧翻,两名工人从吊笼坠落,不幸身亡。

贵州贵阳一越野车高速冲向公交站 1人死亡

2月19日晚,贵阳市三桥公交车站,一女子坐在公交座椅等车时,被一辆急驶而来的越野车撞飞。据知情人介绍,女子当场死亡。

安徽蒙城一民房起火 5人死亡

2月22日6时50分许,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一民房起火,经救援明火已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陕西神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 3人死亡

2月22日9时,陕西省神木市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3名检修人员在对新建的6号兰炭炉文氏塔(停用)进行检修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

贵州沿河:一对新婚夫妇因用火盆取暖中毒身亡

2月22日,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官舟镇田家寨有2人在家中死亡,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2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的死亡特征。

据悉,当日小夫妻在本地举行婚礼,在完成迎娶仪式后,因天气寒冷回婚房后放置炭火取暖,导致事故的发生。另据当地村民描述,新娘当时已经怀孕。

广西靖西一越野车自翻落水 4人死亡

2月26日7时40分,广西自治区靖西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靖西市新靖镇一鱼塘内发现一辆越野车浸在水中。

经公安、消防、应急、120急救中心等部门现场救援,涉事车辆于当日上午10时许被打捞上岸。经核实,车内共4人,均已无生命体征。经查,本次事故系一起车辆自翻落水致车内人员死亡的意外事故。

春季,市民游玩、聚会意愿强烈,相关安全风险上升。建议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和聚集性活动,控制亲友聚会的次数、人数,在节日期间要注意劳逸结合、规律作息、平衡膳食,增强自身抵抗力,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市民前往公园景区、商业综合体、冰雪场馆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遵守安全规定,尽量避免进入人员密集区域或参与游客较多的游乐项目。身处拥挤的通道、楼梯、出入口,要留意身边人员动向,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注意脚下,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春季市民踏青、游玩活动较为频繁,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增大。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尽量避免夜间行车。出门前要注意关注天气预报和实时路况信息,合理安排行程,尽量避开不利天气及车流高峰。在高速公路行驶,要保持安全车距,遇到拥堵路况切勿随意穿插或占用应急车道。

目前,低温、大风等不利天气影响仍然存在,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思想松懈、精力不集中等“节后综合症”,设备经过一段时间停用或维修,复工后运行安全风险有所上升。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节后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作业现场监护,做好停复工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积极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素材来源: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施工人员意外坠亡引纠纷

张某夫妇将自家三层楼房

“一口价”承包给李某建设

施工到三层阁楼搭建模板

工人王某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

王某家属将李某和张某夫妇诉至法院

依法厘清过错责任定赔偿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某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

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并雇佣王某进行高空施工作业

且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带等

其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

张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之规定

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

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

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

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

与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李某承担75%过错责任

张某夫妇共同承担5%过错责任

王某自行承担20%过错责任

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判决李某赔偿损失64.9万

张某夫妇赔偿损失4.3万

村民自建房相关法律风险需注意

村民建房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相关法律风险需审慎规避

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

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应寻找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

购买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

应注意加强必要安全保障

应切实增强自我安全意识

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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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在外居住的时候,选择一个安全的住所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远方牵挂着自己的家人的负责。而外出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若是在当地有亲朋好友在时,暂时借住在都放家里也是一个选择,但若是对方也提供不了多余的地方,一名男子就选择让自己住在了工地上施工尚未完成的一间房间里。

在广东韶关的法院处理过这样的一起民间纠纷的案件,当事双方是亲属关系,在前不久还一起把酒言欢,但一场意外就将两家人的关系变得岌岌可危,最终对簿公堂,这期间发生了什么?

被告方的黄某是在广东韶关承包一项工程的包工头,事发的地点也在于承包的一项工程中。而原告方是黄某的远房亲戚,家里的经济情况不是很好,事发时他们的儿子也就在黄某的工地上打工。而提起诉讼的原因便在于原告方的儿子由于没有住处,便借住在了黄某的工地上,而意外便在这期间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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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事情发生的过程是这样的,在2020年上半年,黄某承包了一项位于韶关自建房的建设工程,帮助屋主建房子。李某并没有固定的工作,经常打零工来挣钱,事发前便一直在四处托人找工作,随后便听说了黄某承包了一项工程,于是就希望他可以给自己一个工作的机会,好挣钱养家。

碍于情面,黄某便让他来自己的工地上帮忙,而这也获得了房主郑先生的同意,随后李某便从老家来到了黄某的工地上。来到韶关的李某因囊中羞涩,租房子住对他来说还是有些难度,于是就希望黄某可以给他提供一个住处,来多省一部分钱来贴补家用。

黄某的工程已经开工一段时间了,工人的住处也都已经处理妥善,黄某的突然加入,也让他没有多余的地方可以提供出来。在了解情况后,他表示自己确实没地方留给他,但是可以找屋主商量,让他先暂住在施工的内。而随后也同意了他的要求,让他暂住在自己的自建房内,还叮嘱他要注意安全。

当时,黄某的工程只做好了房屋的框架结构,墙体的修建还没有完工,对于这样简陋的居住条件,其中的安全隐患也是可以预见的,而李某在观察后也同意住在这里。之后,李某在添置了一些简易的桌椅和床后,便搬进去,在二楼住了起来。对于李某的选择,黄某也没多说什么,让他自己留意安全,而借住期间也没有让他提供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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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的时候,李某在工地上做工,晚上他就独自留在自建房内休息,但在一天,黄某来到工地后发现了坠落在地上的李某,随后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最后还是因为李某的伤势太重,最终没能抢救过来,李某死后,黄某便通知其家属过来处理后事。

对于李某的身亡,其家属认为是由于黄某没有提供安全的住所所导致,于是便将黄某以及自建房的屋主郑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赔李某身亡后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家属认为,作为承包商和房屋的主人,两人对房屋的安全有着清楚的认知,在明知道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旧放任李某住在这里,间接导致了意外的发生,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但黄某认为,选择住在这里是黄某自愿的,当时也是在观察了解后,选择暂住在自建房内,期间没有任何人逼迫他必须住在这里。而且,事发的原因也在于其自身不注意导致意外的发生,并且在看到对方坠落后,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进行处理。所以,黄某和郑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其中的责任应该由李某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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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的责任,而且在可以辨别到暂住居所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借住在尚未完工的自建房中,其自身便需要为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的义务。对于潜在的危险能够预见,就需要在居住的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相关风险。

而且自建房的和承包商黄某在李某借住之前都提前提醒过风险的存在,黄某借住在这里,由于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是坠亡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需要为其自身坠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郑先生作为自建房的屋主,黄某作为自建房的承包商,对于李某所借住的自建房所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但依旧放任黄某住这里。由于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义务,两人对于李某的坠亡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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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家属所提出的侵权赔偿要求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和郑先生各自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分别向李某家属支付10万元的经济损失。

安全是需要每个人都应该时刻放在心上的一项重要的注意事项,应为活着才能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享受生活中的温馨和美好。安全无小事,无论是在外工作还是居住,都需要自己照顾好自己,让家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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