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侦查学考研毕业的近视眼是不是就不能考警...

侦查学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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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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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侦查破案活动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大约早在奴隶社会时期,随着社会中犯罪现象的出现,侦查破案便作为一种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应运而生了。在那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虽然人们已在侦查实践中总结出丰富的经验并留下许多至今仍颇有价值的著作,但是有关侦查破案的知识和理论并未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本世纪前期,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和一些地方警官学校曾开设有侦探学课程并出版了一些侦探学著作;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对敌斗争中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侦查破案经验;然而,当时的侦查科学并未形成系统的学科体系。因此,我国的侦查学诞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
  建国四十年来,我国侦查学的发展走过了相当曲折的路程。从新中国成立到五十年代末,是我国侦查学的创建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虽然国内还没有正式出版过一本侦查学教材,但是当时一些从事侦查实际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同志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外国在侦查学领域内的经验,已经编写出一些侦查学讲义,从而为建立我国的侦查学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从六十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是我国侦查学的停滞和倒退时期。五十年代末期,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实际上已经给我国侦查学发展的良好势头投下了阴影。六十年代初期,全国各高等学校政法院系中开设的侦查学课程被相继取消。及至“文化大革命”,公检法被“砸烂”,侦查学已不仅是停滞不前,而是受到了彻底的破坏。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侦查学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逐步恢复,侦查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也得到恢复。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和《》。这两个基本法律的公布实施为我国侦查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了给公安干部学习侦查业务提供教材,公安部原三局于1979年组织力量编写出版了《刑事侦察学》,成为国内第一本比较系统地介绍侦查学知识的专业书籍。1979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力量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作为这套教材之一的《犯罪侦查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供高等学校使用的侦查学教材。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创立了我国的侦查学体系。此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学》、公安部民警干校编写的《刑事侦察》、西南政法学院编写的《刑事侦察学讲义》以及公安大学和其他院校编写的教材也相继问世,并有数十种有关侦查学的专著和译著出版,各种专业刊物上还发表了大量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侦查学论文,群众出版社还出版了《犯罪侦查研究文辑》。所有这些科研成果充分说明我国侦查学研究已经得到较大的发展。下面将简要介绍我国侦查学在这十年中发展的主要状况。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问题
  我国高等法律院系中讲授的侦查学的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至今仍未完全统一。建国初期,侦查学处于初创时期,实际部门中培训干部的教材多使用“刑事侦察工作”的名称。五十年代中期,中国人民大学首先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犯罪对策学”课程。在一段时期内,“犯罪对策学”这个名称普遍地为其他法律院系所沿用。个别政法学院还一度使用过“司法鉴定”来作为本课程的名称。但是“犯罪对策学”的名称含义也过宽,“司法鉴定”的名称也不合适,因此,五十年代末各校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实践出发而将课程名称改为“刑事侦察”。
  1979年,公安部组织编写的教材定名为“刑事侦察学”,是纯粹以公安部门的实际工作为着眼点的。1982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为了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用语相一致,司法部和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我国第一部高校侦查学教材便改名为“犯罪侦查学”。但是目前仍有人主张使用“刑事侦察学”来作为学科的名称。不少人还就此问题在专业杂志上撰写文章、进行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侦查”与侦察”
  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侦查”还是“侦察”?对这个问题,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这些观点。
  1.“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学科的内容丰要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内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术语,所以本学科的名称乃至具体内容中均应使用“侦察”一词。
  2.“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公安工作中借用的军事术语。既然我国《》中已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那么本学科的名称乃至具体内容中均应使用“侦查”一词。
  3.“侦查”与“侦察”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可以相互代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已经使用了“侦查”一词,所以在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应保留“侦查”一词,放弃“侦察”一词。
  4.“侦查”与“侦察”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念,“侦查”是种概念,“侦察”应该包括“侦查”。“侦查”仅指《》中规定的那些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侦察”则还包括公安机关采取的各种秘密措施,因此,本学科的名称应该使用“侦察”一词。
  5.作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的侦查,应当包括侦察。公安机关使用的刑事侦察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侦察既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破案工作,也包括对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狭义的刑事侦察仅指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而这部分工作只是整个侦查工作中的一道“工序”,它和另一道“工序”――预审一起构成了公安机关的全部侦查工作。因此,“侦查”的概念要宽于狭义的刑事侦察,它不仅包括公安机关中刑事侦察部门的工作,而且包括预审部门的工作。如果考虑到许多案件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而是由检察机关管辖,那么侦查犯罪显然也应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而不应只着眼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因此,本学科名称以使用“侦查”为宜。
  “刑事”与“犯罪”
  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使用“刑事”二字还是“犯罪”二字,这也是讨论学科名称涉及的问题之一。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本学科名称中应使用“刑事”二字。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公安机关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或反革命犯罪)两大类,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着“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由于本学科的内容主要反映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实践经验,所以其名称应使用“刑事”二字,即应当称“刑事侦查,”而不应当称“犯罪侦查”。
  2.本学科名称中应使用“犯罪”二字。其主要理由如下:本学科所讲业务知识应当是所有犯罪案件侦查经验的理论概括。如果使用“刑事”二字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本学科只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有关,而和政侦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财务犯罪案件侦查无关。
  3.本学科的名称根本无须使用“刑事”或“犯罪”作限定词,仅称“侦查学”即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侦查学前冠以“犯罪”二字是可以的,但并非必须。因为汉语中的“侦查”二字只适用于犯罪案件,它既不会被人误解为“民事调查”,也不会被人误解为“军事侦察”,所以在侦查学前加上,“犯罪”或“刑事”二字实际上并没有增添新的含义。如果在名称中不使用“犯罪”或“刑事”等限定词,则既可以避免任何误解,也可以回避“犯罪”与“刑事”的争论,还可以使学科名称更为简炼。
  请不要把这些用语上的讨论看作是简单的“抠字眼”,它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法律上规定的侦查一词的理解,牵涉到为何安排高等法律院系中侦查学课程内容的问题。近十年来,人们已经从这些讨论中不断加深了对本学科的性质和内容体系的认识,从而促进了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
  二、关于学科的对象问题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种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每门学科建立的基础,也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依据。明确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侦查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十年来,在已经出版的各种侦查学教材中,多数都以一定篇幅专门阐述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国内专业刊物上也发表了不少专门讨论侦查学研究对象的论文。各种教材和论文都一致认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破案是侦查学的中心内容,但也存在一些分歧的意见。分歧的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应否包括犯罪活动规律?一种观点认为:
  一门学科研究的实践活动应同时包括实践主体的活动和实践对象的活动,因此侦查学既要研究侦查活动,也要研究犯罪活动。侦查与犯罪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不了解犯罪活动规律,侦查工作就不可能取得成功。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活动规律不应是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而应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虽然犯罪活动与侦查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研究犯罪问题并不是侦查学这门学科的任务,很多学科都要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问题,各门学科之间应当有合理的分工。
  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不研究一般的犯罪活动,但是要研究每个案件中具体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研究犯罪分子在作案手法上的表现规律和特点,因为这些规律和特点对侦查破案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应否包括犯罪预防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犯罪预防活动。预防犯罪是我国社会中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它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是我国犯罪预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犯罪预防是我国刑侦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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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2010你那全日制法硕(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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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考研招生简章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 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步伐,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尤其为长三角地区提供高水平、国际性的高等教育人才,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我校2012年继续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为:035102。拟招收70人(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其中拟接收推荐免试生40 人。招生类别为自筹经费。学生学习、生活地点在我校苏州国际学院。
凯程2014法硕考研录取10人,8人法律硕士非法学,2人法律硕士法学,录取的学校有北大、清华、人大、公安大学、政法、中央民族大学,其中有三本学生1人,2本学生5人,4人为一本院校。在凯程法硕集训营,全日制封闭式高三式集训,加上凯程严格的管理授课督导,确保学生把法律基础、法律综合应试化掌握,切中考研要点,迅速提高考试成绩。在复试阶段,凯程动用一切关系资源为学生复试保录。2016年凯程法硕保录班开始报名,每个学校的法硕限额招生2-3人,避免在复试中资源冲突。
一、专业介绍
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系第一、二、三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招生信息发布
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须自行从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cn)下载打印准考证,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 pgs.)下载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
三、招生方式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二)参加推免生复试。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08年及以前入学,且2012年毕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同等学力者报考我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报名时外语应达到国家四级水平;
② 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③ 复试时提交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三篇文章。
(4)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5)党校学历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
(6)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7)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8)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6、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侦查学专业不属法学门类,该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 推荐免试硕士生的报考条件详见《2012年外校推荐免试生申请攻读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五、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日期:日-31日,每天9:00-22:00。
2、网上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
教育网网址:
公众网网址:
3、报名点选择、报考费缴纳方式及标准届时详见研招网及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报名公告。
4、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的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时须仔细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网上支付报考费前,请务必核准信息,因错选上述三项信息而误缴的报考费,将不予退还;此时,考生若要更正报名信息,必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重新注册、报名、缴费,逾期不再补报。
(3)除&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以外的其他网报信息,考生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修改。
(4)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二)现场照相、确认信息
1、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初试考试日期仍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于规定时间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照相、确认信息。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2、现场照相、确认信息日期:日-14日
3、现场照相、确认信息地点:
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报考点的考生,请届时登录我校网站查看具体地点;
选择外埠考点的考生,请查看该报考点的相关通知。
4、考生错选报考点、报考单位、考试方式,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报名无效,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还。
(三)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的报考信息不真实,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2、我校部分通知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请正确填写手机号并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时间除外)。
3、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名前去公安部门更正。
4、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
5、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六、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
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请于2011年10月将报考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邮寄至我校法学院。
复试时学校将对考生身份证、本科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非应届考生学历/学位证书、应届生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者,不予录取。
准考证发放:日&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cn)下载打印准考证,招生单位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准考证。
七、考核程序
(一)初试
1、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参加初试。
2、初试时间:日、1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初试地点
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名的考生的初试地点为中国人民大学,具体考场由我校在准考证上通知考生。
在外地报考点报名的考生按照报考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初试。
4、初试科目:
& 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英语一(100分)或日语(100分)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150分)
法硕联考综合(法学)(150分)
5、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pgs.)自行查询下载。
6、对在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我校专业课不举办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卷、不指定参考书目。
(二)复试:包括复试和体检
我校实行差额复试。
1、复试时间:2012年3月中下旬,具体请届时参见复试通知;
2、复试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具体请届时参见复试通知;
3、复试信息发布:考生于2012年3月中下旬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我校复试基本要求,并登陆法学院网站查询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进入复试的考生登陆研究生院网站自行支付复试费并下载《复试通知》。
4、复试基本要求的制定: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34所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的高校之一。我校将结合本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自行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对报考专业学位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复试内容:
(1)专业综合课笔试(100分)
(2)外语笔试(50分)
(3)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150分)
(4)外语听力、口语测试(50分)
(5)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要加试。复试时,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6、复试时须提交材料:
考生须携带《复试通知》、《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及以下材料前来复试:
(1)应届考生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红章);
②学生证原件(要求每学期均注册);
(2)非应届考生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红章);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复试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各科成绩合格,能够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入学报到时如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学位证书原件(境外接受高等教育的应届毕业生如不能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书认证书),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7、体检:复试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8、我校认为必要时,可再次组织复试。
八、录取程序&&&&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不接受校内外其他专业包括法学硕士考生的调剂申请)。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根据学校规定,被录取的考生须同我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由我校委托法学院签发给考生。
对符合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收要求的已录取硕士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一般为6月上旬。
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高校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提交申请调剂信息,包括调往学校、专业等,我校将按考生的申请寄转报考材料。
十、学习方式及年限
全日制脱产学习2年。户口关系迁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培养和日常生活在我校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国际学院在苏州工业园独墅湖高等教育区,具体情况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学习生活指南》。
毕业生可在全国范围就业,尤其可以依托长三角地区活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就业。
十一、其他
1、我校不允许学生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3、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招生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咨询电话:&&&& 0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址:http://law.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邮编: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28
中国人民大学研招办:(010)
中国人民大学研招办网址:http://pgs.
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
本简章如与教育部文件有出入,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
&&&&&&&& &&&&&&&&&&中国人民大学研招办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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