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钢筋绑扎规范的具体要求和施工细则

Sl46(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Sl46(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7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82-04-05发布198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82)水电水建字第7号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报部。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1、2、3级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 本规范未规定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第1.0.2条水工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抗 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设计要求。第1.0.3条水工混凝土的施工应做到优质、经济、安全。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 的规定。第1.0.4条有关混凝土的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第二章模板工程(电力行业已被DL/T5110-2000《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替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物的特点及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等条件,尽可能采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模板型式。第2.1.2条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3)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4)模板表面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第2.1.3条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 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二节材料第2.2.1条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种类、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 应优先选用钢、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尽量少用木材。第2.2.2条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第2.2.3条木材种类可按各地区供应情况选用,其质量宜达到Ⅱ、Ⅲ等材的标准。腐朽、严 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木材宜提前备料,干燥后使用,湿度宜为18%~23%。水下施工用的木材,湿度宜为23%~45%。第三节设计第2.3.1条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及施工应密切配合,选用合理的体型、构造及分层分块尺寸, 为模板工程的标准化、系列化创造条件。第2.3.2条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 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如混凝土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第2.3.3条模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但各标准中的构造要 求,可按模板的具体工作条件适当选用。第2.3.4条模板及支架应按下列荷载计算:1.基本荷载1)模板及支架自重;2)新浇混凝土重量;3)钢筋重量;4)工作人员及浇筑设备、工具等荷载;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6)新浇混凝土的侧压力。2.特殊荷载7)风荷载;8)除上列七项荷载外的其他荷载。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可参考附录一。第2.3.5条在计算模板及支架的强度和刚度时,应根据模板种类,按表2.3.5的荷载组合进 行(特殊荷载按可能发生的情况计算)。表2.3.5各种模板结构的基本荷载组合第2.3.6条承重模板及支架的抗倾稳定性,应按下列要求核算。1.倾复力矩应计算下列三项倾复力矩,并采用其中的最大值。1)风荷载,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物荷载规范》确定;2)实际可能发生的最大水平作用力;3)作用于承重模板边缘150kgf/m的水平力。2.稳定力矩模板及支架的自重,折减系数为0.8;如同时安装钢筋时,应包括钢筋的重量。3.抗倾稳定系数抗倾稳定系数应大于1.4。第2.3.7条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 板的稳定性。第2.3.8条梁跨大于4m时,设计中应规定承重模板的起拱值,一般可为跨长的0.3%左右。 第2.3.9条多层建筑物的上层结构支承在下层楼板或其结构物上时,必须验算下层结构的 实际强度和承载能力。第四节制作第2.4.1条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应符合模板设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表2.4.1的规定。第2.4.2条钢模面板及活动部分应涂防锈的保护涂料,其他部分应涂防锈漆。木面板宜烤 涂石蜡或其他保护涂料。第五节安装第2.5.1条模板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第2.5.2条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复。第2.5.3条支架必须支承在坚实的地基或老混凝土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斜撑应防止滑 动。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必须有防水措施;如系冻胀土时,还应保证结构在土壤冻融时的设计标高。 第2.5.4条支架的立柱必须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且用撑拉杆固定,以确保稳定。 第2.5.5条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直径宜大于8mm,拉条与锚环的连接必须牢固。 预埋在下层混凝土中的锚固件(螺栓、钢筋环等),在承受荷载时,必须有足够的锚固强度。 第2.5.6条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面板,以及各块模板接缝处,必须平整严密,以保证混凝土 表面的平整度和混凝土的密实性。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宜“错台”。第2.5.7条模板的面板宜涂脱模剂,但应避免因污染而影响钢筋及混凝土的质量。第2.5.8条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根据结构物的安全、运行条件、经济和美观等要求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表2.5.8的数值。高速水流区,尾水管和门槽等要求较高的特殊部位,其模板的允许偏差,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共 同研究决定。第2.5.9条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应超过木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根 据结构物的重要性由施工单位确定),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由设计单位另行决定。第2.5.10条钢承重骨架的模板,必须按设计位置可靠地固定在承重骨架上,以防止在运输 及浇筑时错位。承重骨架安装前,宜先作试吊及承载试验。第2.5.11条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脚手架、人行道等不宜支承在模板及支架上;必须支承时,模板结构应考虑其荷载。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模板设计荷载控制浇筑顺序、速度及施工荷载。第2.5.12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置专人负责经常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对承 重模板的支架,应加强检查、维护。模板如有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第六节拆除与维修第2.6.1条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kgf/cm2以上,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 而损坏时,才能拆除。(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 计),才能拆除。1)悬臂板、梁跨度≤2m 70%;跨度>2m 100%。2)其他梁、板、拱跨度≤2m 50%;跨度2~8m 70%;跨度>8m 100%。(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第2.6.2条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坠落。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第2.6.3条拆下的模板、支架及配件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分类堆存,妥善保管。钢模应设仓 库存放。大型模板堆放时,应垫平放稳,并适当加固,以免翘曲变形。第七节特种模板(Ⅰ)一般规定第2.7.1条特种模板包括永久性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台车等。第2.7.2条特种模板除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前列各节普通模板的有关规定。 (Ⅱ)永久性模板第2.7.3条永久性模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后不拆除的模板,如构成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商 得设计部门的同意。第2.7.4条混凝土重力式竖向模板,可参考下列指标选定:1)面板厚度大于0.2m;2)单位面积的重量:G=(每块模板自重/面板面积)≥1.0t/m23)稳定特性值(即混凝土模板的重心到前趾的水平距离);x=(自重产生的稳定力矩/每块模板自重)≥0.4m4)混凝土重力式模板的抗倾及抗滑安全系数均应大于1.2。第2.7.5条制作、安装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应制订专门的技术措施和工艺操作规程。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控制外形尺寸及埋件位置的措施;2)长构件分段预制后的拼装方法;3)较长、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方式、吊点位置,起吊应力及稳定性的验算;4)安装时校正位置的措施(控制表面的平整度,避免与永久结构物的钢筋、埋件干扰);5)混凝土的分层分块、浇筑顺序、施工荷载的施加顺序等。第2.7.6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其制作尺寸及平整度应严格控制并应采用钢模预制。 混凝土模板运输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吊装强度,或不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第2.7.7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的竖向模板,在安装前应先按施工缝要求处理下层混凝土面;在安装时,应铺砂浆找平垫实,以保证模板稳固及与下层混凝土牢固结合。第2.7.8条永久性混凝土模板与现浇混凝土的结合面,必须在浇筑混凝土以前加工成粗糙面,并清洗、湿润。浇筑时不得沾染松散砂浆等污物。同时应适当加强平仓振捣,以确保模板与混 凝土的可靠结合。(Ⅲ)滑模与拉模第2.7.9条塔、墩、井筒等建筑,应优先采用滑升模板或拉模。厂房、大坝也可采用这种模 板。滑模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参照国家建委现行的《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执行。第2.7.10条输水建筑物的溢流面、斜面及隧洞底拱,宜优先采用拉模。第2.7.11条滑模与拉模系统,必须有足够的整体刚度、稳定性及安全度。第2.7.12条滑模与拉模系统的设计应考虑:1)拉升方案与混凝土运输入仓、浇筑方式的配合;2)模板、牵引设备、操作平台、风水电及讯号系统的布置;3)组装、移动、拆除及安全的措施;4)各工种、工序的操作制度。第2.7.13条拉模设计应考虑:1)拉模应在施工荷载的各种组合作用下,保持稳定及平衡,混凝土表面较陡时,应有配重。施 工荷载可参考附录一;2)模板沿滑动方向的长度,必须与平均拉升速度及混凝土脱模时间相适应。第2.7.14条拉模宜设置能调节模板与轨道相对位置的微动机构,用以调整模板的位置,及 在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能使面板脱开混凝土面。隧洞拉模可有锥度(每一单面的倾斜度可为其长度的0.2%~0.5%)。面板应采用钢材或木 板包铁皮。第2.7.15条采用拉模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下列各点:1)在正常施工以前,应先对拉模系统进行空滑试验;2)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凝结速度应与拉行速度、气温及浇筑工艺等条件相适应;3)浇筑混凝土时,应薄层均匀上升,并适当控制在模板附近的振捣时间、深度及距离,拉动模板 时不得振捣混凝土;4)模板平均拉行速度(以每小时计),应与各层混凝土达到预定脱模强度的时间相适应(常温拉动时间间隔宜为1.0~2.0h),模板拉行速度不宜过大,以免拉裂混凝土表面(每次拉行距离宜小于 铺层厚度);5)脱模的混凝土表面,应及时修整养护,对于高速水流区或有抗冲要求的部位,应制订严格的 抹面工艺标准。第2.7.16条拉模工艺系连续施工,宜多仓(段)连续作业。各分段间的止水、隔层等设施必 须固定。沥青板应低于混凝土表面5~8cm,并间隔留孔口,使分缝两侧混凝土均衡上升。第2.7.17条拉模的牵引动力可采用慢速卷扬机、手动葫芦、液压千斤顶等。第2.7.18条拉(滑)模边缘和老混凝土接触时,应采取构造及工艺措施,以防卡模或漏浆。第2.7.19条拉(滑)模是连续、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必须建立经过技术培训的专业班组,严 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Ⅳ)钢模台车第2.7.20条钢模台车是平行移动式模板的一种,适用于地下厂房、隧洞等建筑物的顶拱混 凝土衬砌。第2.7.21条钢模荷载应考虑围岩超挖所增加的混凝土重量。对封拱混凝土的工艺应有明确要求,并严格控制封拱时混凝土泵压送的混凝土对模板的动力作用。第2.7.22条钢模及台车的内部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使混凝土泵等设备以及各节钢模在拆除 收拢后能顺利通过。第2.7.23条钢模台车的运转,应组织专业班组按操作规程执行。第2.7.24条钢模宜与相邻仓、段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同时兼顾建筑物的体型。浇筑混凝土时,两侧应均衡上升。第2.7.25条当围岩稳定、坚硬时,顶拱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40%~50%后拆 模。在有计算及试验论证的情况下,拆模时间可适当提前。第三章钢筋工程第一节材料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 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的要求。注:热轧钢筋的主要性能见附录二。第3.1.2条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 应立牌以资识别。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 时,应垫高并加遮盖。第3.1.3条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 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 要部位上应用。注:使用进口钢筋时,应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第3.1.4条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1)钢筋应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 (2)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 泡、砸碰伤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本批钢筋的代表直径。(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8-76)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2-63)规定进行试验。如有一个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二中附表2-1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 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注:(1)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组。(2)直径在12mm及以下的热轧1级钢筋,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可以不再进行试验。(3)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4)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5)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c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第3.1.5条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 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 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98%,或大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的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 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第3.1.6条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第二节加工第3.2.1条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钢筋 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面积减少5%以上。(4)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注:(1)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控制应力的1%)为准。 (2)对于1级钢筋,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去锈皮,冷拉率可加大,但不得大于2%。第3.2.2条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所有的受拉光面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的半圆弯钩,弯钩的内径不得小于2.5d。当手工弯钩时,可带有适当的平直部分(见图3.2.2-1)。当Ⅱ级钢筋按设计要求弯转90°时,其最小弯转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最小弯转直径为5倍钢筋直径;2)钢筋直径大于16mm时,最小弯转直径为7倍钢筋直径(见图3.2.2-2)。图3.2.2-1Ⅰ级光面圆钢筋的弯钩示意图图3.2.2-2Ⅱ级钢筋弯转90°示意图当温度低于-20℃时,严禁对低合金钢筋进行冷弯加工,以避免在钢筋起弯点发生强化,造成钢筋脆断。 第3.2.3条弯起钢筋弯折处的圆弧内半径应大于12.5倍钢筋直径(见图3.2.3)。 第3.2.4条用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弯钩的长度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图3.2.3弯起钢筋弯折处圆弧内半径示意图第三节接头第3.3.1条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头焊接。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 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钢筋的交叉连接,宜采用接触点焊,不宜采用手工电弧焊。 现场竖向或斜向(倾斜度在1∶0.5的范围内)钢筋的焊接,宜采用接触电渣焊。现场焊接钢筋 直径在28mm以下时,宜用手工电弧焊(搭接);直径在28mm以上时,宜用熔槽焊或帮条焊接。 直径在25mm以下的钢筋接头,可采用绑扎接头。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震动荷载 的构件中,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接头。第3.3.2条焊接钢筋的接头,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第3.3.3条在负温下焊接钢筋时,应有防风、防雪措施。手工电弧焊应选用优质焊条,接头 焊毕后应避免立即接触冰、雪。在-15℃以下施焊时,必须采取专门措施。雨天进行露天焊接,必须有可靠的防雨和安全措施。第3.3.4条焊接钢筋的工人必须有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件。第3.3.5条采用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直径相差以一级为宜,且不得大于4mm。 采用闪光对焊时,钢筋端头如有弯曲,应予矫直或切除。第3.3.6条为保证闪光对焊的接头质量,在每班施焊前或变更钢筋的类别、直径时,均应按实际焊接条件试焊二个冷弯及二个拉力试件。根据对试件接头外观质量检验,以及冷弯和拉力试 验验证焊接参数。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参数选定后,方可成批焊接。第3.3.7条全部闪光对焊的接头,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表面没有裂纹和明显的烧伤;2)接头如有弯折,其角度不得大于4度;3)接头轴线如有偏心,其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并不得大于2mm。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剔出重焊。第3.3.8条闪光对焊接头的拉力试验成果均大于该级钢筋的抗拉强度,且断裂在焊缝及热影响区以外,才算合格。冷弯试验按表3.3.8的规定进行。冷弯试验时,焊接点应位于弯曲的中点。试件经冷弯后,其 接头处(包括热影响区)外侧不出现横向裂纹,才算合格。第3.3.9条一般不从闪光对焊后的钢筋接头成品中抽样作抗拉试验和冷弯试验。当对焊接质量有怀疑时,或在焊接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样,进行冷弯及拉力试验。第3.3.10条对于直径为10mm或10mm以上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1)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Ⅰ级钢筋的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不应小于 钢筋直径的4倍,对于Ⅱ、Ⅲ级钢筋和5号钢筋,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 倍。只有当不能作双面焊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应增加1倍(见图3.3.10-1)。(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Ⅰ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2 倍;当主筋为Ⅱ、Ⅲ级钢筋和5号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5倍。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 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 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3)搭接焊接头的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注:在大体积混凝土结构中,直径不大于25mm的钢筋搭接时,钢筋轴线可错开1倍钢筋直径。(4)对于搭接和帮条焊接,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25倍,并不小于4mm;焊缝的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7倍,并不小于10mm(见图3.3.10-2)。当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并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且不小于8mm(见图3.3.10-3)。第3.3.11条采用熔槽焊焊接的钢筋接头,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焊接的接头处应留的间隙(见图3.3.11),其数值按表3.3.11-1的规定。 (2)焊缝高出钢筋部分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0.1倍。(3)在焊缝表面,不应有缺陷及削弱的现象,图3.3.10-1搭接焊与帮条焊图3.3.10-2搭接焊和帮条焊图 3.3.10-3钢筋与钢板焊接图3.3.11熔槽焊(单位:mm)第3.3.12条为保证电弧焊的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不是每班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 别、直径、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时,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 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试验结果在大于或等于该类钢筋 的抗拉强度时,才允许正式施焊。对每个焊接接头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还应从成品中抽取试件,作抗拉试验。注:对处在有利条件下施焊的预制钢筋骨架焊缝,可不从成品中取样作拉力试验,但应严格进行外观检查。 第3.3.13条电弧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表面平顺,没有明显的咬边、凹陷、气孔和裂缝。(2)用小锤敲击接头时,应发出清脆声。(3)焊接尺寸偏差及缺陷的允许值见表3.3.13。第3.3.14条电弧焊接所用的焊条,应按设计规定采用。在设计未作规定时,可参照表3.3.14选用。第3.3.15条接触电渣焊焊接前,应先将钢筋端部100mm范围内的铁锈、杂质除净。夹具钳口应夹紧钢筋,并使其轴线在一直线上(见图3.3.15)。两钢筋端部间隙宜为5~10mm。宜采用铁丝圈引燃法及431号焊剂进行焊接。第3.3.16条进行接触电渣焊之前,应采用同型号、同直径的钢筋和相同的焊接参数,制作5个抗拉试件。在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才能按确定的焊接参数施焊。焊拉参数可参照表3.3.16选用。第3.3.17条钢筋接触电渣焊的接头,必须全部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要求:接头四周铁浆饱满均匀,没有裂缝,上下钢筋的轴线应尽量一致,其最大的偏移不得超过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外观检查不合格者应断开重焊。当对焊接质量有怀疑时,应视实际情况抽样进行拉力试验。第3.3.18条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表3.3.18规定的数值。(2)受拉区域内的光面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 钩。第3.3.19条梁、柱钢筋的接头,如采用绑扎接头,则在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应加密钢 箍。当搭接钢筋为受拉钢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5d(d为两搭接钢筋中较小的直径);当搭接钢 筋为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1-钢筋;2-铁丝圈;3-焊剂;4-焊剂盒图3.3.15-钢筋接触电渣焊(铁丝圈引燃法)第3.3.20条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 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受限 制。(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3)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距处。注:(1)在施工中如分辨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其接头的设置应按受拉区的规定办理。(2)两钢筋接头相距在30倍钢筋直径或50cm以内,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搭接长度以内,均作为同一截面。第四节安装第3.4.1条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 规定。其偏差不得超过表3.4.1的规定。第3.4.2条现场焊接或绑扎的钢筋网,其钢筋交叉的连接,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如设 计文件未作规定,且钢筋直径在25mm以下时,则除楼板和墙内靠近外围两行钢筋之相交点应逐点 扎牢外,其余按50%的交叉点进行绑扎。第3.4.3条钢筋安装中交叉点的绑扎,对于Ⅰ、Ⅱ级的钢筋,直径在16mm以上且不损伤钢 筋截面时,可采用手工电弧进行点焊来代替,但必须采用细焊条、小电流进行焊接,并必须严加外观 检查,钢筋不应有明显的咬边和裂纹出现。第3.4.4条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混凝土垫块。垫块应埋设铁丝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在多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位置准确。第3.4.5条板内双向受力钢筋网,应将钢筋全部交叉点扎牢。柱与梁的钢筋,其主筋与箍筋 的交叉点,在拐角处应全部扎牢,其中间部分可每隔一个交叉点扎结一个。第3.4.6条柱中箍筋的弯钩,应设置在柱角处,且须按垂直方向交错布置。除特殊者外,所 有箍筋应与主钢筋垂直。第3.4.7条安装后的钢筋,应有足够的刚性和稳定性。预制的绑扎和焊接钢筋网及钢筋骨 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变形、开焊及松脱。第3.4.8条在钢筋架设完毕,未浇筑混凝土之前,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本规范的标准进行详细 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检查合格的钢筋,如长期暴露,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按上述规定重新检 查,合格后方能浇筑混凝土。第3.4.9条在钢筋架设安装后,应及时妥加保护,避免发生错动和变形。第3.4.10条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 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第四章混凝土工程第一节材料(Ⅰ)水泥第4.1.1条水泥品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第4.1.2条大型水工建筑物所用的水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水泥的矿物成分等提出专门要 求。每一工程所用水泥品种以两三种为宜,并宜固定厂家供应。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散装水泥。 第4.1.3条选择水泥品种的原则如下:(1)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建筑物的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有抗冻要求 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大坝水泥和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大坝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环境水对混凝土有硫酸盐侵蚀性时,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3)大体积建筑物的内部混凝土、位于水下的混凝土和基础混凝土,宜选用矿碴硅酸盐大坝水 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第4.1.4条选用水泥标号的原则如下:(1)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设计标号相适应。对于低标号混凝土,当其标号与水泥标号不 相适应时,应在现场掺用适量的活性混合材。(2)建筑物外部水位变化区、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受冰冻作用的混凝 土,其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第4.1.5条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 应进行化学分析。注:每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可采用机械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不同部位水泥中等量取样,混合均匀后作为样品,其总数量至少10kg。第4.1.6条水泥品质的检验,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第4.1.7条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3)大、中型工程应专设水泥仓库或储罐。水泥仓库宜设置在高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厘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7)先到的水泥应先用。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三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 检验。(8)避免水泥的散失浪费,注意环境保护。(Ⅱ)骨料第4.1.8条骨料应根据优质、经济、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选择。可选用天然骨料、人工骨料, 或两者互相补充。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石灰岩质的人工骨料。第4.1.9条骨料的勘察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第4.1.10条骨料的料源,在开采前应进行详细的补充勘察。同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拟 定使用平衡计划,避免产生过多的弃料。第4.1.11条冲洗、筛分骨料时,应控制好筛分进料量、冲洗水压和用水量、筛网的孔径与倾 角等,以保证各级骨料的成品质量符合要求,尽量减少细砂流失。人工砂生产中,应保持进料粒径、进料量及料浆浓度的相对稳定性,以便控制人工砂的细度模 数及石粉含量。第4.1.12条骨料的堆存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1)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2)不同粒径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3)应尽量减少转运次数。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宜大于3m,超过时应设 置缓降设备。(4)骨料堆存时,不宜堆成斜坡或锥体,以防产生分离。(5)骨料储仓应有足够的数量和容积,并应维持一定的堆料厚度。砂仓的容积、数量还应满足 砂料脱水的要求。(6)应避免泥土混入骨料和骨料的严重破碎。第4.1.13条砂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如下:(1)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2)砂的细度模数宜在2.4~2.8范围内。天然砂料宜按粒径分成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3)砂料中有活性骨性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4)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3中的规定。第4.1.14条粗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如下:(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 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2)施工中,宜将粗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个粒径级:1)当最大粒径为40mm时,分成5~20mm和20~40mm两级;2)当最大粒径为80mm时,分成5~20、20~40mm和40~80mm三级;3)当最大粒径为150(或120)mm时,分成5~20、20~40、40~80mm和80~150(或120)mm四级。(3)应严格控制各级骨料的超、逊径含量。以原孔筛检验,其控制标准:超径<5%,逊径<10 %。当以超、逊径筛检验时,其控制标准:超径为零,逊径<2%。(4)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 分离问题。(5)粗骨料中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6)粗骨料力学性能的要求和检验,可按国家建筑工程总局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中的有关规定进行。(7)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4中的规定。(Ⅲ)水第4.1.15条凡适于饮用的水,均可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第4.1.16条天然矿化水,如果化学成分符合表4.1.16的规定,可以用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第4.1.17条对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试验。如用该水制成的 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饮用水制成的砂浆28d龄期的抗压强度的90%,则这种水不宜用以拌制和 养护混凝土。(Ⅳ)活性混合材第4.1.18条为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合理降低水泥用量,宜在混凝土中掺入适量的活性混合 材,掺用部位及最优掺量应通过试验决定。第4.1.19条非成品原状粉煤灰的品质指标:1)烧失量不得超过12%;2)干灰含水量不得超过1%;3)三氧化硫(水泥和粉煤灰总量中的)不得超过3.5%;4)0.08mm方孔筛筛余量不得超过12%。注:成品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按国家标准执行。(Ⅴ)外加剂第4.1.20条为改善混凝土的性能,提高混凝土的质量及合理降低水泥用量,必须在混凝土 中掺加适量的外加剂,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第4.1.21条拌制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常用的外加剂有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 剂等。应根据施工需要,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及建筑物所处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外加剂。 第4.1.22条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加气剂,并严格限制水灰比。第4.1.23条混凝土的含气量宜采用下列数值:1)骨料最大粒径20mm6%;2)骨料最大粒径40mm5%;3)骨料最大粒径80mm4%;4)骨粒最大粒径150mm3%。第4.1.24条如需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宜在混凝土中掺加早强剂。工业用氯化钙只宜用于素混凝土中,其掺量(以无水氯化钙占水泥重量的百分数计)不得超过 3%,在砂浆中的掺量不得超过5%。为了避免氯化钙腐蚀钢筋,在钢筋混凝土中应掺用非氯盐早强剂。第4.1.25条使用早强剂后,混凝土初凝将加速,应尽量缩短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时间,并应 特别注意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第4.1.26条使用外加剂时应注意:(1)外加剂必须与水混合配成一定浓度的溶液,各种成分用量应准确。对含有大量固体的外加 剂(如含石灰的减水剂),其溶液应通过0.6mm孔眼的筛子过滤。(2)外加剂溶液必须搅拌均匀,并定期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鉴定。(3)当外加剂贮存时间过长,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试验鉴定。严禁使用变质的外加剂。第二节配合比的选定第4.2.1条选择混凝土的配合比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2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施工和 易性的要求,并采取措施合理降低水泥用量。第4.2.2条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选择混凝土配合比时,可按下式计算:第4.2.3条对于大体积建筑物的内部混凝土,其胶凝材料用量不宜低于140kg/m3。 第4.2.4条混凝土的水灰比应以骨料在饱和面干状态下的混凝土单位用水量对单位胶凝材 料用量的比值为准,单位胶凝材料用量为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与混合材重量的总和。第4.2.5条混凝土的水灰比,应根据设计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验确定,并 不应超过表4.2.5的规定。第4.2.8条混凝土配比设计的基本准则,应经局一级施工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 中,如有原则性变动,亦应由该部门批准。第三节拌和第4.3.1条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 改。第4.3.2条水泥、砂、石、混合材均应以重量计,水及外加剂溶液可按重量折算成体积。称量 的偏差,不应超过表4.3.2中规定的数值。第4.3.3条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的混凝土配合比情况,检验拌和设备的性能,如发现不相适 应时,应适当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有条件时,也可调整拌和设备的速度、叶片结构等。第4.3.4条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定时地测定砂、石骨料的含水量(尤其是 砂子的含水量);在降雨的情况下,应相应地增加测定次数,以便随时调整混凝土的加水量。第4.3.5条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持砂、石、骨料含水率稳定,砂子含水率应控 制在6%以内。第4.3.6条掺有混合材(如粉煤灰等)的混凝土进行拌和时,混合材可以湿掺也可以干掺,但应保证掺和均匀。第4.3.7条如使用外加剂,应将外加剂溶液均匀配入拌和用水中。外加剂中的水量,应包括 在拌和用水量之内。第4.3.8条必须将混凝土各组分拌和均匀。拌和程序和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决定。表4.3.8中所列最少拌和时间,可参考使用。第4.3.9条拌和设备应经常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1)拌和物的均匀性;2)各种条件下适宜的拌和时间;3)衡器的准确性;4)拌和机及叶片的磨损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第四节运输第4.4.1条选择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和运输能力,应与拌和、浇筑能力、仓面具体情况及钢筋、 模板吊运的需要相适应,以保证混凝土运输的质量,充分发挥设备效率。第4.4.2条所用的运输设备,应使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及过 多降低坍落度等现象。第4.4.3条同时运输两种以上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标志,以免混淆。 第4.4.4条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转运次数。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4.4.4的规定。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第4.4.5条混凝土运输工具及浇筑地点,必要时应有遮盖或保温设施,以避免因日晒、雨淋、 受冻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第4.4.6条对大体积水工混凝土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当采用其他运输设 备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砂浆损失和混凝土分离。第4.4.7条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混凝土自由下落高度以不大于2m为宜,超过此界限时 应采取缓降措施。第4.4.8条用皮带机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适当增加砂率,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0mm。(2)宜选用槽形皮带机,皮带接头宜胶结,并应严格控制安装质量,力求运行平稳。(3)皮带机运行速度一般宜在1.2m/s以内。皮带机的倾角应根据所用机型经测试确定。表
延伸阅读: &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钢筋绑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