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岳飞故里网粮食局黄天学你上任后你称职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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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诉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汤阴县粮食局、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646122
韩忠诉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汤阴县粮食局、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汤民一初字第245号
  原告韩忠。
  委托代理人郭维明,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黄天学,该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黄天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韩忠诉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国家储备库)、被告汤阴县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
(2009)汤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韩忠及被告国家储备库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安民二终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维明、被告国家储备库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被告粮食局委托代理人张凤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西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忠诉称,我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在被告铁西建筑公司,向其交纳管理费。1996年我承建了被告粮食局中转储备库的鱼塘及消防池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为1996年11月份至1998年11月份。该工程竣工后,于2001年6月双方进行了决算,决算金额为841672元,由被告粮食局负责给付工程款。自2002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粮食局先后给付我部分工程款,下欠款项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且不与我对账,严重损害了我的经济利益。被告铁西建筑公司收取我的管理费,却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款长期得不到结算。因被告国家储备库在原二审时提交的日上诉状及日答辩状中已认可被告国家储备库是本案鱼塘及消防池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故要求被告国家储备库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粮食局及被告国家储备库共同给付我工程款209172元及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国家储备库辩称,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款合同之诉。承建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鱼塘及消防池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系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而不是原告。原告是该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建筑工程承包中的行为只能代表单位,而非其个人。因此,其个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二、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合同的发包人是中转储备库。中转储备库系独立法人。因此,原告与我单位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三、本案所涉工程已经结算完毕,没有拖欠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经合同双方决算,中转储备库已经全额,甚至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没有拖欠工程款。因此,无须支付工程款,更无须支付其利息。综上所述,原告向我单位主张权利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粮食局辩称,一、国家储备库占有汤阴县韩庄乡大光村的土地,在1995年建设时,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承建部分工程,原告韩忠系该建筑队的队长即法定代表人。这些工程施工集中在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内,时隔两年多后(日),原告韩忠使用被告铁西建筑公司的名义搞了鱼塘的工程决算。又隔了一年多(日),原告韩忠以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的名义搞了其它几项小工程的决算。虽然原告韩忠用了两个单位的名义,但原告均是负责人。原告向我们提供的营业执照是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的营业执照,其是法定代表人。在日和日其给我们讲上述两个工程决算书有关情况的两份书面材料中,都注明其自己是该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兼会计。二、鱼塘工程是1996年至1998年施工,韩忠提供的日决算书审定工程款为元。韩忠取款(包括为韩国平顶款)为847500元。除其中70000元为预付款外,这些取款条全部是韩忠个人经手,取款条全部注明取的是鱼塘工程款,这些款项大部分是在决算前所领取。韩忠自己亲手取的、注明用途是鱼塘工程款,其现在又称“我不是我”的主张,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三、关于其它几项零星工程,这些工程从1995年开始预付工程款,截止到1997年后半年,付款加上材料顶款,合计支付元。而2002年工程决算书是元。有关该工程决算,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开庭时,原告韩忠也认可全部结清。因此,两个工程结算的款项,我们已经全部付足,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铁西建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与汤阴县铁西建筑公司(即被告铁西建筑公司原名称)对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的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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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粮收购正在进行。记者在山东、河南等地采访发现,一边是农民“持粮待涨”情绪较浓;一边是局地面粉加工企业等收购主体较为谨慎,部分为收粮发愁,夏粮收购目前较往年提前进入收购“瓶颈期”。
原标题:局地农户惜售心理浓厚 业内看涨新麦后市价格夏粮收购正在进行。记者在山东、河南等地采访发现,一边是农民“持粮待涨”情绪较浓;一边是局地面粉加工企业等收购主体较为谨慎,部分为收粮发愁,夏粮收购目前较往年提前进入收购“瓶颈期”。 新麦量增质优记者从河南、山东等地获悉,大部分地区小麦均实现增产,质量也优于往年。据统计,今年河南省小麦播种面积为8110万亩,较上年增加60万亩,小麦整体长势好于往年。山东省农业厅种植业处相关人士介绍,山东省小麦播种面积5610.25万亩,比上年增加100.3万亩。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表示,2014年河南省小麦收购基本呈现产量高、质量好、市场稳等特征。根据农业部门预测,今年河南省小麦商品量将达470亿斤左右,从目前收购情况看,河南小麦质量等级较常年高一个等级,国标一等占35%左右,二等占55%左右,三等占10%左右。 农户惜售心理浓厚 局地价格有所波动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农民惜售情绪较浓厚,局地夏粮收购遇到尴尬。常年种地的山东夏津县郑保屯镇杨庄村村民李怀合说,今年小麦亩产比去年增收200多斤。去年开秤价格就不低,后期涨了不少。今年开秤价格比去年还高,达到1.18元/斤,我得等等再卖。李怀合的惜售情绪代表了山东德州、济宁等地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想法。记者在一些村里采访了解到,除了部分打工户,一般老百姓收获后都在家放着,因为“看好后市”。于明星所在的山东发达面粉集团是华北地区规模较大的面粉加工企业之一,其在夏津的一家面粉厂日加工能力就达5000多吨。记者近日在这家面粉厂看到,前来售粮的车半小时来不了一辆,偌大的场院空空如也,让这位专门负责的经理“愁坏了”。“我们公司6月5日开始收,开秤价1.18元/斤,计划收15万吨,往年20来天就收完,现在一个月了还不到10万吨,今年夏粮收购有些反常。”于明星说。据记者调查,山东新麦价格从6月初上市收购初期高开高走,目前逐步趋稳。开秤价和国标三等的托市收购价1.18元/斤相当,新麦粮庄平均收购价格为1.245元/斤。记者注意到,仅仅过了1个月时间,价格上涨了6分钱,这对于利润在毫厘之间的小麦,并不多见。河南省汤阴县粮食局局长黄天学表示,由于今年小麦产量高、质量好,加之去年收购价格后期走高趋势影响,农户对小麦价格预期提高,相当一部分农户卖一半、留一半,有观望心理。 业内看涨新麦后市价格 盲目存粮风险大记者采访发现,小麦收购市场出现新苗头新风险,部分收购企业观望,局地存在竞价收粮苗头;夏粮收购时间拉长,农户惜售有常态化趋势;小麦购销个体经营户增多,部分粮食加工企业热衷“倒”粮食。而对于今年小麦后市的价格走势,基层粮食干部大多持看涨心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粮食局局长郭良表示,从往年经验来看,新麦的价格到年底时会迎来一阵上涨,估计价格会到1.3元/斤,不过今年小麦丰产,近期价格还是处于稳定状态。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一处处长田运祥说:“各个收购主体相对谨慎的态度,很有可能使得承担托市收购的库点成为后期农民卖粮的主要渠道,收购的资金供应、市场监管压力将会日趋增大。”山东省委农工办副主任刘同理表示,各个市场主体争粮源、竞价收粮,这不健康。小麦价格过高造成终端产品面粉等价格增加,对稳定不利,建议政府应介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记者张志龙、王存福、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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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诉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被告汤阴县粮食局、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韩忠,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汤阴县精忠路北15巷6排8号。委托代理人郭维明,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铁东路91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学,该库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粮食局,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天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铁路西(韩庄)。法定代表人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忠诉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国家储备库)、被告汤阴县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09)汤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韩忠及被告国家储备库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安民二终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维明、被告国家储备库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被告粮食局委托代理人张凤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西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忠诉称,我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在被告铁西建筑公司,向其交纳管理费。1996年我承建了被告粮食局中转储备库的鱼塘及消防池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为1996年11月份至1998年11月份。该工程竣工后,于2001年6月双方进行了决算,决算金额为841672元,由被告粮食局负责给付工程款。自2002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粮食局先后给付我部分工程款,下欠款项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且不与我对账,严重损害了我的经济利益。被告铁西建筑公司收取我的管理费,却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款长期得不到结算。因被告国家储备库在原二审时提交的日上诉状及日答辩状中已认可被告国家储备库是本案鱼塘及消防池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故要求被告国家储备库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粮食局及被告国家储备库共同给付我工程款209172元及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国家储备库辩称,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款合同之诉。承建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鱼塘及消防池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系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而不是原告。原告是该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建筑工程承包中的行为只能代表单位,而非其个人。因此,其个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二、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合同的发包人是中转储备库。中转储备库系独立法人。因此,原告与我单位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三、本案所涉工程已经结算完毕,没有拖欠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经合同双方决算,中转储备库已经全额,甚至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没有拖欠工程款。因此,无须支付工程款,更无须支付其利息。综上所述,原告向我单位主张权利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粮食局辩称,一、国家储备库占有汤阴县韩庄乡大光村的土地,在1995年建设时,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承建部分工程,原告韩忠系该建筑队的队长即法定代表人。这些工程施工集中在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内,时隔两年多后(日),原告韩忠使用被告铁西建筑公司的名义搞了鱼塘的工程决算。又隔了一年多(日),原告韩忠以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的名义搞了其它几项小工程的决算。虽然原告韩忠用了两个单位的名义,但原告均是负责人。原告向我们提供的营业执照是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的营业执照,其是法定代表人。在日和日其给我们讲上述两个工程决算书有关情况的两份书面材料中,都注明其自己是该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兼会计。二、鱼塘工程是1996年至1998年施工,韩忠提供的日决算书审定工程款为元。韩忠取款(包括为韩国平顶款)为847500元。除其中70000元为预付款外,这些取款条全部是韩忠个人经手,取款条全部注明取的是鱼塘工程款,这些款项大部分是在决算前所领取。韩忠自己亲手取的、注明用途是鱼塘工程款,其现在又称“我不是我”的主张,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三、关于其它几项零星工程,这些工程从1995年开始预付工程款,截止到1997年后半年,付款加上材料顶款,合计支付元。而2002年工程决算书是元。有关该工程决算,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开庭时,原告韩忠也认可全部结清。因此,两个工程结算的款项,我们已经全部付足,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铁西建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与汤阴县铁西建筑公司(即被告铁西建筑公司原名称)对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的鱼塘建设工程进行了决算,并制作了决算书。该决算书载明:“建设单位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施工单位汤阴县铁西建筑公司,工程名称鱼塘工程(96年、97年、98年),乙方预(结)算总价元”,审减元,审定总价(小写)元、(大写)捌拾肆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五角整。”在该决算书的乙方签字一栏有原告韩忠的签名,审定人一栏有王天富、靳玉贵签名并加盖由安阳市标准定额站监制的“汤阴县粮食局靳乐书”长方形印章。该上述鱼塘工程,系由原告韩忠实际负责承建。另查明,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系国有企业法人,系由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组建,被告粮食局系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于日向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建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签名为“张许吉”,法定代表人一栏填写内容为“张许吉”。日经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于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汤工商企7-1/1,但自2005年度以来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被告国家储备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显示,该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其注册号为028(原注册号为汤工商企7-1/1)。另查明,原告韩忠于日向被告铁西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500元,于日向被告铁西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1000元,于日向被告铁西建筑公司交纳工程承包费款1000元。原告韩忠原系汤阴县韩庄乡大光村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1995年,原告韩忠与张志军、元可新、刘全文共同以汤阴县大光村建筑队的名义承建了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的简易棚、鱼塘东墙、桥西八字墙、桥东八字墙、坡底鱼塘东墙、集水池、人行道及其它杂活等建设工程。日,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与汤阴县韩庄乡大光村建筑队对上述建设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审定总价为元。原告称其于1996年就挂靠被告铁西建筑公司承建本案鱼塘工程,被告铁西建筑公司与被告粮食局曾订立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被告粮食局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称被告国家储备库系本案鱼塘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提供被告国家储备库在本案原二审时提交的日上诉状及日答辩状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国家储备库质证认为,该上诉状及答辩状是被告国家储备库出具,但被告国家储备库因人事关系等原因存在错误认识,误认为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是被告国家储备库,但根据两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二者并非同一单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均提供的日建筑工程决算书、日建筑工程决算书、原告提供的二联单、被告国家储备库提供的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根据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管理档案,其系国有企业法人,被告粮食局系其上级主管部门。故本案日的建筑工程决算书载明的“建设单位: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实际所指的单位应系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根据被告国家储备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亦是国有企业法人,与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并非同一主体。本案争议的鱼塘建设工程虽在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单位成立之前建设,但根据本案日的建筑工程决算书认定的“建设单位:汤阴县粮食局中转储备库”的事实,该建设工程产权归属于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因该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属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独立承担。故被告国家储备库与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系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对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因本案争议鱼塘建设工程所产生的企业债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韩忠要求被告国家储备库给付其鱼塘建设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韩忠要求被告粮食局为被告国家储备库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国家储备库不承担给付责任,原告此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原告韩忠称被告国家储备库曾在其上诉状及上诉答辩状中承认其系本案鱼塘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因此被告国家储备库应系本案鱼塘建设工程的发包人的主张,因被告国家储备库虽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曾存在主体认识错误问题,认为其单位与汤阴县粮食中转储备库系同一主体即其系建设工程发包人,但该主体误认所指主观情况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材料及本案日的建筑工程决算书所载明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故本院对原告的此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韩忠称被告铁西建筑公司与被告粮食局就本案争议的鱼塘建设工程曾订立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因被告粮食局不予认可,原告又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被告粮食局确系建设工程发包人,本院视为原告举证不能,对原告的此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国家储备库称本案争议的鱼塘建设工程的承包方系汤阴县韩庄乡大光村建筑队的主张,与本案日的建筑工程决算书所认定的“施工单位:汤阴县铁西建筑公司”的事实不符,被告国家储备库又未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此主张亦不予采信。被告铁西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原告韩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秀芬&&&&&&&&&&&&&&&&&&&&&&&&&&&&&&&&&&&&&&&&&&&&&&&&&&审&&判&&员&& 张志中&&&&&&&&&&&&&&&&&&&&&&&&&&&&&&&&&&&&&&&&&&&&&&&&&&审&&判&&员&& 于合红&&&&&&&&&&&&&&&&&&&&&&&&&&&&&&&&&&&&&&&&&&&&&&&&&&&&&&&&&&&&&&&&&&&&&&&&&&&&&&&&&&&&&&&&&&&&&&&&&&&&&&&&&&&&&&&&&&&&&&&&&&&&&&&&&&&&&&&&&&&&&&&&&&&&&&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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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地农户惜售心理浓厚 业内看涨新麦后市价格
新华网济南7月13日电(记者张志龙、王存福、宋晓东)夏粮收购正在进行。记者在山东、河南等地采访发现,一边是农民&持粮待涨&情绪较浓;一边是局地面粉加工企业等收购主体较为谨慎,部分为收粮发愁,夏粮收购目前较往年提前进入收购&瓶颈期&。
新麦量增质优
记者从河南、山东等地获悉,大部分地区小麦均实现增产,质量也优于往年。据统计,今年河南省小麦播种面积为8110万亩,较上年增加60万亩,小麦整体长势好于往年。山东省农业厅种植业处相关人士介绍,山东省小麦播种面积5610.25万亩,比上年增加100.3万亩。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表示,2014年河南省小麦收购基本呈现产量高、质量好、市场稳等特征。根据农业部门预测,今年河南省小麦商品量将达470亿斤左右,从目前收购情况看,河南小麦质量等级较常年高一个等级,国标一等占35%左右,二等占55%左右,三等占10%左右。
农户惜售心理浓厚局地价格有所波动
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农民惜售情绪较浓厚,局地夏粮收购遇到尴尬。常年种地的山东夏津县郑保屯镇杨庄村村民李怀合说,今年小麦亩产比去年增收200多斤。去年开秤价格就不低,后期涨了不少。今年开秤价格比去年还高,达到1.18元/斤,我得等等再卖。
李怀合的惜售情绪代表了山东德州、济宁等地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想法。记者在一些村里采访了解到,除了部分打工户,一般老百姓收获后都在家放着,因为&看好后市&。
于明星所在的山东发达面粉集团是华北地区规模较大的面粉加工企业之一,其在夏津的一家面粉厂日加工能力就达5000多吨。记者近日在这家面粉厂看到,前来售粮的车半小时来不了一辆,偌大的场院空空如也,让这位专门负责的经理&愁坏了&。&我们公司6月5日开始收,开秤价1.18元/斤,计划收15万吨,往年20来天就收完,现在一个月了还不到10万吨,今年夏粮收购有些反常。&于明星说。
据记者调查,山东新麦价格从6月初上市收购初期高开高走,目前逐步趋稳。开秤价和国标三等的托市收购价1.18元/斤相当,新麦粮庄平均收购价格为1.245元/斤。记者注意到,仅仅过了1个月时间,价格上涨了6分钱,这对于利润在毫厘之间的小麦,并不多见。
河南省汤阴县粮食局局长黄天学表示,由于今年小麦产量高、质量好,加之去年收购价格后期走高趋势影响,农户对小麦价格预期提高,相当一部分农户卖一半、留一半,有观望心理。
业内看涨新麦后市价格盲目存粮风险大
记者采访发现,小麦收购市场出现新苗头新风险,部分收购企业观望,局地存在竞价收粮苗头;夏粮收购时间拉长,农户惜售有常态化趋势;小麦购销个体经营户增多,部分粮食加工企业热衷&倒&粮食。而对于今年小麦后市的价格走势,基层粮食干部大多持看涨心态。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粮食局局长郭良表示,从往年经验来看,新麦的价格到年底时会迎来一阵上涨,估计价格会到1.3元/斤,不过今年小麦丰产,近期价格还是处于稳定状态。
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一处处长田运祥说:&各个收购主体相对谨慎的态度,很有可能使得承担托市收购的库点成为后期农民卖粮的主要渠道,收购的资金供应、市场监管压力将会日趋增大。&
山东省委农工办副主任刘同理表示,各个市场主体争粮源、竞价收粮,这不健康。小麦价格过高造成终端产品面粉等价格增加,对稳定物价不利,建议政府应介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作者:张志龙王存福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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