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燃气工程报建专员的告知应该准备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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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发布机构:政府办      日期:日      访问次数:8024
赵发改价〔2016〕18号
赵县发改局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县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赵县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5]119号)精神,为了规范我县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配合&煤改气&压减替代散煤工作,参照石家庄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市区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石价[2014]51号)规定和周边县(市)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现就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天然气管网分为用户公共管网和庭院管网两部分,其中:
1、居民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每户为1300元。
2、非居民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按用户日用气量收取。工业生产用气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不高于600元,具体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庭院管网工程建设费按照工程量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4、现有住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及庭院管网工程建设费合计为每户2900元以下。由燃气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
&&&&5、新建商品房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6、涉及&煤改气&的居民用户按石家庄市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政策执行。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为经营性收费。
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红线以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
庭院工程管网建设费主要用于红线以外至居民用户灶具(不含灶具)的建设。
2、天然气经营企业除按上述规定向用户收取管网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3、管网工程建设费涉及广大用户的利益,天然气经营单位和房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价格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广大用户利益。
本通知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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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心元数据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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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主办:赵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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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报建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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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日期:
燃气工程报建需要哪些资料?
suoyoude gongchengyiyang
去市政要,他们都有表格,不懂可以问他们。
燃气工程报建需要哪些资料?:
去市政要,他们都有表格,不懂可以问他们。
谁能告诉我燃气工程报建的告知应该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准备下列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质量监督登记书 3、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前提条件审查表 4、...
燃气工程施工时,在现场应配哪些资料:
和普通的工程施工应该差不多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安全交底、三级教育、相关标准规范、公司质保体系、安保...
为什么要进行工程报建?进行工程报建需要哪些条件?:
工程报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   报建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水、电、气、路通好平场...
消防工程报建需要什么证件和流程?:
住宅项目开发报建报批程序一、对取得土地和准备开发项目打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然后到计划发展委员会...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燃气设计图纸要不要报建?:
我们这里(重庆)一般在图纸上不表达,初步设计说明(文本)中表达就可以了,因为大家都知道,燃气的图画了...
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四、报建 (1)初设报...
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加气站建设后期手续:...
CNG建站流程 一、选址 (1)业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
一、选址 (1)业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气源,靠近车源,加气...
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必备资料: ü 经委的...
各地不一样 有的地方不能办 有的地方是交保证金才能办 比一般产权房要麻烦 具体咨询当地的天然气公司
各位大侠,我这里有个店面在装修,但消防那边要报建材料,其中有一张是店里的...画出3D的线路分布图。...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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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办发〔2007〕41号
所属主题:
石油与天然气
所属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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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天然气;建设;通知
内容概览:
汉政办发〔2007〕4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我市城市天然气项目经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已由中标单位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日正式开工建设。为确保该项目有序推进,尽早建成投运,根据《汉中市城市天然气特许投资协议》、《汉中市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条款规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4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有关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城市天然气项目经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已由中标单位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日正式开工建设。为确保该项目有序推进,尽早建成投运,根据《汉中市城市天然气特许投资协议》、《汉中市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现就落实项目建设中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沿线建(构)筑物、市政、水利基础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镇、村乡级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征用、拆迁、损坏或损毁,以及对经济农作物、林、(苗)、木、植被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占用面积补偿青苗费和恢复占地原状,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免缴城市道路挖掘占道费和管理费,市级及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施工中对城市道路、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环卫、交通标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损毁,应恢复原状,若补偿,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市政府制定和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经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用地(含企业行政办公用地)为市政公用事业用地。
五、严格执行汉政办发〔2006〕92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城市天然气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和“三同时”管理制的通知》要求,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天然气管道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范围。禁止其他企业在我市汉台区、南郑县、勉县、城固县、洋县等一区四县进行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建设。其他各县进行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汉中市城镇天然气输配管网体系总体规划》(修订本),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建设的申请报告,依照申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未经申报、审批实施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建设,均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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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主办
汉中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管理维护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 6452
陕ICP备号-2 汉中网安:
建议使用屏幕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访问,获得更好体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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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十二日&&&&&&&&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1999年,为完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现管道燃气一期主体工程已经于2000年年底竣工投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管道燃气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管道燃气的配套建设&&&&(一)城市管道燃气规划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燃气管线设施规划作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必备内容。&&&&(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民用以及商业建筑项目,必须同时办理管道燃气规划、设计、报建及安装手续。&&&&1、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规划时,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将安装管道燃气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之一,施工图必须同时进行管道燃气设计,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2、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建设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管道燃气的设计应作为必备内容,燃气管道建设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管道燃气设计分项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整个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三)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建设 的同时,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与北海市管道燃气工程相配套的管道燃气输配调压系统的建设。&&&&(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编制规划或进行建筑物单体设计前向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申请办理与市政燃气管网的联网手续。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管道燃气工程的技术指标、参数以及所采用主材的质量要求,作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之一。办理联网手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包括向业主提供红线内的燃气工程设计参数。&&&&(五)管道燃气管线及设计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申请办理点火开通手续。&&&&(六)北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逐步取消瓶组供气方式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七)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安装管道燃气的规定&&&&1、为确保高层建筑民用燃气的安全,必须使用管道燃气;&&&&2、消防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按有关规定处理。&&&&3、高层建筑居民不按规定安装管道燃气的,建设(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庭院燃气管网、楼栋管网以及户内燃气设施报建程序&&&&(一)中压庭院管网报建程序&&&&1、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或物业小区的意见或协议(合同),到燃气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建审批。&&&&2、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压力容器监检部门(市锅检所)办理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监检手续。&&&&3、燃气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以及消防主管部门各自进行质量监督,验收后报燃气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同时报规划部门备案。&&&&(二)楼栋低压管网及户内设施安装报建程序&&&&1、建设单位直接到燃气主管部门报建,审批即可开工;&&&&2、用户验收合格后,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施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均需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集中办理,并纳入跨部门协同系统(以下简称协同系统)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流程、全封闭、全监管”的总体要求,推进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健全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除转移下放、需现场检测监督和其他不适宜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办理的事项外,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及审批事项,须在日前全部进驻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办理。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目录为依据。
  二、本通知所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事项名称、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简化和明确。各部门要严格按《目录》要求审批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13〕30号)的要求及时调整,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备案。市政务办负责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三、凡《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2号)中未涉及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或有关要求执行。
  四、为推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审批督导,凡涉及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要分批纳入协同系统,实行封闭运行、全程监管。
  (一)首次纳入协同系统运行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经办人应持社会投资核准(备案)通知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含项目名称、投资额、地址、申请单位等项目基础数据的文件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大厅西厅1、2号窗口)进行项目备案。市政务办指导项目报建单位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二)已纳入协同系统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重大项目证书到期后仍在协同系统完成业务办理,办理时限按《目录》要求执行。
  (三)各部门应抓紧完成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协同系统的对接,实现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信息及结果信息数据实时交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5.房地产项目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还要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6.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和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8.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l)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2份);
(2)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2份);
(3)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份,市人居环境委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可仅提交文号);
(4)用地预审文件(2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1.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节能方案分析;(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经济影响分析;(8)社会影响分析。
2.申报单位需登陆()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4.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5.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报告;
3.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需融资的项目提交融资意向书,需增资、购并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应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8.房地产项目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还要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9.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和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1.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l)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2份);
(2)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2份);
(3)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份,市人居环境委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可仅提交文号);
(4)用地预审文件(2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1.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节能方案分析;(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经济影响分析;(8)社会影响分析。
2.申报单位需登陆()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4.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5.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应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4.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1.申报单位需登陆()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2.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提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交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交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7.全资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交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拥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法律文件;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需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2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1.申请表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2.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a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交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1.申请表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2.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6.全资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交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申请表和深圳市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油库建设申请表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20个工作日(变更: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工程变更内容说明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20个工作日(变更: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如变更申请,需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原件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20个工作日(变更: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建设用地批准
临时用地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测绘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城管、轨道办等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4.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5.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6.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审议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水务、人居环境、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
5.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已预售的,还需提交预购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审议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9.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12.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3.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5.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图设计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1份);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6.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7.临时建设工程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8.临时建设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临时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临时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临时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附电子文件1份);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6.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需提交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7.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附电子文件1份);
5.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7.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临时用地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图设计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1份);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1.建设项目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建设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扩初设计文本(建筑部分)1套;
7.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交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交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市政类):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
8.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原件各1份);
8.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房地产预售许可
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明细表(原件1份);
2.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1份);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原件1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付清地价款证明(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加盖所属会计师务所印章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原件各1份);
9.商品房预售方案;
10.地名行政部门出具的命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面积)(需盖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12.提交该项目盖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与存档图纸相一致章(或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查档专用章)”及“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原件或复印件)1套,包括:总平面图(2份)、各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测绘报告采用的节点大样图、结构图等,另外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总平图备6张A3复印件;
13.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须使用指定格式文本,盖公章);
14.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原件1份);
15.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项目资本金10%的存储证明(原件1份);
16.属于安居型商品房或限价商品房的,应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申请办理预售的相关书面意见;
1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0个工作日
地名命名核准
建筑物命名: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交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筑物更名: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交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6.原建筑物命(更)名批复书(原件1份);
7.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刊登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3份);
5.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3份);
7.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20个工作日(重要雕塑及公共景观须组织专家评审或上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定项目,经雕塑办领导审批后可延长审批时限)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7.给水项目,需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接燃气项目,需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2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临时性路口,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必须提交);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图件:(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原件);(3)复垦区体的复垦规划图(原件)(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原件);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
5.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原件)。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1.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仅提交不涉及土地复垦任务的情况说明(原件);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提交);
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附图:(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原件);(3)复垦区体的复垦规划图(原件,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4)建设项目位置图(原件)(建设项目提交);
5.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
6.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7.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
8.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原件);
9.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交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
10.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复印件;涉及土体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
11.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复印件);
12.项目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原件);
13.材料的电子光盘。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计方案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2份);
4.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交中标通知书;
5.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
1.申请报告(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5.招投标项目应提交方案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的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需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方案设计文本三套电子数据1份(文本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专用章)。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出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市政交通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1份);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
7.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原件1份);
4.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5.拟选址用地范围的总平面图和电子坐标。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原件1份);
4.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1.申请报告(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
4.项目招标文件;
5.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6.属于邀请招标的项目,需提交被邀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创建筑师简历(需加盖单位公章);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函(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项目选址和预审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4.道路交通类项目需提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件;
5.拟选址用地范围的总平面图和电子坐标。
2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受理和上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
5.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资金证明);
6.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方案图;
4.发改部门有效的计划立项批文;
5.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6.宗地图;
7.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文;
8.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应提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地价款缴交凭据。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市政府审议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
5.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已预售的,还需提交预购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及内容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3.转让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
5.在建工程的,提交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
7.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8.已被查封的,提交查封法院同意转让的法律文书;
9.已出租的,提交租赁合同;
10.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专项决议、非招拍挂方式进行交易需提交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对受让主体的批准文件、交易结果文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核准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附件。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等)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30日)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其各登记科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水务、人居环境、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时间)
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
4.土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文件。
20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公安、检察机关做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或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
4.委托送达的文书,还需提交委托送达函。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房地产初始登记
房地产初始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竣工结算文件;
7.房屋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现状测绘的,可不提交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8.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9.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证明;
10.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测绘报告及宗地图;
5.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备案证明;
6.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7.规划确认文件。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30个工作日)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其各登记科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和桩基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总平面图或桩基平面图的电子数据1份;
6.宗地附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10个工作日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盖有规划部门的“查档专用章”、“与存档图纸一致专用章”红色原章的建筑施工图;
4.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建筑施工图的电子数据。
40个工作日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做过预售测绘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加盖“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预售)的建筑施工图;
4.未做过预售测绘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核准且盖有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或“与存档图纸一致专用章”红色原章的建筑施工图;
5.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原件);
9.建筑施工图的电子数据。
40个工作日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原件1份)。
40个工作日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图或竣工图;
4.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加盖来文单位公章);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盖来文单位公章);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来文单位公章);
7.对于已有产权证,申请现状测绘或申请测绘产权证面积范围,必须具备明确产权界线。提交产权部门确定或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定的产权界限(提交相关产权原件)。
40个工作日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1份,附专家证书复印件);
6.以上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标注测量标志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平面图;
5.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图纸等资料;
6.属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提交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补偿方案。
20个工作日内
(属地管理原则)
地质灾害项目登记备案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承接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
(属地管理原则)
所有文件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房地产变更登记
房地产变更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变更证明文件。
安居房换证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涉及权利人变化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各登记科
出具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方案核查意见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详细蓝图成果及图纸6套,电子文件2份;
6.设计单位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20个工作日内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出具法定图则修改核查意见
法定图则个案修改申请: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人的,需提交全体权利人签名的共同申请书(原件1份)和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利害关系人需提交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4.法定图则调整方案,并详细陈述修改理由及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5.法定图则调整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能明确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公告和专家论证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出具法定图则修改核查意见
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5.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文本及研究报告(2份),光盘(1份);
6.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
7.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需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提交);
8.市规划国土委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非初次申报的提交)。
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5.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文本及研究报告(2份),光盘(1份);
6.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
7.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需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提交);
8.涉及产业升级的,申请人需提交市产业主管部门关于产业规划部分的批复意见;
9.管理局核发的关于规划初审意见的复函;
10.市规划国土委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非初次申报的提交)。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公告和专家论证时间)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海域使用(初审、审核)
海域使用权初审、审核:
1.申请表(原件4份);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4份);
3.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4份);
4.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不含海域使用项目公示及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4.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10个工作日(其中变更登记需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协议、继承证明、调解书、更址更名证明等);
4.依法批准的变更,还应当提交变更批准文件;
5.海域使用权证书;
6.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10个工作日(其中变更登记需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1.申请表(提交1份,备份5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1份,备份5份);
5.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提交1份,备份5份);
7.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提交1份,备份5份);
8.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9.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10.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交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批准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及其他用地补办用地文件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测绘报告;
4.报建材料或规划确认文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扩初设计文本(建筑部分)(1套);
7.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光盘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光盘1份);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交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7.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电子数据光盘1份);
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性、临时性路口的,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制作土地证书宗地附图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制作产权证书宗地附图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复印件);
6.土地证(复印件)。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1.申请表(原件3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3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
4.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件2份);
5.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的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意见;
6.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
7.公众咨询表汇编;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等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含投入试运行、投入生产或使用)
投入试运行:
1.申请表(原件1份);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复印件4份);
3.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4.污染防治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复印件4份);
投入生产或使用(建筑工程类):
1.申请表(原件1份,建设工程类);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餐饮功能的还要提交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
4.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5.环境监测报告;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复印件1份);
12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含投入试运行、投入生产或使用)
其中:城市及小区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及垃圾填埋场等涉及处理设施运行验收的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生产类);
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4份);
3.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资料(复印件4份);
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4份);
5.污泥及其它危险废物委托深圳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复印件4份);
6.环境保护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应包括厂区雨污分流、处理站位置、总排放口位置等情况)(复印件4份);
7.车间主要产生污染的设备平面图和主要生产线的位置及数量(复印件4份);
8.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9.排污口登记证(复印件2份)。
12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污染物排放许可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3.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社会投资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
3.交通或规划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和国土部门关于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4.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文档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8.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需提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个工作日(直通车企业8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
1.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2.行政许可项目地点位于前海新区的,不适用本办法,执行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
3.许可到期后,如需延期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办理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占用、挖掘道路
占用挖掘道路: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4.具有公路或市政道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道路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2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5.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公路或市政道路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6.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加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7.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8.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9.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10.申请改造人行道的,提交改造设计方案(原件2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1.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12.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3.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临时占用道路: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交通疏解方案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同时提交占用道路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提交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营业执照、房产产权证明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核查申请表);
5.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占用道路设置指示牌、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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