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写有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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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交通管理专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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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陋习,要人命,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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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14日,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科技信息化局、装备财务局等单位支持的第七届中国国际道路交通安全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_交通秩序_山东道路交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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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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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但不得减少或者修改文书要件。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l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5、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7、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编号:”处统一印制文书编号。文书编号要使用统一编号规则:文书编号长度为16位,第1至6位为执法机关代码,第7位为文书类别,第8至15位为流水号,第16位为校验码。“(地方性法规)”处,印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8、文书的编号,印在该文书名称下一行右侧。
9、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涉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内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10、文书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等号码处除外)。
11、“当事人”或者“被处罚人”栏,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填写当事人(被处罚人)提供的姓名,并在备注栏注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12、“联系方式”栏填写当事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13、当事人和机动车基本信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内容填写。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
14、违法行为时间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到时、分,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违法行为地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15、文书中有“/”作为选择的,将未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划去。
16、复议和诉讼机关应当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罚款缴纳银行、复议和诉讼机关可以在印制时统一印制,或者由领用单位统一填写。
17、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18、文书送达后,应当请受送达人在附卷联签名,注明送达日期。代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书面委托证明,并由代理人签名,注明代领日期。
1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为案件,按编号50份合并装订为一档;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为一案一档,但一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为一档。
2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二、具体要求
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证据”栏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名称。“根据”后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处罚信息处填写处罚种类、具体内容。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注明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转递,并填写到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被处罚人签名”栏由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被处罚人的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当场缴纳罚款,仅适用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有依法可以当场缴纳的情形时收缴当事人的罚款。“被处罚人签名”栏由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交通警察”栏由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23、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时使用的文书。
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式样四),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填写“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写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栏由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25、返还物品凭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返还被扣车辆、证件的文书。“当事人’’栏填写被扣留物品或者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扣留事由填写扣留物品或者车辆的违法行为及扣留时间。填写返还物品类别时,应当在返还的物品前的“□”内打√,并在空白处填写所返还物品或者车辆的具体信息;在不属于返还范围的物品前的“□”打×。当事人(或者物品所有人)应当在确认返还物品后签名并签注具体时间,填写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由代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当事人书面委托证明,由代领人签名,填写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代领日期。
2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式样六),适用于需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现场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告知违法事实,并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所适用的文书。“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应当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时,请当事人填写,并在“当事人签名”栏签名。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填写“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填写异议的具体内容。“交通警察”栏由制作通知书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27、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式样七),是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申请不转递的,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使用的文书。
28、违法停车告知单(式样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时使用的文书。车辆基本信息根据实际填写。违法停车时间填写所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载明的时间。违法停车地点填写违法停车的具体地点。
29、军车/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式样九),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纠正军车、处理军车交通事故后,根据军车/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向部队抄告军车/交通事故使用的文书。
本式样未规定的文书式样,适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例如:依法排除妨碍的,可以适用《责令限期_______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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