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地进修还用变更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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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送15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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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已被删除其实很简单,反正不上班,天天跟在院长后面,他上班,你就坐他办公室,他开会,你就在台上转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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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已被删除要是有上级领导来了,就当面诉诉苦,用不了几天,院长会灰头灰脸的请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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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院长,一定开除你,你能达到目的,不要直接辞职,打院长间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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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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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的医院!这种医院太多。大多数医院都让赔钱,都是让我们这些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说话的人长期给惯的。支持你!中国这片土地上,还是有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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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已被删除必须真的去闹,比如见报,上电视,他们才害怕。舆论的力量不能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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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说资格证掉了,登报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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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wxx 违法吧 医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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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件是可以挂失补办的!2直接法院起诉就好啊!(把他要求你赔15万的东西准备好) 劳动合同准备好,根本不是什么事,就是耗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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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乌鸦一般黑,我们科的一个副高走了一年了,执业医师证扣着不给别人。科主任收入是全科医护人员的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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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当时没去……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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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说证掉了,补办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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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医院太多了,我身边就有朋友这样,只能告了又告,反正也没工作,要不就出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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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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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我现在遇到跟你一样的境况,证在手里,可是医院不愿意变更执业地点,已经辞职了,也是要赔十几万,我前前后后拿到的工资都没有这么多啊,为什么医院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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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现在的医院都玩这招,据说我家医院也这样,我都不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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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以前遇到的是进医院要求交保证金,然后我直接无视,你爱留就留,不留拉倒,最后我没有交那几千块,现在随便走,,,,,,,只是还没有找到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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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录音,直接申请仲裁解决。不用打官司。还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登报,15天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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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zmc 对话录音,直接申请仲裁解决。不用打官司。还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登报,15天后补办。登报没有用阿,证需要变更,还是逃不过要去原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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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binghua 其实很简单,反正不上班,天天跟在院长后面,他上班,你就坐他办公室,他开会,你就在台上转转,此法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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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大家不要让它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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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医院要求赔偿巨额所谓人才培训费才给执业变更,这个应该怎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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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wuhaibin 本人2012年7月硕士毕业到浙江萧山医院,事业编制(股份制医院),入院时就必须上交医师执业证书(所以员工入职时执业证书必须上交医院),工作三年,因感觉压力大,收入低,买不起房,娶不到老婆,家人要求我回老家(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经过慎重考虑,我于日向浙江萧山医院提出辞职,医院不同意,并于2016年1月份收到医院给我的即将开除、除名的通知,或者向医院支付培养费15万元。直到现在还一直扣押着我的医师执业证书,使我无法找工作,目前还是失业状态。在辞职遇到各种困难,我要求归还我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拿着浙江省卫计委出台的通知:用人单位不得扣押书等证件原物,可以保管书等证件复印件;得到医院的答复是:那是一张纸,在萧山,浙江萧山医院说的算。2015年医师年度考核不给我考(考核是时间是2014年1月到2015年6月),期间我都在医院上班,医院不给考核的理由是我已经不是医院的人了,要么向医院支付培养费15万元,给你考核。直到现在还一直扣押着我的执业证书。浙江萧山医院更为嚣张的说,我知道打官司我会输,我就是一审打完,大打二审,拖死你,看你赔不赔钱。我想问问,作为浙江的一家区级医院,难道浙江省卫计委都管不了?无视法律,不愧是史上最扯皮医院。果然名不虚传! 楼主一审为什么输了?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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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调点儿办个假证刻个假章 如果医院盯着问就说找关系变更的 等医院不折腾了就登报挂失重办新证天天去院长那儿闹 反正不用工作 记得录音 她去哪儿你都跟着 如厕除外翻病历毛病 肯定多如牛毛 然后找人来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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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最怕踫到这种流氓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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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证据,到卫计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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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个人和医院斗的话,很有困难,即便是斗下来,也是身心俱惫啦,最好还是选择时候能多打听,多权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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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已被删除我们省不需要,需要有登报证明,不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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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一个护士,刚参加工作不久,因无法负荷强大的劳动,无止境的考试和检查,决定在年前辞职,赔了医院5000,医院强词夺理觉得理所应当。虽然目前还未找到心仪的工作,但是每每想到之前上班的痛苦,我至今都没有后悔。没想到萧山医院也是个大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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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现在辞职了么?我看萧山医院又开始招聘了,还打算去看看呢,没想到这样,想向楼主咨询,具体那个医院的待遇怎么样,工资,公积金,奖金,等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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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以搜(宁波山哥)的帖子,他对这块很有研究,又是医生又是律师,请叫我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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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觉得打官司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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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太多,拿出5万出来专门搞仲裁诉讼,会有效率的多,仲裁一般提交申请书之后一个半月就出结果,最迟不超过60日,当然简易程序更快。然后立即诉讼,法院立案,三到六个月就可以拿到判决,律师在法院的沟通关系是保障,一审判决后,二审结果基本不会有太大变动。当然找律师的时候就要说明白,给额外的代理费提升诉讼效率,律师会积极去加速仲裁诉讼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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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王跃建,院长。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彦会,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虹儒,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胡彦会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胡彦会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36989.1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第一医院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对第一医院提及涉案合同所适用法律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对本案事实进行客观认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作出的(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明显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第一医院与胡彦会所签订聘用合同(日)中第10条第(三)款第1点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第一医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理由如下: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因此,如今劳动关系与人事聘用关系并存,各自受不同法律调整。二、事业单位存在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用人关系。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具体来说,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有: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而本案胡彦会就是属于在编人员,所签署的合同是聘用合同。三、《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96条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并非聘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当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时,才受《劳动合同法》96条调整;如果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之时,就不受该条款调整了,此为本案法律适用之时应当注意到的一个重大情况。四、根据粤人函(号“对广州市人事局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之内容,本案亦可以明确聘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是日实施的,广东省人事厅上述意见函是号下发的,广东省人事厅在该意见函中明确提到,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试用期、服兵役、选调国家机关、读书四种情形,聘用人员无须向事业单位支付违约金,换言之,其他情形并无禁止违约金之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也不能认定该约定无效,因此,第一医院收取胡彦会违约金是合法的。综上,第一医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一医院无须向胡彦会返还己收取的的违约金36989.1元;2.由胡彦会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胡彦会答辩称: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04)34号答复》,本案争议实质上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予以判决是正确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应当予以返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1项的效力是否有效,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赔偿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一医院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上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合法有效,其无需退还违约金。而胡彦会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第一医院应当返还其已收取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第一医院对胡彦会实行聘用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即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否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案所涉的第一医院与胡彦会签订的聘用合同可否约定受聘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等对此均无明确的特殊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依照该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第一医院与胡彦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受聘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上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无效,第一医院已收取胡彦会的违约金36989.10元缺乏依据,故第一医院应当返还胡彦会已支付的违约金36989.10元。第一医院上诉请求无需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一医院主张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因聘用合同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并不能仅以劳动合同的名称来否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一医院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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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香园关于执业医师异地变更的问题,急 - 医政法规与医院管理版 - 爱爱医医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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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医师异地变更的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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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武汉通过中医执业医师考试,08年8月我在温州注册的骨伤专业,现在回武汉老家从事同样的工作,想把证变更回武汉,需要哪些手续,听说执业2年后要重新考核,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因为注册未满2年,家乡有医院接受,感觉应该可以转回来?请同行大哥大姐指教,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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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张文康
& && && && && && && && &&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 &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 &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 & 第四条& &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 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 &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 &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 & (三)《医师资格证书》;
& &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 &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 &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 &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 &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 &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 &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 &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 &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 &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二)受刑事处罚的;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 (七)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 &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 & (一)调离、退休、退职;
& & (二)被辞退、开除;
& &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zhengfu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 &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 &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 & 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 &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二十四条&&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 &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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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是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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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到卫生局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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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执业资格证书上是2008年1月的日期,那么需要参加两年一度的执业医师考核吗?我打电话问过负责的同事,说今年没有通知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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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册过了,只须办理变更手续,不必参加培训和执业医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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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当地卫生局说是只要是变更注册的,现在都要考核啦,才能变更,不管执业注册时间到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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