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论坛证的注册流程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
张骐等106名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
一、暖通空调(38人)
企业资质号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石家庄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博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天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大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通辽大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上海鸿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影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希艾目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无锡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博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华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给水排水(56人)
企业资质号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上海鸿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锦兴市政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锦兴市政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
上海金山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船七院上海建筑设计所
中船七院上海建筑设计所
上海希艾目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希艾目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CYLZ&苏&0037&壹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福建博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厦门市泛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康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动力(12人)
企业资质号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通辽大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桂林华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整理了相关的报名信息供大家查阅!请考生准时报考。提供了各种、、等在线考试试题,希望给考生积累更多的考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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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考试热点谈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
  近年来,全国各地均有工程质量事故的报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其中有施工原因,有材料因素,当然也与设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勘察设计是排头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全国几千家设计院中,工程设计人员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经验多少不同,甚至工作态度不同,设计水平和图纸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设计质量参差不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工程质量。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先后颁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开展了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工作。是国家对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而举行的专门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水平和能力,可获得相关行业执业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应该说,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行业准入制度,对设计人员来说是试金石,对工程建设来说是一道坚实的保障。
  设计行业中,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等都已经实施注册制度多年,收效甚好。而设备专业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如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各项注册准备工作已陆续展开,这是设备工程师良好机遇,我们可以借着注册的东风系统而全面的复习一下专业知识,巩固一下业务基础,提高一下设计技能。
  本人参加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专业的考试,亲历复习、培训、考试等过程,感触颇深。通过认真的复习和严格的考试,进一步加深了对专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了专业综合能力和水平。在知识领域收获颇丰的同时,也深切感受到了执行注册考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使大家尽早通过考试,本人总结出了一点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同行们有所启示。&
1 态度决定一切,有信心很关键
  保持好的心态十分重要,不要一心为了考试,更不要仅仅为了考试而考试。平时大家工作繁忙,很少能有时间静下心来复习一下理论知识,总结一下设计经验,现在,注册考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既要把考试当作一项任务来完成,又可实现温故而知新的学习目的,实乃一举两得的好事。同时,不妨把考试作为检查自己技能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手段,如果考试未通过说明学的还不够透彻,还有盲区和继续努力的地方,可以有的放矢地来年再学,在不知不觉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并顺利通过国家的考验。
  心态摆正后,心情需放松。对于考试来说,既要从战略上重视它,又要给自己放松解压,我一般是把平时的模拟训练当成考试,严阵以待;而考试时却放松心情,把考试题当成平时的模拟题,沉着应对。如此可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不至于因为紧张而溃不成军。其实,我个人感觉注册考试难度比较适中。近几年来尽管难度有些变化,但是总体来说不是太难,只要我们有百倍的信心、有志在必得的决心,通过考试难不住大家。&
2 复习方法和考试体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法,要在同行面前班门弄斧着实有些心虚,不过我也总结出了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也有感而发了一些个人体会,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大家有一点点帮助。
  认真的研读教材是复习的重中之重。教材以大纲为线,与大学里的专业课程紧密相连,是教科书的升华,也是理论向实践的推进。同时,又与日常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息息相关。教材还把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和比较,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例题、图示等方法进行了详尽诠释。总的来说,它不仅仅是一本考试教材,也是一套大学教科书,一本暖通专业技术手册。整个复习过程中教材我全面的看过四遍,每次复习我都会有新的发现和更深入的理解,都用不同颜色的笔迹进行标记,复习时就能一目了然。对于一些重点、难点则用一些专门的本子记下来,记上教材页码,做上例题,写上该题目的要点、重点。对于一些归纳性的内容,则记在小纸片上,如空调压缩机一节,列出各种不同机器的性能特点、调节方法,待复习到此处时能清晰明了、了然于心。
  培训是比较重要的,尽管大纲和教材已经指出科目的重点、难点,但仍因为内容太多太杂,难以分清主次轻重,再加上设计人员平时工作较忙,时间较紧,仅仅靠自己复习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有的放矢。培训的目的就是请经验丰富的老师指点迷津,简明扼要的教给我们由繁变简,由难变易。我参加的是由《暖通空调》杂志社组织的培训,邀请的老师学识渊博、经验丰富,对我的考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杂志社邀请的老师编写的习题集,很有方向性和针对性,对我的帮助很大。因此,我认为考前培训十分必要,尤其是对一些日常工作较忙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拿出专门的时间集中精力突击学习,效果立竿见影。
  2008年,我第一次参加了注册考试,凭借自己对专业知识的领悟,第一天的理论考试轻松考过,但是第二天的案例分析却一塌糊涂。原因就在于对案例分析考题不了解,平时复习时不注重计算,也没有重视习题的练习。其实,在开始强化练习之间不妨先做一些往年的考试真题,知道考试是考什么、怎么考,然后再带着问题有目的的去做习题集、模拟题,对于教材中的例题绝大多数都是案例分析题的考点,应予以重视。在做习题时我把做错了的题在一个专门的本子上重新做了一遍,以便加深印象,另外下次复习时如果时间紧张,可以只看这些做错了的题目。如此既节约时间,又不至于有疏漏。
2.4& 理论考试
  第一天为理论考试。由于暖通专业从业人员的工作范围广,从业种类多,所以注册考试综合性较强,涉及到暖通领域方方面面、林林总总。对于一些南方工程师,需加强对不熟悉的采暖工程的学习,对于北方的工程师,需提高对生疏的空调设计的研究,各自取长补短,方可有备无患。此外,对于第一天考试,规范类考点居多,所以我们应在日常工作中就养成熟练掌握规范的习惯,考试前把规范列表中的所有规范都备齐,确保考到哪里,能迅速找到相关的规范,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准确无误的找到考试答案。而对于一些应该熟知和掌握的内容,则应记在脑中,尽量不翻书也能快速而准确的写出答案。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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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
  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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