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博英语培训中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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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销售培训师
地点:福建-泉州地理位置
行业:教育·培训·院校
经验: 2年以上
性质:民营公司
学历:本科
规模:51-200 职员
月薪:面议
工作职责:
1. 负责销售部门相关培训工作;
2. 负责各类研讨会组织工作;
3. 负责网络会议、区域研讨会等组织工作;
4. 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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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年及两年以上培训行业或咨询行业销售部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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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博国际英语,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高层次语言培训。在借鉴和总结国内外语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的语言教育专家成功地将世界上最领先的英语教学系统引进中国,结合中国学生的特点开展语言教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成为中国英语教育史上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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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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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苏知民终字第0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A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高四海,该培训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环球雅思英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8号金地国际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凌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加志,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友齐。
  原审被告上海市韦博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衡山路922号建汇大厦33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宇,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环球雅思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被上诉人赵友齐、原审被告上海市韦博进修学校(以下简称上海韦博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及原审被告上海韦博学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大卫,被上诉人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凌浩、周加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友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一审起诉称: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指使其员工赵友齐(化名ETANG)通过新浪微博“ETANG的博客”(以下称为“涉案博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发布诋毁、贬损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博文(以下称为“涉案博文”),给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商业信誉。赵友齐作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员工,负责的是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网络营销工作,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发表文章诋毁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商誉的行为是受到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指使,赵友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据此认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作为经营者,在从事商业行为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徐州环球雅思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违反了(2011)徐知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的如再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的承诺。上海韦博学校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属于严密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销一体化,所以从整个公司的既得利益看,是一体的,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判令:1、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为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赵友齐、上海韦博学校共同向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赔偿人民币50万元;3、诉讼费用由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赵友齐、上海韦博学校承担。
  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一审答辩称:1、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所说赵友齐的行为即便属实,也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所谓赵友齐的博客,创建于2009年10月,那时赵友齐尚未成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员工,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既不知晓更不可能指使其发布涉案博文;2、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因为赵友齐是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网络营销专员,推断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发文行为是受韦博指使,纯属主观臆测,韦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不需要使用员工一个十分冷清的博客推广业务,现在是一个人人建博的时代,拥有私人博客是正常现象,在私人博客中,偶发与所在行业有关的文章也是正常的,如果仅仅因为赵友齐是网络营销专员便将其在私人博客的发文行为说成职务行为,是没有道理的;3、(2011)徐知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事项不能在本案中适用,该调解书依据的调解协议是日达成,涉案博文发表于日,据此,即便是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前有违约行为也不应该适用调解书,更何况是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不知情的个人行为。请求驳回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诉请。
  赵友齐一审答辩称:1、诉状中提到的博文,是赵友齐本人在网上通过从其他网站转载的方式将一些对环球雅思的评论文章发表到个人博客,不是本人所撰写的,且赵友齐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属于个人言论,其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2、博客从建立至今三年了,一共只发表了不超过7篇文章,并且实际点击量只有五、六百次,发表的文章也没有被转载过,与徐州环球雅思学校陈述的损失实际上不成比例,并且,赵友齐并没有参加原(2011)徐知民初字第68号案件的调解,因此,对于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赔偿请求,赵友齐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诉请。
  上海韦博学校一审答辩称:上海韦博学校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是独立法人,上海韦博学校自始至终不认识赵友齐本人,既没有权利干预赵友齐的个人行为,也没有权利干涉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相关事务,因此,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要求上海韦博学校承担责任没有根据。另根据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提供的调解书的内容,上海韦博学校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调解协议签订也是在本次事件之前。综上,上海韦博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诉请。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1、赵友齐在新浪博客里发表涉及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内容的博文是否是损害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商誉的行为;2、赵友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3、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及上海韦博培训中心是否应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4、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所诉赔偿50万元是否能够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
  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均为专门从事英语教学、培训等活动的经营机构,地点均在江苏省徐州市。
  日,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其理由是: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利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未经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同意擅自将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名称作为搜索词,并在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名称后加入“首选韦博”、“韦博帮你准备好了”等内容,致使在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时,会直接进入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网站,从而不正当地获取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潜在客户资源,违反了商业道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于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立即停止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在民事诉状中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就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表示诚恳的歉意,并承诺今后严格杜绝类似行为,不再将下列词条用于任何网络搜索:‘徐州环球雅思’、‘徐州环球雅思英语’、‘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徐州环球雅思英语学校’、‘徐州环球雅思培训’等含有‘徐州环球雅思’字样的词条及词条展示;如再次发生上述行为,则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有权向其要求经济赔偿人民币50万元;三、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于日前分别在《徐州日报》、《都市晨报》、《彭城晚报》上以八分之一版的版面(A2版)刊登声明(登报时间以实际见报日期为准),登报内容:‘我中心因技术原因和工作失误,造成广大网民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时出现我中心的相关信息,现公开登报予以澄清,并为因此给徐州环球雅思学校造成的不便致以歉意;四、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承诺不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其他方式将本调解协议及生效调解书内容予以公开;五、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上海韦博学校于日前一次性支付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人民币5万元。”后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履行了调解协议。
  2011年7月赵友齐开始受雇于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至本案诉讼期间2012年10月前后离职,一直担任网络营销专员的职务。
  关于赵友齐在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具体工作,根据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提供的网络营销专员“职位说明书”、“市场部网络渠道专员考核”(2011年7月份、月份)等证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培训中心进行网络推广,内容包括:“负责扩大中心在网络渠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网络渠道的信息数”、 “网络营销推广(含论坛、网站链接、线下合作活动)”(2011年7月份考核中对此条表述为网络营销推广,含官方论坛、韦博官方网站链接、线下合作活动)等。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根据自己提供的“市场部网络渠道专员考核”中显示的奖金评定内容说明:2011年7月份对赵友齐仅有官方网站到访量的考核要求,至2012年3月虽然变更为发帖量的考核,但要求在允许添加的情况下须添加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地址、网址及联系电话。
  根据赵友齐本人当庭陈述,其工作内容是网络营销、广告、品牌宣传,工作方式包括在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发表文章等内容,具体内容赵友齐可自主安排,不需一一向培训中心汇报,且每周都要新开发2、3个平台,账户都是自己注册,在里面发表一些和英语有关的文章,大部分都是转载。
  日,赵友齐在其自己注册的名为“ETANG”的新浪博客(.cn/qqeud,后更名为“碰撞”,本判决书中称为“涉案博客”)先后发表5篇博文,标题分别为:“关于徐州环球雅思不为人知的事情”(以下称为“涉案博文1”)、“我就是这么被徐州环球雅思欺骗的”( 以下称为“涉案博文2”)、“注意~~!准备英语培训的,千万不要选择黑店‘徐州环球雅思’” (以下称为“涉案博文3”)、“徐州环球雅思唯利是图~欺诈消费者~再也不去环雅了!!!” (以下称为“涉案博文4”)、“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欺骗学生要求换班或全额退款”( 以下称为“涉案博文5”),发表时间分别为15时02分、15时01分、14时56分、14时55分、14时53分。赵友齐并于日10时53分, 发表“关于徐州环球雅思不为人知的事情(1)”一文(以下称为“涉案博文6”)。
  上述涉案博文标题和内容均存在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负面描述和报道,其中涉案博文2-5均为赵友齐在网络中搜索到涉及外地(包括杭州、北京、哈尔滨等地)“环球雅思”的相关文章后,对地点和当事人名称进行编辑后,修改为针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相关信息,发表在涉案博客上。
  对于涉案博文1和涉案博文6,赵友齐虽在博文后面备注“博客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但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博文的具体来源。其中涉案博文6在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作负面评价的同时,建议阅读者去好的外语培训机构,并在文章最后推荐外语培训机构,第一个推荐的就是“徐州韦博英语”并附网址.cn。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依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申请分别于日、日作出(2012)京长安内字第3002号及8693号公证书,对上述5篇涉案博文的登载情况及通过涉案博客登陆赵友齐的个人微博、进而发现赵友齐和徐州韦博英语学校的关系等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至日涉案博客到访量为375,至日为853。至日涉案博文已经做了部分修改和删除,除涉案博文1的标题没有变化外,其它涉案博文标题和正文中均已将“徐州环球雅思”改为“环球雅思”,至这次公证时,涉案博文1的阅读量是78、涉案博文2的阅读量为113、涉案博文4的阅读量为140,涉案博文5的阅读量为82。日的(2012)京长安内字第8693号公证书并能证明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徐州环球雅思”在“相关搜索”对应的页面“3”中第8条出现涉案博文1的标题,点击即可阅读该博文。
  日,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以诉称理由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赵友齐、上海韦博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赵友齐在新浪博客里发表6篇涉案博文是损害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商誉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博文1的内容是针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进行缺乏依据的负面评价;涉案博文6是针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负责人的缺乏依据的负面评述。赵友齐虽在涉案博文后面备注“博客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但赵友齐不能向法庭举证证明涉案博文1和涉案博文6的具体来源,应认定为赵友齐自己编写。涉案博文2-5均为赵友齐在网络中搜索到涉及外地(包括杭州、北京、哈尔滨等地)“环球雅思”的相关负面文章后,对地点和当事人名称进行编辑后,修改为针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相关信息,发表在涉案博客上。故从相关案件事实看,涉案博文并非完全转载,而是赵友齐刻意针对徐州环球雅思发表的负面文章,赵友齐也当庭认可未对文章内容进行任何核实。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诋毁徐州环球雅思商业信誉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2012)京长安内字第8693号公证书并能证明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徐州环球雅思”,在“相关搜索”对应的页面“3”中第8条出现涉案博文1的标题,点击即可阅读该博文,说明涉案博文对徐州环球雅思的负面影响范围已经不限于涉案博客的访问人范围。
  综上,赵友齐在新浪博客里发表6篇涉案博文涉及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攻击和诽谤,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商业信誉的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赵友齐的行为应认定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职务行为
  在判断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否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职务行为时,不应仅从是否用人单位的明确授意或者是否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实施来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自然人的行为有无相关监督管理的权力和义务、行为和个人职务的关联紧密程度、行为的受益者以及行为人的身份、职责、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其一,从侵权行为和赵友齐工作内容的联系性来看,行为实施者赵友齐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职位是网络渠道专员,主要工作职责就是网络宣传推广,根据赵友齐本人当庭陈述,其工作方式包括在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发表文章等内容,具体内容赵友齐可自主安排,不需一一向培训中心汇报,且每周都要新开发2、3个平台,账户都是自己注册,在里面发表一些和英语有关的文章。虽然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以赵友齐的工作考核记录等证据主张赵友齐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包括以个人的名义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发表文章,但与赵友齐的当庭陈述相矛盾,不足以认定,且即便该主张能够成立也不能割断赵友齐发表涉案博文的行为和其工作身份、职责的紧密联系性,更不能否定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对赵友齐实施相关行为的监督权力和管理义务。其二,从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看,赵友齐发表6篇涉案博文的时间为日(星期二)下午15时左右和日(星期四)上午11时左右,均为正常工作时间。其三,从侵权行为的利益归属看,赵友齐本人与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并无任何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赵友齐庭审中关于发表涉案博文动因的解释(一是因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和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产生涉诉纠纷,领导总去提醒自己多加注意,二是因为看到了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给新东方的贺信,故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产生反感),明显不符合常理。涉案博文1在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进行攻击、诋毁的同时,重点推荐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并附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网址,根据赵友齐本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发此博文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推荐徐州韦博培训中心。
  综上,赵友齐在涉案博客上发表涉案博文的行为,应认定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职务行为。
  (三)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应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对他人实施侵权,应以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在行为人与其所属用人单位之间,行为人的人格已经为用人单位所吸收,其独立性不复存在,不再是独立的主体,进而执行职务的时候,该行为并不具有独立的意思,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在逻辑上均为用人单位的行为。本案中,赵友齐因职务行为造成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商业信誉损害,其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承担,而赵友齐本人无需承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应当崇尚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应当尊重他人、避免商业诋毁。同时,经营者应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本案中,涉案博客虽为赵友齐个人发表,但赵友齐作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其实施与工作内容密切关联的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应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但上海韦博学校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没有证据表明上海韦博学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上海韦博学校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四)关于赔偿数额及其他民事责任的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以(2011)徐知民初字第68号调解书及相关调解协议为依据请求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赔偿50万元。经查,一则调解协议签订时间是日,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月,是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前;二则上述调解协议约定不得再次实施的行为是关于百度搜索关键词的约定,而本案侵权行为与调解协议约定的事项并非一类纠纷。故调解协议关于在协议签订后如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须赔偿50万元的约定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据此主张50万元赔偿不能成立。
  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并未举证证实侵权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或被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亦未对合理费用进行举证,但考虑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确实客观存在,本案中亦将酌情予以处理。因此,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的范围、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因侵权行为可能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失、被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所负有的监督管理上的过错责任以及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由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赔偿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人民币5万元。
  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管理上的过错,因此,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应在市级报刊上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尽管本案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但鉴于赵友齐目前已不在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工作的客观情况,而停止侵权须从赵友齐的博客中删除涉案博文,故赵友齐仍需承担此项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赵友齐立即停止对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侵权行为,即在赵友齐的个人博客中(网址.cn/qqeud)删除涉及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涉案博文。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在徐州市市级报刊(《徐州日报》、《都市晨报》、《彭城晚报》三者任选其一)上(除中缝外其它版面)刊登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向徐州环球雅思培训学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驳回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前)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理由如下:1、赵友齐在发布涉案博客时尚未成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员工,且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不应对赵友齐发布涉案博客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徐州韦博培训中心赔偿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五万元没有依据。
  徐州环球雅思学校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友齐未提交答辩意见。
  上海韦博学校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意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是否应当对赵友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应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赵友齐发布涉案博客的行为应视为其在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执行职务的行为
  首先,赵友齐于2011年7月开始受雇于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担任网络营销专员,该事实有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提交的有赵友齐具名的2011年7月市场部网络渠道专员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赵友齐以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均在一审中认可涉案博客系发布于赵友齐任职期间,因此,徐州韦博培训中心主张赵友齐在发布涉案博客时尚未成为中心员工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赵友齐担任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网络营销专员,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平台对培训中心进行网络推广和宣传,从徐州韦博培训中心所提交的网络专员职位说明书及相关考核表看,网络专员“负责扩大中心在网络渠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网络渠道的信息量”,赵友齐所发布的涉案博客除了包含诋毁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不实信息,还包括部分对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推介信息,且涉案博客均发布于正常工作时间,显然与赵友齐担任网络专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目标存在关联。再次,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对员工疏于教育、管理及监督,且直接获得利益。其虽在庭审中陈述禁止员工在工作中实施侵害他人利益,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网络专员的工作采取了预防、监督或提醒,同时,赵友齐发布博文内容时对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推介使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直接获取利益。因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赵友齐的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诋毁系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前所述,赵友齐发布涉案博客应视为经营者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行为,赵友齐不经核实将网络上有关其他地区环球雅思培训中心的负面信息直接改头换面,矛头指向徐州环球雅思学校,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徐州环球雅思学校的商誉,已构成商业诋毁。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应对该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在徐州环球雅思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和徐州韦博培训中心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情况下,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额为5万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徐州韦博培训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徐州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宋 峰
  &&&&&&&&&&&&&&&&&&&&&&&&&&&&&&&&&&&&&&&&&&&&&&&&&&&&&&&&&&&&&&&&&&&&&&代理审判员 高 佳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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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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