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中课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表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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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应当报省教育厅依法审批。各市(州)、县不得自行设立、变更中等职业学校。未经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学生学习时间。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楚天技能名师(中职)&等特岗、特聘、特邀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教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有到企业实践6个月以上的经历。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育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登记标准相适应,实行教产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注重提高受教育者的学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建立行业、企业参与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计划与实施等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2、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3、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学校新设专业时,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学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应当经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开设医药卫生、教育类等专业须报省教育厅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选用、采购等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建立校企一体的发展机制,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鼓励学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技术产品研发中心或生产车间。
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并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完成学校规定课程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通过职业鉴定机构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学校应当建立技能竞赛制度,组织学生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省和所在市(州)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办学资格。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职业生涯和公民意识教育,将德育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融入专业教学、实习实训和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促进受教育者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态度和法制观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校长负责的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校长要统一领导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思想道德教育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完成相应任务。
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为每个班级至少选聘一名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身心健康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技能竞赛、体育竞赛和&文明风采&竞赛活动,以及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思想道德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德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祭扫烈士墓,参观名胜古迹;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中职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中职学生的侵蚀和影响,努力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
  加强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进一步增强德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要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政策,让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爱党爱国的情感,立志报国,服务社会。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根据中职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针对其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培养中职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中职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和学生毕业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申请转学。但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或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或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并维护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职业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可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但是对公益性培训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职业教育实行督导,对落实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办学条件改善、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开展督导评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骗取钱财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标准的;
4、违反实习协议规定,不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者安排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场所的;
5、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6、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有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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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省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学籍网上注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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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注册方式
普通高中学籍网上注册是指高一新生报到后,由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实行网上确认。注册方式是学校登录“学籍网络管理系统(网址)”,选择新生注册功能,录入学生中考考号,系统自动检索学生相关信息,经学校确认后,即完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和学号。网上注册电子学籍自动生成后,各高中学校要点击“班级管理”,根据当前班级设置情况,添加“新班级”,将学生分好班,点击“通过”,将学生“待审状况”变成“通过”状态后,再点击“批量上报数据”一栏,再点击“提交并封挡”,学生信息就已经上传上级管理部门。
二、学生信息完善方式
(一)各高中学校可通过离线客户端完善学生基本信息,通过离线客户端完善学生相关信息时,已通过新生注册功能注册的学生,学号必须填写,且与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学号相同。基本信息不完善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异动和毕业证查询。
(二)各高中学校也可把学号发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登录“湖北省高中课改学生成长档案袋管理平()
台,通过“我的学籍信息”功能完善其基本信息。学生登录“湖北省高中课改学生成长档案袋管理平台”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均为学生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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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部分学生“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档案”复核工作已经结束。6月30日前,各学校请重新打印信息有变化的学生档案,粘贴照片、补填内容,由体育老师、班主任、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等进行签章。各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打印发放姓名、出生日期、籍贯有变化的学生毕业证。&&& 各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请自行组织打印发放第三批学生毕业证(名单可在成长档案袋管理系统中下载)。热门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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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6 陕西精子库告急,80%大学生不愿意捐精52
湖北经济学院准备的2008年湖北省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节目-大型团体操表演—啦啦队部分
苏联话剧《伊尔库茨克的故事》05级学生毕业汇报演出
2014湖北省第十一届大学生运动会体育舞蹈 国标 武昌工学院
2012年湖北省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
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视察洪湖畜禽
舞英国标社 2010年湖北省大学生运动会体育舞蹈锦标赛团体舞视频
雨萱预赛湖北省大学生体育舞蹈锦标赛
2014年湖北省体育舞蹈教师裁判培训班文雅莉和学生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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