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吉林建筑工程吉林市城建学院院好吗,我是今年毕业生,想报这个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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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与实施细则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发布时间:日&&&&阅读次数:2540
&&& 为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并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要求,从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渠道,帮助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二、就业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 第二条 学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备受国家和社会关注,充分反映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对学院的声誉和竞争力有着深远影响,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全力以赴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且改进就业指导方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三、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 第五条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冶、中铁、中建系统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就业。
&&&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学校为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
&&& 第七条 组织毕业生积极参加学院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招聘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使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及时将已签协议上交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毕业生上交协议书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5月底。
&&& 第八条 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地区的规定,须经当地人才或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就业协议书从签约盖章日起十天内将其中一份送至中心,经中心审核合格后的就业协议书将被列入就业方案上报。
&&&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且实行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才能有效。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违约,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退函,并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由本人申请经系和学院同意后,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凡遗失需要补发的,由本人申请按照相应规定经系和学院同意后,到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协议书上注明;凡未如实告知而又被研究生院校录取或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已签约毕业生,必须取得所签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解约退函。
&&&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五月底以前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果家庭户口跨省市搬迁,需在毕业当年五月底前向中心上报,此事可能涉及到派遣等相关问题。
&&& 第十五条 由于毕业证电子注册需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只能以高考录取姓名颁发毕业证和办理就业手续。
&&& 第十六条 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处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
&&& 第十七条 就业方案的制定原则:
&&& 1、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直接派往具体单位,毕业生要认真核对单位名称及单位所在地;
&&& 2、录取研究生、出国的毕业生不派遣,不发放报到证;
&&& 3、已有就业单位但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出具劳动合同、接收函、用工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办理人事代理,报到证发往人事代理机构,或按各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派回生源所在地;
&&& 4、没有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办理人事代理,报到证发往人事代理机构,或按各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派回生源所在地。
&&&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之后,各系应该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归案等工作。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 1、中学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 2、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
&&& 3、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 4、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等材料;
&&& 5、奖励与处分材料;
&&& 6、就业报到通知单;
&&& 7、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如对仲裁不服,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条 毕业后如需改派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 1、原就业单位的解约函;
&&& 2、拟接收单位的有效接收函;
&&& 3、毕业证原件;
&&& 4、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四、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
&&&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行业状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
&&& 第二十二条 中心同各系一起通过就业指导课、专题讲座、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并且要积极邀请已经毕业的优秀毕业生回母校,利用&榜样效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教育。&
五、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就业政策负责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吉林省的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 2、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及时向吉林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 3、开展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辅导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 4、负责制作和寄送各类毕业生的资料,大力宣传学院并推荐毕业生;
&&& 5、负责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就业工作网站,发布学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充分利用&城建就业网&的服务功能;
&&& 6、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取各种方法,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用人基地;
&&& 7、组织筹备大型校园双选会以及邀请用人单位来院召开专场招聘会;
&&& 8、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公务员、选调生的推荐报考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 9、就业协议书的领取、发放和管理,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办理报到证;
&&& 10、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以及档案;
&&& 11、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
&&& 12、负责学院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和各系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 13、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
&&& 第二十四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 1、按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制订各系自己的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具体工作;
&&& 2、负责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对毕业生生源名单,并要求毕业生在学院就业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 3、组织毕业生填写《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
&&&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各种渠道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 5、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其他选录工作。
&&& 6、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院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主动邀请用人单位来学院召开以本系毕业生参加为主的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 7、认真上报并核对本系毕业生就业方案。
&&& 8、领取和发放毕业生报到证,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展毕业教育和欢送毕业生的活动。
&&& 9、负责整理学习成绩单、学生奖惩等资料,整理毕业生档案。
&&& 10、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态势, 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研究,提出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的意见;
六、就业纪律
&&&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就业工作的考核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公布各系毕业生的签约率和就业率,考核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定期组织院系两级就业工作人员开展就业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并组织评选,对优秀者给予鼓励。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一些条款与国家或吉林省新的有关政策不符,则按国家或吉林省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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