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人口迅速增长的增长在数量和速度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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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人口增长模式的主要特点及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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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增长态势、权利特征与权利救济
当前,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流动人口的数量会继续增长。但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现有制度设置中不合理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权利呈现出权利行使的不平等性、权利实现的易受侵害性和权利保障的脆弱性等特征。从现有制度环境看,中国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当前,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非常重要。
[关键词] 流动人口;权利;权利救济;权利保障
一、流动人口的增长态势&&&
国际上一般只有“人口迁移”、“迁移人口”的概念,而没有“人口流动”、“流动人口”的概念。国际上一般把“人口迁移”定义为人口在空间上的位置变动。就中国的特殊国情而言,流动人口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活动范围跨越一定地域界限,并且户口没有发生迁移的人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后,流动人口增长进入新的高峰时期,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向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流动,形成规模性和浪潮式的冲击,流动人口的数量规模、内部结构和来源范围都发生了显著变化。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2000年的流动人口为14439万。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
2005年的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村流向城市的人口。目前,农民工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从人口流动的趋势看,流动人口规模还会继续扩大。
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会继续推动人口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
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对中国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一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伴随着极其明显的不平衡性发展,尤其是区域间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优势之间的反差更加突出,而且差距越来越大。[1]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区域之间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区域经济差距越来越显著。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区域之间的相对差异和绝对差异都呈现出加速扩大的趋势,东部膨胀、西部落后、中部边缘化、东北衰退等问题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整个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2]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人口流动的主要动力。从区域间人口流动看,中国人口流动主要是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中国人口区域间流动方向有三条主线:第一条也是最大的一条是中部人口流向东部;第二条是有相当多的西部人口也流向东部;第三条是中部流向西部,不过,这一条相对第一条、第二条而言,是比较弱的一条。就中国人口流动的整体态势而言,人口区域流动方向表现为,中国人口呈现向东部移动的态势。[3]
2.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待转移,农村人口仍然会大量外流
中国至今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60%多在农村,农村劳动力供给数量巨大。目前,农业劳动力的过剩主要表现为劳动力的绝对过剩。这样,农村对劳动力需求与庞大的农村劳动力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目前农村劳动力约为3.7亿,农业富余劳动力占近5成,大部分农民就业不充分,普遍存在隐形失业,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
更加值得重视的是,农村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呈现下降的趋势。当前中国耕地已经减少到人均约1.2亩。而且,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确立的0.8亩的警界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亩的危险线。[4]人均耕地稍多的地方多数是北方地区,又严重缺水,产出率低,有的地方连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都很困难。同时,随着新技术的不断采用,劳动效率的提高,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力降低。另外,乡镇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增长缓慢,已经失去了往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流动就业必然成为农村劳动力的重要选择。
3.产业结构变化会推动人口流动加速
产业结构变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农业产值份额下降、非农产业产值份额提高和农业劳动力份额下降、非农业劳动力份额提高这两个过程。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份额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滞后于产值份额的转移。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过快,劳动力供给丰富,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劳动力增长的空前速度限制了就业结构的转换。二是发展中国家的非农产业技术进步速度比农业快,资本集约程度高于农业,从而劳动生产率较高,影响了对劳动力的吸收。有研究表明,产值结构转换与就业结构转换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把中国的相应过程与这种一般统计规律相对比,就会发现,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具有相应于所处发展阶段的非典型化特征,中国就业结构的转换存在严重滞后的现象。[5]蔡昉的研究表明,中国农业劳动力份额的下降与农业产值的下降不相称,以致造成就业结构转换滞后幅度很大;并且这一特征不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相反,这一特征是相对于既定的发展阶段才存在的。他认为,与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中国就业结构转换这一特征,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造成的一系列经济结构非典型化特征的总后果。[6]由于中国人口就业结构与产业产值结构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中国人口就业结构性转换存在巨大的存量有待释放。
劳动力人口从第一产业流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是产业结构变化的必然趋势,产业结构提升的过程就是农业人口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国人口产业结构转换起步很晚,由此积聚了大量的人口就业结构变化的能量,其释放的过程必然导致流动人口的增加。1952年,在中国就业人口中,第一产业就占了83.5
%,第二产业只占7.4%,第三产业只占9.1%。在此后的20多年中,中国人口产业结构转换的进程一直十分缓慢,直到1978年,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仍高达70.5%,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与1952年相比仅仅下降了13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比重只分别上升了10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改革开放大大加快了产业结构转换的步伐,人口就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6年,中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所占比重已降至42.6%,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上升至25.2%和32.2%。[7]尽管如此,中国人口就业结构与现代化国家的人口就业结构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国人口就业结构变化的空间还非常之大。
在中国特定的基本国情条件下,特别是在户籍制度仍然不可能出现重大变革的环境下,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到大中城市的人口,要想取得流入地的户籍仍然有相当大的难度,人口就业结构转换很大程度上仍将以非正式迁移即人口流动为主。从这一角度而言,流动人口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增长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流动人口的权利特征&&&
流动人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纳税人,并不因为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而丧失任何合法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现有制度设置中不合理因素的存在,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没有被纳入到流入地的福利与公共产品分配体系中,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害和难以实现的问题普遍存在,流动人口权利呈现出权利行使的不平等性、权利实现的易受侵害性和权利保障的脆弱性等特征。
1.权利行使的不平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由于户籍制度与公民的权利和福利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流动人口快速增长的环境下,户籍制度变革的滞后使得流动人口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流动人口与非流动人口在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
在劳动权方面,不少地方存在对流动人口就业、收入、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不平等。长期以来,城市劳动力市场存在对流动人口就业的排斥机制,就业难、就业环境差,一直是流动人口就业面临的大问题。当前,一些城市仍然采取行政干预和保护性措施,来限制企事业单位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特别是在一些与本地劳动力相竞争的岗位上,这一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户口状况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准入的重要标准,不同的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性质,决定了劳动力进入何种行业或部门,本地劳动力主要流入职业队列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部分,如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兴服务业等;而外来劳动力则主要流入那些临时性的、收入低下、体力繁重、工作条件差的岗位。
在公共服务方面,流动人口在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几乎都被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务系统之外。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方面,部分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许多公立学校不愿意接受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或者部分流动家庭无法承受公立学校各种高昂的费用而没有能力将其子女送到公立学校上学。一些流动儿童只能选择条件非常差的非正规学校就读,难以接受合格的义务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面向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相对薄弱。一些流动人口无法承受城市医院高昂的医疗费用,生病时往往不去就医,或是自我医疗、或是到“黑诊所”治疗。在社会福利方面,由于经济困难、缺乏社会保障知识和单位不愿参保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动人口实际参保率很低。
在政治参与方面,同一区域的流动人口与非流动人口也存在很大差异,流动人口政治参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行使。从制度层面看,户籍制度变革的滞后,政治运行机制变革的滞后,以及民间组织成长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都对流动人口政治参与的方式和渠道形成了相当大的约束。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中国二元社会结构在流动人口大规模涌现的环境下,不仅没有出现消解的迹象,反而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割,由此使得中国流动人口中政治参与制约性因素较多。从流动人口群体自身因素看,这一群体无论参与原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活动,还是参与现居住地的政治活动,都要承担比人户一致人口大得多的成本,从而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参与活动。[8]不难发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流动人口与非流动人口在政治参与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2.权利实现的易受侵害性
就当前中国流动人口整体受教育程度而言,这一群体在中国总人口中是一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并且,与城镇人户一致人口和农村人户一致人口相比,其受教育程度并不逊色。[9]但是,由于流动人口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在中国现时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整体却成了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第一,来自工作单位的侵害。郑功成认为,当前中国出现了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资本已经走向了多元化,私人资本与外国资本及其支撑的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劳动者的地位却在持续下降”,“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不仅事实上处于被歧视地位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的现象亦不乏罕见”。
[10]流动人口处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其组织化程度很低,缺乏集体谈判能力,不少用人单位压低他们的工资水平,降低他们的福利待遇,他们的安全权、休息权、合理报酬权、人格权等常常受到侵害,各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严重危害着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漠视和侵犯流动务工者合法权利的现象十分普遍。
第二,来自公共权力机关的侵害。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冲突,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必然面临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由于中国公共权利的强大而对公民权利维护的不力,公共权力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特别是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侵害,成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的非常普遍的问题之一。在一些地方,城管、公安、工商和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观念,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招募协查员、协管员等,以非法方式打击非法活动的做法比较常见,往往在针对流动人口时会出现非法使用暴力执法、歧视性执法和“不作为”型执法等现象,从而出现侵害流动人口权利的情况。
第三,来自其他社会群体的侵害。在不少城市中,流动人口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交往、相互认同方面存在很大的心理障碍。长期以来,城市户籍人口享有多种优惠政策,在流动人口面前显示出很强的优越感,有不少城市户籍人口甚至于认为流动人口进城抢占了城里人的生存空间,并把城市里的抢劫、盗窃、犯罪等问题归咎在流动人口身上。对于农民工,其他社会群体的歧视更加明显。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的,他们明显处于夹在城市与农村二元社会结构“边缘人”的特殊社会地位。这样,导致侵害流动人口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其他社会群体的侵害,多数流动者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在这种局面下,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很容易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侵害。
3.权利保障的脆弱性
流动人口虽然在法理上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公民权利,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脆弱性表现得极为突出。
从法律层面看,中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对公民权利保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近年来,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等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中的权利多是一种宣示式权利,由于现有立法较粗、立法空白较多、可操作性较差、执法犯法突出、司法保护乏力,这些法定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有一定的困难。就流动人口而言,权利保障问题更加突出,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法律程序较复杂和不合理、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许多权利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从政府层面看,不少地方政府机构对流动人口权利保障不积极和重视不够。从当前情况来看,尽管近年来各地采取了一些针对流动人口的比较公平的政策,并开始清理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但是,也应当看到,不少地方政府对户籍人口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和针对流动人口的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仍然存在,出于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不少地方对流动人口采取多方面行政干预和控制措施。同时,大多数流动人口不能进入社会保障机制之中,虽然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却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
从社会层面看,流动人口组织性较弱,社会行为能力较低,通过社会力量获得权利保障的难度较大。民间组织是社会力量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在中国民间组织整体发展环境不容乐观与发展状况不完备的情况下,服务和组织流动人口的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非常有限。即便是一些具有浓厚行政色彩和组织结构相当完善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在流动人口中的发展状况和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在相当多的外来务工者集中的企业和公司中,成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许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没有成立这类组织,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健全既有组织和建立新的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民间组织都可能遇到想象不到的困难。流动人口难以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工会组织,以及其他为本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这样,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尽管人数众多,却无法形成有组织的力量,无法依靠正式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流动人口的权利救济&&&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广泛流传的这句西方经典谚语,说明了权利救济的极端重要性。一般而言,权利有三种形态,即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应然权利在本源意义上不依一国法律规定而存在,它是法定权利的基础,法定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要看它是否具有应然性,权利救济则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的重要保障。中国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途径具有多样性,应当根据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难以实现的具有情况,恰当选择。国家应健全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保障流动人口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与完备。从现有制度环境看,中国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
&&& 1.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各种权利救济形式中制度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虽然司法救济只是多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他救济途径可以受到来自司法救济的追溯。司法救济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利免受侵害和得以实现的最有力途径。
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有:
(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流动人口要明确这一点,对于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及时起诉,寻求法律的救济。
(2)申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不仅是对公民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也是公民管理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流动人口在遇有此种情况时,应了解相关程序,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提出申诉。
(3)报案、控告。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将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作为流动务工人员,在遇到犯罪侵害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最明智的选择就是要及时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4)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现代法制社会中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是一项侧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对中国流动人口获得法律救济有很大的帮助,在当前中国,流动人口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救济。法律援助可以在诉讼领域和非诉领域展开。流动人口文化素质总体较低,法律知识较为缺乏,为消除他们利用法律维权的障碍,法律咨询十分重要。
应当强调的是,司法救济是流动人口最后的、最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诉讼成本高、诉讼期限长、举证难度大、执行困难等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审理农民工案件的“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的方针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法院开辟的便于流动人口司法救济的“绿色通道”也成为制度化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和其他社会阶层的人士都要树立维护流动人口权利的观念,在司法救济层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为流动人口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帮助和服务;流动人口也应当增强法律观念、学习法律知识、学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 2.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关来防止和排除其侵害,以保护和弥补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已经全面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同时,行政权具有对社会形成直接影响力和强制性等方面的特征,这就要求行政权在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有: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流动人口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会向行政机关求助、举报侵害者,如农民工对企业不遵守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予以举报,此时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后依法处罚。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对于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提供了一条“准司法救济”的行政救济方式。流动人口遇有类似问题,应在法定时限内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受害者赔偿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流动人口应明确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合法权利遭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时,利用这一救济方式获得赔偿。
(4)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补偿作为一种协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矛盾冲突的现代法律制度,对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5)行政救助。狭义上的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行政救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11]一些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流动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可能很难获得行政救助,流入地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确保这部分流动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
(6)信访。广义的信访是指公民通过写信或上访,向各级党政部门、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建议、愿望和申诉,以此来参政议政或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12]狭义的信访,按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中的规定,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方式,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流动人口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考虑的寻求救济的方式。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 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社会力量来防止和排除其侵害,以保护和弥补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形式。在当前中国社会力量有所增强的情况下,流动人口应当善于利用社会力量获得权利救济。
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有:
(1)社会组织的救济。中国的社会组织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之外,还存在其他大量的公益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流动人口聚集地的一些社会组织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劳动就业咨询,利用多种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宣传与流动人口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为流动人口提供租房信息服务;一些具有教育培训功能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咨询、散发宣传册等形式对流动人口进行工作技能、法律知识、健康知识、求职技巧、生活常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这些社会组织可以起到政府组织可能难以发挥的作用,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拓展公共服务空间,便利流动人口在新的生活工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2)准社会组织的救济。流动人口中的准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正式组织,是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劳动力自由流动而产生的,[13]这种准社会组织实际上是流动人口通过群体力量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形式。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中的准社会组织发展为正式的社会组织,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升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能力。
(3)社会舆论的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舆论的作用日益凸显。由于社会舆论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监督权力组织的决策过程、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监督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也可以对其他社会成员发挥监督作用,这样,在一定情况下,社会舆论就能发挥权利救济的功能。流动人口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影响社会成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权利救济。
&&& 4.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危险时,在公力救济缺位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14]自力救济是人类一种很正常的行为,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自力救济越来越让位于公力救济。当前,各个国家都对自力救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否定,在特定情况下,自力救济仍有存在的必要。
中国法律中的自力救济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自力救济方法。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当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侵害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供货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交付货物,购货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流入到新的地方后,对社会的不信任感非常强。他们选择自力救济时,往往是基于对其他救济方式的不信任而采取的行为,存在采取非法自力救济行为的倾向。比如,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时,他们或者自残要挟加害人进行补偿,或者采用以暴易暴的方式惩罚加害人,或者纠集同乡同伙迫使加害人就范。这些自力救济方式实际上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可取的。应当明确,在现代社会中,自力救济是一种受到严格约束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还存在融合了两者特征的一些救济方式,如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都是比较灵活、便捷的权利救济方式,对于流动人口而言,也是在遭到权利侵害时,可以考虑的重要权利救济方式。近年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工伤纠纷案件一直呈现数量大、增长快的特点,尤其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调查取证难、适用法律难、执行难,法院几乎不堪重负,并且,集体劳动争议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个别绝望的讨薪者采用跳桥、攀爬高塔等极端方式表达诉求。这些问题说明,应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向务工者宣传“一调一裁两审终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参考文献][1]国家统计局课题组.我国区域发展差距的实证分析[J].中国国情国力,2004,(3).
[2]于今.中国区域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理论前沿,2009,(1).
[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转型期的中国人口[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4]温铁军.“三农”问题的症结在于两个基本矛盾[J].群言,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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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10年第4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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