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任是新旧动能转换指什么么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哪些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哪些
编辑:蔡敏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哪些( )  A,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因接受转任人员而超编和超职数配备人员  B,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  C,转任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必须服从转任决定  D,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的在机关内转任  答:ABC  公务员转任新规定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显示,8月20日起,深圳开始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下称《规定》)。本次《规定》对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进行了规范。  《规定》显示,非领导职务的执法员、警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者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  同时,《规定》指出,领导职务公务员也可转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具体为现任执法员、警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已在其所在单位连续任本职务层次领导职务满3年的,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内可相应转任为执法员、警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并按照规定确定转任职级、计算转任后职级的任职年限。领导职务公务员按规定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在转任后的职级范围内以其转任前对应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工资水平就近确定薪级。  此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其他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本职组、职类任职满2年。其中,执法员、警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从聘任制公务员到公务员分类,再到专门出台公务员转任规范,深圳的公务员改革始终走在前列,既保证纵深推进,又做到蹄疾步稳。针对不断出现的现实命题,可谓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  这种“围城”内的身份转换,使当事人各取所需,相得益彰,最大程度优化资源配置,客观上也能打破职务固化带来的痼疾。“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动也。”执法员――处级官员――执法员,身份的流动,带来角色的转换,也能使置身之中的当事人更有角色意识,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无疑富有直观的现实意义。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如何转?怎么任?转任之后如何激活内在动力,同样需要纳入制度轨道,使之在既定框架内更有可塑性,以及更便于呈现鲜亮效果。从相关具体规定可知,不是任何执法员、警员都能随意转任科级和处级领导职务,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这种条件既是刚性的,也并不僵化。但是,设置条件是必需的。  没有门槛,转任就难免泥沙俱下;门槛过高,就挡住了有抱负、有能力的英才。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定位,需要契合现实状况,提炼出更有指导意义的前瞻设计。  深圳的公务员改革,既是敢闯敢试的制度性探索,也有着宏观而细致的时代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相关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深圳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从深圳不断推出改革方案,一直走在时代前沿,可让人明显感觉,深圳在继续种好试验田的同时,也多了把试验田种成责任田的自觉,比如丰富而富有朝气的公务员改革。  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改革成效同样需要实践来检验。认定了正确方向便毫不动摇,在具体的行进过程中不断“试探”,乃至可能遭遇试错,或可使改革措施经得起时间乃至历史的检验。于此而言,深圳推出的公务员改革,不仅为其他地方推出类似改革铺就了路基,更扮演了路标的角色,意义深远,不可小觑。  “既要有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的胆识和魄力,更要有高瞻远瞩、蹄疾步稳的视野和智慧”,这种判断适用于公务员改革,也适用于其他层面的改革。从顶层设计到制度安排,从先行先试到成为标本,深圳此次推出的转任新规能否成为公务员改革的一个路标,值得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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