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ztj0809如何识给排水图纸设计说明图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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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省给排水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研讨
文章来源:海西给排水 发布时间: 08:50:24 阅读次数:2116 次 [关闭]
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研讨资料
(给排水专业)
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2011年9月& 南京
主要编写人员:方玉妹、刘俊、郭枫、庄佐生、姚强
参与讨论与修改:王美玲、张瑾、蒋方明、张志党、关丹桔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P2
第一章& 消火栓系统………………………………………………………………………..P2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P8
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P11
第四章& 生活给水…………………………………………………………………………..P11
第五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P13
由于时间仓促,编写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具体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2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研讨
第一章& 消火栓系统
1、《高规》7.4.6.3条规定,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但当消火栓布置能满足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有部分消火栓间距大于30m,是否判定为违反规范(如四只消火栓布置在长方形的四只角上,其中短边间距大于5m,长边间距大于30m)?
答:高层建筑相邻二个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30m,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2、二层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在一层上空敷设消火栓水平环管,从水平环管上分别接支管连接一层或二层消火栓,且环管上的阀门设置符合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一层、二层消火栓数累加计算),问:(1)此设计是否可行?(2)若一层和二层的消火栓设置位置相同,是否可以一根支管上连接上下二个消火栓?
答:(1)可行。
(2)可以。
3、高层商住楼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底层为直接与室外连通的扩大前室,此时是否可以只设扩大前室内的一个消火栓?
答:当扩大前室无其他使用功能仅作疏散使用时,可以仅设一个消火栓。否则,应有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某公建建筑高度119.8米,消防泵防设于地下二层,标高为-9.00米,该建筑消防给水竖向分区不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是否符合《省水规》DGJ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
答:该公建建筑高度不大于120m,符合《省水规》DGJ32/92-.5条的规定,可以不采取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
5、江苏省20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中明确:单元组合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的设计是否也可按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消防给水设计?
答:不可以。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学生宿舍其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学生宿舍和高层公寓各部位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汽车规》GB50067-97全本无黑字体,也无强制性条文款号说明,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版)中将GB50067-97中第7.1.5、7.1.8、7.1.12、7.2.1列为强制性条文,如何掌握。
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版)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7、《建规》GB第8.4.2条1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问:(1)是要求室内独立成环还是可以与室外管道合成环状。(2)某建筑一层,南北向各6个消火栓,分别从室外管道接入,是否可行。
答:(1)可以室内独立成环,也可以与室外管道形成环状。
(2)可以分别从室外管道接入,但室外管道应为环状管道,并应设置阀门,且设计应画出此部分管线。
8、一个工业厂区,市政水源仅一根,水压、水量都不能保证厂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现设计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1座,有效容积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要求,设计2台消防水泵,其性能可以满足室内、室外消防水压、水量要求,采用一套室内外消火栓合用的给水管网,问:(1)该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处用倒流防止器相连,是否可行?(2)如果该消防管网上有一套增压稳压设备(消防泵房内设消防泵,一用一备,有备用电源)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该系统是否属常高压给水系统?
答:(1)可以。
(2)该系统仍属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
9、《省水规》DGJ32/J92& 4.0.1条第3款: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需设室内消火栓,问:(1)停车数如何计算?(2)某6层住宅,一层设汽车库,并用防护墙分隔为8个隔间,每个隔间设一个停车位,该汽车库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答:(1)建筑专业在图纸中画出的车位数量,即为该车库的停车数量。
(2)当相邻隔间门之间有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 h时,可不设室内消防栓;否则应设室内消防栓。
10、大型多层丙类工业厂房(四~五层)多幢连在一起,室内消火栓消防立管多达几十根,室内各根消防立管上、下端均有阀门控制,其环状上、下横干管上阀门如何布置?横干管上多少根立管中间设1个检修阀门方能满足GB第8.4.2条6款要求?
答:阀门的设置应保证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关闭的消防给水立管不超过1根;当消防立管≥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对于闭合的水平环管,至少应设二个阀门;非闭合的水平环管,至少应设一个阀门,且水平环管上二路供水管之间应有阀门。当室内消火栓消防立管较多时,宜在适当部位增设阀门,见下图示。
11、小区或厂区多栋建筑的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消防泵房加压供水。问:(1)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2)各单体建筑消防给排水图中(含设计总说明)是否要明确水泵相关参数。(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要求?(4)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要与室外消火栓一一对应设置。
答:(1)当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时,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作为系统消防用水量。
厂区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泵和室外消防管网,在报警阀前分开管网。
民用建筑小区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应合用消防泵和室外消防管网。
(2)各单体建筑消防给排水图中(含设计总说明)要明确各消防泵的相关参数及引入管的水压。
(3)相邻建筑消防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以合用,但距每幢建筑120m范围内的水泵接合器数量宜满足各系统的用水量要求。
(4)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不要求一一对应设置,但消防水泵接合器的15~40m范围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12、当室外消火栓需要由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泵供水时,问:(1)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稳高压供水是否可行?(2)如不设稳压装置,仅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怎么保持压力?
答:(1)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以采用稳高压供水。
(2)室外消火栓泵不设稳压装置时,可从屋顶消防水箱接一根管道与室外消火栓管网连接,连接管上设止回阀;或由生活给水管道接一根连接管,连接管上设倒流防止器。室外消火栓泵的启动按钮可设于消防值班室内或在室外消火栓附近的实墙面上(应有玻璃罩保护,击玻启动)。
13、《高规》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设计套用了消防箱的国家标准图或设备中明确消防箱内配置启泵按钮,可认为已满足《高规》7.4.6.7条的规定;如给排水设计说明及设备表中无表述,也未套用消防箱的国家标准图,但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已配置启泵按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中提出;如电气专业的图纸也未配置启泵按钮,则可认为不符合《高规》7.4.6.7条的规定。启泵按钮设置在消防箱内,设计无需明确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14、《建规》GB第8.2.2条表2下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成组布置的含义如何判辨?现有7栋丙类四~五层丙类厂房,各单体厂房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该部分建筑是按单体体量>50000m3,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计,还是按成组布置2座相邻最大体量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
答:“成组布置”的概念见《建规》GB&& 3.4.8条或5.2.3条的规定。
如果对照建筑单体和总图符合“成组布置”条件,则按成组布置中两座相邻最大体量之和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上述7栋丙类四~五层丙类厂房各单体厂房面积和布置等情况若均不满足“成组布置”中的规定,则是超规范的一个特例,其火灾危险程度较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应取得消防部门的指导意见。
成组布置厂房的防火间距示意图见下图:
15、《省水规》DGJ32/J92-2009第7.4.2条宜设置消防软盘卷盘,有的设计设置,有的不设置,审图时按如何判定。
答:有条件时应设置,如设计中未设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中提出,不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16、有一栋高层住宅,地下室一层,地上18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台电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7.4.2条,设一根消防立管,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问(1)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2)当合用前室两侧设有小走道时,在合用前室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1)当合用前室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能保证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即符合规范要求。如下图示。
(2)当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未设置在合用前室时,消防电梯前室还应设置消火栓。
17、苏公消(2010)55号文能否作为审图标准?
答:可以。
18、《高规》7.4.8条规定:增压水泵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 L/S,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多层建筑?
答:适用。
19、一栋一、二层设有商业的多层住宅楼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是仅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表8.2.2-2确定?还是包括住宅在内的总体积查表8.2.2-2确定?如果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仍定为住宅性质,是否可查《建规》表8.2.1确定?
答:(1)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GB表8.2.2-2确定商业部分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2)若定性为住宅,查《建规》GB表8.2.1确定住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20、《省水规》 7.3.2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室内或室外消火栓两支水枪保护的要求,是否包含总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首层设置的汽车库?(《汽车规》 7.1.8.2条只要求一支水枪保护)
答:不包括汽车库。
汽车库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21、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是按一类高层建筑定性?还是按汽车库定性?
答: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按汽车库定性。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某菜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经营蔬菜、肉类为主),按《省商规》设计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周边有部分商铺,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判定违规?
答: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参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以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摊位为主,部分商铺,顶棚为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室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省商规》9.4.1条设计,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面积大于3000 m2以及设有集中空调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某运动中心内设健身、游泳、篮球、网球等场所,篮球、网球场,顶为网架结构,无观众席及看台,该工程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没有观众座位数,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省水规》8.1.1第13款执行。若运动中心设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不设集中空调,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有部分场所设集中空调,则有集中空调的场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普通住宅的理解应该是包括住宅户内和户外部分,不应将住宅的户外部分也划入应设范围,也即该住宅不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佐证是该规范第9.4.2条有关报警的要求中,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是并列描述的。而且,上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与下部的非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开的,即便是下部发生火灾,也应该是在下部采取主动灭火措施,而不是在上部住宅外部采取被动防御。
答:上述文字对《高规》理解有误。普通住宅与商住楼是不同的概念。
《高规》7.6.2条规定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住楼按共建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的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省商规》9.4.1条第六款“由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的商业建筑群,当其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其各建筑内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
(1)总占地面积包括“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的面积吗?
(2)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非商业建筑群(不论是否计入步行街),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各商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均小于1000平方米,按《商规》9.4.2条的规定,此时各商业建筑是否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答:(1)步行街是敞开的,不属于室内空间,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的面积可不计入总占地面积。
(2)《省商规》对商业建筑群没有说防火间距的要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省商规》9.4.2条的理解:局部应用系统只有在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时才能采用。(《省水规》8.2.1条与此相同)
5、《省水规》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在审图中建筑高度60-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执行此条款要求公共部分设自动喷水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在消防部门审批中也有不设喷淋系统而通过审批,因该条款与《高规》、《省水规》8.1.1条有冲突,如何执行。
答:《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得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普通住宅中提高标准业主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建筑内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先根据《省水规》8.1.1条进行判定,当判定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再根据《省水规》8.2.2条确认是否可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6、关于养老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问题,《省水规》8.1.1条5款规定,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疗养院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一养老院,按住宅设计,一梯两户,户内两室一厅共八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除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外,公共部分及户内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且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寓: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以上见《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术语解释)
按《省水规》8.1.1条第6款规定,该养老院如设置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某医院门诊楼中庭高度超过12米,是否一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何设置?
答:首先判定医院门诊楼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要设,则中庭也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中庭净空高度超过12米,则可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8、关于商业建筑设自喷,《省水规》8.1.1条任一层建筑面积超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自喷,《省商规》9.4.1条第7款规定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自喷,且无面积限值。是否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业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 自喷?
答:《省水规》8.1.1第6款对“餐饮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已作了明确规定。
《省商规》3.1.3条:商业建筑中有餐饮、茶座、电影院、剧场、舞厅、健身房等部分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附建于商业建筑中的餐饮场所及商业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面积≤1000平方米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9、《喷规》5.0.1A中对8~12米中庭提出了260平方米作用面积的要求,有的办公楼为轻危险级,喷淋流量不大,而中庭面积只有60平方米,如按260平方米计算时水量很大,是否可以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流量?
答:(1)中庭面积小于260平方米作用面积,自喷系统流量可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场所的与中庭自喷流量相比较,取其大者。
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1、地下汽车库按中危险级B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是否偏严?因为《汽车规》第7.6.2条的解释明确将汽车火灾划分为丁类和中危险级,且省外进来的设计图纸均按中危险级A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
答:地下汽车库停车所停车辆均为油箱已加油汽车,一旦着火汽油沿地面流淌火势迅速蔓延,符合油类火灾特征,地下汽车库火灾是A/B类混合火灾,因此应按B类火灾配置灭火器。
2、地下室变、配电房,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是否一定要独立配置灭火器?如果地下室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灭火器),变、配电房在其灭火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内的灭火器而不必再独立配置灭火器?
答:地下室变电所、面积大的弱电机房、配电房内应单独设灭火器保护,面积较小的配电间、弱电间、电梯机房如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保护范围内,可不在上述房间内独立配置灭火器。
3、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楼层共用前室处是否可以不考虑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答: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楼层共用部位可不设灭火器。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表D中有幼儿住宿床位数与相应危险等级的规定,有的设计人员认为尽管有卧室及床位,但只供午睡晚上不住宿而不执行,请问是否可以?
答:只供午睡的托儿所、幼儿园,床位在50张以上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第四章 生活给排水
1、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2009年版)第4.3.3条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如横向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方式,纵向立管采用管道井敷设,是否可视作未穿越住宅客厅、餐厅?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2009年版)第4.3.3条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即指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能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如排水立管采用管道井敷设,则排水立管应采用防噪音管道,管道井四周至少有一面不与客厅、餐厅相邻,并能检修,与住宅客厅、餐厅相邻的面应采用建筑分隔墙分隔,并应用防水、防噪措施。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第3.4.5-1条要求公用建筑引入管上应设阀门,在审查中出现将阀门设在室内供水立管上(室外可不设阀门井,且管理方便)查阅有关资料认为引入管上设阀门是否区分室内室外给水管网的分界,请问此问题怎么判定?
答:不违规。
3、地下汽车库、水泵房内的集水井(池)容积如何确定?
答: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集水池和地面排水集水井,其有效容积参照《建水规》4.7.8条第1款规定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计算。
集水井的有效容积的计算为报警水位与停泵水位之间的容积差值。
水泵房、空调机房等设备间如果有水池,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考虑水池溢水的情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溢水流量;若水泵房和空调机房等设备间没有水池,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参照地下车库排水集水井做法。
4、《省住规》10.2.8条规定:住宅可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而苏建科【2008】120号文件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中规定,施工图中给排水管线设计必须到位,两者以何为准?
答:两者不矛盾。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冷水管线应设计到太阳能集热器,热水出水管应设计到入户,入户后的热水管线可设计到卫生器具或不设计。
5、设计中仅注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是否可理解已包含存水弯在内或违反存水弯的“强条”要求。
答:地漏水封或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小于50mm已经是产品标准问题,设计说明未明确不算违规。
6、关于商住楼定义,在《省水规》2.1.9条: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在《省商规》2.0.17条: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二者存在明显差别,因为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非住宅类集体宿舍、公寓等,《省商规》把本应属于综合楼的划入商住楼范围,规范中的矛盾问题如何掌握?
答:商住楼即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7、建筑给排水规范第3.7.6条,贮水池(箱)应设在房间内,是否包括消防水箱?
答:不包括。与消防水箱相连接的消防设施应设在房间内,采用省标准图“苏S/T08-2009智能型箱泵一体化泵站”的消防供水设施可以认为满足要求。
8、关于“应”条款下的“宜”是按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标准审查?例如:《建水规》4.5.12条第2款,4个大便器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而大条款为“应”,如违反时,审查时如何判定?
答:可作为“其他问题”提出。
9、《建水规》4.3.3A条第4.3.3.6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住宅客厅、餐厅,如设计将污水排出管布置在卧室或客厅的地面下,算不算穿越?
答:不算穿越,不违规。
10、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上是否需设真空破坏器?
答: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接出的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上不需设真空破坏器。
11、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设置两根排水立管,能否用污废分流代替厨卫分设?
答:可以。厨房与卫生间相邻时,卫生间的废水(洗脸盆、浴缸等)可与厨房排水合用一根立管;厨房与北阳台相邻时,北阳台上设置的洗衣机、拖布盆等可与厨房排水共用立管。
12、对于像别墅这样的建筑,排水立管有时不可避免的位于客厅、餐厅,甚至有时位于卧室,在这些部位增设管道井,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答:《建水规》4.3.3A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是强制性条文。排水管道(包括横管和立管)不得穿越卧室任何部位,包括卧室内壁柜。
排水立管穿越客厅、餐厅的问题参见本节第1题。
13、高层单身公寓中,厨房排水立管是否可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共用专用通气立管?
答:不可以。
14、当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拐弯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排水立管连接点处距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是否要执行《建水规》4.3.12条第1款的规定?
答:因空调冷凝水的水量很小,可不执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上检查口和清扫口的设置也可不执行《建水规》4.3.12条的规定。
第五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1、某办公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2层设有800平方米的职工餐厅厨房,其它部位无热水用水,问:(1)是否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2)若本工程厨房用热水100%采用太阳能热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满足DGJ32/S96第7.0.1条?
答:(1)本工程厨房餐厅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2)本工程为办公楼性质,其太阳能热水量较少,不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三选一的条件。可再生能源利用可采用地热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光诱导系统。
2、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热水用水量为60m3/d;本工程设置太阳能集热板500平方米,日产水量约30 m3/d,实际屋面可放置太阳能集热板500m2.。问:该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不符合DGJ32/J96-.1条的规定,未充分利用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板。
(2)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产热水量30 m3/d,占热水总用水量的50%。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条的规定。
3、某宾馆为甲类建筑,全部生活热水采用空气源热泵供给。问:(1)空气源热泵能否代替太阳能热水系统;(2)该工程采用空气源热泵的日产热水量占总热水量的100%,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可以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
(2)空气源热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故本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不符合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4、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空调采用地源热泵。且承担采暖空调负荷比例大于20%。生活热水采用燃气热水锅炉供给,问该工程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本工程生活热水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06的相关规定。
5、某办公楼为乙类建筑,卫生间洗手盆供应热水,问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卫生间洗手盆用水量较少,且用水点分散,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6、一栋11层的商住楼,1~4层为商场,层高4.8米。该工程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本工程商场部分的折算层数为:(4×4.8÷3)=6.4层,再加住宅7层等于13层,住宅部分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7、一栋12层得住宅,仅7~12层住宅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可行?
答:苏建科【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中:“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仅满足50%住户热水需求,不符合苏建科【号文规定。但如果已经基本将屋面布满,可以予以通过。
8、有热水需求的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和全部公共建筑,当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时,是否均需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答:(1)住宅需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3条,公共建筑不需要论证,但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应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9、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深度怎样才能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答:(1)分散安装的家用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预留。
(2)集中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原理图,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集热面积、集热板、贮热水箱、循环泵),热水供水系统(包括供水与循环管路)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只有文字说明预留;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可为简图,由生产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10、附设在厂房内的食堂、淋浴室等是否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苏建科【号文件针对民用建筑,不包括厂房。但厂区内独立建造的食堂、浴室、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11、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6.3.2中提到的有热水需求的商住楼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未提到层数;是否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住宅楼层数规定执行。
答: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的住宅层数规定执行,但商业部分的楼层应折算为住宅楼层(高度总和除以3.0m余数不足1.50m多出不计,余数大于1.50m,按1层计算)。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如有热水需求,商业部分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12、普通住宅在热水量、太阳能集热面积、储热水箱容积计算时的计算人数可以按户均3.5人计算,至于别墅、公寓等计算人数,各规范计算公式中每户的计算人数在正文里均没有明确表达,是否也可按普通住宅执行。(人数及定额关系到计算数值和选择设备)
答:别墅、公寓可参照普通住宅执行。对于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公寓,每户人数可按2人计算。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2009年版)--------简称《建水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年版)& ------简称《高规》
《自动喷水灭会系统设计规范》GB(2005年版)-----简称《喷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简称《汽车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简称《人防火规》
《民用建筑水防火系统设计规范》DGJ32/J92-2009&&&&&&&& ----简称《省水规》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简称《省住规》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 ------简称《省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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