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7月1号工作到2015年2月28号合同到期不叙签,我应该拿到驾照几个月能拿到的补偿金?

签了劳动合同了,工作了4个月,未提前1个月通知被解聘应该得到什么补偿?_百度知道
签了劳动合同了,工作了4个月,未提前1个月通知被解聘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我让用工单位出具合法的解职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呢.已经提出解聘了,通知我再回去上班.求给指个方向,我肯定是不会再同意回去上班了,我未同意签,我未同意未签,这现在是通知回去上班的第二天了,我未同意,我不同意.结果用工单位隔了22天后才出具的解聘合同只补偿了半个月工资,用工单位开始拖,让我再回去上班.用工单位不想多补偿让我当时签个人离职申请
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的叙述,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应向你支付半个工资的经济补偿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那需要你们双方同意的,用人单位还是需要向你支付的,关于前面遗留下的1个月代通知金,如协商不成,你和原单位的合同已经解除了,是否重新到原单位就业
让我当时签个人离职申请,我未同意签.结果用工单位隔了22天后才出具的解聘合同只补偿了半个月工资,我未同意未签.用工单位不想多补偿,让我再回去上班,我未同意,我让用工单位出具合法的解职合同,用工单位开始拖,通知我再回去上班,我不同意,这现在是通知回去上班的第二天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已经提出解聘了,我肯定是不会再同意回去上班了.求给指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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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在厂工作2年11个月还有一个月合同到期,厂里今天和我说不在和我续签合同,我可以找厂里要补偿金吗_百度知道
我在厂工作2年11个月还有一个月合同到期,厂里今天和我说不在和我续签合同,我可以找厂里要补偿金吗
提问者采纳
可以要求补偿金,3个月的工资
要是厂不给,我应该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在哪里申请?
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
谢谢!这样我心就有底了
请问我和厂里合同书上有这么一条:如双方未能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劳动合同,本合同在期满时自动终止,乙方应在期满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我还可以要补偿金吗?
只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未续订合同,可以。
哦,非常感谢您!!!
我在厂里买了社保1年8个月里面有失业保险但档案室的合同和我自己拿的合同日期不一样档案室的日期还没有到期,我自己的已经到期我,我今天去办失业金社保局说我合同还没有到期不给办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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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叙述来看,你的厂很标准的依法办事了,提前一个月告知你不续签劳动合同【请注意,必须是公文告知你才算和你说不续签,比如发盖有公司公章的通知书】,但是补偿金应该是3个月平均工资。而失业金是另外算的,可以同时享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如果你交了失业险,可以去领那个。从你工作的厂子要求补偿金可能性不大,这不是合约期内的辞退,而是合约到期提前通知你不在给你续约,厂家不存在责任问题。
我买社保了
这个可以吗
补偿什么?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而已,另某高就
你这种 是我的话贴钱也不给你工作
我该怎么办,我又没有犯什么大错误,凭什么,难道没有失业金吗
人家又没开除你!再找吧
合同到期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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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签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后觉得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找法网()
问:签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后觉得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
描述:本人于2006年8月入职,2009年1月至3月休产假,在日公司因拆迁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释模糊的情况下要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其中提及的经济补偿是按我前十二个月实收工资的平?数一年补一个月给我,我产假1月至3月应收工资是1204元,实收533元,4月和5月应收1259元,实收954.9元和1091元,7月开始应收是1496元,实收是1313.9元左右,用实收平?后是1045元,补偿4个月共是4181元,但后来我觉得补偿不合理,和公司再协商是否以应收工资计算,和因他是突然解除劳动关系应多补1个月待通知金给我,最不果,现在我还没收到一分钱包括我1、2月份的工资,公司又已经不让我进入,又没有再和我谈协,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又签了那我该怎么办?
薛建强律师我在单位工作了9年半,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和我继签,我能拿到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_百度知道
我在单位工作了9年半,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和我继签,我能拿到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
工作期间一直都负责主要职务,08年新劳动法出台,单位又把我们转到了物业公司,以前没交的养老保险业给补齐了,但与单位正式职工干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一样的工作,工资却差距很大,现合同到期,请问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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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钻劳动法的空子呢。因为超过10年,你就可以签订长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你你根据下面的规定,自己算算吧: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种现象在新劳动法出来后很普遍,很不合理,但一般来说法律拿这种事确实没什么办法,不过同工不同酬倒是可以去告,但不见得会赢。赔偿看合同约定,一般是一年一个月,但你这种有可能是算两年,因为08年开始你到了物业公司,可能是从这里开始算。如果还不清楚,最好去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去咨询。
首先,08年1月1日到现在的补偿金肯定是有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最起码两个半月——1年1个月补偿金,不足半年半个月补偿金。至于08年1月1日以前的,则要看你们当时合同的内容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即使寻求法律,这一块目前也没有明确。最后,祝你好运
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 按工作年限 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但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
从起到现在,满二年不满二年半,应当支付你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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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别以为合同续签就只是签大名 合同续签条件好坏决定着你能不能拿到补偿金
日 07:06:06 星期一
由于很多职场人士是在大学毕业后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到了8月,不少人就要面临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职场人士来说,前一份合同期满续签新一份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却常常被忽略。合同到期,劳动者若不愿意续签合同,那么此时又能得到什么补偿呢?
赵某是某餐饮公司分店的店长。在待遇上,赵某一直嫌公司月薪太低,因而至今年合同快到期后,赵某主动找公司人事谈话,要求合同续签时能提高月薪,否则就不同意续签,但是公司表示店长工资和普通员工工资的涨幅都要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来定,不能个别提高。不过,合同续签的薪酬待遇肯定不会比原来的差。
赵某和单位协商不成,一气之下决定不续签合同,但是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而公司表示,是赵某主动提出离职的,不愿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不愿续签合同是否有补偿金?
本案中,赵某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因双方对于续签合同中待遇的高低协商不一致而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者能否拿到补偿金呢?
法律顾问鲁晨宇表示,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一般是因为续签时公司开出的工作待遇较原先低,此时,公司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公司并没有降低续签合同的薪酬待遇。劳动者不愿续签,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
顾某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杭州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由于杭州分公司只有7个人,且人事部人员流动频繁,公司在人事管理上十分疏忽。顾某自日开始就在该公司任职。到去年5月份,顾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由于顾某并没有要跳槽的意愿,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在意,而公司也一直照常为其发放工资、补贴和奖金,且按时交纳五险一金。
今年6月份,公司因为股东撤资,资金周转困难而缩减各个分公司的人员,决定在杭州分公司只留下5名员工。人事找顾某谈话,因其简历中专业一栏不符合公司升职要求。以及每月绩效考核上落后于其他员工而劝退,并且表示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但顾某因为不服而找律师打官司。
律师听完顾某的叙述后,发现其和公司的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续签合同,并且已经满一年,建议顾某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名要求继续留在公司。最后经调解,公司支付了赔偿金,顾某离开公司。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沈娇丽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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