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微谷淘宝免费试用中心心骗术

微谷免费试用中心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
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排名:
本吧签到人数:0
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
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
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
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昨天和今天都发了文章,不过有人点了我也没有钱,是怎么回事啊
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微谷免费试用中心
发贴红色标题
签到六倍经验
兑换本吧会员
赠送补签卡1张,获得
助攻总额: 43W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投诉建议、广告投放、友情链接,联系QQ:
微信让我实现了月入十万,找对方法你也可以!
没错,我是微商,如果你不认可、不相信这个销售渠道,你可以关闭文章了。
刚开始我做微商,真的是一点也不懂,完全是上家说什么我照着做,每种产品自己去试用一下,拍成照片发到朋友圈里,让你的朋友知道,恩,她自己都在用,这个东西不错,不会是假的。自己的朋友圈一定要充满正能量,尽管做微商有太多的辛酸,也不能发,你的朋友和顾客看你这样也会受到影响而不买你的产品。
想当初发第一条朋友圈动态时,心里也是下了很大决心。发了一条动态,只有陌生人给我赞,第二天,有朋友评论了:我要拉黑你。当时心里真的很难受啊。心里想做微商就一定会被拉黑么。
现在一想,那些说出这些话的人根本没从心里把你当成朋友。所以也没必要去在意,一开始相信你的,会是陌生人。我是一个初中没毕业,16岁就出来工作打拼,我想自立,我只是想试一试,锻炼自己。有许多事,需要去经历,至少趁着年轻,做一些想做的事。
现在靠我的努力,我拥有了自己的代理团队。当初屏蔽我的朋友们都羡慕我了,但他们不知道我的心酸和我的努力。他们还是他们,只会屏蔽微商的人。但我变了,我靠我自己。其实大家想一想,靠着父母养着的他们有什么资本说屏蔽我就屏蔽我?!目前JJ团队的30多个代理中,有半数以上开始返单了,有的已经返单7、8次了。这几个月里,JJ团队营销培训天天有,代理们都说加入JJ团队真的少走很多弯路。写到这里,我心中窃喜,感谢大家......加入JJ团队,不一定也能像我月入10万,我是从零开始做微商,深知代理们的疑问、困难,这些年的经验告诉我,跟对的人,做对的事!只要你努力,执行强,悟性高,我就能带你,让你收入倍增,赚的比你同事、朋友、家人多! 我是JJ,我为草根代言,微信号:J6JJJJ 我们JJ团队的美女代理:
分享此文章到朋友圈并添加JJ为好友(微信号J6JJJJ),免费索取价值1800元的朋友圈营销第一人“万能的大熊”培训录音。
后语:成功的人不是教你赚钱的方法,而是给你灌输赚钱的思维!
【声明】本文转载自 微信公众账号:微谷时尚生活,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 微谷时尚生活 微信号:weishissh,本文由网友提交收录,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为原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需收录/删除,请联系本站小编 QQ:
更多精彩文章, 请扫描关注 微谷时尚生活 微信公众号:
正在加载...
最新微信头条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聊城微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全文】CLI.C.8264661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聊城微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01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佼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伶丹(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微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爱华。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聊城微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后旺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伶丹、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刘佥骞是文字作品《“文马恋”,要是失败了,你还会相信爱情吗?》的原始著作权人,其在日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日,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本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原告发现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工大知道”(ID:TJGDZD)在日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被告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元、取证复印等1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5号《公证书》。
  证明:涉案作品首发在“心灵咖啡网”。
  2、ICP查询信息。
  证明:“心灵咖啡网”的经营单位为上海心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版权证明》。
  证明:上海心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声明“子易”即为刘佥骞,刘佥骞享有涉案作品全部著作权。
  4、原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声明书》(日)。
  证明:作者刘佥骞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声明书》(日)。
  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6、取证、申请可信时间戳证词及截屏。
  7、取证及申请可信时间戳屏幕录像(DVD光盘)。
  8、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8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非法转载传播涉案作品的事实。
  9、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的合理开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刘佥骞以笔名“子易”在上海心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网站“心灵咖啡网”(域名:)发表涉案作品的事实;证据4,原告出示了由刘佥骞签字的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证据6-8,经登陆对原告申请的时间戳进行验证为一致,能够证明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工大知道”(ID:TJGDZD)上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为合法票据,原告亦确实委托律师参加了本案诉讼,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作品于日发表于上海心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站“心灵咖啡网”(域名:),全文3100余字。发表时载明原创作品,文∕psycofe-子易,转载请注明来源心灵咖啡网 和本文出处。“子易”系刘佥骞之笔名。日,刘佥骞出具《声明书》,表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中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授权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日,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其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原告。
  日,原告发现被告微信公众号“工大知道”(ID:TJGDZD)使用了涉案作品,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被告微信公众号“工大知道”(ID:TJGDZD)上显示,涉案作品上传时间为日,未见署名及文章来源。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已无涉案作品并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当前位置:
Worldventures微谷系统
微信标签:
收录时间:
微信描述:
你喜欢旅行么?
一边旅行能一边赚钱你觉得好不好?
什么不信?
我没错过不要紧,但是不能糊里糊涂的错过!
微信id:can862111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京东免费试用中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