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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动监[2014]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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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动监[2014]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和《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管理人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规范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我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和《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管理人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   2.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日
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
  为规范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使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结合我省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电子出证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驻机构的官方兽医,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签字要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完成。  2、电子出具检疫证明应全部采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纸张打印。  3、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适用范围出具检疫证明,混用无效。  4、电子出证人员用户名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使用。电子出证人员因自身原因泄密用户名和密码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5、电子出证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和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  6、电子出证时要按照系统中“检疫出证”模块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7、检疫证明“备注”一栏用于说明需要标注的有关情况,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副产品应在此注明包含的具体名称。  8、在完成检疫证明的打印后,出证人员必须按系统提示认真核对检疫证明号码,如有差异进行修改,保存正确的检疫证号。如出证时未修正的,应在发现问题时立即在系统“检疫证章管理-检疫证号纠错管理”模块中登记,以保证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9、电子出证应在线使用系统,因特殊原因不能上网时可以使用离线客户端出证,但应尽快解决网络问题,恢复在线出证。  10、本系统所列动物、动物产品以农业部颁布的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为准。其中动物产品名称选项中的“×肉”是指红条肉、白条肉及其分割后的产品。“×副产品”是指除肉外的其它动物产品,包括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骨、蹄、头、角、筋、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录入动物所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录入货主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录入移动电话号码,没有移动电话的录入固定电话号码(区号+具体电话号码),推荐录入移动电话。  动物种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动物种类。动物种类包括猪、牛、羊、鹿、骆驼、马、骡、驴、鸡、鸭、鹅、鹌鹑、鸽子、犬、猫、兔、蜜蜂、其它等。如果选择“其它”,应在备注栏录入具体动物名称。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录入,不能有空格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证明时系统自动转化为汉字格式;“单位”一栏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包括头、只、匹、羽、箱。  启运地点:启运地省、市、县、镇名称系统默认。“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村、养殖场、交易市场任选其一。“场所名称”选择村的录入具体村名;选择养殖场的录入养殖场全称;选择交易市场的录入交易市场全称。  到达地点:到达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乡镇名称需录入。“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中任选其一。“场所名称”录入所选村或场所的全称。  用途:从下拉列表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饲养、屠宰、种用、乳用、交易、役用、宠用、试验、展览、演出、比赛、其它,如果选择用途为“其它”的,需在“备注栏”录入具体用途。  承运人:公路运输的,录入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姓名;其它运输方式的,录入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运载方式:从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四种运载方式中任选其一,不能多选。  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移动电话号码,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具体电话号码),推荐使用移动电话。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录入消毒药品名称。  运载工具牌号:公路运输的录入具体车辆牌照号;铁路运输的录入铁路车次;水路运输的录入船舶编号;航空运输的录入航班号。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从下拉列表中以日为单位选择,最长不得超过5日。  官方兽医签字:系统默认,打印后需手写签名。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打印检疫证明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源于同一县区的牲畜,首个耳标号录入15位全号,其余耳标号可以只填写耳标号的后8位顺序号,中间用“,”号隔开。源于不同县区的牲畜,要录入耳标全号。如耳标号码较多,可打印在该检疫证明背面。  备注:此栏可录入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录入固定电话号码(区号+具体电话号码)。  3、保存及打印  检疫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打印”,如果尚有信息没有填写,系统会自动提示,填写完整后再次点击“保存打印”,直到系统成功打印检疫证明为止。打印完毕后,系统会自动提示核对检疫证明号,检疫出证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检疫证明号码,如有差异点击“修改检疫证明号”进行修改,并保存检疫证号。  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同动物A证要求。  联系电话:同动物A证要求。  动物种类:同动物A证要求。  数量及单位:同动物A证要求。  用途:同动物A证要求。  启运地点:启运地市、县、乡(镇)名称系统默认。“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村、养殖场、交易市场任选其一。“场所名称”选择村的录入具体村名;选择养殖场的录入养殖场全称;选择交易市场的录入交易市场全称。  到达地点:到达地市、县、乡(镇)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中任选其一。“场所名称”录入所选村或场所的全称。  牲畜耳标号:同动物A证要求。  官方兽医签字:系统默认,打印后需手写签名。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打印检疫证明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  3、保存及打印  同动物A证要求。  四、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录入货主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录入移动电话号码,没有移动电话的录入固定电话号码(区号+具体电话号码),推荐录入移动电话。  产品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申报检疫的产品种类,再从子下拉列表中选择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猪肉”、“猪副产品” 、“鸡肉”、“鸡副产品”等。选择“×肉”、“×副产品”或“其它”,应在备注栏录入具体动物产品名称。  数量及单位: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录入,不能有空格或非数字格式,打印检疫证明时系统自动转化为汉字格式;“单位”一栏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包括公斤、张、枚、个。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录入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省、市、县、乡镇名称系统默认,生产单位具体地址和单位全称需录入。  目的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到达地省、市、县名称,录入具体地址和单位全称。  承运人:公路运输的,录入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姓名;其它运输方式的,录入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录入承运人的联系电话,有移动电话的填写移动电话号码,没有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区号+具体电话号码),推荐使用移动电话。  运载方式:从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四种运载方式中任选其一,不能多选。  运载工具牌号:公路运输的录入具体车辆牌照号;铁路运输的录入铁路车次;水路运输的录入船舶编号;航空运输的录入航班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录入消毒药品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从下拉列表中以日为单位选择,最长不得超过7日。  官方兽医签字:系统默认,打印后需手写签名。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打印检疫证明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  备注:此栏可录入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录入固定电话号码(区号+具体电话号码)。  3、保存及打印  同动物A证要求。  五、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填写要求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产品名称:同产品A证要求。  数量及单位:同产品A证要求。  产地:录入动物产品生产地的市、县名称,中间不加空格。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录入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市、县、乡镇名称系统默认,生产单位具体地址和单位全称需录入。  目的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到达地市、县名称,录入具体地址和单位全称。  检疫标志号:带皮猪肉产品录入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它动物产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此栏可录入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官方兽医签字:系统默认,打印后需手写签名。  签发日期:系统默认当前日期为签发日期,打印检疫证明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  3、保存及打印  同动物A证要求。  六、检疫处理通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2、项目填写  编号:年号+6位数字顺序号,点击“保存并上传”后系统自动生成。  被处理厂家:填写被处理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物品类别: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包括动物、动物产品。  物品名称:根据“物品类别”的不同,从下拉列表中选择。“物品类别”选择动物的包括猪、牛、羊、禽、其它等;“物品类别”选择产品的包括牛肉、羊肉、猪肉、禽肉、蛋、生皮、其它等。  物品数量及单位:填写被处理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数量,“单位”一栏从下拉列表中选择。  法律条例章节:根据系统所列项目,选择3.2或3.3。  处理结果:根据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填写。处理方式可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包括销毁、无害化处理。  3、保存及打印  通知单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打印预览”可查看通知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再点击“保存并上传”,打印通知单。打印后需官方兽医签字,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章,并要求当事人签收。
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加强系统管理人员管理,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机制,保障全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系统管理人员是指省、市、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驻机构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管理和票证管理的工作人员。省、市、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驻机构必须明确系统管理员和票证管理员。  第三条 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知识,能胜任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其中票证管理员还要具有一定的证章标志管理经验;  (二)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较好的完成本岗位各项任务;  (三)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能恪守岗位职责,不私自泄露本系统信息;  (四)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四条 系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单位领导安排,其主要职责是:  (一)系统管理员  1、遵守国家公布的有关信息安全、保密法规和相关电子出证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系统的基础信息,包括本级机构、人员、装备信息、检疫申报点、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下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信息。  3、负责做好本单位官方兽医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权限分配等工作。对离开检疫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岗位 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注销其用户名,取消其登录资格。  4、负责检疫电子出证权限管理,包括在系统中建立检疫申报点与官方兽医的关联关系,设置官方兽医的开证权限;设置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跨乡镇开证),并对本辖区内的检疫申报点进行开启和关闭操作。  5、负责对系统内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6、负责每个工作日查看所辖区域检疫电子出证和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准确收发传递有关信息;监控不规范信息进入系统,发现无效、不良、恶意数据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单位负责人。  7、负责所辖区域各类用户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8、负责收集上报检疫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工作经验。  (二)票证管理员  1、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信息安全、保密法规和相关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在系统内完成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签收、发放、领用、回收、销毁等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  3、负责按季度完成检疫证章标志订购申请,市、县级票证管理员要在系统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级和下一级检疫证章标志申请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4、票证管理员应在系统内及时、准确录入检疫证章标志的签收、发放、回收信息,保证系统内检疫证章标志的种类、数量、号码和实际情况一致,并做好相关纸制台帐记录。  5、县级以上票证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发现或在系统收到检疫人员登记的检疫证章标志遗失信息时,应立即在系统内作相关处理,并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批,及时废止遗失的检疫证章标志;在发现系统内检疫证章标志录入信息错误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造、篡改系统数据;  (二)泄露所管辖的各类用户名、密码以及用户个人资料和系统信息;   (三)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未报告本级领导和上级系统管理员;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系统管理人员的管理档案,加强对系统管理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实行逐级备案制,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系统管理人员的,必须及时逐级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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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控(督)[2016]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加快推进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实现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关键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2013年农业部全面推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27个省(市)完成动物卫生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发,在不同范围内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有效规范了检疫出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不法现象。为进一步推动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于康震副部长在2015年全国兽医卫生执法座谈会上提出要求,各地要推动“互联网+”与动物卫生监督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畜禽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农业部兽医局对此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中央电子出证平台与地方电子出证平台对接测试,2016年6月底前实现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关键信息的互联共享。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尚有5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建立电子出证省级平台;二是部分省份的电子出证平台还未在全省推广,处于小范围试运行阶段;三是部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人员技术和设备配置方面还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对此,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切实提高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畜禽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促进检疫关键信息共享,为下一步开展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奠定基础。二、明确要求,有序推进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农业部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认真落实2015年全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以信息化为抓手强化条件能力建设,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及检疫关键信息的互联共享,逐步推进全国调运畜禽电子出证与联网工作,最终完成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二)技术路线1.已经开发并使用省级电子出证平台的省份,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发中央、地方两级电子出证平台数据交换模块组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电子出证平台数据对接技术要求,改造升级省级平台数据库,实现与中央级电子出证平台数据库的对接与实时数据推送。2.未建立省级电子出证平台的省份,可直接使用中央级电子出证平台,实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三)实施步骤1.开展平台应用培训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已于2015年11月中旬开展了中央、省级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和电子出证培训工作。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分析本省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确立此项工作开展的技术路线,针对不同技术路线采取不同措施。已有省级平台的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相关人员培训。采用中央电子出证平台的,要逐级做好跨省调运畜禽出证人员的身份确认与联网注册工作,同时加强对出证人员的网络操作培训。2.推进中央、省级电子出证平台数据库系统技术对接工作。已使用省级自建电子出证平台的省份均需开展此项工作。中央与省级自建平台的数据库系统交换模块组件已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完毕,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此基础上组织本省电子出证平台开发技术人员,积极与中央平台系统开发商沟通衔接,及时解决平台数据库对接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截止日,全国27个自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的省份,已有辽宁、山东、河北等12个省份完成了平台数据库对接技术验证,其余省份需加快进度,确保于2016年4月底,完成省级电子出证平台数据库系统的技术对接验证工作。3.推动数据传输,共享关键检疫信息。各地在完成两级平台数据库对接技术验证后,应加紧推动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确保跨省调运畜禽检疫信息全部、及时、准确进入数据库平台,力争日前,全国统一实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同时实现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关键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和动物疫病传播防控能力。三、强化保障,确保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落实(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是建设动物卫生信息监管平台的先行部分,是实现“互联网+”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融合的直接体现,是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效率与质量,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的有效举措。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要把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列做2016年的重点工作和首要任务来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组织省级电子出证平台与中央平台数据库的对接工作,全面落实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要求,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既定任务。(二)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电子出证工作的特点和难点,及时安排部署人员确认、区划确认、数据库改造、网络环境等各项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系统数据库对接软、硬件条件需求。遇有重大技术难题,及时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联系,共同协商解决。(三)加强督导,确保效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协调推进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和平台系统数据库对接工作,将对此项工作进展、工作质量等开展督导,并定期通报,此项工作将被纳入2016年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评价事项。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快本省工作推进,层层落实责任,在人员培训、技术保障、技术衔接、实施评价等方面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预期效果。&&&&&&&&&&&&&&&&&&&&&&&&&&&&&&&&&&&&&&&&&&&&&&&&&&&&&&&&&&&&&&&&&&&&&&&&&&&&&&&&&&&&&&&&&&&&&&&&&&&&&&&&&&&&&&&&&&&&&&&&&&&&&& &&&&&&&&&&&&&&&&&&&&&&&&&&&&&&&&&&&&&&&&&&&& &&&&&&&&&&& 2016年1月12日&  据统计,截止6月10日全市共产地地检疫生猪50.37万头,牛羊2.8万头;定点屠宰生猪8.35万头,牛羊1.48万头,审核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5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份,开展规模养殖企业&双认证&换、办证6家,受理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19户;设立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6个;举办各类动物检疫员、动物繁殖员、内检员等培训班6个,培训各类人员450余人;开展兽药市场整顿、瘦肉精检测等集中专项整治活动5次;抽样送省及自主检测共1065批次;立案查处各类畜牧兽医违纪违规案件4起;出色完成市委政府、市局&三万&活动、&双创&活动等其它各项中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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