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心改为支付中心有何区别

第二十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题库
本试题来自:简答题: 计算分析题: 日,甲事业单位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300000元。5月21日,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达了270000元用款额度。6月8日,甲事业单位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日,甲事业单位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购买一批办公用物资(属于上年预算指标数),支付给供应商50000元价款。 日,甲事业单位经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将150000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予以注销。另外,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未下达的用款额度为200000元。2014年度,该单位收到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及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要求:逐笔编制上述甲事业单位相关会计分录。正确答案: (1)日,甲事业单位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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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有,单项选择题:
A.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B.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C.资源提供者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D.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多项选择题:
A.该笔收入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
B.2013年1月确认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30000元
C.2013年5月确认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30000元
D.2013年期末,将&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判断题: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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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局属事业单位划转撤并中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
&&&&【编辑录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通知 )
浦教综计〔号
关于印发《关于局属事业单位划转撤并中
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局属事业单位划转撤并中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 附件:《关于局属事业单位划转撤并中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暂行办法》
&&&&&&&&&&&&&&&&&&&&&&&&&&&&&&&&
&& && && &&
& &&& &&&&&&&&&2011829
&&&&&&&&&&&&&&&&&&&&&&&&&&&&&&&&&&&&&&&&&&&&&&& 400
关于局属事业单位划转撤并中
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划转撤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做好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小学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系统教育单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清查清算的组织领导和主要任务
(一)成立局属事业单位划转撤并财务清查清算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算领导小组”)。在局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计财处、有关教育、体育业务处室、有关教育署(局体育指导管理中心)、局资产管理中心、局会计核算中心、局工程管理中心、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组成的“清算领导小组”。“清算领导小组”组长由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处、计财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综合协调工作由监察审计室负责。
局“清算领导小组”应全面指导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的财务清查清算工作,明确财务清查清算的时点、审查批准《清查清算方案》,委托清查清算审计单位、对清查清算结果所涉债权债务等提出处理意见、完成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任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二)成立清查清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算工作小组”)。在局“清算领导小组”指导下,由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事、国资管理、后勤、工会等部门组成“清算工作小组”。清算工作小组组长由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或由局“清算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
“清算工作小组”对清算期间本单位的财务运行状况负责,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小组”首先应制定《清查清算方案》并报请局“清算领导小组”批准。“清查清算工作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认真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对本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债权、债务清单。配合上级部门、清查清算审计部门开展清查清算工作。
二、财务清查清算的主要内容
(一)清查清算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账面数须与实际数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正确反映银行存款的实际状况;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要及时与相应拨款部门对账;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应足额上缴。
(二)清查清算对外投资
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应确认对外投资的真实性,提供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对外投资合同或收回部分投资等资料、核实有关投资收益等。
(三)清查清算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在清查帐目的基础上,应对房屋构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外借或存放在个人手中的财产全部回收,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并编制财产清册。在清查清算过程中,对财产盘盈或盘亏的情况,都应查明原因,加以说明。
(四)清查清算债权和债务
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债权、债务清单;对往来款项要列出应收或应付账款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内容、金额,并编制清册。
三、资产处置的原则和办法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在财务清查清算结束后,其资产应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位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成建制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局和新区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实物资产应由局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局和新区财政部门核准的意见负责处理。财务、资金、债权债务等应由局会计核算中心核实,并由局计财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超规定配置的国有资产由局统一调配处理。
(四)被划转合并的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积极组织催收、追索债权,及时偿还债务。清查清算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在移交前,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账销案存的有关规定,由局计财处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处理。其他遗留事项可移交接收的事业单位或新组建的事业单位继续协助处理。
(五)被撤销的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等遗留事项,应由局计财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六)对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确实不能收回或支付的往来款项遗留事项,在移交前,应由被划转撤并单位法人作书面情况说明,监察审计部门核准后,由局计财处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四、资产、资料等交接事宜
(一)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财务清查清算结束后,由局计财处牵头,会同局资产管理中心、局会计核算中心、有关教育署(局体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监交和移用。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实物资产的监交和移用,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账务监交或接受,所属教育署(局体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各类档案资料的监交或接受。
(二)资产资料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盘点清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调拨单、报废单;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往来款项的清查清册;审计报告;预算表;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的财产、资料等交接移交管理。
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的财产、资料移交清册一式六份,局计财处、局监察审计室、局资产管理中心、局会计核算中心、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接收事业单位各一份。移交清册应由监交人员、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负责人、接收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被撤销事业单位的财产、资料等交接移交管理。
1、被撤销事业单位的财产、资料移交清册应由监交人员、被撤销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被撤销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移交清册一式六份,局计财处、局监察审计室、局资产管理中心、局会计核算中心、所属教育署(局体育指导管理中心)、被撤销事业单位各一份。&&
2、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各类档案资料按档案进馆要求整理好后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期限一般为3年),不得分散,但必须经档案局批准同意。
五、创办的各类机构、资产出租的处理
(一)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创办的各类教育(体育)咨询、服务、俱乐部、协会等机构,由局“清算领导小组”负责委派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同意保留的,由局业务处室会同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上述机构投资主体的变更审核;应予撤销的,由局业务处室会同局资产管理中心对其作歇业注销处置。其所属资产由原创办事业单位或接收事业单位收缴。
(二)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有房屋、场地等资产出租的,由局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局有关规定处理。
六、票据、银行账户及其他证照、机构的注销
(一)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已使用的票据应登记造册,完成归档工作;尚未使用的票据应交浦东新区财政票据窗口,并办理核销手续。
(二)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应在完成资产移交、人员安排等事务后,持上级批准划转撤并的文件、银行销户申请等有关资料,办理本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纳税专户、社保专户等账户注销手续。
(三)机构及其他证照的注销
被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应持上级批准划转撤并的文件、注销登记的申请、资产清查清算报告等材料办理有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资产产权证”,及其他登记的证照注销手续。
七、划转撤并、撤销单位清算工作程序和职责
(一)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务负责人、报账会计及局会计核算中心对口其单位的财务人员,在全面完成财务清查清算等各项工作之后方可离岗。
(二)被划转撤并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由局干部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方案负责安排。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教育局(体育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 二一一年八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385号 Email: 邮编: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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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优抚、社会福利、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民政局:
&&&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发 〔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赣府发〔1994〕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 长期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下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长期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客对象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工作、并直接接触尸体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分别按高于国家规定比例的10%、8%、15% 掌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在这些岗位工作人员和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殡葬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殡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殡葬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优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民政部门所属下列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精神病院;
——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康复中心;
——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孤儿学校、聋哑学校、弱智人学校;
——收容遣送站;
——安置农场等。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此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资构成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在工资构成上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和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巾,全额拨款单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占70%,津贴占30%, 差额拨款单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占60%,津贴占40%;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自收自支单位此次套改中津贴部分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化,津贴所占比例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照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分别套入相应的新工资标准: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医护人员,套入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套入中小学救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入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单位内部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护理员、保育员原则上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二)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专职教师、护士套改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
(三)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
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
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可适当低定其工资档次。
(四)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引入竞争、激动机制,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一)优抚、社会福利事业的位的各类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分别设立临床津贴、护理服务津贴,课时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
1、临床津贴。适用于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的医疗人员,根据专业技术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诊治检查病人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2、护理服务津贴。适用于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康复中心等单位中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护理任务的轻重、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3、课时津贴。适用于民政部门所属特殊教育学校及儿童福利院的教师,根据其实际授课时数和教学质量确定。
4、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发给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其从事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5、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单位实际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如。
6、岗位津贴。适用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根据其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水平和岗位差别确定。
7、作业津贴。适用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根据其实际工作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二)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其中,这些单位中长期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里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 10%掌握,长期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工作人员,高出比例按8%掌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的项目、档次、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冲销。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四)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现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行业、岗位津贴(补贴)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要对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资的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资的,才得晋升。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作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的确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分配到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等艰苦岗位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不实行见习期。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津贴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等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提高优抚、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和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主任医、护、药、技师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副主任医、护、药、技师
主任医(主管护、药、技)师
医、护、药、技师
医、护、药、技工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中学高级教师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中学二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职 员 职 务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注: 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工 人& 工资标 准 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 单位:元/月
技&& 术&&& 工&&& 资&&& 标&& 准
岗 位 津 贴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 &&&&&&&&&&&&& 单位:元/月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注: 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殡葬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殡葬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殡葬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殡葬管理所(处)、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骨灰堂等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殡葬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此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资构成
殡葬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在工资构成上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和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占70%,津贴占30%,差额拨款单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占60%,津贴占40%,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自收自支单位此次套改中津贴部分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化,津贴所占比例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殡葬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方法,套入相应的新工资标准。
1、殡葬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套入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殡葬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入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3、殡葬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单位内部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4、殡葬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可适当低定其工资档次。
(三)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国办发〔1993〕 55号文件和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及贡献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一)殡葬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设立技术服务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
1、技术服务津贴。适用于殡葬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根据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
2、领导服务津贴。适用于担任木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其中,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发给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其从事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根据管理人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其中,担任单位实际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岗位津贴。适用于殡葬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根据其直接进行尸体火化、防腐、整容、接运的数量、质量、服务态度,技术水平和岗位差别等情况确定。
6、作业津贴。适用于殡葬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根据其实际工作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二)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殡葬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其中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工作,并直接接触尸体的工作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15%掌握),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具体制定津贴的项目、档次、标准和发放办
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殡葬事业单位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冲销。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四)殡葬事业单位现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行业、岗位津贴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要对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的殡葬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的确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分配到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的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不实行见习期。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期工资待遇,按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殡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津贴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等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
这次殡葬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得大改革和提高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得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民正部门和各殡葬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工人工资标准表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津 贴 部 分
高级工程师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工& 程& 师
助理工程师
技& 术& 员
注: 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职 员 职 务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注: 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工 人 &工资 标 准 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 单位:元/月
技&& 术&&& 工&&& 资&&& 标&& 准
岗 位 津 贴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 &&&&&&&&&&&&& 单位:元/月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注: 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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