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吗 一般能管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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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15最新水库大坝安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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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大&坝&建&设第三章 大&坝&管&理第四章 险&坝&处&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日《》修订)目 &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二章 大 坝 建 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 大 坝 管 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四章 险 坝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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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5〕58号)要求,各地建立并落实了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逐库落实了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现将全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管,督促水库主管部门(业主)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附件:
广东省水利厅
本栏目信息由广东省水利厅维护小浪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大坝技术及长效性能研究进展》2011年
小浪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摘要】:小浪底水利枢纽是治理黄河的关键性控制工程,工程规模宏大、地质情况复杂、水沙条件特殊、技术难题众多、运用要求严格,被国内外水利专家公认为世界上极具挑战性的工程。小浪底水库投入近10年运行来,按照"维护黄河健康生命,始终坚持公益性效益优先,管好民生工程,不断优化运行方式"的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基于风险分析的巡视检查、安全监测以及大坝安全会商工作,全面做好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小浪底水库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TV698【正文快照】:
1工程概况小浪底水利枢纽是一座“以防洪(包括防凌)、减淤为主,兼顾供水、灌溉和发电,蓄清排浑,除害兴利,综合利用”的工程,位于三门峡下游130km、洛阳市以北40km的黄河干流上,是黄河中下游最后一段峡谷的出口,水库库容126.5亿m3,控制流域面积69.4万kmZ,占黄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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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 18:42:11
  (一)为加强福建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三)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
  条第四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四)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五)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二、 大坝安全标准
  (六)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
  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三、 基本程序及组织
  (七)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1、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3、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八)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1、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4、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5、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6、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7、其他相关职责。
  (九)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1、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2、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3、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4、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5、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6、其他相关职责。
  (十)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1、成立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2、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3、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4、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5、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
  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具备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公布。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将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十二)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2、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3、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4、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5、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四、工作内容;(十三)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十四)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十五)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坝高;(十六)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
  5、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四、 工作内容
  (十三)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十四)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十五)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分别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十六)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
  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十七)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十八)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估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 附则
  (十九)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二十)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细则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发布的《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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