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撤销清算组备案的决议案

工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工商机关对公司申请成立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是否是行政确认范围还是行政许可范围?
我想开一家奶茶店,现在想在工商局的官网上查一下公司的备案资料,想问一下,在它的经营范围内需不需要涉及产品的生产经营.此外在公司备案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么?
我出资成立公司,但工商局股东备案中不写我的名字怎么确认我的股东身。 我出资成立公司,但工商局股东备案中不写我的名字怎么确认我的股东身份。
网上兼职说他有那个正规商标,公司也是在工商局注册过的,而且在在工商网也确实有那个公司的信息,这是骗子吗
工商局官网只能查询到2012年的工商年检的公司还存在吗?
你好请问上海麦力快递公司是否在工商局注册备案,
一个公司都需要在工商局备案吗? 我想知道卡美姿墙艺有没有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组要授权他人进行清算工作,授权委托书格式是什么呢?
问题是起诉谁啊?他们公司在工商局没有备案?老板是谁都不知道。
手机GPS卫星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帮我查一下这家公司的网监局备案吗
请问润贤堂(北京)珠宝有限公司是正规工商备案的公司吗?不知道的肯定以为是影视学院的学生在拍戏呢。
新郎的衣服已经被撕开,双脚也被透明胶带捆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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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宣告破产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注销会带来污点,那么分公司清算注销流程是怎样的?深圳市九星企业会计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一、清算
  1、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并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领取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清算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需要按下列顺序清偿:
  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D、未到清偿期的债务;
  E、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F、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三、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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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的清算组备案问题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时,工商局部门要求提供清算组备案材料,现在不理解清算组是何概念,不知由哪些人员组成或哪个机构负责清算。企业在税务方面已经申请注销税务,在等待税务局方面的完税书面通知。企业状况:没有注册资金,刚营业有半年时间,每月都完成税务申报。
请问清算组备案材料方面如何办理?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6********|广西-柳州| 15:40
地区:广西-柳州帮助网友:1828人次律所: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5611分你申请注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上就是要解散这个企业,这就需要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16:18
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6********|广西-柳州企业营业期间没有背负其它债任,也就是说没有债权债务。投资人怎么样编制清算报告,有没有规定的报告格式?谢谢 16:49地区:广西-柳州帮助网友:1828人次律所: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5611分百度“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字样,会有范本给你参照。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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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公司清算组备案要准备哪些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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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事项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事项的申办。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DB44/T 1147&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4.1&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4.2&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00
4.3&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00
4.4&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00
4.5&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编码: 00
4.6&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编码: 00
4.7&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编码: 00
5 受理范围
&&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备案登记。
6&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也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址: http://wsnj./aicnet/main.jsp)。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
f)《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正)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h)《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j)《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
d)&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7.3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
f)《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正)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h)《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j)《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本非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11.2&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2)
11.3&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3)
11.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4)
11.5&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见附录A.5)
11.6&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见附录A.6)
11.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见附录A.7)
12&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 审批收费
备案登记不收费。
14.1&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a)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非行政许可审批;
b)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c)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d) 申请人在办理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14.2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 申请人应按照第11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20)(自动语音)、 (020)(人工接听)
网络咨询: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61/index.html
&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回复。
办理流程图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如图1、图2所示:
图1&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图2&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16.2& 申请
16.2.1&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机关注册大厅、网上注册大厅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非行政许可的申请。
&&& 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
&&& 网上注册大厅申请网址: http://wsnj./aicnet/main.jsp
16.2.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11章的要求。
16.3.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11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6.3.2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d)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6.3.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登记窗口等方式查询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见16.2.1)一致。
获取办理结果
17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进行投诉,投诉电话见附录B。实施机关应及时回复。
申请人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附录B)。
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
(资料性附录)
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A.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A.2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A.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4)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5)《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4)其他有关文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经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名称/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A.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4)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5)《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4)其他有关文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经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名称/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A.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A.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5)其他有关文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新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5)其他材料;(6)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办事)机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6)其他材料;(7)营业执照复印件。
A.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 分支机构备案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4)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人(变动)备案(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 录 B法律救济信息
表B.1 法律救济信息一览表
实施机关名称
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名称及电话
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名称及电话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电话:020-
http://www./sofpro/web/gsgs_xf/flas/index.jsp
1)名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室。
2)电话:020-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地铁纪念堂站附近);
——联系方式:020-;
——网址: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联系方式:02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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