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和解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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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重整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重整程序。
  【内容导航】:
  1.重整的特点
  2.重整申请
  3.重整期间
  4.重整计划
  5.重整计划的批准
  6.重整计划的执行
  7.重整计划的效力
  8.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二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五节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内容。
  【知识点】:重整程序
  1.重整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提出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申请。
  (2)法院地位之上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中止或者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5)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清算程序的不同之处。
  (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程序
  2.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
  【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计划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的批准
  (1)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2)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7.重整计划的效力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8.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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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08.03)
16:1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在于:
1、直接目的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来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3、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4、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5、担保债权的实现方法不同。和解协议不影响有财产担保或者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实现其别除权。在重整程序,所有的债权,无论其性质如何皆一律平等,别除权的行使均告停止,担保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若不参加重整程序则不得实现其权利。
6、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和解程序开始后,可以转而开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后,则不得转而开始和解程序,而且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亦宣告中止。
【】 责任编辑: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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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发布时间: 14:00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财经考试历年真题汇总,来帮助想要报考考试,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在于:
  1、直接目的不同。
  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来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申请权人不同。
  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3、利害关系不同。
  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4、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
  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5、担保债权的实现方法不同。
  和解协议不影响有财产担保或者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实现其别除权。在重整程序,所有的债权,无论其性质如何皆一律平等,别除权的行使均告停止,担保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若不参加重整程序则不得实现其权利。
  6、效力不同。
  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和解程序开始后,可以转而开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后,则不得转而开始和解程序,而且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亦宣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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