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锁骨骨折要赔多少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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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汽车撞伤锁骨骨折对方应该赔偿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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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56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6 人几万元 21:3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83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几万元 21:38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 21:48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9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病理资料、医嘱意见(主要是患者全休、护理、营养三项意见及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两项专业鉴定结论意见、其他相关损失凭证等综合计算。 23:31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0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索赔。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实际损失索赔,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06:4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61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你好,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数额。 07:3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6 人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索赔。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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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买家赔偿13.7万余元
  田红图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富心振记者宋宁华)买卖二手电脑,上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肢体冲突中卖主右肩着地受伤,买主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主小张应赔偿卖主小季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3.7万余元。 日下午,小张在网上浏览到小季发布的出售二手电脑的信息后,与小季取得联系。当日傍晚,小张按约前往小季处验货,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产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小季右肩受伤。经司法鉴定,小季因故受伤致右锁骨骨折等,上述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小季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8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电脑买卖产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原告右肩受伤,因此被告应对这一损害结果负有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 新民晚报
编辑: 张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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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因协商不成需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收入证
你好我因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因协商不成需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收入证明没有怎么认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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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托律师处理,律师会为你准备好有关证据<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购房者在付款买房以后,最关心的就是何时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为只有取得证书,才那个从法律上确认房子属于你,相关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有不少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期间出现了房产证办不下来的情况,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办不了房产证呢?
买房付了款 什么原因造成办不了房产证
准备民事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
准备民事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赔抚慰金,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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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前两天撞了人,我方全责,现在对方出院,要求我们赔偿八万四,(对方左锁骨骨折)我最多应该赔偿他多少
老婆前两天撞了人,我方全责,现在对方出院,要求我们赔偿八万四,(对方左锁骨骨折)我最多应该赔偿他多少?
云南 文山 发表时间: 16:03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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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907****
你好,先做鉴定是否达到伤残等级才能计算。
律所: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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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骨骨折赔偿
153 个回答
律师回答共 1 条
这种情况下,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律所: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23
对方现在跟我算一年的误工费,这样合理吗?像他这种情况最多能算多少天的误工费,我向保险公司咨询过,保险公司最多能赔偿他一万五左右,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我,是不是最后法院判定赔偿多少保险公司都会赔偿?请速回复,谢谢!
易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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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骨骨折: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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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诉称,原告于2010年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锁骨骨折,伤后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手术。2011年原告入住被告处取出内固定。手术后两三天,原告因持续疼痛而复查,结果发现右锁骨骨折处再次骨折并遗留钢丝一根。被告为此出具书面意见,承认其医疗过错,约定由被告承担费用护送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支付患者及家属伙食费,其他误工费待出院后,依法处理。随后,被告送原告到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他亦按照书面意见履行。日,原告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取出右锁骨内固定,日经株洲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锁骨第二次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因其医疗过错造成原告身体受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元。其中误工费62160元、护理费8880元、伤残赔偿金852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15.5元、鉴定费80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县平安医院出具的《关于患者谭**医疗事故的临时处理》的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第二次手术时,造成谭**再次骨折;原、被告双方对此达成了协议,即由被告护送原告至省人民医院治疗,费用由医院负责,住院期间先行支付患者及其家属伙食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待出院后按法律程序予以赔偿。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承认其医疗过错,但具体过错是多少,赔偿是多少,应依法处理。
2.株湘司鉴(2013)临鉴字第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因在被告处进行二次手术,造成右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质证称原告的右锁骨骨折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而并非被告侵权所致,对于原告右锁骨骨折,被告只承担部分过错。
3.伤残鉴定费用两张、交通费用票据9张,拟证明原告因伤残鉴定花费鉴定费用804元及交通费300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
4.**县城关镇炎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代理人对胡某某、龙某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县腰陂镇东南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谭甲某出具的证明及陈某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县严塘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刘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与**县云阳中学签订的2011年度校园商店承包经营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谭**在此次医疗事故之前多年在**县城生活及居住,其生活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一直居住在城镇,证人之间的证言亦存在相互矛盾。
5.**县腰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李某某、谭乙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被告对此没有异议。
被告**县平安医院答辩称,原告右锁骨骨折不是被告侵权所致,而是原告自己因交通事故所致,原告在起诉状中对这一事实也予以了认可;被告在为原告实施取出内固定手术过程中的过错仅为部分过错,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仅仅导致了原告再次手术,致使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的后果,而并非是直接造成原告右锁骨骨折;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原告从被告处借支及领取的现金78800元、交通及住宿费2339元、被告直接支付的原告再次手术医疗费用30277.9元、司法鉴定费用5042.8元及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的医疗费用2564.1元,总计元,应当在被告承担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多退少补。
被告**县平安医院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被告的医疗许可证及医护人员的资质、执业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系合法从事医疗服务。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2.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仅造成原告再次手术,致使原告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的后果,而并非是被告直接造成原告右锁骨骨折;被告在为原告实施取出内固定手术过程中的过错参与度仅为75%,原告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过错。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意见书第九点即分析认定第三项“此次鉴定双方均未提供X光照片”,这说明有两点可能性:一是原告对被告未进行X光照片;二是被告有照片但却未提供,因此此次鉴定本身欠缺鉴定的必要资料,该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认定的第六项“致使原告再次手术,致使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超出其鉴定范围;鉴定结论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是不恰当的,被告应当负全部责任。
3.原告从被告处借支及领取款项的凭证、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费用票据、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共计29张),证实原告从被告处借支及领取的现金78800元、交通及住宿费2339元、被告直接支付的原告再次手术医疗费用30277.9元、司法鉴定费用5042.8元及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的医疗费用2564.1元,总计元。原告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没有异议,因被告已经承诺由其负担,原告并未将其纳入赔偿范围;原告在被告处领取的其他费用均是临时处理意见中的第二项费用即“支付患者家属的伙食费”,原告也未纳入赔偿范围;对鉴定费用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属于被告完成举证义务的必要开支,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该鉴定结论是原告右锁骨第二次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原告的伤残是否与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该鉴定结论并未阐述,但根据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告在为原告实施内固定取出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原告再次手术,致使治疗期延长,医疗费增加。该鉴定结论并未陈述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手术过程中造成原告锁骨其他部位骨折,但分析阐述了术中再次造成原告锁骨骨折的可能性更大,故被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的实体处理,本院以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虽然表面上看似很矛盾,但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经查实原告在此之前常年居住生活在县城,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系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鉴定,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的质疑,并未提供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锁骨骨折,伤后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手术。日,原告入住被告处做内固定取出手术,术后两三天,原告因持续疼痛而复查,发现原告右锁骨骨折处再次骨折并遗留钢丝一根。被告为此于日出具书面的临时处理意见,双方协议约定:一、目前先由医院护送到省人民医院治疗,费用由医院负责;二、住院期间先支付患者及其家属伙食费;三、关于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待出院后,均按法律程序予以赔偿。日,原告被送至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日,原告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取出右锁骨固定,日,原告右锁骨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font COLOR="#FF年8月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本院司法技术室移送的关于被告在诊疗原告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了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为原告实施内固定取出术过程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原告再次手术,致使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酌情考虑为75%左右(供法庭参考)。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在被告处借支及领取的现金78800元、交通及住宿费2339元、被告直接支付的原告再次手术医疗费用30277.9元、司法鉴定费用5042.8元及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的医疗费用2564.1元,总计元;其中交通及住宿费2339元、原告再次手术医疗费用30277.9元,共计32616.9元未纳入原告的赔偿请求内,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的医疗费用2564.1元,原告一直未支付。原、被告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元。其中误工费62160元、护理费8880元、伤残赔偿金852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15.5元、鉴定费80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护理以及其他医疗服务方面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自身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做内固定取出手术,但被告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原告右锁骨再次骨折,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的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未导致原告右锁骨其他部位新的骨折,原告在其诉状上亦陈述了其右锁骨骨折是因交通事故所致,被告的手术不当导致原告右锁骨骨折处再次骨折的事实,故原告因锁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与被告并无直接关联,其请求伤残赔偿金85276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815.5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日入住被告处治疗,日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请求按2012年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960元计算21个月的误工费计621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原告再次右锁骨骨折,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8880元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请求的鉴定费804元及交通费300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再次手术,治疗期限延长,给原告身体带来了伤害,亦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5064元。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现金78800元,原告诉称此款项是双方签字认可的临时处理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费用,此与临时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根本意旨不相符,亦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在被告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2564.1元,应依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责任各自分摊,根据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80%,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在被告处产生的医疗费512.82元。加上被告先行向原告支付的现金78800元共计79312.82元,应在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基础上作相应核减。被告先行垫付的交通及住宿费2339元、原告再次手术医疗费用30277.9元共计32616.9元,因未包括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平安医院赔偿原告谭**各项损失共计75064元的80%即60051.2元,此款在被告**县平安医院先行支付的款项79312.82元相应核减。
二、驳回原告谭**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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