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造突破性产品 pdf的发展民营经济可以提哪些建议

“同心·律师服务团”,助推我市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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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律师服务团”,助推我市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
&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天文就成立“同心·律师服务团”答读者问&&
&&& 问: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是在怎样背景下成立的?
&&& 答: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是响应市委、市政府“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号召,为助推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在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推动下,由我市41名担任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签名倡议而成立的;是在新的形势下,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全市广大律师践行“同心”思想、履行社会责任,助推武汉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拓展法律服务业向纵深发展、帮助我市民营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方式的现实需要。
&&& 问:服务团是不是固定的?
&&& 答:服务团任期为三年,期满重新组建。“同心·律师服务团”在年度工作中设执行团长和执行秘书长,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同心·律师服务团”当年的全面工作。执行副秘书长由执行团长在团员中提名产生,协助执行团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执行团长和执行副秘书长每年轮值一次。
&&& 问:服务团是不是就是为民营企业服务?
&&& 答:服务团的服务内容依据市委、市政府每年中心工作有所不同。今年主要是以法律服务助推民营企业突破性发展为中心,以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普及企业职工法律知识为核心,通过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现场咨询会等形式,帮助企业优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处理各种社会事务的能力,在日常生产中合理处置劳资关系,维护企业股东、经营人员、企业职工各方的合法权益。
&&&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上半年是调查研究阶段,主要是围绕工作重点,组织律师与民营企业通过签订“一对一”意向书的形式,开展“体检”活动,查找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和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打下基础。下半年是建章立制阶段,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为一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企业经济行为逐一审查,调整经营方式,引导企业向规范化管理方向转变。
&&& 问:您认为把服务团的工作做好应该注意什么?
&&& 答:我认为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好,服务团全体成员要增强四个意识:
&&& 1.要增强大局意识。今年是市委市政府助推民营企业突破性发展的关键之年,每个团员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法治武汉的宣传者、与党同行的实践者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帮助我市民营企业加快管理模式、经营方式转变的社会责任。
&&& 2.要增强责任意识。刚才二十家民营企业主与服务团的律师签订了服务意向书,意向书就是责任书,明确了各位律师在此次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义务。要严格地按照意向书所规定的内容,发挥在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认真履行义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为民营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 3.要增强协作意识。律师团的成员要注重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密切合作,深入到民营企业中去,认真开展“一对一”式的“问诊把脉”工作,深刻解剖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对于涉诉案件,要与企业经营人员一道认真研究,提高办案质量,对非诉事务,要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利益纷争。
&&& 4.要增强法治意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目的是依法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完善机制,所以在处理各种企业法律事务时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迎合企业主的某些不正当要求而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原则,要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能力。
&&&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的“同心”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风雨同舟历史经验的总结升华,是对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优良传统和价值理念的丰富发展,也是包括党外律师在内的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共同奋斗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 成立“同心·律师服务团”,开展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主题活动,是深化律师行业统战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
&&& 践行“同心”思想,就是要突出凝聚思想共识,引导广大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践行“同心”思想,就是要把广大统一战线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激发包括党外律师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广大统战成员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伟大事业中的创造活力,共创共享武汉改革发展的成果。
&&& 践行“同心”思想,就是要在开展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主题活动中,打造“同心”品牌,彰显统战特色,为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争创新业绩,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 市工商联主席、知联会会长李记泽:
&&& 律师服务团的成立是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 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成立并将全年活动的主题确立为助推我市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这是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齐心协力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创新性举措,全市16万非公有制企业和市工商联2万多名会员对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市工商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列为全年的重点工作,并在党组会、主席办公会上进行了专门研究。
&&& 律师服务团开展法律服务,是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从微观上讲,是我市民营企业自身成长壮大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粗放经营、管理落后等问题,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已成为我市民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我们民营经济发展更需要高标准的法律机构保驾护航。商场如战场,在实际经营中,有很多企业虽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也总在遇到纠纷时才想到找律师,使律师的作用只限于帮助企业打官司,而企业也因此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成立的“同心·律师服务团”,远远不止于帮助民营企业打打官司,或者审查审查合同,旨在为我市民营企业及时提供有针对性、超前的防范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尽量避免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纠纷和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现象的产生。基业长青是每一个企业家的梦想,百年老店却总是凤毛麟角。面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企业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企业要想在商海中立于不败之地,或者说在目前金融危机严峻的形势下,稳中求得更大发展,企业家们不能低估运用法律武器来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功效。
&&& 从宏观上讲,是我市“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治庸问责打造全国投资发展最优城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召开了全市工商联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武发[2011]22号)等有关文件;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把“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列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今年2月17日唐良智市长专门到工商联调研等,这给我市民营经济注入强劲的发展动力,民营经济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截止2011年底,我市民营经济总量占全市GDP的41.1%。但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还存在着总量偏少、规模偏小、比重偏低、实力偏弱、发展偏缓等问题。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是刻不容缓!
&&& 同心·律师服务团服务民营企业活动,是工商联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按照省市“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进万家民企,促跨越发展”的要求,结合市工商联机关干部定点联系走访民营企业活动,按照指导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市工商联将当好信息员、服务员、宣传员,全力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提供条件。
&&& 全市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大力宏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奋斗目标。作为新一代的武汉人,我们律师在感到无比骄傲的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建设开放、和谐、繁荣、幸福的武汉,是全市2300多名律师的历史使命。
&&& 中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武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正确领导下,武汉律师在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天,各位代表、委员汇聚一堂,畅想武汉的美好未来,共谋武汉的发展大计,我们的心里充满了对党委、政府和关心支持武汉律师发展的社会各界的感谢之情。
&&& 日,中央统战部和司法部在京成立了“同心律师服务团”,这是党和国家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社会法制文明成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为我们广大律师又提供了一个回报党委、政府和人民的舞台。
&&& 在此,我倡议在全市律师行业积极开展武汉“同心律师服务团”志愿者活动。
&&& 让我们行动起来!将开展“同心律师服务团”志愿者活动与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总要求结合起来,努力提升自身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执业为民理念和服务民生意识,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推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 让我们行动起来!将开展“同心律师服务团”志愿者活动与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武汉建设结合起来,以开展信访专项工作为载体,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以“企业服务年”工作为载体,为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以“所所结对”活动为载体,为保障民生提供法律服务。
&&& 让我们行动起来!将开展“同心律师服务团”志愿者行动与把武汉建成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历史使命结合起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一名依法行政的服务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用实际行动,为实现武汉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 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倡议书
&&& 我自愿加入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在此我郑重承诺:
&&& 以高度的政治觉悟,践行“同心思想”,履行社会责任;
&&& 以精湛的业务技能,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优质服务;
&&& 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诚信务实、高效履行义务;
&&& 以严明的职业纪律,忠于事实法律,保持职业操守。
&&& 一、律师服务团成员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内容:
&&& 1、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为一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优化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2、积极协助企业研究、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为企业合法生产、规范运行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和建议,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处理各种社会事务的能力;
&&& 3、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审查、修改企业的经济合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弥补企业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管理缺陷及漏洞,增强企业决策层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务纠纷,引导企业合法用工,合理处置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
&&& 4、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现场咨询会,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提高依法自我维权的知识和能力,维护企业股东、经营人员、企业职工等各方在企业内部的合法权益;
&&& 二、律师服务团成员免费为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企业职工维权案实行免费代理;
&&& 三、律师服务团成员应每季度上门开展法律服务一次,遇有企业碰到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处理时,应随时上门处理;
&&& 四、律师服务团成员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要求,严禁借服务之名索取财物。
&&& 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一对一”服务民营企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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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武汉十六条措施推动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 行业骨干民企可获“房票”
  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扩至5亿元
  本报讯(记者张隽玮)近日,我市发布《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以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打造新民营经济成长高地和集聚地。
  文件从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的金融扶持、市场空间、经营成本、营商环境、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推动举措。其中,金融扶持相关举措5条,内容包括推出“增信通”贷款、推动开展“助保贷”业务、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培育壮大创业投资。这些举措覆盖了在汉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轻资产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缓解其融资难题。
  文件要求,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标准的初创期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的滚动扶持。责任单位包括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市科技局下设的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人告诉记者,武汉要在未来产业竞争中突围,需要政府壮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母基金规模,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有潜力的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以武科投为例,我们参股子基金达到154个。投这些企业前,它们有400项知识产权,到今年上半年,知识产权量近2000项,不少企业已经上市、IPO(首次公开募股)。”
  针对银行信贷,政策要求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根据纳税、社保等征信情况,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增信,提高其贷款额度。此外,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筛选建立武汉市轻资产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规模5亿元的轻资产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互联网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领域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难。
  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2、鼓励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
  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给予企业财政补贴100万元-200万元。对购买本市民营企业在武汉研制生产的国内首台(套)新产品的,市财政按产品单件实际价值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产品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建立全市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推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试用示范。
  4、推出“增信通”贷款
  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根据纳税、社保等征信情况,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增信,提高其贷款额度。
  5、推动开展“助保贷”业务
  与金融机构共同筛选建立武汉市轻资产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组建规模5亿元的轻资产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互联网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领域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难。
  6、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
  将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扩大至5亿元。将中型制造业企业纳入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范围。对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间较长的企业,适当延长其资金使用时间。
  7、培育壮大创业投资
  壮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母基金规模,引导各类资本投向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标准的初创期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的滚动扶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在武汉设立分部,扩大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联合创投机构、知名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等共建天使投资基金,为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团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
  8、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对生产经营规模和财政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行业骨干企业,向其发放人才购房“房票”,企业人才凭票可在武汉购买首套住房并享受补贴,持票人由企业自行确定,单个企业不超过20人。对新引进、新创办并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认定标准的,对其发放生产经营“房票”,用于租购厂房、经营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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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字精简版(一)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二)
发布日期:日(三)
政策背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1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意见》(武发 (2010)6号)(四)
发展民意经纪重要性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
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3.
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五)
主要目标到2016年,力争全市民营企业总数达到20万户;民营科技企业达到1万户,营业收入10亿元级企业达到100家左右,100亿元级企业达到5家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6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50%;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六)
重要措施1.
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1)
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2)
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3)
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4)
鼓励参与能源电力建设5)
鼓励参与电信建设6)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7)
鼓励进入商贸物流领域8)
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9)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教育、培训、体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等社会事业领域10)
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2.
加大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力度1)
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增长机制2)
尽快推动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3)
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4)
鼓励民营大企业再上新台阶5)
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6)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7)
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8)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3.
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4.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1)
放宽创业准入条件2)
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企业3)
扶持优秀创业人才及项目4)
加快孵化器建设5)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5.
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1)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2)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3)
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4)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5)
建立民营企业应急互助资金6)
改善政府融资服务7)
加强组织领导8)
强化责任落实9)
加强统计监测10)
发挥工商联作用11)
保护合法权益12)
畅通诉求反映渠道13)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原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1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意见》(武发 (2010)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二)发展民营经济是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武汉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发展。(三)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是经济结构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竞争力的经济成分。我市经济发展面临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生产要素供应趋紧、环境承载力约束和城市间竞争激烈等问题。要破解发展难题,实现进位争先,必须加快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不断拓宽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新一轮大发展,从而推动发展领域新拓展、增长方式新转变、产业布局新调整、经济总量大突破,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聚集更强大的发展动力。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标准(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政务高效、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拓宽发展领域、改进服务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宣传企业典型,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懂商、悦商的和谐氛围。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突破性大发展。(五)主要目标。到2016年,力争全市民营企业总数达到20万户;民营科技企业达到1万户,营业收入10亿元级企业达到100家左右,100亿元级企业达到5家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6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50%;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三、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六)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轨道交通等项目。(七)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八)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民营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九)鼓励参与能源电力建设。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及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十)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特民营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十一)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鼓励进入商贸物流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产品流通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整合现有物流信息资源,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十三)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设立或者参股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十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教育、培训、体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等社会事业领域。(十五)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四、加大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力度(十六)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增长机制。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自2013年起,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新增3000万元,资金使用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小进规”(中小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对民营经济的奖励及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全民创业等方面。(十七)尽快推动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基金收益、财政预算安排等,主要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十九)鼓励民营大企业再上新台阶。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应比例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二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2万元补贴。对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武汉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5万、10万的奖励。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二十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五、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二十四)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十五)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六)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七)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4年底前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十九)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十)自日起至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民营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十一)自日起至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十二)民营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三十三)对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十四)民营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十五)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三十六)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三十七)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三十八)积极开展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切实减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六、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三十九)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内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延长1年。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外,允许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办理筹建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四十)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企业。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入驻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创办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按 “两免三减半”征收,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十一)扶持优秀创业人才及项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展中国(武汉)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从中发现一批有潜力的优秀创业人才及项目,并支持其在武汉发展。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给予创业资助。从创办当年起,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营场地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同时,纳入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范围,与当年被评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一起给予相应无偿资助。(四十二)加快孵化器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四十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在各区继续开展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提升创业基地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载体孵化水平。七、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四十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0%、不得低于20%。(四十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适当降低担保收费。(四十六)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所有的收费项目均应公开。(四十七)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民营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四十八)建立民营企业应急互助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互助模式,建立市成长型企业应急互助资金,为企业归还贷款提供临时周转的“过桥资金”,化解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四十九)改善政府融资服务。加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常年开展融资对接活动。整合银行、税务、海关、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惩机制。(五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面统筹全市民营经济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及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及措施;决定工作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督办及考核。(五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重点考核指标列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相关工作,宣传表彰先进。(五十二)加强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健全市、区、街(乡、镇、场)三级民营经济统计网络,按季度发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非公经济、全民创业等相关数据。(五十三)发挥工商联作用。建立工商联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五十四)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十五)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坚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坚持和完善重点民营企业直通车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五十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和武汉金融服务超市建设,在“市民之家”设立民营企业政策咨询窗口,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每年认定一批市级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其完善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为民营企业“送培训、送智力、送服务”活动。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更多创业资讯,请关注大楚创业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搜索dach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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