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翻译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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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遭受工伤的员工主张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鉴定又称为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可见工伤赔偿并不是那么简单,所以,员工在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时应当谨慎小心,并且要注意索赔的方式、方法,以免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员工遭受工伤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华律小编整理了工伤认定标准、最新工伤赔偿程序以及工伤赔偿计算标准表等工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尽快解决法律问题。
工伤赔偿计算器,是华律网自主研发的一款快捷计算工伤赔偿费用的计算器,只需要输入您的事实信息,即可快速准确的计算出您因工伤应该赔偿的数额,还可以将上述计算结果形成报告,大大的方便了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具体流程: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二、工伤认定程序......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审查......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9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文书
10优秀律师解答
工伤赔偿金一部分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有用人单位支付。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单位支付】 8、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基金支出】11、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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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仲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硕士、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建筑工程专业等教育背...吴广东律师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姜艳,大学本科,化学专业和法律专业双学历,学士学位,江苏钟山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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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1,37河北工人报--内容页
第1B版:头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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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明年开缴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费,财政预算统筹,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0.5%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作者:
&&&&本报讯(记者李蕙芸)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日起,将我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并同时开始征收工伤保险费。&&&&■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机关单位工伤保险&&&&据介绍,在机关单位推进工伤保险的覆盖,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积极应对和有效化解公务员群体职业风险,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保障。&&&&自日起,我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机关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并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悉,省级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我省走在全国前列。这不仅进一步推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补齐制度“短板”,同时,也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撑,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职工不缴费&财政预算统筹&&&&&&&依据通知,我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冀单位可以参照通知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省直单位和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伤保险费由省本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省级经办机构经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相关政策执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其工伤事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定期伤残费、丧葬费等补助金&&&&&&不重复享受&&&&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定期伤残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享受。&&&&机关单位按照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享受。&&&&机关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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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事业单位公伤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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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伤残等级、本人社保缴费工资确定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20
2条律师回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按伤残等级本人社保缴费工资确定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
回复时间: 06:21
按伤残等级、本人社保缴费工资确定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
回复时间: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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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变化,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1至4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及办法调整:因工(公)致残被评为1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被评为2至4级伤残的,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其护理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结果确定。各市是否确定市、县(市)分级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以及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护理费,按单位所在市标准执行。各市调整标准时,要将文件分别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通知省直各部门和单位执行。
六、今后,各市每年都要根据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以及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标准不作调整。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 & & & & & & & &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 & & & & & & 辽宁省财政厅
& & & & & & & & & & & & & &日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函(陕人社函〔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函
陕人社函〔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部门人事处:
从日起,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了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标准(陕民发〔2009〕63号)。按照陕人发〔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
&&&&&&&&&&&&&&&&&&&&&&&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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