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本矛盾矛盾的作用

试论法治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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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奇被检察官诉至法庭,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力,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东德的命令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逃亡者是无辜的,明知无辜而杀死他们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选择,这个世界有法律,法规、命令,这个世界还有良知。”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命令与良知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并坚守良知。因为这是人类最高的行为准则,也不允许我们以任何借口来逃避责任或无视正义的诘问。
再看发生在德国的另一个真实案例。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向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它领导人的不满。他前脚一走,他的妻子因耐不住寂寞,红杏出墙,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于是乎想除掉他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被判处死刑,囚禁后又允许上战场戴罪立功。二战后,检察官将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的妇人送上法庭,她的辩称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他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受审。结果战后联邦德国法院宣布纳粹法令无效,惩治了告密的妻子。
其实,关乎法的概念,中外有一点是相通的,或者那就是人性的体现。我国汉代法律就已规定,“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亲属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忍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这样的法符合人性,得以沿袭传承。这样的做法保护的是人类共存共有共需的博爱价值取向,如果法律创设只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默许甚至倡导夫妻反目,父子成仇,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的是人类相互之间的基本信任这一生存发展根基,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这两个判决和我国古代的立法异曲同工的具有良好的导向意义。
我们还注意到,法并不拘泥于形式,一些习惯惯例虽然不具有法的形式,但因其是人们心目中固有的内心确信,仍然是法的渊源,具有法的效力。我国曾经有这样的真实案例。有一个下肢截除的残疾人,生活的窘迫使他坐火车时买了儿童票上了火车,女列车员查票,他实在没有办法,就说自己是残疾人,列车员要求他出示残疾证,他说没有残疾证,他实在没有法就捋起裤子以证明自己残疾属实,可是列车员认证不认人,要赶其下车,同车的旅客们不依这事,列车长被叫来了,列车长也说认证不认人,这时有一个有智慧又有勇气的乘客说,你列车长不是个男人,列车长不无恼怒地说,我怎么不是个男人,旅客说,那你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看一下,列车长下不了台,女列车员说大家有什么对我说,不必责难领导,旅客们说不给你说,你不是个人,列车员说我怎么不是人,旅客说你是人那你把你是人的证件出示一下,最后可怜的残疾人方未被赶下车。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是符合天理,顺应人情,秉承自然的多表现为法的形式,有时又不以法的形式为自己存在必要的,存在人类心目中的固有的共有的价值观。
二、法治的概念在法治思维中的提升作用。
同样,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概念也难以形成法治思维。
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由法律治理国家,法治是一种状态,在法治的状态下,所有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立法、行政、司法、政党等权力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法治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状态。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在运行中发生摩擦由独立的司法进行裁决,裁决的结论因其公信力而得到社会普遍地尊重。法治的标准是,既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又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一个法治的国家能达到“今无上”“无为而治”的自动驾驶境界。日本国十年九相,社会秩序井然。法治不同于人治,人治通俗地说就是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配置由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由领导人的注意力改变而改变,令随言出。亚里斯多德曾说“法治优于人治”。法治相对于专治。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是一个确认英格兰封建贵族与国王权利义务的一个契约性文件,首次在人类历史上明确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且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法治首先是在反对君主专制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有人称“人类的发明能使人类控制世界和自然,而在这所有的发明中最伟大的发明是法律,法律使得人类能够控制住自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给权力必需的生存空间,又给权力预设合理范围。在专制国家,国王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法治有别于法制。法治治字从水强调公平,法制制字从刀强调专政,这就是水治与刀治的不同。实际上法制仅仅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的精髓是限制公共权力滥用,保障个人的自由。学者说,刑罚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马克思也曾经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的圣经。
依法治国应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是依法治国立刻就有谁来依法治国或者说谁是依法治国的主体问题。鲁迅先生曾说:“每一项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入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世助焰之具”。民主的本意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但不全是为民做主,甚至替民做主。法治的本意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民自由。我们日常说的依法治国,好像一些基层治理者本身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从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厉行的是法治,仅仅是表述的是依法治国。有了正确的法治理念,就会知道,所有政党、组织、公民法定权利不可剥夺,法定义务必须遵循,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都要依法办事,其真正体现在法律面前,一切组织个人地位平等,人人依法享有权利,人人都依法履行义务,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执政兴国的伟大实践,前瞻世界文明发展趋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进一步明确了用法治思维与方式领导管理国家事务,进一步明确了党员党组织在宪法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三、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固有特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思维是人们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本能地直觉地条件反射式地娴熟运用法律并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多维度的智力活动。
首先法治思维内在根植于对法律的信仰。人们信仰法律是因为人们普遍觉得调剂相互之间的关系没有比法更好的形式,也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还因为法律本身是科学的公正的。如果人们信仰的东西不科学不公正,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是很难促使人们普遍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人们信仰法律的最主要或者说是最应该的原因那是因为人类在历史长河中逐步意识到人们应该有所敬畏,人们之间形成的最低限度的崇高的道德法则恰好适应了这种需要。法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无从产生法律思维,有了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普遍地被遵从。苏格拉底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因为思想和言论而被处死的哲学家,之前关押他的监狱跨了他却不愿逃走。苏格拉底有个逻辑和信仰,“凡是法都要遵守”。同样我国历史上柳下惠坐怀不乱也是源于对法律道德的敬畏。
其次法治思维外化形于对法的程序的恪守。马克思曾经把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比喻为树皮与树干的关系,硬币的正面反面关系,人怕伤心,树怕伤皮,皮伤多了同样会导致树的死亡。因而要设置能确保结论正确的程序。殖民主义时期,从非洲往美洲贩运奴隶是一件很赚钱的事,最先是买方付价款和船运费一并给卖方,由卖方在非洲岸边将黑奴点给船方,船方从卖方处得到的运费很少,因为在太平洋上要航行数十天,船方为降低成本,赚得利润,结果运到时那些黑奴都是病汉和瘦子,几无可用之人,后改为在目的地美洲岸边交人算账,结果生活卫生有保障,运到的都是身强力壮之人。法治思维要求我们设置最优的程序,并且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按优化的程序办事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再其次法治思维受制于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看一下美国的两个案例。1942年,已阅人无数的美国人卓别林与琼&巴里成为了情人,浪漫倜傥后,琼&巴里生下一个孩子,卓别林越看这孩子越像其他人,酿成了离婚诉讼,后经亲子鉴定那孩子果然不是老卓的传人,原来那琼&巴里再与老卓缠绵之前与他人竞风流,卓别林在关键位置上没有自己的人。后陪审团认为,卓别林一身风流,又有不菲的收入,如果与琼&巴里离婚,小孩的抚养水平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未成年人才是最重要的,于是乎判决卓别林对于不是自己的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卓别林对此毫无办法,一次性給付抚养费后悄然离去,从此开始离开祖国,定居德国,这个案件几乎没有科学性,甚至个案也没有公正性,但是他却保护了弱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美国还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家老小相当于我国的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在冬日的夜晚使用碳制品取暖,结果全部中毒死亡,碳制品生产厂家辩称他们在碳制品包装上已经显著标明应在通风的状态下使用,责不在己,美国法院判决称,厂家确实在包装上对要求在通风状态下使用已经作了显著表明,但是却没有言明不在通风的状态下使用会有什么后果,故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的平衡。那么我们设想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下岗工人的自行车挂损了宝马车,你如果有了法治思维你就知道该如何处理。法治世界里,总是面临着一般和特殊的冲突,那么当一般和特殊真的发生了矛盾冲突该怎么办?一直以来我们崇尚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恰是因为这样一个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的必然逻辑结构是我们总是以具体(特殊)来解构一般,但如前所述,法律化法治它恰恰是一般的普遍的规定,对所有特殊的问题,它要求必须解构在一般框架下。中国古代已经存在所谓的“权变思维”。
“权变”的理念是孟子提出的,他强调尽管“男女授受不亲”是常态,是礼,但嫂溺而不援之以手是豺狼,是禽兽。所以嫂溺而援之以手,是权变,这就是所谓权变思维。这和卓别林案似乎有些相似。
最后是法治思维是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碰撞形成的智慧火花。没有对法律的深刻积淀难有厚积薄发式的法律思维。清朝时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甲男乙男相约星夜三更时在码头处乘船沿江而下,外出闯荡,并约定乘坐丙男的船外出,三更时刻,乙男来到船上,但甲男并未按期而至,乙男就与丙男相约一起去甲男家问询,至甲男住家时,丙男敲门问大嫂,甲男咋没有来坐船,后案件久侦不破,甲男之妻上访,中央司法机关提审案卷,提审官阅卷后说,船东丙男有重大作案嫌疑,示意要强化审讯,并在码头上组织打捞,原因是船东丙男去喊人时,从他敲门只喊大嫂就可以看出其潜意识中,丙男当时已经知道甲男当时肯定不在家。经审讯,丙男最终供述,其实那个月黑夜,甲男先来到船上,丙男看到甲男带了不少银两作盘缠钱,见财起歹意,乘甲男不备,丙男一船杆将其打晕,取出银两,将其推入河中溺亡,此案的侦破玄机就是提审官对嫌疑人叫喊甲男之妇未叫喊甲男的入木三分的分析解读,并以此思路为全案侦办带来了转机。在日本国某江面上,有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警方作了DNA检材,在全国范围内查找失踪人员,后来发现某市一个老太婆神秘失踪,但老太婆原居住的地方早已被开发商夷为平地,不能证明此人系彼人,后警界一元老指示安排在失踪老人住处挖下水道,找到了残存的毛发作DNA检材比对,成功了,原来老太婆是个钉子户,被开发商杀人抛尸了,案件侦破的玄机就是源于警界元老厚积薄发的思维火花。这也是小日本对付钉子户的一种作法。
四、立法机关法治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自从权力分治体系产生以来,立法权和行政权已然以其强势姿态和事实在国家管理中呼风唤雨。立法权在一些国家曾号称是一项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把女人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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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论
社会冲突理论是以科塞、为代表,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是对理论的反思和对立物提出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的是社会的稳定和整和,代表社会学的保守派,社会冲突论是强调社会冲突对于社会巩固和发展积极作用,代表社会学激进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流行于美国和,在西方社会学界引起巨大反响,渗透到社会学各分支学科的经验研究中去,在政治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种族关系、社会分层、集体行为、婚姻家庭等领域出现了大量以冲突概念为框架的论著,在当代社会学发展中有重大的影响的。
社会冲突论冲突简介
什么是冲突?美国社会学家L.A.Coser解释说,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冲突产生于社会报酬的分配不均以及人们对这种分配不均表现出的失望,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那么,它的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而只会对社会有好处。这就是Coser强调的冲突的正面功能,他提出了冲突的五项正功能:既冲突对社会与群体具有内部整合的功能;冲突对于社会与群体具有稳定的功能;冲突对新社会与群体的形成具有促进功能;冲突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冲突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
科塞认为,弹性比较大,比较灵活的社会结构容易出现冲突,但对社会没有根本性的破坏作用,因为这种冲突可以导致群体与群体间接触面的扩大,也可以导致决策过程中集中与民主的结合及社会控制的增强,它对社会的整合和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相反,僵硬的社会结构采取压制手段,不允许或压抑冲突,冲突一旦积累、爆发,其程度势必会更加严重,将对社会结构产生破坏作用。为此,科塞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阀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发泄积累的敌对情绪,另一方面,可以使统治者得到社会信息,体察民情,避免灾难性冲突的爆发,破坏社会整个结构。显然科塞将冲突看做是促进社会整合与适应性的过程,所强调的社会变迁是改良性的局部的社会调整,而非社会革命,其安全阀机制的探讨也不过是为资产阶级统治者献计献策而已,因此,可以说是科塞与最终是殊途同归,都是要维护的运行和发展。
社会冲突论冲突理论
Conflict Theory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形成的西方社会学流派。以率先反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而著称。它强调社会生活中的冲突性并以此解释社会变迁。
形成 作为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冲突现象,曾受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社会理论家的广泛关注。20世纪40年代中期以后,以T.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将冲突视作健康社会的“病态”,努力寻求消除冲突的机制。50年代中、后期,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短暂稳定的消退和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一些社会学家开始对帕森斯理论的精确性产生怀疑。他们吸取古典社会学家,特别是K.马克思、M.韦伯、G.齐美尔等人有关冲突的思想,批评和修正结构功能主义的片面性,逐渐形成继结构功能主义学派之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学流派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L.A.科塞、L.柯林斯,德国的R.达伦多夫,英国的J.赖克斯等。
科塞的冲突理论 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1956)中最早使用了“冲突理论”这一术语。他反对帕森斯认为冲突只具有破坏作用的片面观点,力图把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和社会冲突分析模式结合起来,修正和补充帕森斯理论。科塞从齐美尔“冲突是一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命题出发,广泛探讨社会冲突的功能。他认为,冲突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
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 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冲突和强制。社会学不仅需要一种和谐的社会模型,同样需要一种冲突的社会模型。为此,社会学必须走出帕森斯所建构的均衡与和谐的“乌托邦”,建立起一般性冲突理论。在《工业社会中的阶级和阶级冲突》(1957)中,达伦多夫主要吸取了韦伯关于权威和权力的理论,以此为基础建立其阶级和冲突理论。他认为,社会组织不是寻求均衡的社会系统,而是强制性协调联合体。社会组织内部的各种不同位置具有不同量的权威和权力。社会结构中固有的这种不平等权威的分布,使社会分化为统治和被统治两大彼此对立的准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准群体组织表现为明显的利益群体,并作为集体行动者投入公开的群体冲突,从而导致社会组织内部权威和权力的再分配,社会暂时趋于稳定与和谐。但权威的再分配同时也是新的统治和被统治角色的制度化过程。和谐中潜伏着冲突的危机,一旦时机成熟,社会成员就会重新组织起来,进入另一轮争夺权力的冲突。社会现实是冲突与和谐的循环过程,而“权力和抵制的辩证法乃是历史的推动力”。
赖克斯的冲突理论 赖克斯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赖克斯描述了“统治阶段的情境”:统治集团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运用强制性权力迫使社会整合。在这种情形中,经济分配体系向不同群体分发一定量的物质生活资源;政治权力体系分配权力以“防范任何破坏经济分配体系的行为发生”;终极价值体系确认“这种政治权力体系的合法性”;宗教仪式则具有“促使人们遵从终极价值体系的功效”。他认为,这种货币→权力→价值→仪式的一体化社会结构,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生活手段分配上的极端不平等,必然造成被统治阶级不满情绪的日益增长,促使其成员将个人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下而结成集体行动者。一旦统治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权力对比发生变化,社会就会由“统治阶段的情境”向“革命情境”运动,最终导致统治阶级的倒台。冲突的双方即使认识到激烈的冲突比适度的让步将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从而彼此作出妥协,但这种“休战情境”也是极不稳定的。冲突双方继续寻找能够满足自己单方面利益的手段,一旦找到了这种手段,权力的平衡立即被打破,冲突随即重新取代暂时的和平。
柯林斯的冲突理论 1975年,柯林斯的《冲突社会学:迈向一门说明性科学》一书出版,标志着冲突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早期冲突论者只是对结构功能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认为秩序理论和冲突理论同是有用的理论工具。柯林斯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过程,仅仅提出一种补充性“冲突理论”不足以说明这一过程,必须建立一门以冲突为主题的社会学。早期冲突论者主要关注宏观社会结构问题,并把社会结构视作外在于个人的强制性力量。柯林斯则认为,社会结构是行动者的互动模式,是在行动者不断地创造和再创造中产生并得以持续的。对宏观社会结构的理解不能脱离建构这些结构的行动者。他吸取了现象学和的研究成果,力图为宏观社会学奠定微观基础。与早期冲突论者注重理论和意识形态问题不同,柯林斯强调必须建立假说—演绎的命题系统,并从经验上加以验证。唯有如此,才能使冲突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说明性科学。柯林斯为冲突问题的研究打下了新的基础,标志着狭义上的“冲突理论”作为一个流派已经式微。
的冲突理论在战后早期,就像帕森斯和一样,很多社会学家都属于功能主义传统。但C·赖特·米尔斯(C. Wright Mills )则是一个例外,他是所称的“冲突论”发展中的重要人物。米尔斯既批评的“铁杆经验论”,又批评帕森斯的“总体理论”,认为他们缺少社会关注。他曾将自己描述为“朴素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他既受到马克思的影响,也受到韦伯的影响。米尔斯全身心地介入他所处时代的社会问题与政治活动;他尤其希望看到,美国的和权力能够更平等的分布。
社会冲突论起源
社会冲突理论以率先反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结构功能主义而著称。它强调社会生活中的冲突性并以此解释社会变迁。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L.A.科瑟尔、L.柯林斯,德国的R.达伦多夫,英国的J.赖克斯等。
在《社会冲突的功能》(1956)中最早使用了“冲突理论”这一术语。他反对帕森斯认为冲突只具有破坏作用的片面观点,力图把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和社会冲突分析模式结合起来,修正和补充帕森斯理论。达伦多夫则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冲突和强制。社会学不仅需要一种和谐的社会模型,同样需要一种冲突的社会模型。为此,社会学必须走出帕森斯所建构的均衡与和谐的“”,建立起一般性冲突理论。而赖克斯从的基本立场出发,反对帕森斯以价值规范为重心的秩序理论,强调物质生活手段的分配应该在建构社会模型时占据优先地位。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关键问题》(1961)中,赖克斯生动地描述了“统治阶段的情境”。1975年,的《冲突社会学:迈向一门说明性科学》一书出版,标志着冲突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早期冲突论者只是对结构功能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认为秩序理论和冲突理论同是有用的理论工具。柯林斯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过程,仅仅提出一种补充性“冲突理论”不足以说明这一过程,必须建立一门以冲突为主题的社会学。
社会冲突论相关理论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和“”的构想。同时,社会和谐本身是“常态”,还是“非常态”,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反映在社会科学中,逐渐演化为结构功能主义与传统冲突论两种不同的范式,并最终形成现代社会冲突理论的成果。 结构功能理论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认为社会结构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各自的有机功能,社会是移动着的静态的平衡。它假设社会制度处于均衡的状态,保持着有条不紊的秩序,不会发生整体的变迁。社会是由规范、价值和公共道德将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形成社会共识,即共同的社会价值的聚合力,使得社会保持着均衡。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由这种社会均衡模式来解释。 而传统冲突恰恰看到了社会不协调的一面,许多社会问题并不是均衡模式所能解释得了的。它认为社会是动态的,无时不在变化。整个社会体系处于绝对不均衡中,在社会体系的每一个部分都包含着冲突与不和的因素,是社会变迁的来源。社会在运转中所保持着的秩序,除了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和权威的认同,权力也在起着很重要的维持作用。 结构功能学派兴起、发展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二战后的美国。当时美国迅速地转入为和平建设服务的国民经济轨道,一时国内欣欣向荣,社会和谐,民众生活稳定。在这种繁荣和谐的社会背景下,结构功能主义应运而生,并成为整个中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但好景不长,西方进入六十年代,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如美国先后爆发了反越战运动、保障民权运动、肯尼迪被刺事件等。此时,冲突论应运而生并开始活跃于学界,批判结构功能理论所宣扬的社会均衡、稳定、和谐与整合的“太平盛世”,切中时弊,解释困扰人们的种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两个学派的一起一落,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背景的转换。可以说,传统功能论与传统冲突论各自说明了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既提供了对社会的一定解释力,又遇到了社会复杂性的难题。 现代冲突论融合了功能主义与传统冲突论的一些基本观点,是对两者的同时批判和继承。现代冲突论在坚持不和谐是社会的固有特征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可以通过社会秩序的调整来缓解冲突,并在冲突与缓解的互动中寻求发展,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与和谐。 现代冲突理论强调社会冲突的“正”功能,比更具有建设性。它认为冲突不仅导致了社会不和谐,它还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其兴趣在于冲突通过怎样的机制推动变革,阻止社会系统的僵化。现代冲突论在承认社会冲突的普遍性的同时,将社会和谐作为了研究落脚点,并建设性地认为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是社会变迁的动力。稳定本身是个中性词,可能意味着良性的秩序,也可能意味着保守、滞后、不公平、酝酿着危机的秩序。表面的稳定可能在为激烈的社会动荡酝酿爆发力,良性、持续的政治发展才能为社会与政治稳定提供长治久安的活力。而功能主义的保守色彩浓厚,从思想渊源上看,它吸收了功能主义思想,“社会是一个有平衡性系统”的社会体系学说,甚至社会生物学派和物理学中牛顿力学法则也在功能主义理论中留下痕迹。 “”理论是现代冲突论的重要成果。它认为社会应该保持开放、灵活、包容的状态,通过可控制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各种社会紧张能够得以释放,社会诉求得以回应,社会冲突得以消解。因此,冲突自身是一种释放敌意并维持群体关系的机制,可以使用“安全阀”这个概念来描述为社会不满提供释放途径的合法冲突机制。释放不满是“清洁空气”,通过允许自由表达而防止敌意倾向的堵塞和积累。另外,“安全阀”机制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转移矛盾的焦点,避免矛盾的积累。也就是说,社会紧张不仅可以向不满的原始对象发泄,也可以向替代目标发泄,避免对体制的冲击和整体不和谐。有学者研究了早期人的滑稽戏剧,当时该地社会结构高度阶层化并且很僵硬,人们的注意力大量地倾注在用以表示等级和身份的仪表上,巴厘岛人的戏剧就是用来专门对等级现象进行滑稽模仿的。这种滑稽的模仿中所自由表达的讽刺恰恰落在其社会制度的紧张点上,它使紧张关系在笑声中得以松弛,排解了在这个僵硬的等级社会中明显的敌对情绪,有着使原有制度延续下去的功能。[1]
.学习时报[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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