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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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动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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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小动物托运规定条款:
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宠物猫、宠物狗。具有攻击性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斗牛犬等,不属于该范围。
小动物运输仅适用于国航实际承运的单程直达航班,联程航班暂不受理小动物托运业务。
托运的小动物须具有动物检疫证等有效证明,并必须符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规定。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得带入客舱,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通用要求》。
体重超过14KG 的动物应单独运输。最多2只大小相仿,每只体重低于14KG 且能够共处的成体动物可使用同一容器运输。同窝6 月龄以下的动物,最多3 只可装在同一容器或分隔室内运输。
每个容器的总重量(包括其中的小动物以及食物和水的重量)不得超过32KG,否则必须作为货物运输。
每个航班最多允许载运两个装有小动物的容器。
处于怀孕状态或在48小时之内刚分娩的小动物不得办理托运。
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迟于航班离站时间前120 分钟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小动物属于特殊行李范畴,按特殊行李收费标准在机场交付费用。
旅客应对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和死亡,国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小动物,国航可以拒绝载运
申请人声明:
为托运小动物,我愿声明如下:我同意按以上条款办理手续,如未符合以上条款要求我自愿放弃小动物运输或自愿改乘其他航班成行。
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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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证 030872号-1
2012 Air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从事客运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必须有相适应的车辆,这是客运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要有适应需要的车辆数量和车型。根据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号)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距可以分为四类:(1)一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车客运;(2)二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车客运;(3)三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上(含150公里)至400公里的班车客运;(4)四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类型,明确了具体要求。
从事班车客运业务的要求:从事道路旅客一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以可拥有4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二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可拥有2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臣铺客车不少于3辆。从事道路旅客三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四类班车客运必须满足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的要求。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业务,要求具有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
从事道路包车客运业务,符合共性要求即可。
从事道路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
现行《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由于颁布时间较长,有些方面的要求已经不适应,今后交通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这是从保障运输安全的角度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当前,道路客运市场中还存在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成为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重要隐患。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是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方面。加强对车辆的检测,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是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本条规定的检测包括对运输车辆的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及噪声和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的综合性检测,具体检测内容有:发动机性能、底盘输出功率、等速百公里油耗、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悬架效率、前照灯性能、排气污染物、噪声、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等。
为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测,国有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检测的主要依据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在用汽油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JT/T199—95)、《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T1)。除上述标准外,还有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前照灯检测仪、滤纸式烟度计、汽车底盘测功机、轴重仪、滑板式汽车侧滑台、滚筒式车速表检测台、汽车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汽车制动踏板力计、油耗计、车轮动平衡机、发动机检测仪、就车式车轮运平衡仪、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检测仪等设备的检测规程。
根据检测结果,可以对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交通部1990年颁布的第13号部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期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二级,其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车辆。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目前,交通部正在拟定新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的标准,新标准颁布后,应当按照新的规定确定车辆技术等级。
运输车辆的检测,具体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汽车性能综合检测站是社会化、独立的经济实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实施检测,提供检测报告。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建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309个。一个积极跟踪汽车检测最新技术,适应道路运输市场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有效服务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开始形成。
车辆技术等级是决定运输车辆能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和可以从事哪些范围道路运输业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确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确定运输车辆能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范围,并作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在检测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和监督,避免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加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简化程序,提供热情、周到、便利的服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的要求,其具体规定见第九条。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性是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核心要素,安全性是指旅客上车后,经途中运行到目的地的全部运输过程
不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车事故。尽管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特性还包括及时性、方便性、舒适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但安全性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这既关系到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与行车相关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对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查,是交通部门应当也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证运输企业运输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关系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营运的保障,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者操作的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
(4)关于班线客运条件的特殊规定。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业务的,由于班线客运经营业务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因此申请人除满足上述各项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提出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以便交通部门在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同时,对申请人申请的客运线路作出许可决定。
这里所说的“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是指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应当清楚、确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②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③承诺的运输服务质量;④申请单位的名称等。
除了上述条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含“只须”的意思。也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上述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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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指南
  一、需要办理进口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以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前需要办理进口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一)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四)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五)过境动物检疫审批:&过境动物。&  (六)已经取消办理进口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种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从2004年9月1日起,取消以下动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部分)、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资格审核&  到广东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二)电子密匙的申请与注册&  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http://www.itownet.cn/)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及发票。有任何问题致电:400-610-。&  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广东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进行注册工作。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http://www.itownet.cn/)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  (三)提交电子申请表&  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登陆www.itownet.cn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给广东局动植处。&  (四)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  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  6)、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  7)、邮局签发的栽培介质寄样单(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关税配额证》(适用于进口玉米、小麦);&  9)、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0)、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1)、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适用于科研用禁止进境物);&  12)、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栽培介质等);&  1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  14)、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15)、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货物)。&  (五)总局审核与批准&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广东局动植处打印、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批准)。&  (六)许可证领取&  网上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三、入境旅客携带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手续&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仅限犬、猫,每人仅限携带一只)入境时,须持有输出国(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现场查验无异常的犬、猫,来自狂犬病非疫区的,需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进行7+23(共30)天的隔离检疫;来自狂犬病疫区的,需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进行30天的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隔离检疫期间发现异常的予以检疫处理。&  四、出境旅客携带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手续&  出境旅客在办理伴侣动物(仅限犬、猫)出境手续时,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能证明伴侣动物主人身份的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伴侣动物免疫记录原件(提取1个月必须注射狂犬病疫苗,一年内有效)及其复印件;&  (三)伴侣动物主人对出境伴侣动物的具体描述说明(如品种、毛色等);&  (四)携带伴侣动物到欧盟各国、日本、韩国等具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需符合该国具体条件;&  (五)90日龄内的伴侣动物不需要检测血样和接种狂犬病疫苗,小于60日龄的伴侣动物不予出境。&  五、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用于加工出口的原料应当来自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的饲养场;&  (二)备案饲养场应当为其每一批供加工出口的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四)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  (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情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六)产品出口到欧盟、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生产企业还须获得进口国家的认证。&  六、出口肉类、水产品加工厂卫生要求&  (一)厂区环境、车间布局、工艺流程、生产设施设备、包装、储存、运输等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二)必须建立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GMP、SSOP、HACCP)并且能良好运作;&  (三)生产人员熟悉食品加工卫生要求及工艺要求;&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及检验室,检验设施设备需满足日常检测要求;&  (五)配套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料备案养殖场;&  (六)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要求附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保合格证、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图、工艺流程图等复印件及质量手册(GMP、SSOP、HACCP)。申请材料由中山局认证科负责受理。&  七、进口肉类产品、水产品收货人备案指引&  进口肉类、水产品前,进口企业(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并打印(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服务);&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七)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八)食品安全员证明材料(请提供工作证以及学历证明或资质证书等证明)。&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服务)。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八、中山局辖区能进口肉类产品的口岸&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制度。目前,中山局辖区只有中山港口岸才能进口肉类产品。&  九、在下列情况下,进口水产品需实行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二)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三)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十、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并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十一、一般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的有效期&  (一)冷却(保鲜)水产品:七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四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六个月。&  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十二、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指引&  (一)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提供的相关资料需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资料经审核符合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并颁发备案证明;&  (三)备案证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地址、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在下列情况下会被取消备案&  (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五)备案养殖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七)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八)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的;&  (九)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四、在下列情况下,进口肉类产品需实行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三)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十五、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  (一)业务分工:中山局动植检科负责中山局局辖区内各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各口岸机构负责完成具体检验检疫工作任务。&  (二)检疫审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须向广东局动植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  (三)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及产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及更新(可登录www.aqsiq.gov.cn查询),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当来自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及产品名单。&  (四)进口企业登记备案&  填写中山局进口饲料企业(含货代企业)备案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递交中山局动植检科办理。&  (五)报检&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均在中山局辖区各进境口岸检务部门报检。报检时须提供报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复印件、合同、发票、装箱单以及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等。&  (六)现场查验&  施检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查验: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检查进口饲料中文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的要求;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查验完毕,填写口岸查验单,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包装外表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查验合格的,由施检人员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上核销重量,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根据规定采样送检。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七)指定待检存放场所的备案&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中山局动植检科负责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指定待检存放场所的备案登记,指定待检存放场所的备案首先由存放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填写《指定进口饲料待检存放场所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式两份递交中山局动植检科办理。&  (八)抽/采样&  采样由施检人员按照GB/T18088—2000《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4699.1&饲料采样&的规定进行,抽/采样频率根据风险监控、风险预警、检疫许可证等要求执行。&  (九)实验室检验&  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验项目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饲料卫生标准》(GB )、风险监控以及贸易合同的检验检疫要求而定。指定由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十) 出证和处理&  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由施检部门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实验室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由施检部门向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封存相关货物,并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意见。中山局辖区内不合格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理及上报由动植检科统一负责,各口岸施检部门予以配合。&  十六、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业务指引&  (一)有关规定&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二)职责&  中山局动植检科统一管理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评审、批准和颁证,以及推荐国外注册、注册登记项目变更、注册登记资格延续和注销、年度审核等工作。&  & & (三)流程&  辖区企业向中山局动植检科提交材料,动植检科负责初审和指导,符合要求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广东局动植处, 广东局动植处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通过后发放《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四)应提交材料清单&  1、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详见附表);&  2、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使用原辅料清单;&  3、企业存放药物添加剂品种清单;&  4、生产企业简介;&  5、工商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7、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件复印件;&  8、生产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环保的,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0、出口饲料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和CCP点)、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组织机构管理图;&  11、生产企业彩色照片(饲料厂全景、饲料厂大门、生产设备、化验室、原料库、成品库、注册饲料品种外包装、包装场所、样品及档案保存场所等);&  12、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出入库、生产、检验、原料和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产品标签、产品追溯、废弃物和废水处理、客户投诉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等)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复印件(获认证企业提供);&  13、出口饲料产品有关标准;&  14、 HACCP计划书和标准卫生(SSOP)操作程序&  15、按照出口饲料企业“一厂一品一案”指导意见要求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表、自检自控计划表、企业注册中英文信息表&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十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指引&  (一)职责&  中山局动植检科负责辖区内各口岸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协助广东局动植处办理辖区内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检验检疫注册事项与日常监管。&  (二)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1、备案登记&  根据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生产、加工、存放指定类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包括生皮张类、毛类、骨蹄类)的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只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登记批准的企业,方可允许从事相关类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活动。&  中山局动植检科负责中山局辖区内相关企业备案登记的指导和初审,并向广东局推荐;广东局负责综合性评审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 进境审批&  进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须向广东局动植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受理报检&  中山局辖区内各进境口岸检务部门负责报检受理工作,要求货主或代理人提供报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重点审核报检人提供的证书有效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4、施检&  中山局各进境口岸负责实施现场检疫和查验。施检部门按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查验: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重(数)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查验有无腐败变质、虫体、容器包装是否完好;查验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5 、查验处理&  现场查验合格的,货物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包装外表、铺垫材料、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施检部门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上核销重量,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须调离到指运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调离到指运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如法律法规禁止进境、货证不符、携带有其他禁止进境物、严重腐败变质、疑似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6、 采样&  施检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不同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7、出证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施检部门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或者允许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境内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存放。&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施检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中山局各口岸施检部门在施检过程中发现严重货证不符、重大疫情、重大案件以及作退货销毁处理的,应向中山局动植检科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8 、转单&  进境后需到中山局辖区内已备案登记的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在口岸施检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后,需转单到中山局动植检科,由动植检科负责对每批进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在定点企业加工、生产和存放过程进行监管。&  9、 监督管理&  中山局动植检科负责受理中山局辖区内备案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年度考核申请,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签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年审申请资料上报广东局动植处。&  中山局动植检科负责对中山局辖区备案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确认每批进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在指定的单位加工、存放或使用;检查其兽医卫生条件,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情况;督促生产加工企业按照要求的工艺流程对有关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督促企业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如实填写《监管手册》。&  (三)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1、注册登记&  检验检疫局机构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中山局动植检科协助广东局动植处办理中山局辖区内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流程如下:辖区企业向动植检科提交材料,动植检科负责指导、初审,合格的经主管处领导同意后上报广东局动植处批准。&  2、受理报检&  报检时,需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合同、发票、出厂合格证明等。检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否则不予受理。&  3、现场施检&  现场查验时,施检人员核对单证与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是否相符,检查有无异味、虫体,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等。&  4、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施检部门可抽样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5、出证与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施检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换证查验&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7、监督管理&  中山局动植检科协助广东局动植处对中山局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年审,主要是受理企业年审申请、审核年审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签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年审申请资料上报广东局动植处。&  中山局动植检科对中山局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监督企业是否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原辅料兽医卫生防疫制度是否到位;企业经营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检疫处理等&  8、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请示汇报制度,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注:办事联系方式:1、联系部门:中山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六路2号中山检验检疫局大楼501室;2、联系人:伍朝晖;3、联系电话:5。&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整理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
版权所有: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六路2号 联系电话:3 粤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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