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考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招聘如何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针对信息披露违规发出37个通报批评
法制网8月29日讯
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治论坛(2015年)今日在北京举行,论坛上发布了《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案例研究与评估年度报告(2014年度)》。
报告显示,201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共作出9个公开谴责,其中8个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共发出46个通报批评,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有37个;发布监管函219份,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监管函共135份;对主板上市公司问询函有2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问询函有1件,内容均为要求补充信息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好地理解。
2014年参加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分别为480、732、406家,其中得A的有88、162、86家,得D(不合格)的是15家、12家、5家。
(法制网 杜鹃)
[责任编辑:深圳证券交易所:31家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及格(图)_网易新闻
深圳证券交易所:31家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及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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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完成了对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6年度信息披露考评工作,在490家公司中,良好248家,及格170家,不及格31家。中新社发刘建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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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深交所获悉,深交所完成了对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6年度信息披露考评工作,在490家公司中,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有深康佳、招商地产41家,良好248家,及格170家,不及格31家,其中绝大部分为ST类公司。
  据悉,本次考评工作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分别从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个方面,综合上市公司股改、清欠、做优做强、受奖惩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配合情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评。据了解,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公司数量和比例较2005年明显减少。(敖晓波李远志)
  考评不及格的公司
  S*ST华新、*ST本实、S*ST生化、*ST玉源、宝石、S*ST华塑、闽灿坤、S*ST成功、SST长岭、S*ST数码、S北海港、SST光明、S*ST昌源、S*ST圣方、S*ST兰宝、S*ST朝华、S*ST聚友、S*ST三农、S*ST集琦、博盈投资、*ST派神、*ST兴发、*ST创智、S酒鬼酒、银河科技、SST星美、S天一科、S*ST科龙、S阿继、S宣工、S兰光。(来源:京华时报)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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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深证上〔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
(责任编辑: HN666)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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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股票交易状态的变化,由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申请中进行设置。若公司未能正确设置,而导致信息披露直通的,公司应第一时间通知交易所。 2、根据《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告类别选择不够准确、全面,将导致部分不在直通披露范围内的公告未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对外披露,或可以直通披露的公告选成了需事前审核的公告。上市公司在选择公告类型时,容易漏选或错选公告类别,比较常见的错误在于仅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但遗漏了董事会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告类别,导致部分不在直通披露范围内的公告未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对外披露。 4、上市公司在选择登报或上网的类型时易出现错误。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避免产生应登报上网的公告没有登报仅上网披露,或仅需上网披露的文件选择了登报。 5、上市公司业务参数填写易发生错误或漏填。在填写业务参数时,应反复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如填写错误,可能影响后续业务的进行和数据统计。 6、遗漏提交部分报备文件。报备文件不齐,将影响事后审查。 【案例】 1、A公司于1月10日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1月11日,公司披露了《重大交易暨复牌公告》。但是,公司并未通过电子方式申请复牌。公司漏选了 “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公告类别,导致复牌公告未经事前审查而直通披露,公司股票交易状态未发生变化,导致公司股票延期复牌一天。
2、D公司于日上传了董事会决议和发行短期融资券共两份公告,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登报上网,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告仅上网。 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而言,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告也应一并登报上网。一般来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布的临时公告均应登报上网,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说明、报告等作为公司公告的备查文件仅上网即可,其他如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等存在摘要及全文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选择将摘要登报上网,全文上网即可。 3、C公司于日上传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选择的公告20
类型为“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导致公告直通披露。上市公司本应选择“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类型,该类公告需进行业务参数录入。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类型类别需在业务系统中录入股东大会类型、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等参数,以判断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该例中,错选公告类别导致上述工作未进行,增加了业务风险,很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业务提醒未能自动生成的重大风险。 4、ZGLT公司同时在A股市场和H股市场上市。日,A股市场收盘后,其直通披露了业绩预告,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了55%。该公告披露后,港股仍在交易,该公司H股走势迅速由-0.98%急拉至3.91%。该公司H股在当天下午3点32分紧急停牌。
该案例提示在A股市场、H股市场等多个市场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直通披露时,需要注意各个市场披露时间差异的影响。 5、日下午收市后,XMGQ公司以直通车方式披露了《关于签订复合车轮采购合同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16,079.20万美元。该公告中披露的以美元计价的合同金额存在重大差错,实际上应为516,079.20美元。同时,公司在9月17日公告披露后就发现了上述差错,但并未及时报告并披露更正公告,导致9月18日上午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盘中临时停牌,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2.7 深交所对直通披露的公告进行审查吗? 根据《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在深交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深交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复、提交补充材料等。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21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风险提示】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直通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形式审核,并将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和业务参数录入的准确率、完整性纳入信息披露考核指标。 深交所根据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及规范运作程度,动态调整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司范围。因此,上市公司应谨慎对待每一次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加强操作流程控制,确保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使上市公司不因直通披露的失误影响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或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1.2.8 办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直通披露应注意哪些事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需要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可能存在触及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暂停上市,以及公司债券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债券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等情形,并关注是否存在需要变更公司简称、股票及相关证券停复牌的操作风险。另上市公司办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直通披露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深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将存在上述风险的公司定期报告调整为非直通; 2、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带有后续业务,上市公司应准确填报相关指标,系统将自动判断是否触及需事前登记的情形。如触及,将变更为事前审核; 3、如触碰前述1、2种情形,上市公司须选择相关的公告类别; 4、如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当日收市22
后与监管人员进行沟通。 1.2.9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办理直通披露应注意哪些事项?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办理直通披露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停牌期间,如上市公司未提出复牌申请,公司信息披露可直通; 2、如股票停复牌状态变化,上市公司应在业务专区进行相关设Z; 3、如上市公司直通披露后,发现未进行停牌或复牌设Z,应第一时间与深交所监管人员联系。 1.2.10 项? 上市公司办理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业绩预测直通披露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业绩快报、预告、预测属股价敏感信息,上市公司应足够谨慎、确保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2、前述公告可能附有利润分配政策或预案,容易漏选权益分派预案类别,因此,应注意此类公告是否遗漏; 3、直通披露后如发现错误或误导,上市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可能的市场影响。 1.2.11 办理三会决议公告直通披露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业绩快报、预告和预测直通披露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上市公司办理三会决议公告直通披露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2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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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或“”)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在对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五)上市回答本所“上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关问题的情况;    (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二次以上;    (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六)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七)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十二)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    (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十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的,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    (十六)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十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八)因违反相关证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    (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    (七)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    (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九)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十)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三)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在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50%;    (十六)被本所三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七)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十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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