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审计短剧八个人可演,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立项审计有关,发改委批准了不该批准的项目并收受贿赂,不用很长,拜托

【图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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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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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2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制订了《南昌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经清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审批部门17个;按流程原审批需提供申报材料421项;经精简后保留申报材料294项,精简申报材料127项,精简率达30.16%。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精简审批申报材料和优化现有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审批申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为我市构建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涉密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保养工程、港口工程、公路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原则
1、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清单管理原则。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申报材料,列入清单管理,保留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申报表格、办事指南等向社会公告、公示,凡被精简或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让报建单位提供。
2、实行&互联网+&信息共享原则。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一个部门审批需以另一个部门的批件为前置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审批服务网站建设并建立相应数据库,配备相应设备,由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负责上传,需要的审批部门窗口自行在审批网查找下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四、优化内容
重点是优化审批服务工作流程和简化审批申报手续,具体内容为:&一个窗口受理、一套材料报审、一张网上审批、一座中介超市&。
1、一个窗口受理。将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现有窗口和相关审批部门前台窗口进行整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由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审批部门现有窗口前台工作人员集中进驻。统一把关登记各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负责通过网络组织上传集中分发和专人线下统一送达等方式,将申报材料及时移送给后台各审批部门,予以计时把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汇总收集各审批部门书面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负责对各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和将办理完毕后的批复许可文书统一送达给各审批阶段申请人。
2、一套材料报审。大幅减少报建单位申报材料总量,在报建全过程中,将现有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需由申请人分别提供多份给各审批部门的材料(施工图等图纸除外)优化为报建单位只提供1套材料报审,原件由市城建档案馆收存,各部门审批及存档所需要的所有申报材料均在网上自行下载。前一个审批阶段已提交的材料,下一阶段一律不再提交,已经审批出件及入库的证、照、文一律不再提交。
3、一张网上审批。统筹整合建设项目报建全过程基础数据,开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各审批阶段实行数据互通互认,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到经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网上统一录入申报材料和各类审批出件证、照、文后,不同审批部门均在此共享平台进行审批操作,需要的同一申报材料和前置部门批件均可在信息共享平台自行下载留存,真正形成各有关审批部门各司其责、同步审查、协同互动、全程共享的工作机制。
4、一座中介超市。开发建设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为社会公众选择购买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供信息支持。采集并公布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信用记录、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结果通报等信息,让社会公众像买菜一样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保障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五、监督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是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各相关审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质量。
2、加强配套保障。首先是审批服务网络建设保障,确保审批事项全部入网运行,确保可并联的事项在同一网络平台实行并联审批,确保中介网上服务超市的开发运用;其次是财政资金予以足额保障,对网络开发,设备配备等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
3、强化统筹协调。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审批服务优化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的优化内容,在《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再造试行方案》(洪府发〔2014〕35号)有关规定的整体架构上,实时对我市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所涉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及具体实施步骤进行必要的调整,各阶段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使之更加适应我市改革步伐,更加方便企业办事。
4、加强舆论宣传。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和各阶段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审批服务优化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准确解答和回应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的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5、加强监督考核。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是贯彻国务院省市解决&审批难&,&办事难&,再砍掉一批繁文缛节的有力措施。是挖开审批&堵点&,打通最后&一公里&行之有效措施,各审批部门须严格按照清单管理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须将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坚决避免该项工作流于形式,确保精简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南昌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一览表
南昌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一览表
目前申报材料
(逐项列出)
申报材料的法律法规依据
(逐条列明)
拟减少的申报材料(逐项列出)
拟保留的申报
材料具体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备案变更)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电子文本(包含内容:建设理由、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拟建地点、建设期限、设备及产能、节能情况等)
3、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或项目建议书(应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视项目性质提交)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视项目性质提交)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视项目性质提交)
7、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仅指外商投资项目,视项目性质提交)
8、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三)建设性质;(四)建设地点;(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号)第一条:&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从日开始,实行备案制项目不再使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方式备案,改用同审批、核准项目一样的正式文件形式,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等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xxx项目备案的通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号令)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电子文本
2、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视项目性质提交)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视项目性质提交)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视项目性质提交)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包含内容:建设理由、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拟建地点、建设期限、设备及产能情况等)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或项目建议书(应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仅指外商投资项目,视项目性质提交)
4、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视项目性质提交)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视项目性质提交)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有关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1、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批准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含场地区域位置图、人防、消防、园林、气象和概算)全套文本文件和电子文档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场地控规平面图
6、专业咨询单位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设审会后提交)
视项目情况需提交:
(1)消防、人防、抗震设防(新建工程提交)等专项征求意见
(2)交通(或航道)影响、环境影响、地震安全性、项目安全、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等专项评价及审查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建质[号)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项目批准文件
2、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场地控规平面图并入初步设计文本一起编制
1、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含场地区域位置图、人防、消防、园林、气象和概算、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场地控规平面图)全套文本文件和电子文档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专业咨询单位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设审会后提交)
视项目情况需提交:
(1)消防、人防、抗震设防(新建工程提交)等专项征求意见
(2)交通(或航道)影响、环境影响、地震安全性、项目安全、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等专项评价及审查意见
项目批准文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标核准;廉租房、公租房项目核准)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基本信息申报表(2份);
3、项目建议书文本;
4、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
5、资金承诺函或资金安排文件;
6、招标基本信息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视项目情况需提交:
(1)交通影响评价;
(2)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3)安全评价批文。
(4)编制认定情况;
(5)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视项目情况需提交:
(1)交通影响评价;
(2)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3)安全评价批文。
(4)编制认定情况。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基本信息申报表(2份);
3、由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
4、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
5、资金承诺函或资金安排文件;
6、招标基本信息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申请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根据有关规定视项目情况需提交: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1、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批复
3、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批复
4、竣工图纸
5、批准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公告等
6、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7、竣工决算的认定文件
8、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三条:&(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服。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又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
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号)第二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批复
2、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批复
3、竣工图纸
4、批准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公告等
1、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2、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3、竣工决算的认定文件
4、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批复
2、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批复
3、批准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公告等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含变更)
(一)、核准性项目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8、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9、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性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包含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3、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一、核准性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号令)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性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号令)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一)、核准性项目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备案性项目
1、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一)、核准性项目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性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包含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申请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提出的要求,视项目用能情况,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1、申请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提出的要求,视项目用能情况,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发改委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
2、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单
3、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承诺书
4、工程预算及设计说明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件》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03]12号)第六条第二款:&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按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
2、工程预算及设计说明
1、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单
2、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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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
1、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返退审批表
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
4、工程建设项目决算书
5、产品购进凭证
6、产品计量磅单
7、缴纳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1、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返退审批表
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
4、工程建设项目决算书
5、产品购进凭证
6、产品计量磅单
7、缴纳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收缴
1、面积核定通知单
3、南昌市发改委立项批文
4、设计说明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1、南昌市发改委立项批文
1、面积核定通知单
3、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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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退
1、南昌市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
2、缴纳专项基金收据(复印件)
3、购买新型墙材合同及税务发票(复印件)
4、本省、市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及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5、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设计(施工)总说明,总说明(平面)图(复印件)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可以在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持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返还专项基金。&
1、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南昌市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
2、缴纳专项基金收据(复印件)
3、购买新型墙材合同及税务发票(复印件)
4、本省、市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及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5、设计(施工)总说明,总说明(平面)图(复印件)
1、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诺书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说明
4、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5、年消费电力年500万千瓦时或石油1000吨或天然气100万立方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年消费电力年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石油500至1000吨或天然气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的项目需提供节能评估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0号)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五百万千瓦时以上,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一千吨以上,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二百万千瓦时以上不满五百万千瓦时,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五百吨以上不满一千吨,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一百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前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项目节能登记表。&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诺书,项目单位三码合一的营业执照。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节能评估文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或者(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或者(三)项目节能登记表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诺书,项目单位三码合一的营业执照。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条件论证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条件论证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条件论证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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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筑节能审查备案
1、南昌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2、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蓝图;
4、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备案登记表;
5、经图审的绿色建筑专篇设计文件,及经图审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合格的图纸审查书。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洪建发[2012]75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建发[2014]1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洪建发[2014]33号)
&&&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保[2014]5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号)
1、南昌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蓝图;
4、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备案登记表;
5、经图审的绿色建筑专篇设计文件,及经图审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合格的图纸审查书。(保障性住房)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1、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
2、审查合格书
3、审查报告(含相关审查过程情况记录)
4、审查情况汇总表
5、施工图设计审查修改意见书及意见回复
6、建筑节能计算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7、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3号)
&&&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5]25号)
1、建筑节能计算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2、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
1、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
2、审查合格书
3、审查报告(含相关审查过程情况记录)
4、审查情况汇总表
5、施工图设计审查修改意见书及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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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进行网上注册(网址:http://www.ncjszj.com)(进入&辅助管理系统&咨询电话:)并提供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3、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通过招标、直接发包告知程序的合同应经备案)
4、提供工程未开工的工程进度核查情况说明
5、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部组织机构人员表
6、检测合同(见证检测类、地基基础类)
7、各参建单位完成授权及承诺工作证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质[2000]3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2、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通过招标、直接发包告知程序的合同应经备案)
3、检测合同(见证检测类、地基基础类)
1、进行网上注册(网址http://www.ncjszj.com)(进入&辅助管理系统&咨询电话:)并提供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提供工程未开工的工程进度核查情况说明。
3、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部组织机构人员表
4、各参建单位完成授权及承诺工作证明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2、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通过招标、直接发包告知程序的合同应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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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南昌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一式五份)施工、监理合同原件
2、中标通知书或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文件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监理单位总监、专职安全监理员安全考核证(原件)(以上证件需押证)
4、建筑工地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重大危险源清单
5、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6、建设单位提供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及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措施和资料。
7、按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8、各参建单位承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国务院393号令)
1、中标通知书或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文件。
1、南昌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一式五份)施工、监理合同原件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监理单位总监、专职安全监理员安全考核证(原件)(以上证件需押证)
3、建筑工地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重大危险源清单
4、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5、建设单位提供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及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措施和资料。
6、按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7、各参建单位承诺。
中标通知书或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文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5、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6、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原件)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8、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9、监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总监证
11、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0万以上按中标价1%,1000万以下按中标价1.5%)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4、建造师注册证书、五大员上岗证
5、纳税承诺书
6、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0万以上按中标价1%,1000万以下按中标价1.5%)凭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劳[2005]13号)
(一)建设单位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5、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监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2、纳税承诺书
(一)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现场复核开工条件盖章)
2、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3、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原件)
4、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总监证、施工合同
5、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0万以上按中标价1%,1000万以下按中标价1.5%)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造师注册证书、五大员(押证)
4、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0万以上按中标价1%,1000万以下按中标价1.5%)凭证
(一)建设单位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5、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监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
(二)施工单位
7、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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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
6、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11、防雷意见书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施工合同和无拖欠证明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审批表
1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79号)
&&& 《关于印发&江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建建字[2000]22号)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4]14号)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
5、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7、防雷意见书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3、商品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6、施工合同和无拖欠证明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审批表(原件)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份)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
5、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7、防雷意见书
8、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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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资金直接发包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
1、项目立项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用地许可
6、图纸审查备案
7、资金证明
8、预算控制价
9、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承诺书
10、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项目五大员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三)监理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四)设计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设计主持人执业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五)勘察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勘察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六)预算编制单位应提供:
1、控制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字[2014]92号)第五条:&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通知》(赣建招[2014]10号)
《关于明确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方式及备案的通知》(洪建发[号)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
1、预算控制价
(二)预算编制单位应提供:
1、控制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
1、项目立项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用地许可
6、图纸审查备案
7、资金证明
8、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承诺书
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项目五大员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三)监理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四)设计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设计主持人执业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五)勘察单位应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
2、勘察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一)中标通知书备案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公示已过三日
5、建造师及五大员押证、外省总监押证
6、纳税承诺书
7、中标承诺书
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二)合同备案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一)中标通知书备案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公示已过三日
5、建造师及五大员押证、外省总监押证
6、纳税承诺书
7、中标承诺书
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二)合同备案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五项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地籍调查表
4、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初步审查意见
7、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8、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4、初步审查意见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测量报告及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3、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测量报告及图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副本及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2)市政府批文;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两份(原件);
(5)凡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电子标签。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点:&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点:&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凡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电子标签。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市政府批文;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3)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两份(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2)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3)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查看原件);
(4)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两份。(原件)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查看原件);
(3)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两份。(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建筑类)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副本及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2)自有土地改造项目:提供市政府批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新获取土地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查看原件);
(3)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和电子地形图各壹份;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报告(附修规方案及电子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点:&(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自有土地改造项目:提供市政府批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新获取土地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查看原件);
(2)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和电子地形图各壹份;
(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报告(附修规方案及电子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建筑类)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附建筑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附建筑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含临时建筑)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验看原件);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管线类)批复及附件(原件);
(3)经批准的1:500总平面图(2份原件)
(4)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验看原件);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管线类)批复及附件(原件);
(3)经批准的1:500总平面图(2份原件);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及规费减免的项目必须提供发改委立项批复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
(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
(4)经分局盖章确认的坐标定位图2份(1份存档)及校对报告;;
(5)建筑施工图(分局盖章确认);
(6)规划告示牌小样。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点:&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
(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
(4)经分局盖章确认的坐标定位图2份(1份存档)及校对报告;;
(5)建筑施工图(分局盖章确认);
(6)规划告示牌小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建筑施工图(分局盖章确认);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筑工程管线详细规划)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及附图原件;
(2)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和电子地形图各壹份(含道路横断面)(原件);
(3)经测绘部门测定的项目所涉市政管线的现状位置、标高及道路标高;或项目所涉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的竣工图资料;
(4)道路、管线规划图技术审查报告(附管线修规方案及电子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点:&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及附图原件;
(2)标有最新现状的1:500或1:1000纸质地形图和电子地形图各壹份(含道路横断面)(原件);
(3)经测绘部门测定的项目所涉市政管线的现状位置、标高及道路标高;或项目所涉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的竣工图资料;
(4)道路、管线规划图技术审查报告(附管线修规方案及电子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筑工程核实)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2)建筑施工图(分局盖章确认)。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点:&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七)点:&施工图&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2)建筑施工图(分局盖章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道路管线工程核实)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及附图(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2)涉及建筑项目道路管线的核实,须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道路管线)原件;
(3)涉及市政道路管线类的核实,须提供相应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图。
(4)监理公司资质(复印件)及相应道路管线的规划监理报告。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点:&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八)点:&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及附图(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2)涉及建筑项目道路管线的核实,须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道路管线)原件;
(3)涉及市政道路管线类的核实,须提供相应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图。
(4)监理公司资质(复印件)及相应道路管线的规划监理报告。
物业管理用房审核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楼层平面图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楼层平面图
物业管理用房验收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书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相关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用地规划条件或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省、市发改委的计划投资批文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详规图;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平面图,有地下停车场和须做屋顶绿化的要提供地下层、屋顶平面图和建筑剖面图;
4、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套(其中含绿化总平面计算图电子文件一份,绿化种植图四份),须专家评审的八份,附设计单位资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绿化承诺书(二份);
7、行政许可申请书;
8、南昌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居住人口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带;(四)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40%;(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1、用地规划条件或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省、市发改委的计划投资批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绿化承诺书(二份)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南昌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1、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详规图;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平面图,有地下停车场和须做屋顶绿化的要提供地下层、屋顶平面图和建筑剖面图;
2、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套(其中含绿化总平面计算图电子文件一份,绿化种植图三份),须专家评审的八份,附设计单位资质。
1、用地规划条件或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单位文件直接在网上下载)
2、省、市发改委的计划投资批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市辅导保障中心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共享
南昌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1、绿化竣工平面图(1:500、注明红线范围、拐点坐标、苗木明细表,并附电子光盘)一份(注:竣工图纸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2、竣工绿地的测绘成果(甲级城市测绘单位或行政委托测绘单位对配套绿地面积测绘的图件、图表资料)一套;
3、园林巡查报告。
4、竣工验收表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居住人口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带;(四)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
1、园林巡查报告
1、绿化竣工平面图(1:500、注明红线范围、拐点坐标、苗木明细表,并附电子光盘)一份(注:竣工图纸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2、竣工绿地的测绘成果(甲级城市测绘单位或行政委托测绘单位对配套绿地面积测绘的图件、图表资料)一套。
3、竣工验收表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审批)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I类项目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II类项目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家评估意见;III类项目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估意见。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29号令)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I类项目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II类项目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家评估意见;III类项目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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