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讲座题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七-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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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答案】BC【考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包括如下三种行为方式:(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见,该罪的前两种行为方式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第三种行为方式要求非法获取。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该罪有三种行为方式,关于A项。邻居的日常生活,并不是本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故甲无罪。A项不当选。关于B项。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属于本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故乙属于上述第(2)种行为方式,成立该罪。B项当选。关于C项。通讯簿上的个人信息是本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故丙属于上述第(1)种行为方式,成立该罪。C项当选。关于D项。信封上的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虽然是本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但高价转让信封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而是合法行为,故丁不构成该罪。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60.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答案】ABD【考点】抢劫罪、事后抢劫【解析】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此即事后抢劫。事后抢劫的时间条件是“当场”,对其应作扩大理解,即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当场”既不只是一个表示时间的概念,也不只是一个表示空间的概念,而是综合表示时间与空间的概念。亦即,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等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急性时,才能认定为这里的“当场”。本案中,“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的表述表明,甲只是开始实施盗窃的预备行为,其并未开始实施盗窃的实行行为。此时,甲对李某实施殴打,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后实施的取财行为,成立盗窃罪。最终,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首先,事后抢劫罪行为方式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与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作相同解释。换言之,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本案中,“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该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周某反抗的程度,故乙成立事后抢劫。其次,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本案中的乙不但成立事后抢劫,而且是入户抢劫。故B项正确,当选。关于C项。事后抢劫行为方式的暴力、胁迫行为,对象并非局限于之前的取财对象。这是因为,《刑法》第269条既没有对暴力、胁迫的对象做出特别规定,也没有要求暴力、胁迫行为必须起因于先前的盗窃等行为被发现。只要是与之前的抢劫现场有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暴力对象。但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徐某与丙之前的盗窃行为并无任何关系,故对丙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首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然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抢劫包括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故无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均成立这里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其次,本案中的丁系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其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即抢劫致人死亡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考点】毒品犯罪【解析】关于A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具体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的甲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故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走私毒品包括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两种行为。关于输入毒品的既遂标准,应区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分别来讨论。(1)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我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2)海路、空路输入毒品,应当以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者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标准。本案中的乙属于陆路输入毒品,其已经进入我国领域内,故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关于C项。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即可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例如,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时,在邮件包装过程中被查获的,属于运输毒品罪未遂;如果已将装有毒品的邮件交付给邮局,则为运输毒品罪既遂。再如,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当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内,交通工具已经离开了原地的,即为运输毒品罪既遂。据此,本案中的丙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关于D项。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62.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答案】ABCD【考点】受贿罪【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二:(1)索取贿赂(索贿),其只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行为即可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收受贿赂(收贿),其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成立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包括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中,还包括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关于A项。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故A项成立受贿罪,当选。关于B项。如上所述,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式之一。这里的“承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承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B项成立受贿罪,当选。关于C项。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当选。关于D项。首先,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其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如上所述,无论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中,亦或是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63.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AD【考点】渎职犯罪【解析】关于A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是故意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系结果犯,要求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该罪的成立要求滥用职权与上述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本案中的郑某成立滥用职权罪,A项当选。关于B项。首先,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方式表现为上述三种行为。本案中的曾某是刑警,系司法工作人员,但其行为并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故其不成立徇私枉法罪。其次,曾某在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情况下,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导致冯某在此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对曾某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分为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本罪是故意犯罪。本案中的律师于某,并无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而且,其复印被告人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并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是合法的辩护行为,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住所等便利条件;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等。本案中的公安局协警闫某,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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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考点】自首
【章节】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二节量刑情节→五、自首
【法条】《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解析】关于A项,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既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都能成立自首,那么“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的,更应成立自首。这是当然解释,似乎本案应成立自首。本案应不成立自首,但其原因不是因为其是在“犯罪过程中”投案,而主要是考虑到其不具有“自动性”,是在警方已经到场而“投案”,质言之,无路可逃,而不是“能逃而不逃”。“能逃而不逃”才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本案更像是“被动(被迫)”归案。即该案不成立自首的原因不是因为在“犯罪过程中”,而是因为没有“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本质是有意识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本案中,甲是必然会被司法机关抓获,无路可逃,不属于“自动投案”。故A选项错误。
审判实践中对该选项的类似案件,也没有认定为自首。审判实践中更多地认为,既然警察都已经赶到现场,甲就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查阅了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几乎所有的相关类似案例,还没有发现一起被认定为自首的。
卜某绑架案:卜某宇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幻觉,遂以挟持被害人作为人质的方式,要求与公安局领导见面,并与公安人员对峙约一小时,后释放人质。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宇无视国家法律,挟持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卜某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18号。
又如,王某绑架案: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其妻子多次流产与工作环境有关,便手持菜刀闯进羚锐大厦一楼大厅,用菜刀架在收银员张某脖子上,将其劫持为人质,要挟羚锐大厦经理为其妻子调动工作岗位。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经做工作,当晚24时许,被告人放下菜刀,释放人质。法院对于王某经公安机关劝说而释放人质的行为,没有认定为自首。当然,判决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劫持人质是为了给其妻调换工种,顺利孕育之目的,而非勒索财务或其他非法之目的,且被告人王某未对人质实施人身伤害,并在家属及警方的规劝下放弃抵抗,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绑架人质的前因、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但没有认定为自首。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豫法刑再字第13号。
关于B项,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但不成立自首。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但乙“自动投案”之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自首。故B选项正确。
关于C项,甲的行为仍然成立自首。自首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只要交待客观事实就可以,即交待自己是如何将被害人打死的这一客观事实。至于这种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那是相当专业的法律评价、法律术语。犯罪分子本人不可能清楚刑法上的故意、过失之间的界限,也无须准确阐述这一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退一步讲,即便学过法律的人,对于某一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有的时候都不是很容易区分。徐光华老师2017年考前冲刺刑法143题中的第68A指出:“A.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但声称自己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该选项正确,成立自首。故C选项错误。
关于D项,丁的行为成立自首。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线索,行为人身上、所携带的物品也不能证明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如果已经确实了某人为“犯罪嫌疑人”,进而对其传唤,要求其交待罪行,他也交待了罪行的,也不能认为是自首。对“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分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形迹可疑,是偶然接触对方,因其举止神态不正常而产生怀疑,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将可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在一般情况下,对形迹可疑人产生怀疑的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使是公安人员,也不是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则是因为有特定的案件待侦破,侦查人员自己就是案件的办案人,必然将嫌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应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持续下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被冲淡或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解脱其与某项特定犯罪的联系,讯问就不会停止,侦查工作就要深入。
质言之,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而被司法机关盘问,只要心理素质过硬,是可以逃过司法机关的。而如果司法机关在行为人的身上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将行为人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心理素质再好,也逃不掉。
此外,丁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也不必然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即便不交待自己身份,如年龄、姓名等,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罪行,就会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除非不交待真实身份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犯罪分子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身份等基本情况的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是企图隐瞒漏罪或者前科情况,既影响到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也不利于监所管理。因此,《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包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并对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身份进行了明确。以不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图隐瞒前科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10.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点】刑罚裁量
【章节】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二节量刑情节
【解析】刑法中的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不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主要种类有: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
本案中,鉴于王某是初次犯罪(偶犯),且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男女朋友),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A、D均正确。当然,考虑到王某在公众场合行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这一酌定情节也可以从重处罚。故C选项正确。应当说,A、C、D三个选项所规定的情节均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因此,也称酌定量刑情节。
关于D项,之所以男、女朋友关系要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主要是考虑到这是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有别于一般的行凶杀人案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D选项正确。
关于B项,虽然“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但其案发前是自由的,其在自由意志支配的状态下实施了吸毒行为,进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而且是“多次吸毒”,说明其对于自己吸毒后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是明知的,故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又称原因自由行为,不能从轻处罚。试想,如果这种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的话,那么我们在杀人之前都先吸毒或者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这显然无异于鼓励“酒后乱性”。2017年考前冲刺刑法143题中第4题D.甲因吸食毒品药性发作,持刀刺死舍友乙,经查明在以前甲就有过因吸毒而产生强烈幻觉的情况,且该情况较为经常。甲应当对乙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B选项错误,当选。
类似的真题历年司法考试考过多次,例如,2016年卷二3.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该选项正确,主要是考虑到“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对自己可能陷入意识不清醒状态还没有那么明确的认识。
案例来源:杨某经常吸毒,而且毒瘾越来越大。某日,杨某吸毒后产生了有人来伤害自己的幻觉。为防止被攻击便找来铁棍、菜刀、木椅等,并用打火机将塑料盆、床单和窗帘点燃。邻居见其房间冒出火烟赶来救火,却遭到杨某阻止和威胁,后警察赶到才将大火扑灭。倘若杨某吸毒时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进而实施放火行为,认定杨某的行为是放火罪(故意)是妥当的。但是,如若杨某没有这样的经历,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实施上述行为的,认定为过失才是合适的。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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