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利用政府产业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网站导航新法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新法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记忆力那片海百家号日,《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发布实施,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与限制。该文件规范的主体除地方政府,还包括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等,监管范围广、监管力度大。本文将通过对50号文进行解读,明确50号文的适用范围及地方融资业务的发展方向等内容。50号文的适用范围一.发文单位50号文的发文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二.规范对象根据50号文规定,其规范对象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是否直接适用50号文,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但鉴于融资平台公司的行为受到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可以参照适用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三.规范内容1.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并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规范主体为地方政府,规范对象为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2.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1)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支持的限制。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支持设立了两种限制:第一,不得向其注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第二,不得承诺储备土地预期收入作为其偿债资金来源。50号文并未禁止财政资金作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来源,如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来源为现金注入或者其他非公益性资产的注入等财政资金,则不违反50号文的监管要求。(2)融资平台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3)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4)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政府融资担保。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3.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具体限制如下:(1)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2)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4)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4.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只能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具体内容如下:(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2)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5.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1)完善统计监测机制(2)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3)追究违反50号文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6.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全面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融资业务的发展方向一.融资平台公司仍有融资空间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及政府的关系图如下图所示:50号文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及金融机构提出了若干具体规范意见,但也留有空间,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该文件是为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改革,鼓励其通过依法合规的市场化方式融资与运作。因此,只要是依法合规的市场化融资业务,金融机构仍可与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开展和推进。二.融资产品结构设计要合规谨慎50号文规范力度很大,发文单位包括司法厅局,并且对各种中介机构等的行为提出强约束。同时,该文件出台时间晚近,对于其为融资平公司台留出的空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设计等,方向是明确的,即市场化融资方式,但因其主要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具体产品或者结构,有待融资平台公司对其资源的梳理与调整。因此,金融机构在设计融资产品结构时应审慎对待,做到合规尽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培字[2017]46号关于举办“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及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财政部最新出台《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财预〔2017〕89号文、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债务风险防范,为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了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各金融机构及投资类企业系统学习掌握最新的政策、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政府投资性产业基金、融资平台转型等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现有监管框架体系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在操作层面的管理、运作及风险防范,学习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新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可持续融资能力水平,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举办“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及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由北京旺达顺征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最新的政策解读及地方政府性债务(债券)监管政策分析1、财预〔2017〕89号文主要内容解读及政策目标;2、财预〔2017〕87号文出台的背景及影响;3、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要点与核心要求;4、政府购买服务与融资行为的边界划分;5、政府购买服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6、财预〔2017〕87号文对平台公司及金融机构的影响;7、既往违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处理方式讨论;8、财预〔2017〕50号文解读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9、财预〔2017〕50号文学习和专家解读;10、财预〔2017〕87号文与财预〔2017〕50号文的内在联系;11、地方债务政策、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与监管政策解读;12、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融资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边界;13、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的监管认定;14、地方政府承诺函撤回事件分析。(二)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的操作要点及设计技巧1、新形势下平台公司的挑战与机遇;2、投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之产业布局与发展规划设计;3、投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之工作步骤、融资策略与技巧;4、投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之管控与组织架构设计;5、投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之薪酬与绩效考核操作方法;6、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案例分享。(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解读与合理化运作;2、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及操作流程:如何选择基金管理机构;3、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退出;4、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如何运作母基金与子基金;5、政府投资基金几种设立方式与预算管理;6、金融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方式;7、土储新政后的土储基金模式创新;8、中央部门(财政部与发改委)出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比较分析;9、政府投资基金如何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框架下依法合规市场化运作;10、地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案例分析:成功案例与失败案例。(四)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运作及案例1、产业投资基金期限与PPP项目期限错配的问题和解决思路;2、增信主体缺失的问题和解决思路;3、PPP基金的同质性与PPP产业多样性之间存在矛盾;4、产业投资基金投资PPP项目公司相关实务;5、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公司运作架构分析;6、产业投资基金的优先级LP与劣后级LP出资及运作方式;7、产业投资基金介入PPP项目主要模式及案例;8、产业投资基金股权退出机制设计;9、产业投资基金股权退出失败处置(原因、对策、劣后性分析、案例分析)10、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或债权介入项目公司方式比较及管理重点;11、国有企业作为劣后级LP产业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模式及案例;12、“上市公司+PE”PPP产业并购基金的模式创新及案例分析。(五)金融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实务1、当前主流政府投资基金产品设计;2、政府投资基金参与主体与功能;3、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政府投资基金中的作用;4、私募基金在政府投资基金中的作用;5、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6、政府投资基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设计;7、金融机构对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投资风险管理。(六)转型后平台公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运作1、融资平台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债务融资模式与前景分析;2、融资平台境外发债监管要求;3、在新规下以项目价值为基础的资本运作模式解析;4、融资平台参与PPP应符合标准及优势条件;5、融资平台作为劣后级LP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二、参会人员人大系统(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政府:各地方政府部门(财政、发改、金融、建设、市政、水务、交通、环保、农业、产业园区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企业: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城投公司、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中心、水利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城市公共事业(供气、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环保、公园)、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借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主管人员。三、拟邀请专家培训班拟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等专家讲课,并安排交流研讨。四、收费标准26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五、时间、地点日—19日(15日报到) 地 点:海口市日—16日(12日报到) 地点:厦门市日—30日(26日报到)地点:昆明市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传真至本期研讨会会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六、报名咨询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蒋雨电 话:(微信) 邮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及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专题培训班”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邮编通讯地址审批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系人部门职务手机电话传真E-mail姓名性别部门职务电话手机备注参会地点是否住宿是口否口住宿要求单住口(需另补床位费)合住口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北京旺达顺征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101行号:备注请参培单位将报名回执表通过传真或E-mail发至会务组。在报名后3日内将培训费通过银行或邮局等方式汇出,会务组确认到款后即发《报到通知》,详告报到时间、报到地点、食宿等具体安排。单位印章年 月 日注:1、此表可复制,通知文件有限,请协助转发;2、欢迎参会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案例赴会与专家交流学习3、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班名额有限,额满为止,请确定人员后及时报名。联系人:蒋雨电 话:(微信) 邮箱: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记忆力那片海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ppp项目培训和咨询及营改增等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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