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百度删除我的信息

  导读:百度云作为市场上较为流行的云存储服务,其注册用户已超一亿人。但近日,有网友发文提醒,使用百度网盘分享的文件链接,有可能被第三方网盘搜索引擎抓取,从而导致用户的私密文件遭泄露。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几大网盘搜索引擎上,确实可轻易获得大量分享在网盘上的通讯录、办公资料甚至护照图片、银行卡图片等个人私密文件。截至目前,涉及人数已经达到了千万级。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网盘私密文件遭泄露,首先是运营商产品逻辑漏洞,部分为用户的不良操作习惯导致,另外也疑为低级信息贩子所为。有律师认为,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第三方网盘搜索引擎作出规范。对此,百度网盘发布说明称,将加大对第三方网盘搜索网站的打击力度。

  21日,羊城晚报记者在各大网盘搜索引擎检索关键词,发现大量个人通讯录、企业内部信息等私密文件。在某网盘搜索引擎上,记者下载了一份名为“工地通讯录”的文件,网页显示其下载次数为41次,文件中包含有广州某工程项目成员的基本信息。

  如果输入关键词“照片”,结果更为惊人。在弹出的大量信息中,有的照片压缩包内存量甚至达数百兆。记者在一份照片文件夹中,甚至看到了信用卡、护照、个人信息表等涉隐私照片。

  此外,许多企业、高校甚至政府的内部私密信息,也均可在网盘搜索引擎上获取。 比如有一个文件是关于江苏常州企业的内部资料,其中有常州数千个企业的注册资金、企业负责人的职业、手机号码等信息。更有网友搜索出某市政府领导的通讯录。

  为验证网盘搜索引擎上的信息是否准确,记者下载了一份关于“初中同学通讯录”的文档,其中有93条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现居地等一应俱全。记者按照名单随机拨打电话,发现其基本信息完全符合。

  听到记者报出他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名单中的林先生非常惊讶,“这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名单中的廖女士对此表示非常担心和气愤:“也不知道这些信息泄露出去,会不会对我以后的生活造成什么不利影响。”

  名单中的林女士则向记者透露,名单上的人都是自己的初中同学,因30年不见,准备下个月举行聚会。制作这份名单的吴女士告诉记者,关于这份名单被泄露的消息,已经在同学群中引起了“骚乱”。

  该名单是如何泄露的,多名受访者均表示毫不知情,而自己也从未上传该名单到任何网盘。吴女士推测,或许是名单中的其他人上传的。

  上传至网盘的文件为何会被其他人查看?其实,网盘具有分享功能,百度网盘电脑版的链接分享分为加密和公开两种方式。加密分享链接必须输入密码才能打开,而公开分享则被提醒“任何人可查看或下载”。但在百度网盘手机版上,用户只能选择公开分享。此外,通过公开分享的链接,点击者还能进入主页,获取分享者的全部文件,而且在一些第三方网盘搜索网站上,都能够轻易搜索到这些内容。

  对此,网络安全专业人士黎先生认为,百度网盘的产品逻辑存在问题:电脑版没有考虑到用户习惯,手机版则未向用户提供更多选择。

  另外,黎先生告诉记者,用户的不良操作习惯或许也导致文件泄露,不少用户习惯于直接分享共享连接,导致链接内容被网盘搜索引擎抓取,并在网上成为公共资源。

  同时,网盘搜索引擎上的部分个人文件,也有可能是低级信息贩子无意间泄露。据黎先生分析,信息贩子因贩卖需要,一般不会公开手头掌握的个人信息。只有居于黑色产业链条末端的低级信息贩子,才会犯这种错误,获得资源而使用不善。

  用户个人信息从网盘中被泄露,网盘运营商和第三方网盘搜索引擎是否负有责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世幸认为,由于网盘运营商对公开分享已作出风险提示,因此,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网盘运营商没有法律责任。

  然而,部分用户并不了解公开分享的严重后果。因此,陈世幸律师呼吁,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最好对第三方网盘搜索引擎作出规范。例如,除非经过用户特别程序对其授权,网盘搜索引擎不得随意搜索并公开用户分享的个人文件信息。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则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运营商如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或侵害他人隐私权,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网络运营商就有义务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朱永平律师建议,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可先联系相关网络运营商,要求其将相关信息删除,并要求运营商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然后再对侵权人和相关网盘搜索引擎的侵权行为进行侵权诉讼。

可将分享有效期改为一天

1.在使用百度云网盘链接分享文件时,尽量选择加密分享

2.分享文件时,可将文件有效时间设置为一天

3.对于已公开分享的文件,可在对方下载后取消分享

4.网盘提示是否同步相册等文件时,应有选择地同步

5.重要文件、私密文件,可存于移动硬盘中,切勿放在云盘内


近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例如,一些网友在发现自己的原创作品被“悄咪咪”转载到其他网络平台时,会选择向该平台发送《律师函》,告知侵权内容,并要求删除该作品,积极维权。

但你又是否知道,这封《律师函》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才不会被平台认定为“无效通知”?“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欢迎走进今天的法脉准绳!广互君用这个案例给你答案~

话说,2018年11月24日,美食博主小赵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比萨的原创文章,并在文章中插入了20张原创图片。不久后,小赵发现,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账号“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居然未经其许可,全文转载了该文章和20张图片。

1. 2019年3月1日,小赵向百度公司寄送《律师函》,并向其提供“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的详细信息,要求百度公司删除案涉文章和图片。

2. 2019年3月2日,百度公司签收该律师函后,发现小赵未提供著作权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文章的权属证明文件,信息不全,认为该律师函属于无效通知。于是主动联系小赵的代理人,请其补充提供文件。

3. 2019年3月21日,小赵的代理人提交了补充文件。百度公司进行了再次核实。

4. 2019年3月28日,百度公司删除了案涉文章和图片。小赵认为,百度公司此时删除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限,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

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家号是百度公司为内容创作者提供内容发布、内容变现和粉丝管理的平台。本案中,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没有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小赵的摄影作品并非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不足以让百度公司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百家号注册用户“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提供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同时,百度公司在相关的服务协议当中已经明确禁止用户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其在页面设置了侵权投诉途径和专门针对侵权进行举报的便捷程序,并已经将通知方式及“通知-删除”流程公示权利人及公众,尽到了事前的警示义务,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百家号“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的注册用户在已获得小赵授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能否免责,取决于其在接到小赵的通知书后是否及时删除了相关侵权内容。

首先,关于2019年3月1日小赵发出通知的有效性问题。小赵于2019年3月1日向百度公司寄送的《律师函》仅以文字形式声明小赵于2018年11月24日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上发表原创案涉文章,文章中有20张原创图片。除了《律师函》中的声明之外,小赵没有提交任何权属证据材料作为附件,以初步证明百家号注册用户“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构成侵权这一事实,因此该通知不应视为一个合格、有效的通知。

其次,百度公司在收到小赵的有效通知后是否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百度公司收到小赵于2019年3月21日发出的有效通知后,在3月28日及时地删除了侵权文章和图片,但小赵抗辩认为百度公司的删除不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大型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商,其运营的百家号上的信息发布具有数量大等特点;此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要收到相关投诉后必然需要一定的研判和处理周期,一周的时间并未超出合理期限。因此,对于小赵提出百度公司即使在2019年3月28日删除亦已超出了合理期限的主张,理据不足,广州互联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尽到了警示义务,事后在小赵提交合格、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地删除了侵权文章及图片,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和十七条构建了“通知-删除”规则,而《条例》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免责条件之一,就是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一方面可以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投诉中,不乏错误投诉,甚至有滥用投诉,简单采取移除措施可能会侵害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要注意到该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的重大影响,防止权利人滥用该规则。本案对如何理解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援引“通知-删除”规则的前提:证明自己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条例》关于“通知-删除”的相关规定,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主体应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抗辩其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应当就案涉作品的提供主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的,一般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1)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2)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3)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4)其他能够证明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在该案中,被告通过保全公证的方式证实了其具有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也明确标示了信息存储空间的身份,同时提交了上传者的用户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综合以上因素,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该案被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

二、什么样的通知属于“合格”的通知

“通知-删除”规则不仅是权利人高效便捷地打击侵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删除、断开链接义务,免除责任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维护自己权利的依据。因此,《条例》对权利人的通知做了严格的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的侵权作品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因此,权利人的“侵权通知”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提供的内容要足够详细,其中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既要包括权属证据也要包括侵权成立的证据,让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判断侵权指控的合理性。所以,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构成“合格”的通知。在本案中,小赵提交的“侵权通知”中并无权属证明,无法让服务商相信发函人拥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因此认定为“不合格的通知”。

三、如何判断删除的“及时性”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或者及时采取措施。那么,如何考量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在小赵补充了完整通知,能初步证明百家号注册用户“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构成侵权这一事实后,百度公司删除了案涉侵权文章及图片。如何认定百度公司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后果扩大,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百度公司的服务模式、案涉作品知名度、数量等因素加以分析。百度公司作为大型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商,其运营的百家号上的信息发布数量大,且其收到相关投诉后,必然需要一定的研判和处理周期,一周的时间并未超出合理期限。故应当认定百度公司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了侵权行为的扩大。

四、“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欲免除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没有过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等五个条件,因此,采取必要措施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之一,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平台内侵权行为,即使权利人没有发送通知,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赵的摄影作品并非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足以让百度公司应当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百家号注册用户“某人民广播电台资讯”提供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且,百度公司在接到小赵不合格通知后,仍高度谨慎,与小赵进一步沟通,请其补充权利文件,而不是视而不见,因此,可以认定百度公司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上可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首先要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其次要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的情形;再次要考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否是一个合格的通知;最后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与其管理能力匹配的制止侵权的措施。

百度不收录首页,现在对于站长来说,是家常便饭的事了。不过这些问题还需要去细分析,为什么导致不收录,从而“对症下药”。下面看看导致这个问题的因素和解决方法。

为何百度不收录我的网站首页?

情况一:标题关键词设置不当

百度不收录网站的首页,可能是因为在标题中设置关键词不当,堆砌了一些与正文无关的关键词,导致被百度删除。所以在编辑网站内容时,要注意与标题中的关键词相关性内容。一个网站的标题与内容的相关性,影响很大。

情况二:优化过度引起网站首页沉底

这个问题,就是大家所谓的站点降权了或被K,补救的方法就是多更新点文章,找点高质量的链接,检查下外链情况,关键词堆积,死链等因素。

情况三:同一个页面,链接不宜过多

在同一个页面上,不要添加过多的链接。友情链接方面,根据搜索引擎对站点链接评估,友情链接数不要超过50个,太多导出外链即使PR很高分给你的站的权重也不会高的。文章锚文本,在添加文章的时候,不要加太多的锚文本,一般1-5个左右都没问题。我的博百优博客,就是这样,每次添加文章就加5个左右。

对于一个新站,原创文章很重要。不管你写的怎么样,只要是围绕标题写的,那总比直接拿过来过的强。要是真的没有什么写的,你可以找点相关的文章,然后做下自己的修改。切忌,一般标题都要改的。这样可以增加创意新颖,才能引起搜索引擎的青睐。

不要和那些垃圾网站做链接,一个新站,本来就没得到百度的信任,同垃圾网站做了链接,会影响你的网站受负面影响,这样搜索引擎当然不喜欢了。

情况六:网站内容的健康性

百度搜索引擎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中文信息库,所以网站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避免百度不收录网站首页的问题?

百度收录一般比较慢,快一个月左右慢的半年还没有收录。在建设网站的时候建议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可能比较容易被收录:

1、在标题中堆积与正文无关的关键词

强调了标题和网站内容的相互呼应,如果标题中涉及到某一关键词,而实际网站内容中与该关键词无关的话,那么可能会百度删除。

这一条款反映了百度的严格.但值得思考的是,百度是用什么方法去判断网站的内容与标题关键词的相关性呢?是不是标题出现了某关键词,正文就一定要出现呢???如果不是,那么百度目前的搜索技术难道能象人一样,会从意义和逻辑上去分析?比如机器能不能判断区标题中的亚克力跟正文中提到的有机玻璃是同一个意思呢?当然,如果百度全部采用人工审核站点,那么这一条就非常好,非常有操作性!但是这样又出现一个问题,人工审核相关不相关,以谁的说法为准?

2、使用自动跳转的页面,可能会被百度丢弃

这一条不需多评论,主要针对一些作弊行为采用的跳转.大多数搜索引擎都会有类似的条款.

3、在同一个页面上,不要有过多链接。在那些站点地图类型的页面上,请把重要的内容给出链接, 而不是所有细枝末节。链接太多,也可能会导致无法被百度收录。

究竟多少连接,才算过多??Google好呆还建议最好不要超过100个,百度呢?百度凭这一条就可以任意的惩罚大部分的大型站点,大部分的大型站点首页都有了那么好几十个甚至好几百个连接的.

4、如果您的站点做了很多针对百度的优化,但却给用户带来大量负面体验,那么,您的站点最终可能还是会受到百度的冷落。

什么叫过多针对百度的优化呢?能不能有详细一点的标准?虽然这句话的意思是非常好,似乎任何一个有良知的网民都应该叫好,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具体操作标准是什么?过度优化和负面体念,任何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我就是觉得百度搜索结果第一页全是广告,影响了我的感受,是不是该删除?

5、对于已经被重复了千百遍的内容,百度可能会不予收录。

这一点,不做评论。只是提醒大家复制内容也要找一点有新意的。

6、与一些垃圾站点做友情链接,很可能会使您的网站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当有人很热情的要求您为他的站点提供友情链接时,请审视以下两点:

a、对方的站点在他那个领域是否是高质量的?站长间所谓的流量以及排名,很多都是用欺骗手段获取的,无法保持长久。

b、对方要求的链接名称是否和对方网站地位相称?用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关键词来做一个内容非常局限的网站的链接名称,很可能会使您的网站受到负面影响。

百度这一点,就有点太过天真了,百度惩罚了一个站点,也可以根据这一点任意的解释。如果你的网站上有几个连接,中间有那么一个连接名称和对方地位不相称的话,就可以找理由抛弃你的站点。

7、如果您的网站内容有不符合中国法律的地方,则无法被百度收录。这一点,无需多言。

8、如果您的站点页面结构复杂,则可能无法被百度收录。结构复杂导致无法收录的可能原因,百度只提到了上面的1,2,3点。

9、百度并不允诺能收录所有站点。

我们尊重百度的自由。当然百度如果不需要尊重用户,他封杀任何一个站点,都可以用这一点解释,而且让人呀口无言。

10、如果您的站点中的网页,做了很多针对搜索引擎而非用户的处理,使得:用户从搜索结果中看到的内容与页面实际内容完全不同,或者站点质量与站点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极不相称,从而导致用户产生受欺骗感觉,那么,您的网站就有可能被百度丢弃。

这两点,靠机器是审核不出来了,只用人来定了。什么叫不相称。什么叫被骗,就只有公说公有理,当然百度是老大,他的反作弊小组成员说了算!依据此理由,可以删除不知道大部分站点。看样子以后百度得要求网站提供相关的权威和行业地位证明书,这样才能获得对应的排名,否则一律删除!

11、如果您的站点上的网页,大量都是复制自互联网上的高度重复性的内容,那么,您的站点也有可能被百度丢弃。

通过上面的条款和具体分析,发现百度大部分的条款都是过于主观,宽泛的,大部分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只能依靠人并且该人当时的判断和情绪来定。根本不可能保证公正公平!依据这样的条款,几乎可以任意的删除和封杀目前至少50%以上的网站。主要百度喜欢,完全可以根据站点质量与站点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极不相称为理由来删除,而中国新闻网又可以拿什么来证明他们的网站确实有资格排在第二位,仅次新浪新闻呢?

显然,以上的条款完全是从百度的意志出发,从制度上也确实为百度大规模的清除或肆意惩罚站点清除了障碍,这样的条款,谈何无公信力?所以才会出现百度虽然有条款,却有人觉得不满要起诉,虽有条款,还有人呼吁要百度制定相关条款的事件!看样子,百度如果要真的做到让人信服,还真的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相关的条款该怎么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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