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南方医科大学口腔腔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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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职能管理部门
研究生院(研思部、校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是对全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行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学校设立学位办公室和研究生思想工作部,与研究生院合署办公。研究生院下设招生办公室、培养办公室、学生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其中学生办公室与研究生思想工作部合署办公。研究生院院长由首都医科大学校长吕兆丰教授担任。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和研究生思想部的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计划、科技发展、社会需要和可能条件,研究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
  2.组织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参与有关学校发展问题的决策,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3.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5.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及重点学科申报,积极拓展学科发展空间。根据国家、社会和学术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结构。
  6.负责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断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
  7.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学培养管理、课程体系优化、研究生教材建设及研究生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8.负责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9.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及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10.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监控,保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11.负责研究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办公地点:首都医科大学行政楼10层
  网址:http://yjsh.
  附件:
  首都医科大学
  研究生院、学位办、研究生思想工作部机构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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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391****
硕士研究生招生咨询、考务、录取
博士研究生招生咨询、考务、录取
培养办公室
研究生院副院长
基础教学教务管理
临床能力及科研能力培养
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副院长
在职申请学位,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
培养质量监控,专业学位教育
研思部、学生办公室
研究生院副院长
学籍、评优、奖贷困补
研究生就业
研究生党建
办公室日常工作;文件、档案管理;经费下拨
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数据统计
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对外办公时间:每周四全天。研究生思想工作部对外办公时间:每周一上午、每周四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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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首都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硕士报名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首都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硕士报名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第二条 学位授予对象
  授予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三、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正畸与修复学,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独立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口腔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培养。第一阶段一般二至三年;第二阶段一般为三年。完成第一阶段培养内容进行考核,少数考核成绩优秀者转入第二阶段继续学习,直接攻读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能升入第二阶段者,完成第一阶段全部培养要求,可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在职优秀口腔临床医师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级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培养方式,即在职口腔临床医师分阶段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方式申请相应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第五条 培养要求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第一阶段)
  (一)学位课程
  1、口腔医学研究生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应修满15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必选课和选修课,成绩合格。
  2、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符合条件的在职口腔临床医师,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学分要求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学士学位后于口腔临床医学工作三年以上;
  (2)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4)工作单位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京外人员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临床能力训练及要求
  1、口腔医学研究生
  (1)本阶段为二级学科基础训练,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转为主,兼顾相关科室。要求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设计和处理方法,学会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医德。
  (2)各科室主任负责安排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并指定一名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做带教老师。
  (3)每个研究生指导小组中必须有一名人员(应在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注明)具体负责该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经常检查其轮转情况,包括研究生的临床表现(出勤情况,医德医风,临床工作是否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等)、轮转科室对研究生的工作安排情况。
  (4)每个科室轮转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轮转手册上。在每一个科室轮转结束时,研究生均需作自我小结,由该科室带教老师写出评语,该科室主任审核签名,作为该轮转科室考核意见记录在轮转手册上。
  2、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1)申请人获得口腔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三年,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后,于导师单位在导师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考查其临床工作水平。
  (三)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
  2、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学位论文在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
  (四)发表文章要求
  鼓励申请口腔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发表文章,篇数不限。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二阶段)
  (一)学位课程
  1、口腔医学研究生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修满6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必选课和选修课,成绩合格。。
  2、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符合条件的在职口腔临床医师,参加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学分要求同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参加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口腔医学硕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口腔临床医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2)参加在职医师申请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口腔医学硕士学位者,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
  (4)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原著论文(工作单位为首都医科大学系统的学位申请人员,论文署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
  (5)工作单位为三级及以上医院。
  (二)临床能力训练及要求
  1、口腔医学研究生
  根据各学科特点进行一年半的三级学科训练,主要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完成专科病房高年住院医师工作,如:承担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等;安排一定的门、急诊工作;担任住院总医师或相当住院总医师工作半年以上。通过专科培训,培养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的诊疗技术,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2、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1)申请人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且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申请人完成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后应于导师单位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议。
  (三)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2、学位论文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学位论文在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
  (四)发表文章要求
  近3年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原著论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署名单位应有&首都医科大学&字样,论文内容应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六条 考 核
  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进行临床能力考核,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临床能力达到高年住院医师水平,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具体考核办法见《首都医科大学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人完成第一阶段培养计划,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推荐、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聘请2名口腔临床医学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评阅意见均认为论文达到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水平时,可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不需进行论文评阅,需有两名口腔临床医学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专家推荐,经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答辩。推荐人之一应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口腔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
  职称的专家组成(评阅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答辩委员会按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四)根据学位申请人论文答辩情况及临床能力考核成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经投票认为未达到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水平者,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终止学习,按肄业处理;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在职申请学位人员本次申请无效。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人完成第二阶段培养计划,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推荐、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聘请5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其中至少1名专家不属于首都医科大学系统。对于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者,要求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3名专家既不属于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不属于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评阅意见均认为学位论文达到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水平,可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职临床医师申请答辩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组成(论文评阅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其中至少1~2名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在职医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者,至少1名专家既不属于首都医科大学系统又不属于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答辩委员会按照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四)根据学位申请人论文答辩情况及临床能力考核成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授予其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经投票认为未达到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且本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可作出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已获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如临床能力考核或论文水平未达到标准,可允许在半年后至一年内补行临床能力考核一次,或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进行论文答辩一次。若仍未通过,则终止学习,按肄业处理;在职申请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如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可允许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补行论文答辩一次。再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资格
  1、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并达到要求的口腔医学研究生;
  2、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专业从事口腔临床工作3年以上,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要求的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同等学力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4)两名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名为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二)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获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者,可授予口腔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资格
  1、完成第二阶段培养计划并达到要求的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
  2、获得口腔医学硕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5年以上,完成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要求的优秀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同等学力申请博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
  (2)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以上(包括硕士)学位者,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
  (3)在职医师申请博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4)两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名为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5)近3年发表的1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署名单位应有&首都医科大学&字样,论文内容应为学位论文一部分。
  (二)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者,可授予口腔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 经费及待遇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临床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医院解决。研究生的休假,由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学位人员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条 组织管理
  口腔医学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的培养与学位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与各临床学院(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首都医科大学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在职博士网-本页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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